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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無線電報和廣播史/專題/立法/C1919A00004/FR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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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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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 年第 4 號。

一項修正 1905-1915 年無線電報法第二條的法律。

[1919 年 9 月 8 日批准]。

由國王陛下、參議院和澳大利亞聯邦眾議院頒佈如下:—

簡稱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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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法可稱為 1919 年無線電報法。

(2.) 1905-1915 年無線電報法經本法修正後,可稱為 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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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05-1915 年無線電報法第二條在“無線電報”的定義中,在“電報”之後新增“或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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