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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無線電報和廣播的歷史/專題/立法/C1911L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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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規則。

1911 年。第 216 號。


《1905 年無線電報法》下的條例。

(作為 1911 年法定規則第 105 號暫時釋出)

我,澳大利亞聯邦總督,經聯邦行政會議建議,特此根據《1905 年無線電報法》制定以下條例:—

無線電報條例。

自 1912 年 1 月 13 日起生效。

1911 年 12 月 22 日

丹曼

總督

奉命

C. E. FRAZER

————

無線電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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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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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條例可稱為 1911 年無線電報條例。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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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條例中,除非另有明示,否則—

“澳大利亞船舶”是指在澳大利亞註冊的船舶;

“英國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亞船舶以外的英國船舶;

“外國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亞船舶或英國船舶以外的船舶;

“港口”包括任何適當地稱為港口的地方,無論天然或人工,或任何河口、通航河流、碼頭、碼頭或其他船舶可獲得避難、裝卸貨物或乘客的工程;

“陸地電臺”是指非船舶電臺,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輸和接收資訊,包括實驗電臺;

“船舶電臺”是指安裝了無線電報裝置用於傳輸和接收資訊的船舶(未永久停泊);

“領海”是指聯邦的領海以及聯邦任何領地的領海,包括港口;

“該法”是指《1905 年無線電報法》。

許可證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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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據該法第 5 條頒發的許可證可以是—

(a) 通用許可證;或

(b) 實驗許可證。

通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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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通用許可證只能針對澳大利亞船舶上的船舶電臺頒發。

(2) 通用許可證可以包括屬於同一公司或個人的任何數量的船舶。

(3) 通用許可證可以按照附表中的格式,並且應包括該格式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

(4) 通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一年,但可以不時續期。

實驗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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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實驗許可證可以僅針對陸地電臺頒發。

(2) 實驗許可證應採用郵政部長認為合適的格式,並且應包含這些條例規定的條款和條件。

(3) 實驗許可證在被吊銷或被許可人放棄之前一直有效,但郵政部長可以隨時吊銷。

(4) 實驗許可證中包含的無線電報裝置僅用於實驗目的,並且不會干擾任何陸地電臺或船舶電臺的操作,並且許可人在操作這些裝置時應遵守郵政部長髮布的所有指示。

(5) 任何一個實驗許可證可以包括兩個陸地電臺。

補充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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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郵政部長可以向通用許可證持有人頒發針對其擁有的任何未包括在通用許可證中的船舶的補充許可證。

(2) 補充許可證應採用郵政部長認為合適的格式,並且應被視為已納入通用許可證,並且通用許可證應適用於補充許可證中包含的每一艘船舶,如同該船舶已包含在通用許可證中一樣。

許可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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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許可證費用如下—

船舶電臺通用許可證或任何續期—每艘包含在許可證中的船舶 5 先令。

船舶電臺補充許可證或任何續期—每艘包含在許可證中的船舶 5 先令。

申請通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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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申請通用許可證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必須列出以下詳細資訊—

(a) 其中包含的不同船舶的名稱;

(b) 船舶註冊的澳大利亞港口;以及

(c) 將在船舶上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

(2) 在頒發許可證之前,郵政部長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他認為必要的其他詳細資訊。

關於諧振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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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頒發任何通用許可證之前,申請人必須讓郵政部長滿意,即根據許可證進行操作的無線電報裝置或設施符合當時有效的關於諧振和波長的規定。

許可證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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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每個執照應制成兩份,一份發給持照人,另一份由郵政總長部儲存。

(2) 在向申請人頒發執照之前,他應簽署由郵政總長部儲存的執照部分。

執照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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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一般執照或補充執照可透過在上面寫上說明續期期限的備忘錄來續期。

(2) 續期備忘錄必須由郵政總長或其授權的官員簽署。

(3) 續期可以在執照到期前一個月或到期後一個月內的任何時間進行。

(4) 備忘錄應寫在執照的兩部分上。

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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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郵政總長可以透過書面通知,以持照人未能遵守《1905 年無線電報法》中現行有效的任何條例,或以執照中規定的任何其他理由為由,吊銷並終止任何執照,針對其中包含的所有或任何船舶臺站。

檢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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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郵政總長或任何副郵政總長或任何經郵政總長或副郵政總長書面授權的人員,可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任何安裝或正在安裝無線電報裝置的船舶臺站或陸地臺站,並可檢查這些裝置及其工作情況和使用方式。

船舶臺站和陸地臺站之間的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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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當透過無線電報在領海內的船舶(無論是英國船舶、外國船舶還是澳大利亞船舶)與陸地上的無線電報臺站之間進行通訊時,應遵守該臺站無線電報工作規則。

無線電報公約和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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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無線電報公約和現行有效的公約服務條例的規定,只要這些公約和條例適用,應適用於所有可用於傳輸或接收私人訊息的無線電報裝置,無論這些裝置是聯邦政府安裝的還是在許可下安裝的,無論是在船舶臺站還是陸地臺站,每個持照人應遵守這些規定。

裝置的工作應避免干擾其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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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領海內任何船舶(無論是澳大利亞船舶、英國船舶還是外國船舶)上的無線電報裝置的工作方式應不致中斷或干擾——

(a) 海軍或陸軍訊號;或

(b) 其他無線電報臺站之間的訊息傳輸。

(2) 在本條例中,海軍或陸軍訊號是指國王的帝國或殖民地海軍或陸軍部隊透過任何無線電報系統進行的訊號或通訊。

船舶在港口期間不得使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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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除經郵政總長許可外,任何澳大利亞船舶、英國船舶或外國船舶(戰艦除外)上的無線電報裝置在船舶停泊在澳大利亞或聯邦任何領土的任何港口時,不得工作或使用。

國防條例適用於在港口停泊的外國戰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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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任何外國戰艦在澳大利亞或聯邦任何領土的任何港口停泊期間,使用無線電報裝置,應遵守總督認為合適的規則(無論是禁止性的還是管理性的)。

總督在緊急情況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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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如果總督認為已經出現緊急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聯邦政府應控制所有無線電報訊息的傳輸,他可以透過在《憲報》上釋出通知,禁止在領海內外國船舶使用無線電報,期限由他認為必要。

緊急情況下的裝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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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在緊急情況下,任何英國皇家海軍艦船(無論是帝國海軍還是殖民地海軍)的指揮官,或任何國防部隊的任何指揮官,可以——

(a) 佔有根據執照安裝在任何船舶上的無線電報裝置,或根據任何實驗性執照安裝的無線電報裝置,並將這些裝置用於國王的服務;或

(b) 安排任何人在任何此類裝置上進行控制;或

(c) 指示持照人或負責這些裝置的人員向他提交所有或任何待傳輸或接收的訊息;或

(d) 阻止或延遲或指示持照人或負責這些裝置的人員阻止或延遲任何此類訊息的傳輸或傳遞,或將這些訊息傳遞給他;或

(e) 指示持照人或負責這些裝置的人員遵守他認為合適的所有指示,這些指示與透過這些裝置傳輸或接收訊息有關。

(2) 每個持照人和每個負責根據執照或實驗性執照安裝的無線電報裝置的人員應遵守本條例及其所有指示。

(3) 對由於行使本條例授予的權力而導致的裝置損壞,應向持照人支付合理的賠償。

無線電報用於海軍或陸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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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條例不應阻止海軍或陸軍當局在和平時期使用無線電報用於海軍或陸軍目的,但前提是每個待使用的無線電報裝置(僅限於臨時安裝的裝置除外)應獲得國防部長的書面授權,並將裝置安裝的書面通知傳送給郵政總長。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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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聯邦。

郵政總長。

建立無線電報船舶臺站的執照。

致所有這些檔案將送達的人

我,澳大利亞聯邦郵政總長                                                                                                                                                                                      致以問候

鑑於                                                                         的                                                                                                            在                                                                                                                                                                州(以下簡稱“被許可方”)希望在屬於被許可方的船舶上建立、建造、維護和使用無線電報裝置,用於傳送和接收無線電報資訊

並且鑑於根據英國《電報法》1863-1907年和英國《無線電報令》1908年,在未經英國郵政總長許可的情況下,在任何地方或任何英國船舶上(無論是在英國島嶼的領海還是公海上)建立無線電報臺或安裝或使用無線電報裝置均屬違法

但如果在任何英國屬地(不包括海峽群島和馬恩島)或任何英國保護國登記的英國船舶上的任何人,由於該船上安裝和使用無線電報裝置而被視為違反了英國《無線電報法》1904年,只要該屬地或保護國的授權機構依法有權這樣做,並已為該船上安裝和使用無線電報裝置頒發了許可證,並且該人按照該許可證的規定行事,則該人將不被視為犯罪

並且鑑於本許可證所涉及的船舶在聯邦登記

並且鑑於澳大利亞聯邦《無線電報法》1905年規定,郵政總長可以根據規定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並支付規定的費用,授予建立、建造、維護和使用無線電報臺和裝置的許可證,用於傳送或接收無線電報資訊

並且鑑於被許可方已申請本許可證,並已支付了相關的規定費用

現在我,                                                                                                                                                                          上述郵政總長根據《無線電報法》1905年,並根據賦予我的所有權力和許可權,特此授予被許可方在從                                                                                                                                      19           年           月           日起至                                                          19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內,獲得許可和授權,以下列方式:

(i) 在本附表第一欄中指定的船舶電臺和郵政總長隨時簽署的補充許可證中指定的其他船舶電臺上,為以下目的建立、建造、安裝和維護、使用無線電報裝置,該裝置屬於已知的                                 無線電報系統的型別(以下簡稱“許可裝置”)。

但以下規定必須遵守:

(a) 在每個船舶電臺上安裝的裝置的型別應符合上述第一欄中該電臺名稱對應的型別或上述補充許可證中的型別;

(b) 被許可方應提供每個船舶電臺擬採用的連線方案;

(c) 在所有上述船舶電臺上使用的裝置應進行同步;

(d) 許可裝置的結構應能夠使用波長為300米的無線電波,以英國郵政目前使用的標準測量,並且可以擁有其他波長,但最長不超過600米,須經郵政總長書面授權;

(e) 在正常情況下,資訊傳輸和接收的速度不應低於每分鐘12個字,五個字母算一個字。

(ii) 使用許可裝置在上述船舶電臺之間,以及在上述船舶電臺和海岸電臺以及其他船舶電臺之間傳送和接收資訊,但以下規定必須遵守:在英國島嶼的任何港口內,從上述船舶電臺傳送和接收資訊的條件和限制應符合英國郵政總長不時規定的條件和限制,在聯邦的任何港口或聯邦控制的任何領土內,應符合《無線電報法》1905年下的規章;

(iii) 由於使用許可裝置或透過該裝置傳送或接收資訊而收取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報酬。

並且我特此宣告,上述許可和授權是在以下條件和規定的基礎上授予的

解釋條款。

1. 在本許可證(和本附表第一欄中),以下詞語和表示式的含義應為下文所賦予的含義,除非文字內容或語境與該解釋相牴觸(即):—

“無線電報”一詞的含義與英國《無線電報法》1904年中的含義相同。

“電報”一詞的含義與英國《電報法》1869年中的含義相同。

“海軍訊號”是指在陛下海軍兩艘或多艘艦艇之間,在陛下海軍艦艇和海軍基地之間,或在陛下海軍艦艇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臺(無論是海岸電臺還是船舶電臺)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系統進行的訊號傳遞。

“陛下海軍”包括陛下屬地任何部分的海軍部隊的艦艇。

“海軍部”是指英國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海軍大臣的執行委員會。

“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條例”分別指1875年7月10/22日簽署的聖彼得堡國際公約及其下的服務條例,並且分別包括公約或條例不時進行的任何修改。

“無線電報公約1906年”是指1906年11月3日在柏林簽署的公約及其下的服務條例,並且包括公約或條例不時進行的任何修改。

“海岸電臺”是指建立在陸地或永久繫泊的船舶上的無線電報臺,並且為陸地和海上船舶之間的通訊服務開放。

“船舶電臺”是指建立在非永久繫泊的船舶上的無線電報臺。

當發射裝置經調整可與具有對應調整的接收裝置進行通訊,並對沒有對應調整的接收裝置產生儘可能小的影響時,該裝置被視為“同步”。在發射狀態下,天線必須連續且無間斷。如果發射兩個波,它們與該臺的正常波的偏差均不得超過 3%,但對於使用 5 千瓦或以上功率的臺站,此偏差不得超過 2%。

裝置使用限制。

2. 持照人或任何其他人,無論是代表持照人或經持照人許可,均不得使用許可裝置傳輸或接收除本許可證授權的通訊以外的通訊。

保護海軍通訊。

3. (1) 持照人不得透過許可裝置傳輸任何通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裝置,干擾海軍通訊。

(2) 使用波長比海軍通訊專用波長更長的臺站,不得發射任何可能干擾附近商業波長或海軍波長上的通訊的輔助波或諧波。

(3) 如果海軍部或國防部長認為,本許可證第一附表中指定的任何船舶臺站的許可裝置執行與海軍通訊的自由使用不一致,則持照人應在郵政局長書面要求時關閉該臺站。

(4) 這些保護海軍通訊的規定應解釋為不影響本許可證中任何其他規定的普遍性。

持照人遵守國際電報公約和條例。

4. 為本許可證的目的,持照人應遵守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條例,只要該公約和條例適用於無線電報,與普通陸地和海底電報一樣,但該條例中關於旗語電報的規定不應視為適用於無線電報。

持照人遵守無線電報條例。

5. 持照人應遵守根據《1905 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條例的規定,只要這些條例適用於持照人。

無線電報公約應遵守。

6. 持照人應遵守《1906 年無線電報公約》的規定。

關於干擾。

7. 持照人應遵守郵政局長不時為防止干擾其他任何無線電報臺站的執行和使使用許可裝置交換的通訊與來自任何其他無線電報臺站的通訊區分開來而釋出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規則。

裝置改裝。

8. 未經郵政局長同意,不得對許可裝置進行任何與本許可證附表或上述任何補充許可證中提到的任何事項有關的更改或修改。

應急裝置。

9. (1) 持照人應使本許可證中提到的船舶配備應急裝置,包括與火花線圈相連的蓄電池,以及開關裝置,以便在許可裝置失效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應急裝置。

(2) 應急裝置應具有足夠的通訊工作能力,可持續通訊 6 小時,並且與之配合使用的連線方案可以是普通空中線型。

郵政局長免責宣告。

10. 持照人應隨時賠償郵政局長因本許可證許可或允許的任何行為造成的任何傷害而由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提出的所有訴訟、索賠和要求。


通訊應不帶偏見或偏好地傳輸。

11. (1) 遵守本許可證的規定,持照人應透過許可裝置以平等的條件,不帶偏見或偏好地傳輸通訊,無論是在收費標準、傳輸順序還是其他方面。

(2) 對於代表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傳輸的通訊,持照人應收取的費用不超過向普通公眾收取費用的二分之一。

互通。

12. 在聯邦境內獲得許可的每個船舶臺站應與所有其他船舶進行互通,並接收來自這些船舶以及透過這些船舶的通訊,無論這些船舶是在聯邦、英國、英國任何部分的殖民地或任何外國獲得許可,而不考慮欲進行通訊的船舶臺站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

持照人接收求救訊號。

13. 持照人應儘可能地從船舶和燈塔接收所有求助請求和所有遇險訊號,並應回答這些請求和訊號,並以最快的速度透過許可裝置或持照人掌握的任何其他方式將這些請求和訊號轉發給相關部門。

關於負責操作檯站的人員。

14. 上述船舶臺站的許可裝置只能由持有郵政局長或英國郵政局長頒發的合格證書的人員操作。合格證書只授予那些讓郵政局長確信其具備操作所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訊號規則知識的人員,並且應採用郵政局長不時規定的格式,並受其規定的條件約束。

保密條款。

15. 持照人不得向任何個人(除了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授權官員或合格的法律法庭)洩露任何已知的、透過海軍通訊或由郵政局長或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的任何部門提供或維護的任何無線電報系統,或由郵政局長的任何持照人(持照人除外)傳輸的通訊,也不得對任何通訊進行任何使用。

通訊記錄應儲存。

16. 持照人應儲存透過許可裝置傳輸的所有通訊的完整賬目、記錄和登記簿,在這些登記簿中,每條通訊應附帶其標識號碼和日期,以及其發源地和最終目的地以及郵政局長不時合理要求顯示的進一步詳細資訊,陛下服務的通訊在這些登記簿中與其他通訊區分開來。持照人應儲存所有用過的通訊表格(書面和印刷的)以及通訊抄本和所有其他檔案,儲存期限應為《1906 年無線電報公約》不時規定的期限,如果該公約中沒有關於此方面的規定,則應為國際電報條例不時規定的期限,這些登記簿和通訊檔案應在郵政局長或其授權官員在持照人位於的總部辦公室進行檢查,時間為每天上午 10 點至下午 5 點,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除外。

郵政局長檢查裝置的權力。

17. 郵政局長以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代理人,可以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本許可證授權的全部或任何船舶臺站,以進行檢查,並可以檢查這些臺站中分別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送和接收通訊的任何固定或正在使用的裝置,以及所有其他固定或正在使用的電報儀器和裝置,以及這些裝置和電報儀器的執行和使用情況。

許可證和其他檔案應由船舶攜帶。

18. 持照人應在根據本許可證設立船舶臺站的每艘船舶上攜帶郵政局長適當官員簽署的許可證印刷件或影印件,證明其為真實影印件,以及郵政局長可能為使持照人能夠根據《1906 年無線電報公約》與海岸臺站進行通訊而規定的其他檔案。

費用。

19. (1) 持照人應向郵政局長支付與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相關的費用,每年為安裝許可裝置的每個船舶臺站支付五先令。

(2) 本許可證規定的費用應在許可證簽發之前支付,許可證續期時應付的費用應在續期之前支付。

許可證不得轉讓。

20. 除非得到郵政局長書面同意,否則持照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權力或授權,或允許任何其他人或機構參與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權力或授權或任何此類許可、權力或授權的利益。

在緊急情況下接管或控制裝置的權力。

21. (1) 若出現緊急情況,且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國王陛下政府控制經授權裝置傳輸的資訊,則任何皇家海軍軍艦指揮官有權以國王陛下的名義和代表,接管經授權裝置或其任何部分,將其用於國王陛下的服務,並視情況進行適當的普通服務。在此情況下,任何經該指揮官授權的人員可以登上安裝有該裝置的任何船舶,接管該裝置並按上述方式使用。

(2) 在上述情況下,任何此類指揮官可以代替接管經授權裝置,指示和授權他認為合適的人員,完全或部分控制經授權裝置的資訊傳輸,並按照他指示的方式進行。這些人員可以相應地登上安裝有該裝置的任何船舶,或者該指揮官可以指示被許可人將所有透過經授權裝置提交或到達的資訊,或這些資訊的任何類別,提交給他或他授權的任何人員,阻止或延遲任何資訊的傳輸,或將其交給他或他的代理人,並普遍遵守該指揮官制定的關於資訊傳輸的所有指示。被許可人應遵守和符合所有此類指示。

(3) 被許可人有權因行使本條款授予的權力而對經授權裝置造成的任何損壞獲得合理賠償。

在某些情況下撤銷許可的規定。

22.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

(a) 在被許可人應支付給郵政總長的任何款項在應支付日期後的一個日曆月內仍未支付的情況下;

(b) 在被許可人違反、未遵守或未履行本協議中包含的任何條款(除支付款項的條款以外)或條件的情況下,或

(c) 在被許可人未能遵守《無線電報法》1905年現行任何規定的情況下,

則郵政總長可以透過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本協議以及本協議中之前授予的許可、權力和授權,全部或部分涉及任何船舶電臺。在此情況下,本協議以及該許可、權力和授權,全部或部分(視情況而定)應絕對停止、終止並失效,但並不影響郵政總長根據被許可人在此包含的條款所享有的任何訴訟權或救濟權。

許可不影響郵政總長的權利。

23. 本協議中任何內容都不應損害或影響郵政總長隨時建立、擴充套件、維護和運營任何電報通訊系統(無論是與本協議授權的系統性質相同還是不同),並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酌情進行。本協議中任何內容都不應損害或影響郵政總長隨時與任何人和任何人簽訂協議或授予許可,以便使用和運營電報(無論是與本協議授權的系統性質相同還是不同),或透過無線電報或任何其他方式在英聯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聯邦控制的任何地區傳輸資訊,並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酌情進行。除本許可中明確規定外,本協議中任何內容都不應被視為授權被許可人行使《郵政和電報法》1901-1910年或《無線電報法》1905年授予或獲得的郵政總長的任何權力或授權。

通知等

24. 郵政總長根據本協議應給出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確說明為書面形式),可以由郵政總長或經郵政總長授權代表其行事的任何部長或官員簽字,並可以透過向被許可人在其通常或最後已知住處或營業地點以掛號信的方式傳送,或如果該通知、請求或同意涉及任何特定船舶電臺,則可以透過向安裝有該電臺的船舶船長送達。被許可人根據本協議應給出的任何通知,可以透過向英聯邦內的郵政總長部秘書官的官方地址以掛號信的方式傳送。


1. 2. 3. 正常訊號範圍(海里) 裝置型別 功率 11.
安裝電臺的船舶名稱 船舶註冊港口 如果從事定期航線或客運服務,請說明停靠港口 4. 5. 6. 7. 8. 發射裝置的最大負載 如果使用交流發電機,請說明每秒的週期數
夜間 白天 接收裝置的描述 波長(米) 電源和最大輸出功率 9 10.
電流 電壓

其他資訊:

附錄二

本授權電臺允許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

本圖僅為示意圖,展示了發射機和接收機允許使用的電路。

郵政總長簽字、蓋章並交付,見證人為

(L.S.)

被許可人簽字、蓋章並交付,見證人為

(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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