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報和廣播在澳大利亞的歷史/主題/立法/C1920L00256/FRLI
1920 年。第 256 號。
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下的規則。
我,澳大利亞聯邦總督,根據 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經聯邦行政會議建議,特制定以下規則,立即生效。
1920 年 12 月 9 日。
福斯特,
總督。
奉命行事,
喬治·H·懷斯,
郵政部長。
1. 本規章可稱為1920年無線電報規章。
2. 在本規章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澳大利亞船舶”指在澳大利亞註冊的船舶;
“英國船舶”指英國船舶,但不包括澳大利亞船舶;
“海岸電臺”指在陸地或永久繫泊的船舶上建立的電臺,並透過無線電報在陸地和海上船舶之間傳送和接收資訊的電臺;
“部門”指郵政部長部門;
“外國船舶”指除澳大利亞船舶或英國船舶以外的船舶;
“港口”包括任何稱之為港口的港口,無論是天然的還是人工的,或任何河口、通航河流、碼頭、防波堤或其他船舶可以獲得避風處或裝卸貨物或乘客的工程;
“陸地電臺”指為與政府控制的無線電系統通訊而建立的陸地電臺,但不包括海岸電臺;
“持照人”指根據本規章獲得許可證的任何人;
“船舶電臺”指安裝有無線電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裝置的船舶(非永久繫泊);
“電臺”指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送或接收資訊的電臺;
“領海”指聯邦的領海和聯邦任何領地的領海,包括港口;
“該法案”指《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
“部長”指郵政部長或目前負責管理該法案的部長;
“無線電報公約”指1912年7月5日在倫敦簽署的公約及其下的服務規章,幷包括不時對公約或規章的任何修改。
“秘書”指郵政部長部門秘書;
“無線電報”包括所有透過電力的方式傳輸和接收電報和電話資訊的技術,而發射機和接收機之間沒有連續的金屬連線。
3. (1) 根據《該法案》第5條頒發的許可證可以是:(a) 船舶許可證;(b) 實驗和教學許可證;或(c) 陸地電臺許可證。許可證應符合附錄中所載的格式。
(2) 船舶許可證僅針對澳大利亞船舶上的船舶電臺頒發。
(3) 實驗和教學許可證可授予技術學校和類似機構,以及出於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現象的教學或科學研究目的的人員,但申請人需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證明其為出生在澳大利亞的英國國民,並且具備開展科學實驗的能力。
(4) 陸地電臺許可證可針對私人擁有和運營的電臺頒發,用於在陸地電臺和最近的政府控制的電臺之間進行通訊,前提是這些電臺之間不存在電報或電話通訊。
(5) 許可證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一年,並可定期續期。
4. (1) 對於任何許可證有效的每一整年或部分年份,應支付以下費用:—
(a) 船舶許可證—一英鎊;
(b) 實驗和教學許可證—兩英鎊;
(c) 陸地電臺許可證—一英鎊。
(2) 本規章規定的費用應預付。
5. (1) 船舶許可證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幷包含以下詳細資訊:—
(a) 申請許可證的船舶名稱;
(b) 船舶在澳大利亞註冊的港口;
(c) 船舶上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
(2) 實驗和教學許可證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以下詳細資訊:—
(a) 姓名全稱、年齡、居住地、以往培訓和目前職業、國籍以及父母國籍。
(b) 申請許可證的科學、技術、實踐或其他理由;
(c) 計劃使用的裝置的完整連線圖和描述。
(3) 陸地電臺許可證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幷包含以下詳細資訊:—
(a) 申請許可證的電臺所在地。
(b) 電臺所在地的土地所有者姓名,以及申請人是業主還是承租人。
(c) 計劃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以及宣告申請人是該裝置的善意所有人。
(4) 在授予任何許可證之前,部長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他認為必要的其他詳細資訊。
6. 在授予任何許可證之前,申請人應使部長相信,根據許可證操作的無線電報裝置或裝置符合當時有效的關於諧振和波長的規章。
7. (1) 每一份船舶許可證和陸地電臺許可證均應一式三份。兩份發給持照人,另一份保留在郵政部長部門。
(2) 在向申請人簽發許可證之前,他應在保留在部門的許可證部分上簽字。
8. (1) 許可證可以透過在許可證上書寫或附上說明其續期期限並由部長或秘書籤署的備忘錄的方式續期。
(2) 續期可以在許可證到期前一個月或到期後一個月內的任何時間進行。
(3) 備忘錄應寫在許可證的每一部分上,但在持照人的部分,它應以部長或秘書或任何被授權代表郵政部長部門收款的人員簽署的續期費官方收據的形式出現。此類收據應由持照人附在其擁有的許可證部分上。
9. 部長可以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任何許可證,理由是持照人未能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下當時有效的任何規章,或許可證中規定的任何其他理由。
10.根據本法獲得許可證並安裝無線電報裝置的所有船舶,若其在英聯邦領海或英聯邦控制的鄰近島嶼進行貿易,則應配備調諧晶體接收機或熱離子閥或電解質型接收機。當配備合適的變壓器,並且調諧和靈敏度與專門為晶體檢測器設計的接收機獲得的調諧和靈敏度相等時,可以使用其他適合連線到“馬可尼”多調諧器檢測器端子的接收機。
11.部長或部長或秘書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員,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任何安裝或正在安裝無線電報裝置的電臺(根據許可證安裝),並可檢查此類裝置及其操作和使用情況。
12.當船舶(無論是英國、外國還是澳大利亞船舶)在領海與海岸電臺之間透過無線電報進行通訊時,應遵守海岸電臺無線電報操作的現行規則。
13.無線電報公約和現行有效的服務規定的條款,只要此類公約和規定適用,均應適用於所有可用於傳輸或接收私人訊息的無線電報裝置(無論是由英聯邦安裝還是根據許可證安裝),以及由此類裝置處理的所有訊息,並且每個許可證持有者都應遵守。
14.(1)任何船舶(無論是澳大利亞船舶、英國船舶還是外國船舶)在領海或任何陸地電臺上的無線電報裝置的操作方式不得干擾或影響:
(a)海軍或軍事訊號;或
(b)其他無線電報臺之間的資訊傳輸。
(2)在本規章中,“海軍或軍事訊號”包括國王的帝國或自治領海軍或軍事部隊使用任何無線電報系統進行的訊號或通訊。
15.除獲得部長許可外,任何澳大利亞船舶、英國船舶或外國船舶(軍艦除外)上的無線電報裝置在停靠在澳大利亞任何碼頭或棧橋時,不得操作或使用。
但任何根據檢疫條例停泊或繫泊的船舶,在沒有其他可用的電子通訊方式時,可以使用無線電裝置與海岸電臺進行通訊。
16.任何外國軍艦在澳大利亞任何港口使用無線電報裝置,應遵守總督認為合適的規則(無論是否禁止或規範)。
17.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生緊急情況,英聯邦政府認為有必要控制所有無線電報資訊的傳輸,則總督可在《公報》上釋出通知,禁止外國船舶在領海使用無線電報,期限由其認為必要。
18.(1)在部長為唯一判斷標準的緊急情況下,海軍委員會或任何英國海軍(無論帝國海軍還是自治領海軍)軍艦指揮官,或任何國防軍部分指揮官,可以:
(a)接管任何船舶上根據許可證安裝的無線電報裝置,並將此類裝置用於國王的服務;或
(b)指定任何人控制此類裝置;或
(c)指示許可證持有者或負責此類裝置的人員向其提交所有或任何透過此類裝置提交傳輸或接收的訊息;或
(d)停止或延遲或指示許可證持有者或負責此類裝置的人員停止或延遲任何此類訊息的傳輸或交付,或將其交付給他;或
(e)指示許可證持有者或負責此類裝置的人員遵守其認為適合為透過此類裝置傳輸或接收訊息而提供的任何指示。
(2)每個許可證持有者和每個負責根據許可證安裝的無線電報裝置的人員都應遵守本規章及其依據釋出的所有指示。
(3)因行使本規章賦予的權力而造成的裝置損壞,應向許可證持有者支付合理的賠償。
(4)部長可根據本規章釋出的許可證,在《公報》上釋出命令,禁止任何許可證持有者與任何獲得許可的電臺或屬於或位於與國王陛下或其所屬地交戰的任何國家的電臺進行通訊,期限由其指示,而不受本規章中任何規定的約束。
(5)根據本規章第(4)款釋出的任何命令,可以禁止所有通訊,或者可以禁止與特定電臺的通訊或在特殊情況下進行通訊。
19.(1)每個船舶電臺和陸地電臺,如獲得許可證,應由持有部長在考試後頒發的合格證書或合格證書,或由英國郵政總局或大英帝國任何地方的適當機構頒發的合格證書的人員操作。
(2) 除了父母均為英國本土出生國民的英國本土出生國民外,不得向任何人頒發合格證書。
但部長可根據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頒發或拒發合格證書。
(3) 合格證書分為兩類,即:
(a) 一級證書——頒發給18歲以上能夠以每分鐘不少於20字的速度接收和傳送聲音訊號的人員;以及
(b) 二級證書——頒發給18歲以上能夠以每分鐘不少於12字的速度接收和傳送聲音訊號的人員。
(4) 每次考試,考生須繳納10先令的考試費。凡透過規定考試的考生,可支付5先令獲得合格證書。證書遺失時,補發第一份證書須繳納10先令,第二份證書須繳納1英鎊,後續任何副本須繳納2英鎊。
但如果證明原證書是在持有者無法控制的情況下遺失或損毀的,部長可授權免費補發或複製證書。
考試不合格者,須在3個月後才能重新參加任何系統的任何形式的考試。
(5) 如果部長已向其頒發合格證書的人員——
(a) 被判犯有刑事罪;或
(b) 因不稱職或任何其他原因,被部長認為不適合繼續持有證書,
部長可撤銷、取消或暫停該證書。
(6) 根據《1910-1918年海軍防務法》設立的海軍管理委員會頒發的,並在本規章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合格證書和許可證,應繼續有效,如同根據本規章頒發一樣。
20. 本規章不妨礙軍事當局為軍事目的而無需許可使用無線電報。
但須由部長書面批准擬使用的每個無線電報裝置(非臨時裝置)。
21. 對於在聯邦境內或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獲得許可的任何授權電臺收發的資訊,總費用應包括:
(a) 屬於海岸電臺的海岸電臺費用;
(b) 屬於船舶電臺的船舶電臺費用;
(c) 屬於陸地電臺許可證持有人的陸地電臺費用;
(d) 透過電報系統線路傳輸的費用(如有必要);以及
(e) 送達費用(如有必要)。
22. 向船舶電臺和陸地電臺收發資訊的電報費率如下:
(1) 普通電報——
(a) 海岸電臺收發費用——
(i) 與澳大利亞或紐西蘭許可船舶之間收發的無線電報,每字3便士;
(ii) 與其他船舶之間收發的無線電報,每字6便士。
(b) 船舶電臺收發費用——
(i) 與澳大利亞或紐西蘭許可船舶之間收發的無線電報,每字2便士;
(ii) 與其他船舶之間收發的無線電報,不超過每字4便士。
(c) 陸地電臺收發費用,每字2便士。
(d) 陸線費用,每字1便士。
(2) 報紙電報——
(a) 海岸電臺收發費用——
每字1½便士。
(b) 船舶電臺收發費用——
不超過每字4便士,由相關船舶當局確定;
(c) 陸線費用,每字⅓便士,不足1便士的零頭算作1便士。
(3) 與英國或澳大利亞海軍艦船之間收發的電報——
(a) 官方電報——
(i) 海岸電臺費用,每字1便士。
(ii) 不收取船舶電臺費用。
(iii) 陸線費用,每字1便士。
(b) 私人電報——
適用本規章第(1)款規定的費率和條件。
(4) 關於海上事故和逾期船舶的報告,傳送給勞埃德船級社代理人的電報:
(a) 海岸電臺費用,每字6便士。
(b) 陸線費用,每字1便士。
這些電報的費用應向收件人收取。
(5) 轉發無線電報的費用,無論參與轉發的海岸電臺數量多少,均為:
(a) 當發件船和收件船均在澳大利亞或紐西蘭獲得許可時,每字4便士;
(b) 當只有一艘船或兩艘船均未在澳大利亞或紐西蘭獲得許可時,每字7便士。
23. (1) 在澳大利亞大陸或塔斯馬尼亞州設立的電臺與聯邦行政區域內的島嶼上設立的電臺之間,或在上述島嶼上設立的任何電臺(弗林德斯島和金島除外)之間交換的資訊費率為——
(a) 普通電報,每涉及一個無線電臺每字1便士,加上聯邦境內電報的普通陸線費用。
(b) 報紙電報(莫爾茲比港和薩馬萊除外)——
| 先令 | 便士 | ||||
| 不超過25字............................. | 1 | 3 | 每 | 個電臺 | 涉及。 |
| 超過25字但不超過50字............. | 2 | 6 | „ | „ | „ |
| 超過50字但不超過100字............ | 5 | 0 | „ | „ | „ |
| 每增加50字或部分50字............................................................. | 2 | 6 | „ | „ | „ |
加上聯邦境內報紙電報的普通陸線費用。
(c) 往返莫爾茲比港和薩馬萊的報紙電報——
| 先令 | 便士 | ||||
| 不超過25字 | 0 | 7½ | 每 | 個電臺 | 涉及。 |
| 超過25字但不超過50字.... | 1 | 3 | „ | „ | „ |
| 超過50字但不超過100字.. | 2 | 6 | „ | „ | „ |
| 每增加50字或部分50字............................................................. | 1 | 3 | „ | „ | „ |
加上聯邦境內報紙電報的普通陸線費用。
(2) 在澳大利亞大陸或塔斯馬尼亞州設立的電臺與金島和弗林德斯島上設立的電臺之間交換的資訊費率為——
(a) 普通電報,每涉及一個無線電臺每字½便士,最低每條電報1先令,加上聯邦境內電報的普通陸線費用;
(b) 報紙電報——
| 先令 | 便士 | ||||
| 不超過25字............................... | 0 | 7½ | 每 | 個電臺 | 涉及。 |
| 超過25字但不超過50字.... | 1 | 3 | „ | „ | „ |
| 超過50字但不超過100字.. | 2 | 6 | „ | „ | „ |
| 每增加50字或部分50字............................................................. | 1 | 3 | „ | „ | „ |
加上聯邦境內報紙電報的普通陸線費用。
(3) 在澳大利亞大陸或塔斯馬尼亞州設立的電臺之間交換的資訊,費率為每字3便士,加上聯邦境內涉及的此類陸線處理的普通陸線費用。
(4) 在澳大利亞大陸或塔斯馬尼亞州設立的電臺之間交換的報紙電報,費率為每字1便士,加上聯邦境內涉及的此類陸線處理的報紙電報的普通陸線費用。
(5) 緩發電報和週末電報的無線電報傳輸費率分別為普通費率的一半和四分之一。
(6) 送達費用(如有)應由收件人支付。
24. 向船舶或陸地電臺收發資訊的電報總費用應由發件人支付。
25. (1) 在船上出版的報紙無線電報應寄往船長或船上出版的報紙,並在地址中註明“供出版”字樣,這些字樣按報紙電報費率收費。
(2) 此類報紙無線電報中包含的資訊應在船上報紙上刊登或張貼在船上公告板上。
(3) 除非本規章另有規定,否則報紙無線電報應符合《國際電報公約》附件詳細規章第65條和第66條的規定。
26. 當無線電報因電報服務故障而變得無用時,將全額退款;當無線電報因目的地船舶超出範圍而無法送達時,將全額退款,減去陸線費用。
27. 海岸電臺從海上船舶接收到的指示中午或午夜位置的資訊,將在支付每條資訊一先令的情況下,透過電話告知這些船舶的所有者或代理人。
28. 聯邦氣象局傳送的海洋預報將從部長擁有、運營和維護或代表部長擁有、運營和維護的無線電報臺傳輸到海上船舶,並且從海上船舶接收到的這些無線電報臺的天氣報告,並寄給聯邦氣象局,將按以下費用傳輸:
每條不超過 20 個字的資訊,2 先令;每增加一個字,1 便士;加上每字 1 便士的陸線費用。
29. 根據《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先前制定的所有規章,並在本規章生效時有效的規章,茲予廢止,但根據該規章獲得、累積或發生的任何權利、特權或義務除外。
澳大利亞聯邦。
船舶執照。
日期 19
茲向所有看到本證書的人士,我,尊敬的 目前負責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致以問候。
鑑於
的 在州
(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希望在名為 的 屬於被許可人的上,建立、豎立、維護和使用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輸和接收資訊的裝置
鑑於根據英國《1863 年至 1907 年電報法》和英國《1908 年無線電報令》的規定,未經該王國郵政總長為此目的頒發的許可,在任何地方或任何英國船舶(無論是在英國島嶼的領海還是公海上)建立任何無線電報站或安裝或操作任何無線電報裝置都是非法的
但如果任何擁有該權力的地方或保護國的權力機構已經為在該船舶上安裝和操作無線電報裝置頒發了許可,並且如果該人在按照該許可的規定行事,則在任何在英國屬地(除海峽群島和曼島以外)或任何英國保護國登記的英國船舶上的任何人,由於在該船舶上安裝和操作無線電報而不會被視為違反了英國《1904 年無線電報法》的罪行
鑑於授予本許可的船舶在聯邦註冊。
鑑於根據澳大利亞聯邦《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規定,授權目前負責管理該法的部長,授予建立、豎立、維護和使用無線電報站和裝置以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輸或接收資訊的許可,其期限、條件和應支付的費用均應按規定執行
鑑於被許可人已申請本許可,並已支付相關的規定費用
現在我,
目前負責管理上述《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根據《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並行使賦予我為此目的的所有權力和許可權,特此授予被許可人從 19 年 月 日 起至 19 年 月 日 止的期限或期間內的許可和許可權:
(i)在本文第一附錄中指定的船舶站,建立、豎立、安裝和維護、操作和使用以下所述用途的無線電報裝置或裝置,該裝置使用被稱為 系統的無線電報(以下簡稱“許可裝置”)
但須遵守以下規定:
(a)每個船舶站應屬於 1912 年無線電報公約附件服務規章第十三條中提到的類別,該類別在所述附錄中與該站的名稱相對;
(b)安裝的裝置應符合所述第一附錄中指定的特性;
(c)被許可人應提供擬採用的連線的完整方案;
(d)在船舶站上使用的發射裝置應具有儘可能純淨和阻尼小的發射波特性,並且在所述站或站上使用的接收裝置應具有在接收訊號期間提供最大程度的抗干擾保護的特性;
(e)許可裝置的結構應能夠使用長度為 300 米的波長,該波長以英國郵政目前使用的標準進行測量,並且可以具有不超過 600 米長度的其他波長,這些波長應由部長不時書面授權;
(f)在正常情況下,資訊的傳輸和接收速度不應低於每分鐘 20 個字,5 個字母算 1 個字。
(ii)透過許可裝置在所述船舶站和海岸站以及其他船舶站之間傳輸和接收資訊:但須遵守以下規定,當所述船舶站在英國島嶼的任何港口時,從所述船舶站傳輸和接收資訊的條件和限制應以英國郵政總長不時規定的為準,當在聯邦或聯邦控制下的任何地區的任何港口時,應以《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下的規章為準;並且
(iii)因許可裝置的使用,或因透過該裝置傳輸或接收資訊而收取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報酬。
並且我特此宣告,所述許可和許可權是在以下條件和條款下授予的:
1. 在本證書(以及本文第一附錄)中,除非主題或語境與這種解釋相沖突,否則以下詞語和表達應具有以下賦予它們的含義(即):
“無線電報”一詞與《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電報”一詞與英國《1869 年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海軍訊號”是指在陛下海軍的兩艘或多艘船舶之間、陛下海軍船舶與海軍基地之間或陛下海軍船舶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無論是海岸站還是船舶站)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系統進行的訊號。
“陛下海軍”包括屬於陛下所屬任何地區的軍隊的船舶。
“海軍部”是指執行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海軍大臣職務的委員。
“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章”分別指 1875 年 7 月 10 日至 22 日簽署的聖彼得堡國際公約及其下的服務規章,並且分別包括不時對公約或規章進行的任何修改。
“1912 年無線電報公約”是指 1912 年 7 月 5 日在倫敦簽署的公約及其下的服務規章,並且包括不時對公約或規章進行的任何修改。
“海岸站”是指在陸地或永久繫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報站,並且對陸地與海上船舶之間的通訊服務開放。
“船舶站”是指在未永久繫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報站。
2. 持照人或任何其他人,無論是否代表持照人或經持照人許可,均不得使用許可裝置傳輸或接收除本許可證授權的資訊以外的資訊。
3. (1) 持照人不得透過傳輸任何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裝置干擾海軍訊號。
(2) 使用波長長於海軍專用波長的電臺不得發射任何可能干擾訊號或附近商業波長或海軍波長的副波或諧波。
(3) 如果部長認為本附錄第一附表中指定的許可裝置的操作與海軍訊號的自由使用不一致,則持照人應在部長書面要求時關閉該電臺。
(4) 這些關於海軍訊號保護的規定應被解釋為不妨礙本許可證任何其他規定的普遍性。
4. 為本許可證的目的,持照人應遵守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章, insofar as the said Convention and Regulations are capable of being applied to wireless telegraphy in common with ordinary land and submarine telegraphy.(譯註:這句話原文較難直譯,保留了部分英文原文,意為:在該公約和規章能夠適用於無線電報以及普通陸地和海底電報的範圍內)。
5. 持照人應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規章的規定, insofar as the same are applicable to the Licensee.(譯註:這句話原文較難直譯,保留了部分英文原文,意為:在這些規章適用於持照人的範圍內)。
6. 持照人應遵守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的規定。
7. 持照人應遵守部長不時為防止干擾任何其他無線電報臺的執行並使透過許可裝置交換的資訊能夠與來自任何其他無線電報臺的資訊區分開來而釋出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規則。
8. 未經部長同意,不得對許可裝置進行任何涉及本附錄中所述事項的更改或修改。
9. 該裝置應包括根據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附件服務規章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對於船舶電臺類別所要求的應急裝置。
10. 持照人應隨時賠償部長因本檔案許可或允許的任何行為而導致的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提出的任何損害賠償訴訟、索賠和要求。
11. (1) 遵守本許可證的規定,持照人應透過許可裝置以平等的條件傳輸資訊,不得偏袒或優先,無論是在收費標準、傳輸順序還是其他方面:但緊急訊號及其相關資訊應優先於所有其他資訊,並且其他資訊傳輸的順序應由國際電報規章決定。
(2) 對於代表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傳輸的資訊,持照人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向普通公眾收取費用的二分之一。
12. 持照人應儘可能接收來自船舶和燈塔的所有求救請求和所有遇險訊號,並應答覆這些請求和訊號,並透過許可裝置或持照人掌握的任何其他方式儘快將它們轉發給相關當局。
13. 該船舶電臺的許可裝置只能由持有部長或英國郵政總局頒發的合格證書的人員操作。合格證書僅授予使部長確信其具備操作方面必要的技術熟練程度以及訊號規則知識的人員,並且應採用部長不時規定的格式並受其條件約束。
14. 持照人不得向任何人士(除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授權官員或勝任的合法法庭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透過本許可證許可的裝置獲知的任何資訊。
15. 許可人應詳細記錄所有透過許可裝置傳輸的資訊,並在這些記錄中,每條資訊應附有其識別號碼、日期以及其發源地和最終目的地的完整詳細資訊,以及部長不時合理要求顯示的其他詳細資訊。關於陛下服務的電報,應在這些記錄中與其他電報區分開來。許可人應儲存所有使用過的資訊表格(手寫和列印的)以及資訊抄本,以及所有其他檔案,儲存期限應為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不時規定的期限,如果該公約中未對此事項做出規定,則應為國際電報規則不時規定的期限。這些記錄和資訊檔案應在許可人總部的以下時間段內向部長或其授權官員開放: 每天上午10點至下午5點,但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除外。
16. 部長或其書面授權的任何代理人,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本許可的船舶電臺,以檢查目的,並可檢查安裝在該電臺用於無線電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任何裝置,以及安裝在該電臺的所有其他電報儀器和裝置,以及這些裝置和電報儀器的執行和使用。
17. 許可人應確保在與許可證相關的船舶上攜帶許可證的印刷件或副本,該副本由部長的適當官員簽字證明為真實副本,以及部長為使許可人能夠根據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與海岸電臺通訊而規定的檔案。
18. (1) 許可人應向部長支付因本許可證而產生的費用,每年一英鎊。
(2) 本許可證規定的費用應在許可證簽發前支付,許可證續簽時應在續簽前支付費用。
19. 除非獲得部長的書面同意,否則許可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許可證,或允許任何其他人或實體參與本許可證授予的權利或許可權的利益。
20. (1) 如果並且只要出現緊急情況,陛下政府需要控制透過許可裝置傳輸的資訊,則任何英國海軍軍艦指揮官都有權以陛下名義和代表接管許可裝置或其任何部分,並將其用於陛下的服務,以及在此基礎上用於該指揮官認為合適的普通服務。在這種情況下,該指揮官授權的任何人員都可進入安裝了任何此類裝置的任何船舶,並接管上述裝置並按上述方式使用。
(2) 在上述任何此類情況下,此類指揮官可以代替接管上述許可裝置,指示並授權他認為合適的人員完全或部分地以他指示的方式接管透過許可裝置傳輸資訊的控制權。這些人員可以相應地進入安裝了任何裝置的任何船舶,或者該指揮官可以指示許可人向他或其授權的任何人提交所有透過許可裝置傳輸或接收的資訊,或此類資訊中的任何類別或類別,停止或延遲任何資訊的傳輸,或將其交付給他或他的代理人,並普遍遵守該指揮官規定的關於資訊傳輸的所有指示,許可人應服從並遵守所有此類指示。
(3) 由於行使本條款賦予的權力而導致許可裝置損壞,許可人有權獲得合理的補償。
21. 在以下任何情況下:
(a) 如果許可人應根據或根據本檔案支付給部長的任何款項在應根據或根據本檔案所載契約支付後一個月內仍未償還;
(b) 如果許可人違反、未遵守或未履行本檔案所載的任何契約(除支付款項的契約外)或條件,並且許可人應遵守和履行;或
(c) 如果許可人未能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現行實施的任何規章;
則在任何此類情況下,部長可透過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本檔案以及本檔案之前授予的許可證、權利和許可權,並據此,本檔案以及上述許可證、權利和許可權應完全終止、失效和作廢,但不妨礙部長根據本檔案所載許可人一方的契約已產生或此後產生的任何訴訟權或救濟權。
22. 本檔案所載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建立、擴充套件、維護和執行任何電報通訊系統(無論是與本許可證類似的系統還是其他系統)的權利,部長可自行酌情選擇執行方式;本檔案所載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與任何個人或任何人簽訂協議或授予有關電報(無論是與本許可證類似的電報還是其他電報)的執行和使用或在英聯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聯邦控制的任何地區的任何部分透過無線電報或任何其他方式傳輸資訊的許可證的權利,部長可自行酌情確定條款。並且(除非在本許可證中明確規定),本檔案所載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授權許可人行使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或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授予或部長根據該法獲得的任何權力或許可權。
23. 本許可證項下部長鬚作出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示為書面形式),均可由部長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可透過向持證人寄送掛號信件送達,該掛號信件應寄往持證人慣常或最後已知住所或營業地點;本許可證項下持證人須作出的任何通知,均可透過向秘書寄送掛號信件送達,該掛號信件應寄往秘書在聯邦內的官方地址。
| 1. | 2. | 3. | 4. | 訊號的正常範圍(以海里計)。 | 裝置的特性。 | 功率。 | 10. | ||
| 安裝無線電臺的船舶名稱。 | 根據無線電報公約的船舶類別。 | 所提供的服務性質。 | 服務時間。 | 5. | 6. | 7 | 8 | 9 | 如果使用交流發電機,每秒的週期數。 |
| 夜間。 | 白天。 | 無線電報系統和發射系統的特性。 | 波長(以米計)。 | 來源和最大輸出。最大值應由發射裝置確定。 | |||||
其他詳情:—
在本許可證項下授權在本無線電臺中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
此圖僅為示意圖,顯示了發射機和接收機中授權使用的電路。
部長或當時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簽署、蓋章並交付,見證人: (l. s.)
持證人簽署、蓋章並交付,見證人: (l. s.)
澳大利亞聯邦。
實驗和教學許可證。
業餘愛好者接收許可證。
編號。
日期: 19
茲證明,尊敬的
部長或當時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致以問候
鑑於 位於 的
的 (以下簡稱“持證人”)希望
建立、架設、維護和使用《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第2條所定義的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其唯一目的是進行無線電報或電話演示或實驗。
鑑於根據《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和《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規定,未經部長或當時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批准並按照其批准的方式,建立、架設、維護或使用任何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輸或接收資訊的電臺或裝置均屬違法,而且,除非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否則在澳大利亞聯邦境內傳輸電報或其他通訊也屬違法
鑑於持證人已申請此許可證;
茲有我,部長或當時管理上述《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並行使賦予我的所有權力和許可權,特此授予持證人自本許可證簽發之日起至本許可證如後文所述終止之日止的許可和許可權——
(i)在本文第一和第二附錄中指定的電臺內,僅為接收無線電報或電話資訊的目的,建立、架設、維護和使用裝置(以下簡稱“許可裝置”),但前提是安裝在電臺的裝置應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二附錄中規定的特性;以及
(ii)在上述電臺內接收來自部長臨時授權或正式許可的任何實驗電臺的無線電報或電話資訊
但須遵守以下條件:許可裝置的執行和資訊的接收僅用於進行無線電報或電話實驗,且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並且,我特此宣告,上述許可和許可權的授予須遵守以下條件和規定:—
1.在本許可證中(及其附錄中),除非主題或語境中有相反的解釋,否則以下詞語和表達應具有以下含義:—
(1)“無線電報”一詞的含義與《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2)“電報”和“電報線路”一詞的含義與《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3)“海軍訊號”是指在陛下海軍兩艘或多艘艦船之間,在陛下海軍的艦船和海軍基地之間,或在陛下海軍的一艘艦船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電臺(無論是在陸地上還是在任何船舶上)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
(4)“陛下海軍”或“陛下艦船”包括屬於陛下任何領地的海軍部隊的艦船。
(5)“澳大利亞”包括澳大利亞聯邦及其任何領土的領海。
(6)“軍事訊號”是指在澳大利亞聯邦軍隊或代表其運作的兩套或多套無線電報或電話裝置之間,或在一套此類裝置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電臺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
(7)“部長”是指當時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
2.持證人或任何其他人,無論是否代表持證人或經持證人許可,均不得使用許可裝置接收資訊,除非是本許可證授權的資訊。
3.持證人應遵守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規定,只要這些規定適用於持證人。
4.(a)未經部長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對許可裝置進行任何涉及本文第一和第二附錄中所述任何細節的變更。
(b)持證人應隨時對澳大利亞聯邦和部長進行賠償,以應對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因本許可證授權或許可的任何行為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而可能提起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5.持證人或任何代表其或經其許可行事的人員均不得向任何人(除澳大利亞聯邦的授權官員或主管的法律法庭外)洩露任何資訊,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持證人或上述任何人員透過本許可證授權的裝置獲知的任何資訊。
6.持證人不得向任何人傳送或導致傳送其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收到的任何資訊,除非該資訊的傳輸或傳送已獲得部長或其授權批准的官員的批准。
7. 部長或部長或秘書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員,可隨時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許可證持有人佔有或使用的天線站或其他場所,以進行檢查,並且可以檢查分別在這些場所內為接收無線電報或電話資訊而設定或存在的任何裝置,以及分別在這些天線站內設定或存在的全部其他電報或電話儀器和裝置,以及這些裝置和電報或電話儀器的執行和使用情況。
8. (a) 根據本許可證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所有裝置,應以不直接或因其執行或使用而干擾郵政部長可能不時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電報線路的有效或便利的維護、執行或使用,也不應使任何此類線路面臨損壞風險或干擾其有效或便利的執行或使用的風險的方式來建立、安裝、維護和使用。
(b) 如果郵政部長的任何電報線路遭到損壞或其有效執行或使用完全或部分中斷或受到干擾,並且郵政部當時的首席電氣工程師以書面形式證明此類損壞、中斷或干擾是直接或間接由根據本許可證使用的任何裝置或許可證持有人與其相關或代表其或經其許可所做的任何事情引起的,則許可證持有人應根據要求向郵政部長支付其在修復此類損壞、修改或更改此類電報線路以使其恢復有效工作狀態以及在上述首席電氣工程師證明此類新增或替換是合理需要的條件下臨時或永久地新增或替換任何其他電報線路中合理產生的所有費用。
(c) 為本條款的目的,“電報線路”的含義與《1901-1916 年郵政和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並且“郵政部長電報線路”包括屬於郵政部長或由郵政部長運營或由其為澳大利亞聯邦的任何部門或其他機構或個人建造或維護的電報或電話線路。
9. 本文授予的許可證、權力和許可權,除非經部長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轉移、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處理,並且許可證持有人除非經類似同意,不得允許任何其他人或機構以任何方式參與此類許可證、權力或許可權的利益。
10. (a) 如果並且只要部長認為出現緊急情況,需要英王陛下控制本附錄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無線電臺或場所以及其上的裝置和儀器,則部長可以要求許可證持有人代表英王陛下將其移交給部長,並且如果許可證持有人遵守此類要求,則部長或任何經其授權的人員可以進入此類無線電臺或場所,並佔有和使用該無線電臺或場所,以及其上的所有裝置和儀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上述無線電臺、場所、裝置和儀器的佔有和使用期間,部長應向許可證持有人償還許可證持有人支付給與上述無線電臺或場所相關的僱員的所有工資和薪金,前提是僱用此類人員對於上述無線電臺或場所的妥善維護是必要的,並且進一步前提是此類工資或薪金與許可證持有人先前為類似服務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相同。
(c) 如果許可證持有人拒絕根據要求移交上述無線電臺或場所以及其上的裝置和儀器,則部長可以立即取消本許可證,而不損害總督在理事會可能認為適合採取的任何措施以獲取此類無線電臺、場所、裝置或儀器的佔有。
11. 本許可證無線電臺的技術細節包含在本附錄的第一附表中,並且授權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在本附錄的第二附表中顯示。
12. (a) 許可證持有人應向部長支付因本文授予的許可證而產生的費用,該費用為每年的兩英鎊(2 英鎊),或許可證在安裝許可裝置的天線站生效的每部分年份。
(b) 該費用應每年預付給部長。
13. 部長可以隨時自行決定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撤銷和終止本文件,並在發出通知後 24 小時結束時取消本文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並且在此期限屆滿時,本文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將相應地終止,但不妨礙部長根據許可證持有人應遵守和履行的本文所包含的任何契約或條款行使的任何補救措施。
14. 如果本文件以及本文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被部長根據上述權力或任何其他授權其行事的權力撤銷和終止,則許可證持有人不應有權因終止而獲得任何賠償或損害賠償。
15. 本文所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應損害或影響澳大利亞聯邦不時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建立、安裝、擴充套件、維護和使用任何電報或電話通訊系統(無論其性質是否與本文許可的相同)的權利,也不應損害或影響澳大利亞聯邦不時與任何個人或任何人簽訂關於電報或電話(無論其性質是否與本文許可的相同)的執行和使用或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在澳大利亞任何地方傳輸資訊的協議或授予許可證的權利,在澳大利亞的任何地方,根據其認為合適的條件,(除非本文明示規定)本文所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授權許可證持有人行使郵政部長根據《1901-1916 年郵政和電報法》或部長根據《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授予或獲得的任何權力或許可權。
16. 根據本文件由或代表部長髮出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示為書面形式),均可由當時管理部長管理的部門的秘書籤署,並且可以透過向許可證持有人在許可證持有人通常或最後已知的居住地或營業地點寄送掛號信的方式送達,在這種情況下,送達時間應被視為郵政正常情況下將其送達許可證持有人在該地點的時間,並且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本文件發出的任何通知可以透過向該秘書在其聯邦內的官方地址寄送掛號信的方式送達。
茲證明,現時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已於本件首述之日簽署並加蓋印章。
| 1.
臺站名稱。 |
2.
接收裝置的描述。 |
在本許可證中獲准在本臺站中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
此圖僅為示意圖,顯示了在接收機中獲准使用的電路。
經現時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簽署、加蓋印章並在以下人員見證下交付:
我根據上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以及規定的條件接受此許可證。
經上述被許可人簽署、加蓋印章並在以下人員見證下交付:
澳大利亞聯邦。
業餘無線電發射和接收許可證。
編號。
日期: 19
茲證明,我,尊敬的
現時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致以問候
鑑於 的
位於 州的 (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希望建立、安裝、維護和使用《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第 2 條定義的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其唯一目的是進行無線電報或電話的演示或實驗:鑑於《1901-1916 年郵政和電報法》和《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規定,未經現時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為此目的授予許可證,不得建立、安裝、維護或使用任何臺站或裝置以無線電報或電話的方式傳送或接收資訊,並且,除非在上述法律中規定,否則不得在澳大利亞聯邦境內傳送電報或其他通訊
鑑於被許可人已申請此許可證
現在,我, 現時管理上述《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
行政會議成員,根據《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並行使我為此目的賦予的所有權力和許可權,特此授予被許可人,自本件簽發之日起至本件如以下所述終止之日止,許可和許可權——
(i)在本文所附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臺站建立、安裝、維護和使用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裝置(以下簡稱“許可裝置”),前提是臺站安裝的裝置應符合所述第一和第二附表中規定的性質,並按照規定的條件進行操作。
前提是被許可裝置的使用以及資訊的傳送和接收應僅用於在公開講座上進行無線電報或電話演示或進行無線電報或電話實驗以促進科學發展,絕不為任何其他目的。
並且,我特此宣告,所述許可和許可權是在以下條件和條款的基礎上授予的,並且受其約束,這些條件和條款以後可以更改、增補或修改以滿足公共利益或需求或緊急情況。
1.在本許可證中(及其附錄中),除非主題或語境中有相反的解釋,否則以下詞語和表達應具有以下含義:—
(1)“無線電報”一詞的含義與《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2)“電報”和“電報線路”的含義與《1901-1916 年郵政和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3)“海軍訊號”是指在陛下海軍的兩艘或多艘艦船之間、陛下海軍艦船與海軍臺站之間或陛下海軍艦船或海軍臺站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無論是在岸上還是在任何艦船上)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
(4)“陛下海軍”或“陛下艦船”包括屬於陛下任何領地的海軍部隊的艦船。
(5)“澳大利亞”包括澳大利亞聯邦及其任何領土的領海。
(6)“軍事訊號”是指在澳大利亞聯邦軍事部隊代表或 behalf 操作的兩個或多個無線電報或電話裝置組之間或一個此類裝置組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
(7)“部長”是指現時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
2. 被許可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代表被許可人或經被許可人許可,使用許可裝置傳送或接收資訊,除非是此許可證授權的資訊。
3.持證人應遵守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規定,只要這些規定適用於持證人。
4. (a)許可裝置的使用不得干擾澳大利亞為部長或澳大利亞聯邦任何部門或商業目的而建立的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的執行,特別是不得干擾在陸地上建立的上述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與在海上艦船上建立的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之間或在這些臺站傳送或接收的任何資訊。絕不允許使用許可裝置呼叫陛下艦船。
(b)為了防止上述干擾,被許可人以及代表其或經其許可的任何人應遵守部長向被許可人發出的所有指示或部長規定的關於避免一個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與另一個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之間干擾的指示。
(c)未經部長或其授權官員的書面許可,不得更改許可裝置與本文所附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提到的任何事項相關的任何細節。
(d)被許可人應始終賠償澳大利亞聯邦和部長因本件許可或允許的任何行為而導致的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提出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5. (a) 持照人不得(無論是本人還是以其名義或經其許可的任何其他人),透過使用許可裝置傳輸任何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裝置,干擾海軍或軍事訊號。
(b) 每當持照人所屬電臺的操作員透過其使用的裝置感知到海軍或軍事訊號正在進行時,他們應停止使用許可裝置,直至所有海軍或軍事訊號進行的跡象都停止。
(c) 這些保護海軍或軍事訊號的規定應被解釋為不妨礙本許可證任何其他規定的普遍性。
6. 持照人或任何以其名義或經其許可行事的人員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澳大利亞聯邦的授權官員或主管法律法庭除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透過本許可證許可的裝置獲知的任何資訊。
7. 部長或部長或秘書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員,可以隨時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持照人擁有或佔有的電臺或其他場所,以進行檢查,並可以檢查分別位於此類場所中用於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任何裝置以及所有其他電報或電話儀器和裝置,以及此類裝置和電報或電話儀器的操作和使用。
8. (a) 根據本許可證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所有裝置,其設立、安裝、維護和使用方式不得直接或因其操作或使用而干擾郵政總長可能不時存在的任何電報線路的有效或便利的維護、操作或使用,也不得使任何此類線路面臨損壞風險或干擾其有效或便利操作或使用的風險。
(b) 如果郵政總長的任何電報線路遭到損壞或其有效操作或使用完全或部分中斷或受到干擾,並且郵政總長部門的現任首席電氣工程師以書面形式證明此類損壞、中斷或干擾是由根據本許可證使用的任何裝置或由持照人或代表其或經其許可的任何人與之相關的任何行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則持照人應根據要求向郵政總長支付其在修復此類損壞、移除或更改此類電報線路以將其恢復到有效工作狀態以及在該首席電氣工程師證明此類增加或替代合理需要的條件下臨時或永久地增加或替代任何其他電報線路中合理產生的所有費用。
(c) 就本條而言,“電報線路”一詞與《1901-1916 年郵政和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郵政總長的電報線路”包括屬於或由郵政總長運營的電報或電話線路,或由其為澳大利亞聯邦的任何部門或其他機構或個人建造或維護的電報或電話線路。
9. 除非經部長書面同意,否則持照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證、權力或許可權中的任何一項,或允許任何其他人或實體參與其中。
10. (a) 如果並且只要部長認為發生了緊急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英王陛下應控制透過許可裝置傳輸和接收資訊,則部長可以要求持照人代表英王陛下將其在澳大利亞境內的許可裝置或任何部分移交給部長,如果該持照人遵守該要求,則部長或其授權的任何人員可以進入並接管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電臺,並使用該電臺以及其上的所有裝置和儀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該電臺、裝置和儀器的使用期間,部長應向持照人報銷持照人支付給與該電臺相關人員的所有工資和薪金,前提是僱用此類人員對於該電臺的正常維護是必要的,並且進一步前提是此類工資或薪金與持照人先前為類似服務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相同。
(c) 如果持照人拒絕根據要求移交該電臺和裝置,則部長可以立即取消本許可證,而不損害總督在理事會中可能認為適合採取的任何措施以獲得該電臺和裝置的擁有權。
11. 本許可證許可的電臺的技術細節包含在本許可證的第一個附錄中;並且在本許可證的第二個附錄中顯示了授權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
12. (1) 持照人應向部長支付因本許可證而產生的費用,該費用為每年的許可證有效期內安裝許可裝置的電臺的兩英鎊(2 英鎊)。
(2) 該費用應每年預付給部長。
13. 部長可以隨時自行決定,透過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本檔案,並在發出此類通知後 24 小時結束時取消本許可證或許可權,並且在該期限屆滿時,本許可證或許可權將相應終止,但不妨礙部長根據本許可證中關於持照人應遵守和履行的任何契約或條款行使的任何補救措施。
14. 如果部長根據本文之前所載權力或任何其他賦予其此項權力的權力撤銷並終止本契據及據此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則被許可人不得因該終止而獲得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
15. 本契據中所載任何內容均不得損害或影響澳大利亞聯邦隨時設立、建造、擴充套件、維護和使用任何電報或電話通訊系統(無論其性質是否與據此許可的系統相同)的權利,其可自行酌情決定以任何方式進行;本契據中所載任何內容均不得損害或影響澳大利亞聯邦隨時為電報或電話(無論其性質是否與據此許可的相同)的運作和使用或在澳大利亞任何地方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向任何個人或任何人傳送資訊訂立協議或授予許可的權利,其可自行酌情決定以任何條款進行;並且(除非本許可證中明確規定),本契據中所載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視為授權被許可人行使郵政部長根據《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或部長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授予或獲得的任何權力或職權。
16. 部長根據本契據給予或作出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確表示為書面形式)均可由部長當時主管的部門的秘書籤署,並可透過向被許可人在其通常或最後已知居住地或營業地點寄送掛號信的方式送達,在這種情況下,送達時間應被視為該信件按正常郵寄程式送達被許可人在該地點的時間;被許可人根據本契據給予的任何通知均可透過向該秘書在其位於澳大利亞聯邦的官方地址寄送掛號信的方式送達。
17. 被許可人可以與部長為實驗目的臨時授權或完全許可的任何實驗無線電報站進行通訊,但前提是此類通訊不得干擾無線電報訊號的進行。
茲證明,現時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已於本件首述之日簽署並加蓋印章。
裝置型別。
| 1. | 2. | 3. | 4. | 5. | ||
| 被許可人名稱和站址。 | 發射裝置說明。 | 接收裝置的描述。 | 發射機使用的波長。 | 發射機允許使用的最大瓦特能量。 | ||
| 天線型別、高度、結構...................... | ||||||
| 一次電源的性質和電壓................... | ||||||
| 變壓器;繞組比率............................ | ||||||
| 火花隙........................................................... | ||||||
| 發射振盪器詳情.................... | ||||||
| 電容器—容量..................................... | ||||||
| 耦合形式................................................ | ||||||
| 接地連線的詳細資訊................................. | ||||||
在本許可證授予的電臺使用的完整連線和天線系統方案。
此圖純粹為示意圖,顯示了發射機和接收機中授權使用的電路。
部長或當時主管《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簽署、蓋章並交付,見證人:
我根據上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以及規定的條件接受此許可證。
上述被許可人簽署、蓋章並交付,見證人:
澳大利亞聯邦。
日期 19 .
茲致所有見到本契據之人,我,尊敬的
部長或當時主管《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致以問候
鑑於
的 在州
(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希望在
屬於被許可人的場所設立、建造、維護和使用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裝置
鑑於澳大利亞聯邦《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規定,部長或當時主管該法的行政會議成員可以授予許可證,允許設立、建造、維護和使用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送或接收資訊的電臺和裝置,期限和條件以及收費標準均應按規定執行
鑑於被許可人已申請本許可,並已支付相關的規定費用
茲有我, 部長或當時主管上述《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並行使賦予我為此目的的所有權力和職權,特此授予被許可人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或期間的許可證和許可—
(i)在本文第一附錄中指定的陸地電臺,為下文所述目的設立、建造和安裝以及維護、運作和使用無線電報裝置,該裝置使用被稱為
無線電報系統的系統(該裝置以下簡稱“許可裝置”)。
但須遵守以下規定:
(a)安裝的裝置應符合上述第一附錄中規定的型別;
(b)被許可人應提供擬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
(c)陸地電臺上使用的發射裝置應具備以下特點:發射的波儘可能純淨且阻尼小,並且在該電臺或電臺中使用的接收裝置應具備以下特點:在接收訊號期間能夠最大程度地防止干擾。
(d)許可裝置應能夠使用波長為 300 米的波,波長測量標準為英國郵政當時使用的標準,並且可以使用不超過 600 米的其他波長,但需獲得部長不時以書面形式授權。
(e)在正常情況下,資訊的傳送和接收速度不得低於每分鐘 20 個單詞,5 個字母算一個單詞。
(ii)使用許可裝置在上述陸地電臺與海岸電臺之間傳送和接收資訊。但上述陸地電臺傳送和接收的資訊應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下的規章;以及
(iii)因許可裝置的使用,或因透過該裝置傳輸或接收資訊而收取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報酬。
並且我特此宣告,所述許可和許可權是在以下條件和條款下授予的:
1. 在本證書(以及本文第一附錄)中,除非主題或語境與這種解釋相沖突,否則以下詞語和表達應具有以下賦予它們的含義(即):
“無線電報”一詞與《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電報”一詞與英國《1869 年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海軍訊號”一詞是指在陛下海軍兩艘或多艘艦艇之間、陛下海軍艦艇與海軍基地之間或陛下海軍艦艇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無論是海岸電臺還是船舶電臺)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系統進行的訊號。
“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章”分別指 1875 年 7 月 10 日至 22 日簽署的聖彼得堡國際公約及其下的服務規章,並分別包括不時修訂的公約或規章。”
“1912 年無線電報公約”是指 1912 年 7 月 5 日在倫敦簽署的公約及其下的服務規章,並且包括不時對公約或規章進行的任何修改。
“海岸站”是指在陸地或永久繫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報站,並且對陸地與海上船舶之間的通訊服務開放。
“陸地電臺”一詞是指在陸地上設立的非海岸電臺,用於透過無線電報與政府控制的無線電報系統進行通訊。
“船舶電臺”一詞是指在未永久繫泊的船舶上設立的無線電報站。
2. 持照人或任何其他人,無論是否代表持照人或經持照人許可,均不得使用許可裝置傳輸或接收除本許可證授權的資訊以外的資訊。
3. (1) 持照人不得透過傳輸任何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裝置干擾海軍訊號。
(2) 使用波長長於海軍專用波長的電臺不得發射任何可能干擾訊號或附近商業波長或海軍波長的副波或諧波。
(3) 如果部長認為本附錄第一附表中規定的已獲許可裝置的使用與海軍訊號自由使用不符,則被許可人應在部長書面要求時關閉該站。
(4) 這些關於海軍訊號保護的規定應被解釋為不妨礙本許可證任何其他規定的普遍性。
4. 為本許可證的目的,持照人應遵守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章, insofar as the said Convention and Regulations are capable of being applied to wireless telegraphy in common with ordinary land and submarine telegraphy.(譯註:這句話原文較難直譯,保留了部分英文原文,意為:在該公約和規章能夠適用於無線電報以及普通陸地和海底電報的範圍內)。
5. 持照人應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規章的規定, insofar as the same are applicable to the Licensee.(譯註:這句話原文較難直譯,保留了部分英文原文,意為:在這些規章適用於持照人的範圍內)。
6. 持照人應遵守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的規定。
7. 持照人應遵守部長不時為防止干擾任何其他無線電報臺的執行並使透過許可裝置交換的資訊能夠與來自任何其他無線電報臺的資訊區分開來而釋出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規則。
8. 未經部長同意,不得對許可裝置進行任何涉及本附錄中所述事項的更改或修改。
9. 被許可人應始終使部長免受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因本許可證許可或允許的任何行為而引起的任何損害而提出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10. (1) 遵守本許可證的規定,被許可人應透過已獲許可裝置以平等的條件傳輸資訊,不偏不倚,無論是在收費標準、傳輸順序還是其他方面:但遇險訊號及相關資訊應優先於所有其他資訊,其他資訊的傳輸順序應遵守國際電報規則。
(2) 對於代表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傳輸的資訊,持照人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向普通公眾收取費用的二分之一。
11. 被許可人應儘可能地接收來自船舶和燈塔的所有求助請求和所有遇險訊號,並應儘快答覆此類請求和訊號,並透過已獲許可裝置或被許可人掌握的任何其他方式將其重新傳輸給相關當局。
12. 上述陸地站點的已獲許可裝置只能由持有部長或英國郵政總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僅授予使部長確信其具備操作方面必要的技術熟練程度以及訊號規則知識的人員,並應採用部長不時規定的格式和條件。
13. 被許可人不得向任何人(除了英王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授權官員或合格的合法法庭)洩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被許可人透過本許可證許可的裝置獲知的任何資訊。
14. 被許可人應詳細記錄並登記透過已獲許可裝置傳輸的所有資訊,在這些登記簿中,每條資訊都應附有其識別號碼和日期,以及其發源地和最終目的地的完整詳細資訊,以及部長不時合理要求顯示的其他詳細資訊,英王陛下的服務資訊在這些登記簿中應與其他資訊區分開來。被許可人應儲存所有使用過的資訊表格(書面和列印的),以及資訊抄本和所有其他檔案,儲存期限為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不時規定的期限,如果上述公約中對此事項沒有規定,則應遵守國際電報規則不時規定的期限,並且這些登記簿和資訊檔案應在被許可人的總部向部長或其授權官員開放,時間為每天上午10點至下午5點,但週日或法定節假日除外。
15. 部長或部長或秘書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本許可證許可的陸地站,以檢查目的,並可以檢查安裝在該站用於無線電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任何裝置,以及安裝在該站的所有其他電報儀器和裝置,以及此類裝置和電報儀器的執行和使用情況。
16. 被許可人應在本許可證下建立的陸地站展示一份許可證的列印件或副本,該副本經部長的適當官員簽署證明為真實副本,以及部長為使被許可人能夠根據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與海岸電臺通訊而規定的檔案。
17. (1) 被許可人應向部長支付因本許可證而產生的費用,每年一英鎊。
(2) 本許可證規定的費用應在許可證簽發前支付,許可證續簽時應在續簽前支付費用。
18. 除非獲得部長的書面同意,否則被許可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允許任何其他人或實體參與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權或許可權的利益。
19. (a) 如果並且無論何時,部長認為發生了緊急情況,需要國王陛下控制許可裝置的通訊傳送和接收,則部長可以要求被許可人代表國王陛下移交許可裝置或其任何部分給他,如果上述被許可人遵守該要求,則部長或其授權的任何人員可以進入並佔有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電臺,並使用該電臺以及其上的所有裝置和儀器。
(b) 在代表國王陛下持有和使用上述電臺、裝置和儀器的期間,部長應向被許可人償還被許可人支付給與該電臺有關的人員的所有工資和薪金,前提是被僱用此類人員對於該電臺的正常維護是必要的,並且進一步前提是此類工資或薪金與被許可人先前為類似服務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相同。
(c) 如果被許可人拒絕按要求移交上述電臺和裝置,部長可以立即取消此許可證,而不損害總督在議會中認為合適採取的任何措施以獲取上述電臺和裝置的擁有權。
(d) 因行使本條款賦予的權力而導致許可裝置損壞,被許可人有權獲得合理的賠償。
20. 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即):
(a) 如果被許可人根據或根據本檔案應支付給部長的任何款項在應根據或根據此處所載契約支付後一個月內仍未償還;
(b) 如果被許可人違反、不遵守或未履行此處所載的任何或所有契約(除支付款項的契約外)或條件,並且被許可人應予以遵守和履行;或
(c) 如果許可人未能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現行實施的任何規章;
則在任何此類情況下,部長可以透過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本檔案以及此處先前授予的許可證、權力和許可權,此後,本檔案以及上述許可證、權力和許可權應立即終止、失效併成為無效,但不妨礙部長根據此處所載被許可人一方的契約已經產生或此後產生的任何訴訟權或補救措施。
21. 本檔案所載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建立、擴充套件、維護和運營任何電報通訊系統(無論是否與本文許可的系統性質相同或其他)的權利,其方式由部長自行決定認為合適;此處所載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為無線電報或任何其他方式在英聯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聯邦控制下的任何領土與任何人和任何人簽訂協議或授予與電報(無論是否與本文許可的電報性質相同或其他)的運營和使用相關的許可證的權利,或傳輸資訊,其條款由部長自行決定認為合適,並且(除非本許可證明確規定),此處所載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授權被許可人行使《1901-1916 年郵政和電報法》或《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根據或根據其授予或獲得的任何權力或許可權。
22. 部長根據本檔案給予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示為書面)可以由部長或其授權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官員簽署,並且可以透過將該通知傳送至寄往被許可人位於被許可人通常或最後已知居住地或營業地的掛號信件來送達,被許可人根據本檔案給予的任何通知可以透過將該通知傳送至寄往秘書在其英聯邦內的官方地址的掛號信件來送達。
本許可證中提到的陸地電臺的詳細資訊。
| 1. | 2. | 3. | 4. | 正常訊號範圍(英里)。 | 裝置的特性。 | 功率。 | 10. | ||
| 5. | 6. | 7. | 8. | ||||||
| 被許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 電臺場地的位置。 | 執行的服務性質。 | 服務時間。 | 夜間。 | 白天。 | 無線電報系統和發射系統的特性。 | 波長(米)。 | 電源和最大輸出。 發射儀器允許的最大值。 |
如果使用交流發電機。每秒週期數。 |
其他詳情:—
在本許可證授予的電臺使用的完整連線和天線系統方案。
此圖純粹為示意圖,顯示了發射機和接收機中授權使用的電路。
部長或當時主管《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簽署、蓋章並交付,見證人:
* 我根據上述規定、條款和條件接受此許可證。
上述被許可人簽署、蓋章並交付,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