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無線電報和廣播的歷史/主題/立法/C1922L00169/FRLI
1922. 第169號。
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下的條例。
我,澳大利亞聯邦總督,根據聯邦行政會議的建議,特此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制定以下條例,自1922年12月1日起生效。
1922年11月20日。
福斯特,
總督。
奉命,
W. M. 休斯,
總理。
1. 本條例可稱為1922年無線電報條例。
2. 本條例分為以下各部分:
第一部分—初步。
第二部分—許可證—類別和條件。
第三部分—許可證申請。
第四部分—電臺操作。
第五部分—緊急情況下對通訊和裝置的控制。
第六部分—操作員和監聽員的熟練證書。
第七部分—雜項。
3. 在本條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法案”指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
“飛機電臺”指在飛機上用於與其他授權電臺通訊的電臺;
“澳大利亞船舶”指在澳大利亞註冊的船舶;
“授權電臺”指已發放許可證的電臺;
“英國船舶”指除澳大利亞船舶外的英國船舶;
“廣播電臺”是指陸地上的電臺,其目的是向無限數量的接收電臺發射訊號,從而傳播新聞服務或娛樂服務;
“海岸電臺”是指在陸地或永久繫泊的船舶上建立的電臺,並透過無線電報在陸地和船舶電臺或其他海岸電臺之間收發資訊;
“部門”是指總理部門;
“實驗電臺”是指專門用於無線電報教學或演示,或進行無線電報研究的電臺;
“外國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亞船舶或英國船舶以外的船舶;
“港口”包括任何真正意義上的港口,無論是天然的還是人工的,或任何河口、通航河流、碼頭、防波堤或其他船舶可以獲得庇護、裝卸貨物或乘客的工程;
“陸地電臺”是指在陸地上建立的,並非海岸電臺的電臺,其目的是透過無線電報與其他電臺通訊;
“許可安裝”是指在電臺內,已獲得許可證的安裝;
“被許可人”是指根據本條例獲得許可證的任何個人;
“行動式電臺”是指位置不固定的電臺,能夠從一處移動到另一處,並在運輸過程中用於與其他授權電臺進行無線電報通訊;
“船舶電臺”是指(非永久繫泊的)船舶,其上安裝了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收發資訊的裝置;
“電臺”是指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收發資訊的電臺;
“領海”是指聯邦的領海以及任何聯邦領地的領海,包括港口;
“無線電報公約”是指1912年7月5日在倫敦簽署的公約及其下制定的服務規章,包括不時對公約或規章進行的任何修改;
“秘書”是指總理部門秘書;
“控制器”是指根據《1902-1918年聯邦公共服務法》由總督任命的無線電控制器;
“無線電報”包括所有透過電力的方式傳輸和接收電報或電話資訊,而發射機和接收機之間沒有連續的金屬連線的所有系統。
4. (1) 根據該法案第5條頒發的許可證應符合本條例附錄中的格式,可以是——
(a) 海岸電臺許可證(表格1);
(b) 船舶電臺許可證(表格2);
(c) 陸地電臺許可證(表格3);
(d) 廣播電臺許可證(表格4);
(e) 實驗許可證(發射和接收)(表格5);
(f) 實驗許可證(僅接收)(表格6);
(g) 行動式電臺許可證(表格7);或
(h) 飛機電臺許可證(表格8)。
(2) 除獲得國防部門同意外,不得向非出生即為英國國民或其父在該人出生之日並非出生即為英國國民,或其母在1914年8月4日開始的戰爭期間曾為與陛下交戰的國家的國民的人員頒發許可證。
(3) 所有實際操作許可安裝或接觸無線電通訊的人員,應按照附錄中的格式,做出無線電通訊保密宣告。
5. (1) 海岸電臺許可證可針對位於澳大利亞、用於維護與船舶電臺、陸地電臺或其他海岸電臺進行無線電報通訊的電臺頒發。
(2) 許可安裝應由持有規定的熟練證書的操作員操作。
6. (1) 船舶電臺許可證僅可針對澳大利亞船舶上的電臺頒發,用於與海岸電臺或任何其他船舶電臺進行通訊。
(2) 澳大利亞船舶上的每個船舶電臺都應由持有規定的熟練證書的操作員操作
但部長可根據控制器的建議,授權由控制器批准的合格人員操作非營運遊艇或快艇上的船舶電臺。
7. (1) 陸地電臺許可證可針對用於陸地電臺與其他陸地或海岸電臺,或部長批准的電臺之間通訊的電臺頒發。
(2) 申請應表明希望與其通訊的電臺,未經許可,不得與任何其他電臺進行通訊,遇險情況除外。
(3) 許可安裝應由持證操作員或控制器批准的合格人員操作。
(4) 除非部長特別授權,否則許可安裝不得用於進行構成與郵政部長電報和電話服務競爭的商業通訊。
8. (1) 廣播電臺許可證可針對用於傳播新聞服務或娛樂服務的電臺頒發。
(2) 許可安裝應由持證操作員或控制器批准的合格人員操作,並簽署無線電通訊保密宣告。
(3) 電臺不得用於廣播廣告或商業資訊。
(4) 電臺應配備接收裝置。
9. (1) 實驗許可證分為兩類,即:
(a) 發射和接收,以及
(b) 僅接收。
(2) 它們可授予技術學校和類似機構、控制器批准的無線電俱樂部,以及用於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現象的教學或科學研究目的。
(3) 如果申請人未滿21歲,則申請應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批准的人員簽署,這些人將負責遵守許可證的條件。
(4) 申請人應——
(a) 說明他希望進行的實驗的性質和目的;
(b) 使控制器相信其具備進行科學實驗,以及調整和控制其擬操作裝置的技術資質;
(c) 如有要求,參加控制器指示的考試,考試費用為五先令;以及
(d) 當申請為發射許可證,以及控制器可能決定的其他情況下,能夠以每分鐘12個字(莫爾斯碼)的速度傳送和接收。
(5) 關於波長、功率、臺站位置以及其他為保護和安全執行商業和國防颱站所必需的技術特徵的條件,應由控制器確定,並且不得與本規章不符。
(6) 許可證持有人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所有裝置,其安裝、固定、放置和使用方式均不得直接或因其操作或使用而干擾國防或商業臺站的有效和便利執行。
(7) 控制器可以書面授權許可證持有人在其許可證中所示地址以外的其他地址操作其許可的安裝。
(8) 控制器可以為與講座、娛樂或任何有助於無線電報或電話藝術發展或公眾欣賞的程式相關的無線電報或電話演示頒發臨時許可證。
10. (1) 行動式臺站許可證僅在部長或控制器的酌情決定下,在特殊情況下才予以頒發,並且傳輸功率通常不得超過10瓦。
(2)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透過該臺站進行構成與郵政部長電報或電話服務或商業無線電服務競爭的業務。
(3) 許可證持有人應持有操作員熟練證書,或者應為控制器證明具有有效操作該臺站能力的人員。
(4) 申請人應說明其希望與之通訊的臺站,並且除遇險情況外,不得允許與任何其他臺站通訊。
11. (1) 飛機臺站許可證應針對安裝在飛機上用於與其他授權臺站通訊的臺站頒發。
(2) 該臺站應由控制器授權的合格人員操作。
(3) 申請人應說明其通常希望與之通訊的臺站。
12. 許可證的期限為自簽發之日起一年,並可定期續期。
許可證費用。
13. (1) 任何許可證有效期間的每年或部分年份,應支付以下費用:—
(a) 海岸臺站許可證 — 一英鎊;
(b) 船舶臺站許可證 — 一英鎊;
(c) 陸地臺站許可證 — 一英鎊;
(d) 廣播臺站許可證 — 五英鎊;
(e) 實驗許可證(傳送和接收) — 一英鎊;
(f) 實驗許可證(僅接收) — 十先令;
(g) 行動式臺站許可證 — 一英鎊;
(h) 飛機臺站許可證 — 一英鎊。
但部長可根據1922年3月28日聯邦與澳大利亞聯合無線電公司之間達成的協議,免費向澳大利亞聯合無線電公司頒發任何許可證。
(2) 本規章規定的費用應預付。
14. 在頒發任何許可證之前,申請人應使部長或控制器滿意,即根據該許可證進行操作的無線電報裝置或器具符合當時有效的關於諧振和波長的規章。
15. 不管本規章制定前頒發的任何實驗性或教學性許可證中包含任何內容,實驗性許可證的許可證持有人或任何代表其或經其許可行事的人員,均不得向任何人(除澳大利亞聯邦的正式授權官員或主管的法定法庭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許可證持有人或任何此類人員因許可證而知悉的任何訊息。另見規章4(3)。
16. (1) 每個許可證(船舶許可證除外)均應一式兩份。
(2) 船舶許可證應分三部分:兩部分發給許可證持有人,另一部分保留在部門。
(3) 許可證的一部分應展示在安裝許可裝置的房間內。對於行動式臺站或飛機臺站,應攜帶附錄中規定的格式的卡片。
17. (1). 許可證可以透過在其上或附加在其上註明續期期限的備忘錄予以續期,該備忘錄應由部長、秘書或控制器簽署。
(2) 該備忘錄應寫在許可證的每一部分上,但在許可證持有人的部分,應以部長或控制器或任何經授權代表部門收款的人員簽署的續期費正式收據的形式出現。
(3) 收據應由許可證持有人附在其所持有的許可證的部分或各部分上。
18. 部長可以書面通知撤銷並終止任何許可證,理由是許可證持有人未能遵守《法案》下當時有效的任何規章,或許可證中規定的任何其他理由。
19. 海軍部長根據《1910-1918年海軍防禦法》或郵政部長根據《法案》頒發的並在本規章生效之日有效的許可證,應繼續有效,如同根據本規章頒發一樣。
20. 海岸臺站許可證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幷包含以下詳細內容:—
(a) 臺站名稱;
(b) 緯度和經度;
(c) 電源和發射機最大功率;
(d) 正常航程(海里)— (a) 白天,(b) 夜晚;
(e) 將要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以及發射系統的特性;
(f) 天線型別;
(g) 發射機的波長(米);
(h) 提供的服務性質;
(i) 服務時間;以及
(j) 海岸電臺收費。
21. 船舶電臺執照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幷包含以下詳細資料:—
(a) 申請執照的船舶名稱;
(b) 船舶在澳大利亞的註冊港口;
(c) 從事的航線或服務;
(d) 正常情況下船舶載運的船員人數;
(e) 根據客運證書載運的乘客人數;
(f) 操作員和監視員的人數;
(g) 服務時間;
(h) 總噸位;
(i) 船舶上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
(j) 正常情況下訊號傳送範圍(海里)——(a) 白天,(b) 夜晚;
(k) 發射裝置的描述,包括火花頻率和放電器的型別;
(l) 接收裝置的描述;
(m) 發射機的波長(米);
(n) 能源來源和最大功率;
(o) 發射裝置的最大功率(安培和伏特);
(p) 如果使用交流發電機,則每秒的週期數;
(q) 應急裝置的詳細資料,顯示主電源的電壓和電流以及能源來源(如果採用蓄電池,則說明蓄電池的容量);以及
(r) 船舶電臺收費。
22. 陸地電臺執照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幷包含以下詳細資料:—
(a) 申請執照的電臺所在地;
(b) 電臺所在地產權人的姓名,以及申請人是產權人還是承租人;
(c) 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的描述(發射機和接收機),包括電源和發射機消耗的最大功率;
(d) 天線型別;
(e) 發射機的波長(米);
(f) 能源來源和最大功率;
(g) 發射機消耗的最大功率;
(h) 希望與其通訊的電臺名稱;
(i) 正常情況下訊號傳送範圍(英里)——(a) 白天,(b) 夜晚;以及
(j) 服務費用。
23. 廣播電臺執照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幷包含以下詳細資料:—
(a) 申請執照的電臺所在地;
(b) 電臺所在地產權人的姓名,以及申請人是產權人還是承租人;
(c) 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的描述(發射機和接收機);
(d) 天線型別;
(e) 廣播中使用的波長(米);
(f) 能源來源和最大功率;
(g) 發射機消耗的最大功率;
(h) 廣播服務的簡要說明和傳輸時間;以及
(i) 服務費用。
24. 實驗執照(發射和接收或僅接收)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並說明以下詳細資料:—
(a) 姓名(全稱)、年齡、地址、技術培訓或資格、現任職業、國籍以及父母的國籍;
(b) 如果申請人未滿21歲,則申請須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批准的人員簽署;
(c) 申請獲得執照的科學、技術、實踐或其他理由;
(d) 連線的完整示意圖以及擬使用裝置的描述;以及
(e) 關於無線通訊秘密的宣誓宣告。
25. 行動式電臺執照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並說明以下詳細資料:—
(a)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和年齡;
(b) 擬建電臺的用途;
(c) 擬運輸和操作電臺的區域;
(d) 希望與其通訊的電臺;
(e) 擬建電臺中使用的裝置的完整描述(連同連線示意圖);以及
(f) 關於無線通訊秘密的宣誓宣告。
26. 飛機電臺執照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並說明以下詳細資料:—
(a) 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
(b) 飛機從事的航線或服務;
(c) 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的描述;
(d) 正常情況下訊號傳送範圍(英里)——(a) 白天,(b) 夜晚;
(e) 發射機的波長;
(f) 電源和發射機消耗的最大功率;
(g) 希望與其通訊的電臺;以及
(h) 關於無線通訊秘密的宣誓宣告。
27. 在批准任何執照之前,部長或管理人員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認為必要的其他詳細資料。
28. 無線電報公約和現行有效的服務規定的條款,只要該公約和規定適用,均應適用於所有可用於傳輸或接收訊息或無線通訊的無線電報裝置(無論是由聯邦政府安裝還是在執照下安裝),以及這些裝置處理的所有訊息,並且每個持照人均應遵守這些條款。
29. (1) 在船舶電臺的情況下,應設定正常裝置和應急裝置,但如果正常裝置符合本條例關於應急裝置的要求以及關於正常裝置的要求,則僅設定正常裝置即可。
(2) 正常裝置必須能夠在正常條件和情況下,在白天從船到船傳輸清晰可辨的訊號,範圍至少為100海里。
(3) 應急裝置必須包括一個獨立的能源,該能源能夠快速投入執行,並能夠連續工作至少六個小時,對於第一類船舶(如1921年《航海(無線電報)規章》(即1921年法定規則第104號,經不時修訂)中所定義),船到船的最小範圍為80海里,對於第二類和第三類船舶(如此定義),最小範圍為50海里,並且該獨立的能源必須能夠連續工作至少六個小時,獨立於船舶的推進動力源、蒸汽供應系統和主電力供應系統。
(4) 為本規定的目的,如果某裝置能夠在使用無放大裝置的接收機時,在白天透過海上傳送 600 米波,並在海上達到前述規定的海里數的 1.5 倍的距離與海岸電臺保持通訊,則該裝置應被視為符合前一項細則關於距離的要求。
30. 當船舶(無論是澳大利亞、英國或外國船舶)在領海與海岸電臺之間透過無線電報進行通訊時,應遵守海岸電臺無線電報業務的現行規則,這些規則應符合無線電報公約。
31. (1) 澳大利亞境內任何獲得許可的電臺發射的波必須儘可能地少衰減,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完整振盪的對數衰減不得超過 0.2,除非傳送遇險訊號或與之相關的訊號或資訊。
(2) 振盪變壓器初級和次級之間的耦合不得比產生平均波長與耦合電路發射的兩個波中的任何一個之間存在 5% 差異的耦合更緊密。
32. 根據該法獲得許可的所有安裝有無線電報裝置的船舶,在英聯邦領海或英聯邦控制的鄰近島嶼航行,應配備晶體接收機或熱離子閥型接收機,其特性應能夠在接收訊號期間最大程度地防止干擾。
33. 船舶電臺應始終備有主裝置和應急裝置中易於過度磨損或老化的合理數量的備件,以及一對備用耳機、備用線纜、備用檢波器、電池測試儀器和蒸餾水。
34. 在根據許可證附錄 1 或《航海(無線電報)規章》(即 1921 年法定規則第 104 號,以及不時修訂的版本)規定的值班期間,澳大利亞境內所有獲得許可的船舶均應能夠為主要裝置的執行供電。
35. (1) 船長有權審查傳送到或由其控制的船舶上的電臺傳送的所有資訊,但船長不得向任何人(政府的授權官員或主管法律法庭除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其透過審查獲知的任何資訊,船長或任何操作員不得向任何人(政府的授權官員或主管法律法庭除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其獲知且並非針對該電臺的任何資訊(遇險資訊除外)。
(2) 任何船長或在船上工作並接觸無線電資訊的人員應就無線電通訊的秘密做出法定宣告。
36. (1) 任何船舶(無論是澳大利亞、英國或外國船舶)在領海或任何電臺的無線電報裝置的操作方式不得干擾或影響:
(a) 海軍或軍事訊號;或
(b) 其他無線電報電臺之間的資訊傳輸。
(2) 在本規章中,“海軍或軍事訊號”包括國王的帝國或自治領海軍或軍事部隊透過任何無線電報系統進行的訊號或通訊。
(3) 所有實驗或行動式電臺的許可證持有者應立即遵守商業或國防電臺傳送的任何指示或標準程式碼訊號,這些訊號指示所有實驗發射電臺必須停止執行一段時間。
37. (1) 任何電臺絕對禁止傳送多餘訊號;試驗和演習禁止進行,除非在不會干擾其他電臺的情況下進行。
(2) 任何人都不得傳送或發出包含褻瀆言語或語言的訊號,或錯誤地傳送其他電臺的呼號或任何進行實驗或通訊所不必要的訊號。
38. 除獲得部長或其授權人員的許可外,任何澳大利亞船舶、英國船舶或外國船舶(軍艦除外)上的無線電報裝置在停泊在澳大利亞任何碼頭或碼頭上時,不得使用或操作。
但根據 1908-1920 年檢疫法或其下的任何規定的規定停泊或停泊的任何船舶,在沒有其他可用的電氣通訊方法時,可以使用無線電裝置與海岸電臺進行通訊。
39. 部長或部長或總監以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員,可在任何安裝或正在安裝無線電報裝置的電臺,根據許可證,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並可檢查或測試裝置及其工作和使用情況。另見第 53 條規定。
40. (1) 在緊急情況下,部長為唯一的判斷者,海軍委員會或任何皇家海軍(無論帝國或自治領)軍艦指揮官,或任何國防部隊部分指揮官,可以—
(a) 佔有根據許可證在任何電臺安裝的任何無線電報裝置,並將此類裝置用於國王的服務;或
(b) 安排任何人員控制此類裝置;或
(c) 指示許可證持有人或裝置負責人向其提交透過裝置傳送或接收的所有或任何訊息;或
(d) 停止或延遲或指示許可證持有人或裝置負責人停止或延遲此類訊息的傳送或交付,或將其交付給他;或
(e) 指示許可證持有人或裝置負責人遵守其認為適合為透過裝置傳送或接收訊息而作出的所有指示。
(2) 每個許可證持有人和每個負責根據許可證安裝的任何無線電報裝置的人員均應遵守本條規定以及根據本條規定釋出的所有指示。
(3) 對於因行使本條規定賦予的權力而造成的裝置損壞,應向許可證持有人支付合理的補償。
(4) 儘管本條例中包含的任何許可證,部長可以根據在憲報上釋出的命令,禁止他指示的任何時間內任何許可證持有人與任何經由或屬於或在與國王陛下或其財產交戰的任何國家的許可證的電臺進行通訊。
(5) 本條規定 (e) 款項下的任何命令可以禁止所有通訊,也可以禁止與特定電臺的通訊或在特殊情況下進行通訊。
41. (1) 在澳大利亞任何港口內,外國軍艦上使用無線電報裝置應遵守總督認為合適的規則(無論是否具有禁止性或規範性)。
(2) 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生了緊急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英聯邦政府應控制所有無線電報訊息的傳輸,則總督可以根據在憲報上的通知,在他認為必要的期間內禁止在領海內的外國船舶上使用無線電報。
42. 每個獲得許可證的船舶電臺和海岸電臺應由持有附錄中表格或部長或部長授權的人員或英國郵政總局或大英帝國任何地方的適當當局考試後頒發的熟練證書的人員操作。
43. 熟練證書應頒發給 18 歲以上且透過考試的候選人,考試內容應包括國際無線電報公約附錄的服務規章第 10 條的要求以及英國郵政總局釋出的無線電報操作員手冊。
44. 證書分為兩類,即:
(a) 一等,表示對以下方面有滿意的瞭解—
(i) 裝置的調整和對其工作原理的瞭解。
(ii) 以不低於每分鐘 20 個單詞的速度進行聲音傳送和接收(五個字母算一個單詞)。
(iii) 瞭解適用於交換無線電報通訊的規定。
(b) 二等,表示對以下方面有滿意的瞭解—
(i) 裝置的調整和對其工作原理的瞭解。
(ii) 以每分鐘 12 至 19 個單詞的速度進行聲音傳送和接收(五個字母算一個單詞)。
(iii) 瞭解適用於交換無線電報通訊的規定。
45. (1) 候選人每次參加考試時應支付 10 先令的費用。
(2) 對於成功透過規定的考試的每個候選人,可以收取 5 先令的費用頒發熟練證書,如果證書丟失,則第一次複製證書的費用為 10 先令,第二次複製為 1 英鎊,以後的任何副本為 2 英鎊。
但如果證明原證書是在持有者無法控制的情況下丟失或損壞的,部長可以授權免費簽發證書的副本或複製件。
46. 失敗的情況下,候選人通常在 3 個月內不得在任何系統中重新參加考試。
47. 如果獲得部長頒發的熟練證書的人員—
(a) 被判犯有刑事罪;或
(b) 因不稱職或任何其他原因被部長認為不適合繼續持有該證書,部長可以撤回、取消或暫停該證書。
48. 根據1910-1918年海軍防禦法由海軍部長頒發的以及根據該法由郵政總長頒發的並在本規章生效之日有效的熟練證書,應繼續有效,如同是根據本規章頒發的一樣。
49. (1) 每位操作員持有的熟練證書應在其服務的船舶電臺的無線電室中展示。
(2) 在其他電臺,操作員的證書應可供控制器或其授權官員查閱。
50. (1) 任何根據1912-1920年航海法第231條的規定擔任無線電報瞭望員的人員,應持有根據附表中規定的格式由部長或部長授權的人員,或由英國郵政總長,或由英聯邦任何地區的適當當局頒發的瞭望員熟練證書,證明持證人能夠接收和理解無線電報遇險訊號和警報訊號,並且對需要其值班的裝置有足夠的瞭解,以便能夠透過蜂鳴器或其他簡單的測試知道其是否處於能夠接收訊號的良好狀態。
(2) 不得向未滿十六週歲的人員頒發瞭望員熟練證書。
(3) 每次考試,考生應支付五先令的費用。
51. (1) 除獲得國防當局同意外,不得向任何非出生於英國的國民或其父在該人出生之日非出生於英國的國民,或其母在1914年8月4日開始的戰爭期間曾為與陛下交戰的國家的國民的人員授予符合本規章附表中第9號或第10號格式的熟練證書。
(2) 在緊急情況下,可向非英國國籍的瞭望員僅授予一次航程的特別證書。
52. 本規章不應妨礙國防當局將無線電報用於國防目的,無需許可。
但須由部長以書面形式批准擬使用的每個無線電報裝置(非單純的臨時裝置)。
53. 如果治安法官根據宣誓的訊息確信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在任何地方或任何船舶上在其管轄範圍內未經許可設立了無線電報臺,或安裝或使用了任何無線電報裝置,他可以向任何警官或部長或控制器為此目的而任命的並在搜查令中指定的官員頒發搜查令,如此頒發的搜查令應授權其中指定的官員進入和檢查該電臺、地點或船舶,並扣押任何在他看來在其中用於或打算用於無線電報的裝置。
54. (1) 任何個人或公司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或供應無線電報或電話裝置,除非並直到需要該裝置的人員出示證據證明其擁有或即將獲得本規章規定的許可證。
處罰:十英鎊。
(2) 所有無線電報和電話裝置的供應商應相應地保留裝置銷售登記簿,該登記簿應可供控制器或其指定的官員查閱,該登記簿應符合附表中規定的格式。
不遵守規定的處罰:十英鎊。
55. (1) 在本規章中,“扣押的裝置”是指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送或接收資訊的裝置,該裝置是在1914年8月4日開始的戰爭狀態期間由或代表聯邦政府佔有或控制的。
(2) 任何扣押的裝置均可退還給滿足部長或部長授權的任何官員對其有權接收該裝置的要求的人員。
(3) 可以透過政府公報或掛號郵件向接收扣押裝置的人員發出通知,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裝置存放地點取回裝置。
(4) 如果有權接收裝置的人員未在通知中指定的時間內取回裝置,或者如果部長或部長授權的官員確信任何前來取回裝置的人員無權接收裝置,則可以公開拍賣或私下交易出售該裝置,風險由所有者承擔。
(5) 扣除所有銷售費用後的淨收益可以支付給滿足部長對其有權獲得淨收益的要求的任何人。
56. (1) 1920年無線電報規章(即1920年法定規則第256號,經1921年法定規則第127號和第210號以及1922年法定規則第3號和第42號修訂)茲予廢止。
(2) 儘管廢止了上一款提到的規章,但這些規章在廢止前立即規定的費率,須遵守澳大利亞聯邦與澳大利亞聯合無線電公司於1922年3月28日簽訂的協議中做出的任何變更,應為在聯邦內部或聯邦與聯邦管轄下的任何地區之間或任何此類地區之間透過無線電報傳送或接收的郵件收取的費率。
澳大利亞聯邦。
格式1。
海岸電臺許可證。
日期 19 。
茲證明,本人,尊敬的 現任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 負責執行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致以問候。
鑑於 的 位於 州(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希望在 屬於被許可人的場所建立、安裝、維護和使用無線電報裝置,用於傳送和接收無線電報資訊。
鑑於澳大利亞聯邦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規定,現任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負責執行該法,可以授予許可,允許建立、安裝、維護和使用無線電報站和裝置,用於傳送或接收無線電報資訊,許可期限、條件和費用均按規定執行。
鑑於被許可人已申請此許可證,並已支付相應的規定費用。
茲證明,本人, 現任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負責執行上述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並行使賦予我的所有權力和許可權,特此授予被許可人,從 19 年 日開始,至 19 年 日結束的期限內,許可和准許——
(i)在附錄一中指定的沿海無線電臺建立、安裝、維護、操作和使用以下用途的無線電報裝置或裝置,該裝置使用被稱為 系統的無線電報系統(該裝置以下簡稱“許可安裝裝置”)。
但須遵守以下條件:
(a)安裝的裝置應符合上述附錄一中規定的規格;
(b)被許可人應提供擬採用的連線方案的完整示意圖;
(c)沿海無線電臺使用的發射裝置應能夠發出儘可能純淨且阻尼較小的波,該電臺使用的接收裝置應能夠在接收訊號時提供最大的抗干擾保護;
(d)許可安裝裝置的結構應能夠使用波長為300米和600米的無線電波,波長測量標準為英國郵政當時使用的標準,並可以根據部長或控制器不時以書面形式批准的其他波長;
(e)在正常情況下,資訊傳輸和接收的速度不得低於每分鐘20個字,五個字母算一個字。
(ii)利用許可安裝裝置在上述沿海無線電臺與船舶無線電臺和/或陸地無線電臺之間傳送和接收資訊。但須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相關規定,在上述沿海無線電臺傳送和接收資訊時也應遵守這些規定;以及
(iii)就使用許可安裝裝置或利用該裝置傳送或接收資訊收取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報酬。
並且,我特此宣告,該許可證和許可證的授予以以下條件和規定為準:
1.在本許可證(以及本許可證附錄一)中,除非主題或內容與該解釋相牴觸,否則以下詞語和表達應具有以下含義:—
“無線電報”一詞與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電報”一詞與英國1869年《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海軍訊號”是指在兩艘或多艘英國海軍艦艇之間、英國海軍艦艇與海軍基地之間或英國海軍艦艇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無論是沿海無線電臺還是船舶無線電臺)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系統進行的訊號傳遞。
“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程”分別指1875年7月10日至22日簽署的聖彼得堡國際公約及其下制定的服務規程,幷包括不時修訂的公約或規程。
“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是指1912年7月5日在倫敦簽署的公約及其下制定的服務規程,幷包括不時修訂的公約或規程。
“沿海無線電臺”是指陸地或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臺,用於在陸地與船舶無線電臺或其他沿海無線電臺之間傳送和接收無線電報資訊。
“陸地無線電臺”是指陸地上建立的無線電臺,不包括沿海無線電臺,用於透過無線電報與其他無線電臺通訊。
“船舶無線電臺”是指在非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報站。
“控制器”一詞指無線電控制器。
2.被許可人或任何其他人,無論代表被許可人或經被許可人許可,均不得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傳送或接收資訊,除非這些資訊已獲得本許可證的授權。
3.(1)被許可人不得透過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傳送任何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干擾海軍訊號。
(2)使用除海軍專用波段以外的波長的無線電臺,不得發出可能干擾附近海軍或其他波段的任何副波或諧波。
(3)如果部長認為附錄一中指定的許可安裝裝置的操作與海軍訊號的自由使用不符,則被許可人應在部長以書面形式要求時關閉該電臺。
(4)這些關於海軍訊號保護的規定應被解釋為不妨礙本許可證其他任何規定的普遍適用性。
4.在本許可證的範圍內,被許可人應遵守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程, insofar as the said Convention and Regulations are capable of being applied to wireless telegraphy in common with ordinary land and submarine telegraphy.
5. 持照人應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規定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適用於持照人。
6. 持照人應遵守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的規定。
7. 持照人應遵守部長或控制器不時為防止干擾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的工作以及使透過許可安裝交換的訊息與來自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的訊息區分開來而釋出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規則。
8. 許可安裝不得未經部長或控制器的同意,在其任何方面進行更改或修改,這些方面在本附錄的附表中提及。
9. 持照人應隨時賠償部長因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因本許可證許可或允許的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傷害而可能提出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10. (1) 遵守本許可證的條款,持照人應透過許可安裝以平等的條件傳送訊息,不得有任何偏袒或優待,無論是在收費標準、傳送順序還是其他方面:但遇險訊號及相關訊息應優先於所有其他訊息,其他訊息的傳送順序應由國際電報規則決定。
(2) 對於代表英王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傳送的訊息,持照人收取的費率不得超過向普通公眾收取費率的一半。
11. 持照人或其僱員應儘可能地從船舶和燈塔接收所有求助請求和所有遇險訊號,並應答這些請求和訊號,並透過許可安裝或持照人掌握的任何其他方式,儘快將它們轉發給有關當局。
12. 上述海岸站的許可安裝只能由持有部長或英國郵政總長頒發的熟練證書的人員操作。熟練證書僅授予使部長確信其在操作和訊號規則知識方面具有必要技術熟練程度的人員,並應採用部長不時規定的形式和條件。
13. 持照人或任何受僱於持照人並接觸訊息的人員不得向任何人(除英王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授權官員或有資格的合法法庭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透過本許可證許可的裝置獲知的任何訊息。
14. 持照人應儲存透過許可安裝傳送的所有訊息的完整賬目、記錄和登記簿,在這些登記簿中,每條訊息應附有其識別號碼和日期以及其發源地和最終目的地的完整資訊,以及部長或控制器不時合理要求顯示的其他資訊,英王陛下的服務訊息應在這些登記簿中與其他訊息區分開來。持照人應儲存所有用過的書面和印刷的訊息表格以及訊息的抄本和所有其他檔案,期限為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不時規定的期限,如果上述公約中沒有關於此主題的規定,則應儲存國家電報規則不時規定的期限,這些登記簿和訊息檔案應向部長或其授權官員開放,供其在持照人的總部檢查 每天上午10點至下午5點之間,除了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或一般節假日。
15. 部長或部長、秘書或控制器以書面形式授權的任何人員,可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本許可證許可的海岸站,以檢查目的,並可檢查安裝在該站用於傳送和接收無線電報訊息的任何裝置以及安裝在該站的所有其他電報儀器和裝置,以及這些裝置和電報儀器的運作和使用。
16. 持照人應在本許可證下建立的海岸站展示許可證的印刷件或副本,該副本經部長的適當官員簽署證明為真實副本,並展示部長為使持照人能夠根據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與海岸站進行通訊而規定的檔案。在海岸站工作的操作員的熟練證書應供控制器或其授權官員查閱。
17. (1) 受讓人應向部長支付因本許可證而授予的許可證費用,每年一英鎊。
(2) 本許可證項下的應付費用應在許可證簽發前支付,許可證續期時應付的費用應在續期前支付。
18. 除非得到部長的書面同意,否則受讓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允許任何其他人或機構參與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權或許可權的利益。
19. (a) 如果並且無論何時,部長認為發生了緊急情況,並且認為英王陛下應控制許可設施的訊息傳輸和接收,部長可以要求受讓人代表英王陛下移交許可設施或其任何部分,如果該受讓人遵守該要求,部長或其授權的任何人可以進入並佔有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電臺,並使用該電臺以及其上的所有裝置和儀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該電臺、裝置和儀器的佔有和使用期間,部長應向受讓人償還受讓人支付給與該電臺有關的人員的所有工資和薪金,前提是僱用這些人員對於該電臺的適當維護是必要的,並且進一步前提是這些工資或薪金與受讓人之前為類似服務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相同。
(c) 如果受讓人拒絕根據要求移交該電臺和裝置,部長可以立即取消本許可證,但不妨礙總督在理事會可能認為合適的任何措施以獲得該電臺和裝置的佔有權。
(d) 因行使本條款賦予的權力而導致許可設施損壞,受讓人有權獲得合理的賠償。
20. 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即):
(a) 如果受讓人應根據或根據本檔案支付給部長的任何款項在應根據或根據本文所載契約支付後的一個日曆月內仍拖欠未付;
(b) 如果受讓人違反、不遵守或未履行本文所載的任何契約(金錢支付契約除外)或條件,並且受讓人應遵守和履行;或
(c) 如果受讓人未能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現行規定的任何規章,
那麼在任何此類情況下,部長可以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本檔案以及本文之前授予的許可證、權力和許可權,此後本檔案以及該許可證、權力和許可權應立即終止、失效並失效,但不損害部長根據受讓人在本檔案所載契約中的任何已產生或此後產生的訴訟權或補救措施。
21. 本檔案所載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建立、擴充套件、維護和運營任何電報通訊系統(無論是與本許可證類似的性質還是其他性質)的權利,其方式應由部長自行酌情決定;本文所載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為無線電報或任何其他方式在英聯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聯邦控制下的任何領土與任何人或任何人之間簽訂協議或授予與電報(無論是與本許可證類似的性質還是其他性質)的工作和使用或訊息傳輸相關的許可證的權利,其條款應由部長自行酌情決定,並且(除非本許可證明確規定)本文所載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授權受讓人行使《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或《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授予或部長根據該法獲得的任何權力或許可權。
22. 部長根據本檔案發出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示為書面)均可由部長、控制器或其授權代表其行事的人員簽署,並可透過傳送寄往受讓人在受讓人通常或最後已知居住地或營業地的掛號信件的方式送達,受讓人根據本檔案發出的任何通知均可透過傳送寄往秘書在英聯邦內的官方地址的掛號信件的方式送達。
許可設施的詳細情況。
| 1. | 2. | 3. | 4. | 正常訊號範圍(英里)。 | 裝置的特性。 | 功率。 | 10. | ||
| 受讓人姓名和地址。 | 電臺場地的位置。 | 執行的服務性質。 | 服務時間 | 5. | 6. | 7. | 8. | 9. | 如果使用交流發電機。每秒週期數。 |
| 夜間。 | 白天。 | 無線電報系統和發射系統的特性。 | 波長(米)。 | 來源和最大輸出。最大值由發射裝置獲取。 | |||||
其他詳細情況:-
在本許可證電臺中授權使用的完整連線和天線系統方案。
此圖僅為示意圖,顯示了在發射機和接收機中均授權使用的電路。
| 由部長或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簽署、蓋章和交付,見證人:- | (L.S.) |
我根據上述條款和條件以及條件接受本許可證。
| 由上述受讓人簽署、蓋章和交付,見證人:- | (L.S.) |
澳大利亞聯邦。
表格 2。
日期 19
茲致所有見到本檔案的人,我,尊敬的 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致以問候。
鑑於 位於 州的 (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希望在名為 的 上,建立、建造、維護和使用屬於被許可人的無線電報裝置,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收發資訊。
鑑於根據英國1863年至1907年電報法和英國1908年無線電報令的規定,未經該王國郵政總長為此目的發放許可證,且未依照該許可證的規定,在任何地點或任何英國船舶(無論是在不列顛群島的領海還是公海上)建立任何無線電報站或安裝或操作任何無線電報裝置均屬違法。
但如果在任何英國屬地(除海峽群島和馬恩島外)或任何英國保護地註冊的英國船舶上的任何人,如果該屬地或保護地有權依法這樣做,且已發放許可證,允許在該船舶上安裝和操作無線電報裝置,並且如果該人按照該許可證的規定行事,則不應被視為因在該船舶上安裝和操作無線電報而違反英國1904年無線電報法。
鑑於授予本許可證的船舶在英聯邦註冊。
鑑於澳大利亞聯邦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規定,現任管理該法的部長可以發放許可證,允許建立、建造、維護和使用無線電報站和裝置,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收發資訊,許可證期限、條件和費用均按規定執行。
鑑於被許可人已申請此許可證,並已支付相應的規定費用。
現在,我, 現任管理上述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並行使賦予我為此目的的一切權力和許可權,特此授予被許可人,自 19年 月 日開始,至 19年 月 日結束的期限或期間的許可和許可權—
(i) 在本附錄第一附表中指定的船舶站,為以下所述目的建立、建造和安裝並維護、操作和使用無線電報裝置或裝置,該裝置或裝置使用被稱為 無線電報系統的系統(該裝置或裝置以下簡稱“許可安裝”)。
但須遵守以下條件:
(a) 每個船舶站應屬於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附件服務條例第十三條中規定的類別,該類別在上述附表中與該站名稱相對。
(b) 安裝的裝置應符合上述第一附表中指定的特性。
(c) 被許可人應提供擬採用的連線的完整方案。
(d) 在船舶站上使用的發射裝置應具有儘可能純淨和阻尼小的發射波,並且在上述站或各站上使用的接收裝置應具有儘可能避免在接收訊號期間受到干擾的特性。
(e) 許可安裝應能夠使用波長為300米和600米的無線電波,其測量標準為英國郵政當前使用的標準,並可使用部長或控制器不時以書面形式授權的其他波長。
(f) 在正常情況下,資訊傳輸和接收速度不得低於每分鐘20個字,5個字母計為一個字。
(ii) 透過許可安裝在上述船舶站與海岸站和其他船舶站之間傳輸和接收資訊:前提是,當上述船舶站位於不列顛群島的任何港口時,從該船舶站傳輸和接收資訊應遵守英國郵政總長不時規定的條件和限制,而當位於英聯邦或英聯邦控制下的任何領地的任何港口時,應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下的條例;以及
(iii) 收取因使用許可安裝或因透過上述裝置傳輸或接收資訊而產生的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報酬。
並且,我特此宣告,上述許可和許可權是在以下條件和條款的基礎上授予的:
1.在本檔案中(以及在本附錄第一附表中),除非主題或語境與這種解釋相沖突,否則下列詞語和表達應具有以下賦予它們的含義(即):
“無線電報”一詞與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電報”一詞與英國1869年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海軍訊號”是指在陛下海軍的兩艘或多艘船舶之間、陛下海軍的船舶與海軍基地之間或陛下海軍的船舶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無論是海岸站還是船舶站)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系統進行的訊號。
“陛下海軍”包括屬於陛下任何統治領土的海軍部隊的船舶。
“海軍部”是指執行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大法官職務的委員。
“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程”分別指1875年7月10日至22日簽署的聖彼得堡國際公約及其下制定的服務規程,幷包括不時修訂的公約或規程。
“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是指1912年7月5日在倫敦簽署的公約及其下制定的服務條例,包括不時對該公約或條例進行的任何修改。
“沿海無線電臺”是指陸地或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臺,用於在陸地與船舶無線電臺或其他沿海無線電臺之間傳送和接收無線電報資訊。
“船舶站”是指在未永久繫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報站。
“控制器”是指無線電控制器。
2.被許可人或任何其他人,無論代表被許可人或經被許可人許可,均不得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傳送或接收資訊,除非這些資訊已獲得本許可證的授權。
3.(1)被許可人不得透過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傳送任何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干擾海軍訊號。
(2) 使用波長超過海軍專用波長的電臺不得發射任何可能干擾訊號或附近商業波長或海軍波長的副波或諧波。
(3) 如果部長認為在本附錄第一附表中指定的許可安裝的操作與海軍訊號的自由使用不符,則被許可人應在部長以書面形式要求時關閉該電臺。
(4)這些關於海軍訊號保護的規定應被解釋為不妨礙本許可證其他任何規定的普遍適用性。
4.就本許可證而言,被許可人應遵守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章,只要上述公約和規章能夠適用於無線電報,如同適用於普通陸地和海底電報一樣。
5.被許可人應遵守根據1905-1910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規章的規定,只要這些規定適用於被許可人。
6. 持照人應遵守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的規定。
7. 持照人應遵守部長或控制器不時為防止干擾其他無線電報站的運作,以及為了能夠區分經授權安裝交換的資訊與來自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的資訊而釋出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規則。
8. 許可安裝不得未經部長或控制器的同意,在其任何方面進行更改或修改,這些方面在本附錄的附表中提及。
9. 安裝應包括根據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附件服務規則第十一章的規定,對於船舶臺類別可能要求的應急安裝。
10. 持照人應隨時賠償部長因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就本許可證授權或允許的任何行為而引起的任何傷害而可能提出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11. (1) 根據本許可證的規定,持照人應透過授權安裝以平等的條件傳輸和接收資訊,不得偏袒或優先,無論是在收費標準、傳輸順序還是其他方面:但遇險訊號和與之相關的訊息應優先於所有其他訊息,並且其他訊息的傳輸順序應以國際電報規章為準。
(2) 對於代表英王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傳送的訊息,持照人收取的費率不得超過向普通公眾收取費率的一半。
12. 持照人應儘可能地從船舶和燈塔接收所有求救請求和遇險訊號,並應答這些請求和訊號,並透過授權安裝或持照人能力範圍內的任何其他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將它們轉發給有關當局。
13. 上述船舶臺的授權安裝只能由持有部長或英國郵政總長頒發的熟練證書的人員操作。熟練證書僅發放給部長認為具備操作和了解訊號規則的技術熟練程度的人員,並應採用部長不時規定的格式和條件。
14. 持照人不得向任何人(除了英王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授權官員或勝任的法庭)洩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透過授權安裝獲知的任何資訊。操作員和其他能夠接觸到透過授權安裝傳輸或接收的資訊的人員應簽署無線通訊保密宣告。
15. 持照人應儲存透過授權安裝傳輸的所有資訊的完整賬目、記錄和登記簿,在這些登記簿中,每條資訊應附有其識別號和日期以及其發源地和最終目的地的完整詳細資訊,以及部長或控制器不時合理要求顯示的其他詳細資訊,英王陛下服務的資訊在這些登記簿中應與其他資訊區分開來。持照人應保留所有使用過的資訊表格(書寫和印刷)和資訊的副本以及所有其他檔案,期限為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不時規定的期限,並且如果上述公約中對此沒有規定,則應為國際電報規章不時規定的期限,並且這些登記簿和資訊檔案應在持照人總部向部長或其授權官員開放檢查,時間為每天上午10點至下午5點,但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除外。
16. 部長或控制器或其以書面形式授權的任何代理人,可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此處授權的船舶臺,以檢查目的,並可檢查安裝在該臺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任何安裝,以及安裝在該臺的所有其他電報儀器和裝置,以及此類安裝和電報儀器的運作和使用。
17. 持照人應在與許可證相關的船舶上攜帶許可證的印刷件或副本,該副本經部長的適當官員簽字證明為真實副本,以及部長為使持照人能夠根據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與海岸臺通訊而規定的檔案。
18. (1) 持照人應根據本許可證向部長支付每年一英鎊的費用。
(2) 本許可證項下的應付費用應在許可證簽發前支付,許可證續期時應付的費用應在續期前支付。
19. 除非經部長或控制員書面同意,否則持照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許可證所授予的許可權或許可權,或允許任何其他人或機構參與其中。
20. (1) 如果並且只要發生緊急情況,並且為了公共服務,英王陛下政府需要控制許可設施傳送資訊,則任何英王陛下海軍軍艦指揮官均可代表並以英王陛下的名義接管許可設施或其任何部分,並將其用於英王陛下的服務,並根據此,用於該指揮官認為合適的普通服務,在這種情況下,該指揮官授權的任何人可以進入安裝了任何許可設施的任何船隻,並接管該設施並如上所述使用該設施。
(2) 任何此類指揮官在上述情況下,可以代替接管許可設施,指示並授權他認為合適的人員全部或部分地以他指示的方式控制許可設施的資訊傳輸,並且這些人可以進入安裝了任何裝置的任何船隻,或者該指揮官可以指示持照人向他或他授權的任何人提交透過許可設施傳送或接收的所有資訊,或任何類別或類別的此類資訊,停止或延遲任何資訊的傳輸,或將其交付給他或他的代理人,並總體上遵守該指揮官關於資訊傳輸的任何指示,並且持照人應遵守並符合所有此類指示。
(3) 持照人有權獲得因行使本條款授予的權力而導致的許可設施的任何損害的合理補償。
21.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即):—
(a) 持照人應根據或根據本檔案支付給部長的任何款項在應根據或根據本文所載契約支付後一個月內仍未償還;
(b) 持照人違反、不遵守或未履行本文所載的任何契約(除支付款項的契約外)或條件,並且應由持照人遵守和履行;或
(c) 如果受讓人未能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現行規定的任何規章,
然後,在任何此類情況下,部長可透過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本檔案以及本文之前授予的許可證、權力和許可權,並且此後,本檔案以及上述許可證、權力和許可權應完全終止、失效和失效,但不妨礙部長根據持照人本文所載的契約而已經獲得或此後獲得的任何訴訟權或補救措施。
22. 本檔案所載內容不應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建立、擴充套件、維護和運營任何電報通訊系統(無論是與本文許可的系統性質相同還是其他系統)的權利,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本文所載內容也不應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為運營和使用電報(無論是與本文許可的電報性質相同還是其他電報)或透過無線電報或任何其他方式在英聯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聯邦控制的任何領土上向任何人和任何人傳輸資訊而訂立協議或授予許可證的權利,以他認為合適的條件。並且(除非本許可證明確規定),本文所載內容不應被視為授權持照人行使《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或《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授予或由部長獲得的任何權力或許可權。
23. 部長根據本檔案給予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表示為書面)可以由部長、控制員或他授權代表其行動的任何官員簽署,並可以透過傳送寄往持照人通常或最後已知居住地或營業地的掛號信件進行送達,並且持照人根據本檔案給予的任何通知可以透過傳送寄往秘書在其英聯邦內的官方地址的掛號信件進行送達。
許可設施的詳細情況。
| 1. | 2. | 3. | 4. | 正常訊號範圍(海里)。 | 裝置型別。 | 功率。 | 10. | ||
| 根據無線電報公約的船舶類別。 | 5. | 6. | 7. | 8. | 9. | ||||
| 建立站點的船舶名稱。 | 執行的服務型別。 | 服務時間。 | 夜間。 | 白天。 | 無線電報系統和發射系統的特性。 | 波長(米)。 | 電源和最大輸出。最大值由發射裝置確定。 | 如果使用交流發電機。每秒迴圈次數。 | |
緊急設施的詳細資料:—
其他詳細情況:-
在本許可證所許可的站點中授權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
此圖僅為示意圖,顯示了在發射機和接收機中均授權使用的電路。
| 部長或當時負責執行《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簽署、蓋章和交付,在場者為 | (L.S.) |
| 持照人簽署、蓋章和交付,在場者為 | (L.S.) |
澳大利亞聯邦。
表格 3。
日期 19 。
茲向所有見到本檔案的人致意,我,尊敬的 部長,或當時負責執行《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致以問候;
鑑於 的 在 州(以下簡稱“持照人”)希望在 屬於持照人的裝置,用於與
鑑於澳大利亞聯邦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規定,現任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負責執行該法,可以授予許可,允許建立、安裝、維護和使用無線電報站和裝置,用於傳送或接收無線電報資訊,許可期限、條件和費用均按規定執行。
鑑於被許可人已申請此許可證,並已支付相應的規定費用。
茲有本人,即現任管理上述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之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並行使賦予我為此目的之所有權力和許可權,特此准予持照人於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之期限或期間內,許可和准予——
(i)在附於本許可證之第一附表中指定的陸地電臺,為下述目的建立、豎立、安裝和維護、操作和使用無線電報裝置或裝置,該裝置或裝置屬於稱為 無線電報系統的系統中所使用的型別(該裝置或裝置以下簡稱“許可裝置”)。
但須遵守以下條件:
(a)安裝的裝置應符合上述附錄一中規定的規格;
(b)被許可人應提供擬採用的連線方案的完整示意圖;
(c)陸地電臺使用的發射裝置應具有這樣的特性,即發射的波儘可能純淨且阻尼小,並且在上述電臺或電臺中使用的接收裝置應具有這樣的特性,以便在接收訊號時提供最大的抗干擾保護。
(d)發射裝置所採用的波長應為 。
(e)許可裝置不得用於進行構成與郵政部長電報或電話服務競爭的商業通訊。
(ii)透過許可裝置在上述陸地電臺與 無線電報電臺之間傳送和接收資訊。但從上述陸地電臺傳送和接收資訊應受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規章的約束;以及
(iii)就使用許可安裝裝置或利用該裝置傳送或接收資訊收取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報酬。
並且,我特此宣告,上述許可和許可權是在以下條件和條款的基礎上授予的:
1.在本檔案中(以及在本附錄第一附表中),除非主題或語境與這種解釋相沖突,否則下列詞語和表達應具有以下賦予它們的含義(即):
“無線電報”一詞與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電報”一詞與英國1869年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海軍訊號”是指在兩艘或多艘英國海軍艦艇之間、英國海軍艦艇與海軍基地之間或英國海軍艦艇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無論是沿海無線電臺還是船舶無線電臺)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系統進行的訊號傳遞。
“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程”分別指1875年7月10日至22日簽署的聖彼得堡國際公約及其下制定的服務規程,幷包括不時修訂的公約或規程。
“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是指1912年7月5日在倫敦簽署的公約及其下制定的服務規程,幷包括不時修訂的公約或規程。
“陸地無線電臺”是指陸地上建立的無線電臺,不包括沿海無線電臺,用於透過無線電報與其他無線電臺通訊。
“船舶無線電臺”是指在非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報站。
“控制器”一詞是指無線電控制器。
2.被許可人或任何其他人,無論代表被許可人或經被許可人許可,均不得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傳送或接收資訊,除非這些資訊已獲得本許可證的授權。
3.(1)被許可人不得透過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傳送任何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干擾海軍訊號。
(2) 使用波長超過海軍專用波長的電臺不得發射任何可能干擾訊號或附近商業波長或海軍波長的副波或諧波。
(3)如果部長認為附於本許可證之第一附表中指定的許可裝置的操作與海軍訊號的自由使用不符,則持照人應在部長書面要求時關閉該電臺。
(4)這些關於海軍訊號保護的規定應被解釋為不妨礙本許可證其他任何規定的普遍適用性。
4.在本許可證的範圍內,被許可人應遵守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程, insofar as the said Convention and Regulations are capable of being applied to wireless telegraphy in common with ordinary land and submarine telegraphy.
5. 持照人應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規定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適用於持照人。
6. 持照人應遵守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的規定。許可裝置應由獲得證書的操作員或經控制器授權的合格人員操作。
7. 持照人應遵守部長或控制器不時為防止干擾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的工作以及使透過許可安裝交換的訊息與來自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的訊息區分開來而釋出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規則。
8. 許可安裝不得未經部長或控制器的同意,在其任何方面進行更改或修改,這些方面在本附錄的附表中提及。
9. 持照人應隨時賠償部長因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因本許可證許可或允許的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傷害而可能提出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10. (1)根據本許可證的規定,持照人應透過許可裝置以平等的條件傳送和接收資訊,不偏袒或優先,無論是在收費標準、傳送順序還是其他方面:但遇險訊號及相關資訊應優先於所有其他資訊,其他資訊的傳送順序應以國際電報規章為準。
(2) 對於代表英王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傳送的訊息,持照人收取的費率不得超過向普通公眾收取費率的一半。
11. 持照人不得向任何人員(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授權官員或主管法律法庭除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透過本許可裝置獲知的任何資訊。持照人及其僱用的操作員應簽署無線通訊保密宣告。
12. 持照人應儲存透過許可裝置傳送的所有資訊的完整賬目、記錄和登記簿,並在這些登記簿中,每條資訊應附有其識別號碼和日期,以及其發源地和最終目的地的完整資訊,以及部長或控制器不時合理要求顯示的其他資訊,陛下服務的資訊應在這些登記簿中與其他資訊區分開來。持照人應儲存所有使用過的資訊表格(書面和印刷的)和資訊的抄本以及所有其他檔案,儲存期限應為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不時規定的期限,如該公約未對此事項作出規定,則應為國際電報規章不時規定的期限,這些登記簿和資訊檔案應在 持照人辦公室供部長或控制器或其授權官員查閱,每日(星期日、法定節假日或公眾假日除外)上午10時至下午5時開放。
13. 部長或部長、秘書或控制器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員,均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本許可證准予的陸地電臺,以檢查目的,並可檢查安裝在該電臺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任何裝置,以及安裝在該電臺的所有其他電報儀器和裝置,以及該裝置和電報儀器的執行和使用情況。
14. 持照人應在本許可證下建立的陸地電臺展示本許可證的印刷件或影印件,該印刷件或影印件經部長適當官員簽署證明為真實副本,以及部長為使持照人能夠根據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與電臺進行通訊而規定的檔案。
15. (1) 持照人應根據本許可證向部長支付每年一英鎊的費用。
(2) 本許可證項下的應付費用應在許可證簽發前支付,許可證續期時應付的費用應在續期前支付。
16. 除獲得部長書面同意外,持照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許可證,或允許任何其他人或機構參與本許可證授予的利益、權力或許可權。
17. (a) 如果且只要,部長認為發生了緊急情況,並且英王陛下需要控制許可設施的訊息傳輸和接收,部長有權要求持照人代表英王陛下移交許可設施或其任何部分,如果該持照人服從該要求,則部長或其授權的任何人可以進入並接管第一和第二附錄中指定的電臺,並使用該電臺以及其上的所有裝置和儀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該電臺、裝置和儀器的佔有和使用期間,部長應向受讓人償還受讓人支付給與該電臺有關的人員的所有工資和薪金,前提是僱用這些人員對於該電臺的適當維護是必要的,並且進一步前提是這些工資或薪金與受讓人之前為類似服務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相同。
(c) 如果受讓人拒絕根據要求移交該電臺和裝置,部長可以立即取消本許可證,但不妨礙總督在理事會可能認為合適的任何措施以獲得該電臺和裝置的佔有權。
(d) 因行使本條款賦予的權力而導致許可設施損壞,受讓人有權獲得合理的賠償。
18. 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即):—
(a) 如果受讓人應根據或根據本檔案支付給部長的任何款項在應根據或根據本文所載契約支付後的一個日曆月內仍拖欠未付;
(b) 持照人違反、不遵守或未履行本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或所有契約(支付金錢的契約除外)或條件,以及持照人應遵守和履行的任何或所有契約或條件;或
(c) 持照人未能遵守《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現行有效的任何規章制度,
則在任何此類情況下,部長可以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本協議以及本協議中先前授予的許可證、權力和許可權,此後,本協議以及該許可證、權力和許可權應立即終止、失效和作廢,但不妨礙部長根據本協議中持照人一方的契約已經產生或此後產生的任何訴訟權或補救措施。
19. 本協議中所載內容不應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建立、擴充套件、維護和運營任何電報通訊系統(無論其性質是否與本許可證授權的系統相同)的權利,部長可自行酌情選擇方式;本協議中所載內容也不應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就電報的運營和使用(無論其性質是否與本許可證授權的系統相同)或在聯邦或聯邦管轄下的任何領土的任何部分透過無線電報或任何其他方式向任何個人或任何人傳送資訊達成協議或授予許可證的權利,部長可自行酌情確定條款,並且(除非本許可證明確規定),本協議中所載內容不應被視為授權持照人行使《1901-1916 年郵政和電報法》或《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賦予或授予部長的任何權力或許可權。
20. 部長根據本協議給予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確表示為書面形式)均可由部長或其授權代表或控制器簽署,並可透過將之傳送至持照人在聯邦內通常或最後已知居住地或營業地的掛號信件送達,持照人根據本協議給予的任何通知均可透過將之傳送至秘書在其聯邦內的官方地址的掛號信件送達。
許可設施的詳細情況。
| 1. | 2. | 3. | 4. | 正常訊號範圍(英里)。 | 裝置型別。 | 功率。 | 10. | ||
| 受讓人姓名和地址。 | 電臺場地的位置。 | 執行的服務性質。 | 服務時間。 | 5. | 6. | 7. | 8. | 9. | 如果使用交流發電機。每秒週期數。 |
| 夜間。 | 白天。 | 無線電報系統和發射系統的特性。 | 波長(米)。 | 電源和最大輸出功率。 發射裝置的最大功率。 | |||||
其他詳細情況:-
本許可證授權在本許可安裝中使用的完整連線和天線系統方案。
此圖僅為示意圖,顯示了在發射機和接收機中均授權使用的電路。
| 由部長或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簽署、蓋章和交付,見證人:- | (L.S.) | |
我根據上述條款和條件以及條件接受本許可證。
| 經上述持照人簽署、蓋章並在下列人員見證下交付:— | (L.S.) |
澳大利亞聯邦。
表格 4。
編號。
日期 19
茲向所有見到本證書的人宣佈,我,尊敬的 現任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負責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致以問候
鑑於 的 位於 州的 (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希望建立、架設、維護和使用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第2條所定義的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其唯一目的是透過無線電話傳播新聞服務和/或娛樂服務:並且鑑於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和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規定,未經無線電報法1905-1919年管理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為此目的授予的許可證,而建立、架設、維護或使用任何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送或接收資訊的臺站或裝置均屬違法,並且,除非在上述法律中規定,否則在澳大利亞聯邦境內傳送電報或其他通訊也屬違法。
並且鑑於被許可人已申請此許可證
現在,我, 目前管理上述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並行使我為此目的賦予的所有權力和許可權,特此授予被許可人從本檔案簽署之日起至本檔案如下所述終止之日止的許可證和許可——
(i) 在本附錄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臺站建立、架設、維護和使用用於透過無線電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裝置(以下簡稱“許可安裝”),但條件是臺站安裝的裝置應符合所述第一和第二附表中規定的型別,並根據規定的條件進行操作。
條件(a)是許可安裝僅用於透過無線電話傳播新聞服務和/或娛樂服務,且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b)在任何情況下,許可安裝的操作方式均不得構成對郵政總局電報或電話服務的競爭;
(c)廣播使用的波長為 米。
並且,我特此宣告,所述許可證和許可是在以下條件和條款的基礎上授予的,這些條件和條款以後可以更改、新增或修改,以滿足公眾利益或需求或緊急情況。
1.在本檔案中(以及在本附錄中),除非主題或上下文與這種解釋相牴觸,否則以下詞語和表達應具有以下賦予它們的含義(即):—
(1)“無線電報”一詞與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2)“電報”和“電報線路”一詞與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3)“海軍訊號”是指在陛下海軍兩艘或多艘艦船之間、陛下海軍艦船與海軍基地之間,或陛下海軍艦船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無論是在岸上還是在任何艦船上)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
(4)“陛下海軍”或“陛下艦船”包括屬於陛下任何領地的海軍部隊的艦船。
(5)“澳大利亞”包括澳大利亞聯邦的領海和澳大利亞聯邦的任何領地的領海。
(6)“軍事訊號”是指在澳大利亞聯邦軍事部隊為或代表其操作的兩套或多套無線電報或電話裝置之間,或在一套此類裝置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
(7)“部長”指總理或目前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
(8)“廣播臺”是指陸地上的臺站,其目的是向無限數量的接收臺站傳送資訊,從而傳播新聞服務和/或娛樂服務。
(9)“控制器”指無線電控制器。
2.被許可人或任何其他人在被許可人代表或經被許可人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使用許可安裝傳輸或接收新聞和/或娛樂服務,除非本許可證授權。
3.被許可人應遵守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規定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適用於被許可人。
4. (a) 許可安裝的操作方式不得干擾在澳大利亞為部長或澳大利亞聯邦任何部門或為商業目的而建立的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的操作,特別是不得干擾在陸地上建立的上述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與海上艦船上建立的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之間或在這些臺站接收的任何資訊的傳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透過許可安裝呼叫陛下艦船。
(b)為了防止上述干擾,被許可人和任何代表其或經其許可行事的人員應遵守部長或控制器為避免一個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與另一個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之間發生干擾而向被許可人發出的所有指示。
(c)未經部長或控制器或其授權的官員的書面許可,不得更改許可安裝在本附錄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提到的任何事項。
(d)被許可人應始終賠償澳大利亞聯邦和部長因本檔案許可或允許的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提出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e)許可安裝應由經認證的操作員或經控制器授權的勝任人員操作。
5.(a)被許可人不得(無論自己還是任何代表其或經其許可行事的人員)透過傳輸許可安裝的任何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安裝干擾海軍或軍事訊號。
(b)每當被許可人所述臺站的操作員透過其使用的裝置感知到正在進行海軍或軍事訊號時,他們應停止使用許可安裝,直至所有表明正在進行海軍或軍事訊號的跡象消失為止。
(c)這些保護海軍或軍事訊號的規定應被解釋為不妨礙本許可證任何其他規定的普遍性。
6. 許可證持有人或任何以其名義或經其許可行事的人員,不得向任何人士(澳大利亞聯邦的授權官員或主管法律法庭除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透過本許可證授權的裝置獲知的任何資訊。操作員或接觸到許可安裝接收裝置的人員應簽署無線通訊保密宣告。
7. 部長或部長、秘書或控制器以書面形式授權的任何人士,可以隨時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許可證持有人佔有或使用的天線站或其他場所,以進行檢查,並可以檢查分別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任何固定或位於此類場所的設施,以及所有其他分別固定或位於此類天線站的電報或電話儀器和裝置,以及此類設施和電報或電話儀器的執行和使用。
8. 除非得到部長或控制器的書面同意,否則許可證持有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證、權力或許可權或其中任何一項許可證、權力或許可權,也不得允許任何其他人或實體參與其中。
9. (a) 如果並且只要,部長認為發生了緊急情況,需要英王陛下控制許可設施的資訊傳輸和接收,部長可以要求許可證持有人代表英王陛下交出位於澳大利亞的許可設施的全部或部分,如果上述許可證持有人遵守該要求,部長或其授權的任何人士可以進入並接管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天線站,並連同其上的所有裝置和儀器一起使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上述天線站、裝置和儀器的使用和佔有的期間,部長應向許可證持有人報銷許可證持有人支付給與上述天線站有關人員的所有工資和薪金,前提是僱用此類人員對於上述天線站的正常維護是必要的,並且進一步前提是此類工資或薪金與許可證持有人先前為類似服務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相同。
(c) 如果許可證持有人拒絕按要求交出上述天線站和裝置,部長可以立即取消本許可證,但不損害總督在理事會可能認為合適的任何措施以獲取上述天線站和裝置的佔有權。
10. 本許可證授權的設施的技術細節包含在本許可證的第一個附表中;授權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顯示在本許可證的第二個附表中。
11. (1) 許可證持有人應向部長支付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證費用,對於許可證在安裝許可設施的天線站生效的每一年或部分年份,費用為五英鎊(5英鎊)。
(2) 費用應每年預付給部長。
12. 部長可以隨時自行決定,以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本協議並取消本協議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自該通知送達之日起 24 小時後生效,在此期限屆滿時,本協議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將相應終止,但不損害部長根據本協議中許可證持有人應遵守和履行的任何契約或條款行使的任何救濟。
13. 如果部長根據本協議中先前包含的權力或任何其他授權其行事的權力撤銷和終止本協議以及本協議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則許可證持有人不應因終止而有權獲得任何賠償或損害賠償。
14. 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澳大利亞聯邦隨時建立、建造、擴充套件、維護和使用任何電報或電話通訊系統(無論其性質是否與本許可證授權的系統相同)的權利,其方式可由其自行決定,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澳大利亞聯邦隨時與任何人士簽訂協議或授予與電報或電話(無論其性質是否與本許可證授權的相同)的執行和使用或在澳大利亞任何地方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傳輸資訊的許可證的權利,其條款可由其自行決定,並且(除非在本許可證中明確規定),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授權許可證持有人行使郵政部長根據《1901-1916 年郵政和電報法》或部長根據《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授予或獲得的任何權力或許可權。
15. 根據本檔案規定,部長為或代表部長而發出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示為書面形式),均可由當時擔任部長所管轄部門的秘書或控制員簽署,並可透過向持照人寄送掛號信件至其通常或最後已知居住地或營業地點送達,在此情況下,送達時間應視為該信件在正常郵遞情況下送達持照人該地點的時間;持照人根據本檔案發出的任何通知,可透過向該秘書在其澳大利亞聯邦境內的官方地址寄送掛號信件送達。
16. 為此,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於本檔案前面所述之日簽署並加蓋印章。
許可安裝的詳細資料。
| 1.
持照人和臺站地址。 |
2.
發射裝置的描述。 |
3.
接收裝置的描述。 |
4.
發射機使用的波長。 |
5.
發射機使用的電源和最大能量(瓦特)。 |
其他詳細情況:-
本許可證授權在本許可安裝中使用的完整連線和天線系統方案。
此圖僅為示意圖,顯示了在發射機和接收機中均授權使用的電路。
| 由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在以下人員見證下籤署、蓋章和交付—— | (l. s.) |
我根據上述條款和條件以及條件接受本許可證。
| 經上述持照人簽署、蓋章並在下列人員見證下交付:— | (l s.) |
澳大利亞聯邦。
表格 5。
編號。
日期 19
茲向所有看到本檔案的人致意,我,尊敬的 部長或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致以問候
鑑於 的 在 州(以下簡稱“持照人”),希望建立、架設、維護和使用《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第 2 條所定義的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其唯一目的是進行無線電報或電話演示或實驗:鑑於《1901-1916 年郵政和電報法》和《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規定,未經部長或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為此目的授予許可證並根據許可證的規定,建立、架設、維護或使用任何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送或接收資訊的臺站或裝置都是非法的,除非在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下,在澳大利亞聯邦境內傳送電報或其他通訊也屬非法
並且鑑於被許可人已申請此許可證
現在,我, 上述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根據《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並行使賦予我為此目的的所有權力和許可權,特此授予持照人自本檔案簽署之日起至本檔案如以下規定終止之日止,許可和許可權——
(i) 在本檔案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臺站建立、架設、維護和使用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裝置(以下簡稱“許可安裝”),但臺站安裝的裝置應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二附表中規定的特徵,並應根據規定的條件進行操作。
但須遵守以下條件:
(a) 許可安裝僅用於進行無線電報或電話演示或進行無線電報或電話實驗以促進科學發展。
(b) 在該臺站使用的發射裝置應具有發射波儘可能純淨且阻尼較小的特性,並且在該臺站或臺站使用的接收裝置應具有在接收訊號期間最大程度地防止干擾的特性。
(c) 發射機使用的波長應為 米,發射功率應為 瓦特,以 為單位測量。
(d) 持照人應遵守部長或控制員不時釋出的關於傳輸時間的指示。
並且,我特此宣告,所述許可證和許可是在以下條件和條款的基礎上授予的,這些條件和條款以後可以更改、新增或修改,以滿足公眾利益或需求或緊急情況。
1. 在本檔案中(以及在本檔案附表中),以下詞語和表達應具有以下賦予其含義,除非主題或語境中有與這種解釋相沖突的內容(即):—
(1) “無線電報”一詞的含義與《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2) “電報”和“電報線路”的含義與《1901-1916 年郵政和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3)“海軍訊號”是指在陛下海軍兩艘或多艘艦船之間、陛下海軍艦船與海軍基地之間,或陛下海軍艦船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無論是在岸上還是在任何艦船上)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
(4)“陛下海軍”或“陛下艦船”包括屬於陛下任何領地的海軍部隊的艦船。
(5)“澳大利亞”包括澳大利亞聯邦的領海和澳大利亞聯邦的任何領地的領海。
(6) “軍事訊號”是指在澳大利亞聯邦軍事力量代表或為其操作的兩組或多組無線電報或電話裝置之間,或在一組此類裝置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之間透過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傳輸。
(7) “部長”是指總理或當時負責管理《1900-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
(8) “控制員”是指無線電控制員。
2. 持照人或任何其他人,無論是代表持照人還是經持照人許可,均不得將許可安裝用於傳輸或接收資訊,除非是本許可證授權的資訊。
3.被許可人應遵守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規定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適用於被許可人。
4. (a) 獲許可的安裝應以不干擾在澳大利亞由或為了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部長或任何部門的目的而建立的,或為商業目的而建立的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站的運作的方式進行操作,特別是指在上述陸地上建立的無線電報或電話站與海上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報或電話站之間或在這些站點的任何資訊傳輸或接收。絕不允許使用獲許可的安裝來呼叫陛下所屬的船隻。
(b) 為了防止上述干擾,許可證持有人及其代表或經其許可的任何人在避免一個無線電報或電話站與另一個無線電報或電話站之間發生干擾方面,應遵守部長或控制器向許可證持有人發出的所有指示,或部長規定的所有指示。
(c) 未經部長或其授權官員的書面許可,不得更改獲許可的安裝的任何在本附錄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提到的細節。
(d)被許可人應始終賠償澳大利亞聯邦和部長因本檔案許可或允許的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提出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5.(a)被許可人不得(無論自己還是任何代表其或經其許可行事的人員)透過傳輸許可安裝的任何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安裝干擾海軍或軍事訊號。
(b) 每當許可證持有人的上述電臺的操作員透過他們使用的裝置察覺到正在進行海軍或軍事訊號傳輸時,他們應停止使用獲許可的安裝,直到所有表明海軍或軍事訊號傳輸正在進行的跡象都停止。
(c)這些保護海軍或軍事訊號的規定應被解釋為不妨礙本許可證任何其他規定的普遍性。
6. 許可證持有人或其代表或經其許可的任何人都不得向任何人(除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授權官員或有資格的法庭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許可證持有人或上述任何此類人員透過本許可證所獲許可的安裝獲知的任何資訊。
7. 部長或部長以書面形式授權的任何人員、秘書或控制器可以隨時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許可證持有人擁有或佔用的電臺或其他場所,以進行檢查,並且可以檢查在這些場所分別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任何安裝以及所有其他分別安裝在這些電臺中的電報或電話儀器和裝置,以及這些安裝和電報或電話儀器的運作和使用情況。
8. 除非得到部長或控制器的書面同意,否則許可證持有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證、權力或許可權,或其中任何許可證、權力或許可權,也不得允許任何其他人或實體參與其中。
9. (a) 如果並且只要,在部長看來,發生了需要英王陛下控制獲許可的安裝的資訊傳輸和接收的緊急情況,部長可以要求許可證持有人代表英王陛下移交位於澳大利亞境內的獲許可的安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如果上述許可證持有人遵守該要求,部長或其授權的任何人員可以進入並佔有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電臺,並使用該電臺以及其上的所有裝置和儀器。
(b) 在英王陛下代表保留上述電臺、裝置和儀器的佔有和使用期間,部長應向許可證持有人報銷許可證持有人支付給與該電臺相關人員的所有工資和薪金,前提是僱用這些人員對於該電臺的正常維護是必要的,並且進一步前提是這些工資或薪金與許可證持有人之前為類似服務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相同。
(c) 如果許可證持有人拒絕按要求交出上述天線站和裝置,部長可以立即取消本許可證,但不損害總督在理事會可能認為合適的任何措施以獲取上述天線站和裝置的佔有權。
10. 本許可證授權的設施的技術細節包含在本許可證的第一個附表中;授權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顯示在本許可證的第二個附表中。
11. (1) 許可證持有人應向部長支付本許可證所授予的許可證費用,該費用為每一年或部分年份(許可證在安裝獲許可的安裝的電臺生效)1英鎊(1英鎊)。
(2) 費用應每年預付給部長。
12. 部長可以隨時自行決定,以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本協議並取消本協議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自該通知送達之日起 24 小時後生效,在此期限屆滿時,本協議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將相應終止,但不損害部長根據本協議中許可證持有人應遵守和履行的任何契約或條款行使的任何救濟。
13. 如果部長根據本協議中先前包含的權力或任何其他授權其行事的權力撤銷和終止本協議以及本協議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則許可證持有人不應因終止而有權獲得任何賠償或損害賠償。
14. 本檔案所載內容不應損害或影響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隨時建立、建造、擴充套件、維護和使用任何電報或電話通訊系統(無論是與本許可證所許可的系統性質相同還是其他性質)的權利,其方式可由其自行酌情決定,也不應損害或影響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隨時與任何個人或任何個人簽訂協議或授予許可證,以涉及在澳大利亞的任何地方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使用電報或電話(無論是與本許可證所許可的電報或電話性質相同還是其他性質)或傳輸資訊的權利,其條款可由其自行酌情決定,並且(除非在本許可證中明確規定),本檔案所載內容不應被視為授權許可證持有人行使郵政部長根據《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或部長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授予或獲得的任何權力或許可權。
15. 本許可證項下,部長或代表部長髮出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明示或暗示為書面形式),均可由當時負責部長管理的部門的秘書或主辦人簽署,並可透過向持照人寄送掛號信件至其通常或最後已知居住地或營業地點的方式送達,在這種情況下,送達時間應視為郵件在正常郵遞過程中送達持照人該地點的時間;持照人根據本許可證發出的任何通知,可透過向秘書在其澳大利亞聯邦官方地址寄送掛號信件的方式送達。
16. 持照人可以與部長為實驗目的許可的任何實驗無線電報站進行通訊,但此類通訊不得干擾國防和商業站的有效執行。
作為本許可證的證明,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於上述日期和年份在此簽署並加蓋印章。
許可設施的詳細情況。
| 1.
持照人和臺站地址。 |
2.
發射裝置的描述。 |
3.
接收裝置的描述。 |
4
發射機使用的波長。 |
5.
發射機允許使用的最大能量(瓦特)。 |
其他細節
在本許可證授權的無線電臺使用的完整連線和天線系統方案。
此圖僅為示意圖,顯示了在許可安裝中授權使用的電路。
| 經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簽署、蓋章和交付,見證人為—— | (l. s.) |
我根據上述條款和條件以及條件接受本許可證。
| 經上述持照人簽署、蓋章並在下列人員見證下交付:— | (l s.) |
澳大利亞聯邦。
表格6。
編號。
日期 19
茲證明,尊敬的 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致以問候
鑑於 住在 州的 (以下簡稱“持照人”)希望建立、安裝、維護和使用《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第2條定義的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其唯一目的是進行無線電報或電話演示或實驗。
鑑於根據《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和《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規定,未經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授予的許可,建立、安裝、維護或使用任何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送或接收資訊的電臺或裝置均屬違法,並且,除非上述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在澳大利亞聯邦境內傳送電報或其他通訊也屬違法。
鑑於持照人已申請此許可證;
現在,我,當時負責管理上述《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並行使賦予我的所有權力和許可權,特此授予持照人從本許可證簽發之日起至本許可證以下述方式終止之日止,許可和許可權——
(i)在附於此的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電臺建立、安裝、維護和使用僅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接收資訊的裝置(以下簡稱“許可安裝”),前提是電臺安裝的裝置應符合所述第一和第二附表中規定的型別;以及
(ii)從部長許可的任何實驗電臺接收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送至所述電臺的資訊;
但須遵守以下規定:許可安裝應僅為進行無線電報或電話實驗的目的而操作,資訊應僅為進行無線電報或電話實驗的目的而接收。
並且,我特此宣告,所述許可和許可權是在以下條件和條款的基礎上授予的:
1. 在本檔案中(以及在本檔案附表中),以下詞語和表達應具有以下賦予其含義,除非主題或語境中有與這種解釋相沖突的內容(即):—
(1)“無線電報”一詞的含義與《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2)“電報”和“電報線路”一詞的含義與《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3)“海軍訊號”是指在陛下海軍兩艘或兩艘以上艦船之間、陛下海軍艦船與海軍基地之間或陛下海軍艦船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電臺(無論是在陸地上還是在任何艦船上)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
(4)“陛下海軍”或“陛下艦船”包括屬於陛下任何領地的海軍部隊的艦船。
(5)“澳大利亞”包括澳大利亞聯邦的領海和澳大利亞聯邦的任何領地的領海。
(6)“軍事訊號”是指在澳大利亞聯邦軍隊代表或代表其操作的兩套或兩套以上無線電報或電話裝置之間,或在一套此類裝置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電臺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
(7)“部長”是指總理或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
(8) “控制員”是指無線電控制員。
2. 持照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代表持照人或經持照人許可,將許可安裝用於接收資訊,除非是本許可證授權的資訊。
3.被許可人應遵守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規定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適用於被許可人。
4. (a)未經部長或主辦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更改許可安裝的任何與本許可證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提到的細節相關的方面。
(b)持照人應始終賠償澳大利亞聯邦和部長因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因本許可證授權或許可的任何行為而造成的任何傷害而提起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5. 持照人或任何代表其或經其許可行事的人員不得向任何人(除澳大利亞聯邦的授權官員或有資格的合法法庭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持照人或上述任何人員透過本許可證授權的安裝獲知的任何資訊。持照人以及所有可以接觸許可安裝的人員都應簽署無線通訊保密宣告。
6. 持照人不得向任何人傳送或導致傳送其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接收到的任何資訊,除非該資訊的傳輸或傳送已獲得部長或控制器或其授權批准該資訊的官員的批准。
7. 部長或部長以書面形式授權的秘書或控制器,可以隨時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持照人佔有或使用的工作站或其他場所,以檢查目的,並且可以檢查分別在這些場所安裝或存在的任何用於接收無線電報或電話資訊的設施,以及分別在這些工作站安裝或存在的其他電報或電話儀器和裝置,以及這些設施和電報或電話儀器的執行和使用情況。
8. 本許可證授予的權利、權力和許可權,除經部長或控制器事先書面同意外,不得轉讓、轉移、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處理,並且持照人除經同樣同意外,不得允許任何其他人或實體以任何方式參與此類許可證、權力或許可權的利益。
9. (a) 如果並且只要,在部長看來,發生了緊急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英王陛下有必要控制本附錄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無線電臺或場所以及其上的裝置和儀器,則部長可以要求持照人代表英王陛下移交此類無線電臺、場所、裝置和儀器或其任何部分,如果持照人遵守此類要求,則部長或其授權的任何人可以進入此類無線電臺或場所,並佔有和使用該無線電臺或場所以及其上的所有裝置和儀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上述無線電臺、場所、設施和儀器的佔有和使用期間,部長應向持照人償還持照人支付給與上述無線電臺或場所相關人員的所有工資和薪金,前提是僱用此類人員對於上述無線電臺或場所的妥善維護是必要的,並且進一步前提是此類工資或薪金與持照人先前為類似服務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相同。
(c) 如果持照人拒絕按要求移交上述無線電臺或場所以及其上的設施和儀器,則部長可以立即取消此許可證,但不妨礙總督在理事會可能認為合適的採取任何措施以獲取此類無線電臺、場所、設施或儀器的佔有權。
10. 本許可證安裝的技術細節包含在本附錄第一附表中,並且授權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顯示在本附錄第二附表中。
11. (a) 持照人應向部長支付因本許可證授予而產生的費用,該費用為每年的十先令(10先令),或許可證在安裝許可設施的工作站生效的任何部分年份。
(b) 該費用應每年預付給部長。
12. 部長可以隨時自行決定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撤銷和終止本檔案,並在收到該通知後二十四小時結束時取消本檔案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並且在此期限屆滿時,本檔案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將相應地終止和失效,但不妨礙部長根據持照人應遵守和履行的任何契約或條款中的任何補救措施。
13. 如果部長根據上述權力或任何其他授權其執行此操作的權力撤銷和終止本檔案以及本檔案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則持照人無權因終止而獲得任何賠償或損害賠償。
14. 本檔案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澳大利亞聯邦隨時建立、豎立、擴充套件、維護和使用任何電報或電話通訊系統(無論是與本許可證類似的系統還是其他系統)的權利,其方式可由其自行決定;本檔案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澳大利亞聯邦隨時就電報或電話(無論是與本許可證類似的系統還是其他系統)的執行和使用或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在澳大利亞任何地方傳輸資訊與任何個人簽訂協議或授予許可證的權利,其條款可由其自行決定;(除非本許可證明確規定),本檔案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視為授權持照人行使郵政總長根據《1901-1918年郵政和電報法》或部長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授予或獲得的任何權力或許可權。
15. 根據本檔案由部長或代表部長髮出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確表示為書面形式),均可由部長當時管理的部門的秘書或控制器簽署,並可透過傳送掛號信件至持照人在其通常或最後已知的居住地或營業地點,並在這種情況下,服務時間應被視為郵件在正常情況下送達持照人該地點的時間,而持照人根據本檔案發出的任何通知,均可透過傳送掛號信件至秘書在其聯邦內的官方地址送達。
作為本許可證的證明,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於上述日期和年份在此簽署並加蓋印章。
| 1.
工作站名稱。 |
2.
接收裝置的描述。 |
經許可在本安裝中使用的所有連線的完整方案。
此圖僅為示意圖,顯示了在許可安裝中授權使用的電路。
| 由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在以下人員見證下籤署、蓋章和交付—— | (l. s.) |
我根據上述條款和條件以及條件接受本許可證。
| 經上述持照人簽署、蓋章並在下列人員見證下交付:— | (l s.) |
澳大利亞聯邦。
表格7。
編號。
日期 19
茲證明,本人,尊敬的 現任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謹致問候。
鑑於 的 在 州(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希望建立、安裝、維護和使用《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第2條所定義的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用於實驗或與 電臺進行通訊。鑑於《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和《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規定,未經現任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批准並按照其許可證的規定,建立、安裝、維護或使用任何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輸或接收資訊的電臺或裝置都是非法的,而且,除非在上述法律中另有規定,否則在澳大利亞聯邦境內傳輸電報或其他通訊也是非法的。
並且鑑於被許可人已申請此許可證
現在,本人, , 現任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負責管理上述《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並行使賦予我為此目的的所有權力和許可權,特此從本證明日期起至本證明如下所述終止之日,授予被許可人許可和許可權——
(i) 在本檔案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臺站建立、架設、維護和使用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裝置(以下簡稱“許可安裝”),但臺站安裝的裝置應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二附表中規定的特徵,並應根據規定的條件進行操作。
但須遵守以下條件:(a)在任何情況下,許可的裝置都不得以構成與郵政總局的電報或電話服務或商業無線電服務競爭的方式執行。
(b)在該電臺使用的發射裝置應具有以下特徵:發射的波儘可能純淨且阻尼小,並且在該電臺或電臺使用的接收裝置應具有以下特徵:在接收訊號期間提供儘可能大的抗干擾保護。
(c)發射機使用的波長應為 米,發射功率為 瓦特,以
(d)被許可人應遵守部長或控制器不時釋出的關於傳輸時間的指示,
(e)許可的安裝應在以下描述的地點執行:
並且,我特此宣告,所述許可證和許可是在以下條件和條款的基礎上授予的,這些條件和條款以後可以更改、新增或修改,以滿足公眾利益或需求或緊急情況。
1.在本證明書(及其附表)中,除非主題或語境中有相反的規定,否則以下詞語和表達方式應具有以下賦予它們的含義(即):—
(1)“無線電報”一詞的含義與《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2)“電報”和“電報線路”的含義與《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3)“海軍訊號”是指在陛下海軍兩艘或多艘艦船之間、陛下海軍的艦船與海軍基地之間或陛下海軍的艦船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電臺(無論是在陸地上還是在任何船上)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
(4)“陛下海軍”或“陛下艦船”包括屬於陛下任何領地的海軍部隊的艦船。
(5)“澳大利亞”包括澳大利亞聯邦的領海和澳大利亞聯邦的任何領地的領海。
(6)“軍事訊號”是指在澳大利亞聯邦軍事部隊為或代表其操作的兩套或多套無線電報或電話裝置之間,或在一套此類裝置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臺站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
(7)“部長”指總理或現任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
(8)“行動式電臺”是指沒有固定位置、能夠從一個地方移動到另一個地方,並在運輸過程中用於透過無線電報與其他授權電臺進行通訊的電臺。
(9)“控制器”指無線電控制器。
2.被許可人或任何其他人,無論代表被許可人還是經被許可人許可,均不得將許可的安裝用於傳輸或接收資訊,除非本許可證已授權。
3.被許可人應遵守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規定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適用於被許可人。
4.(a)許可的安裝應以不干擾澳大利亞由部長或澳大利亞聯邦的任何部門或出於商業目的建立的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電臺的工作的方式執行,特別是指陸地上建立的無線電報或電話電臺與海上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報或電話電臺之間或在這些電臺之間傳輸或接收任何資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使用許可的安裝呼叫陛下艦船。
(b)為了防止上述干擾,被許可人和代表其或經其許可的任何人應遵守部長給予被許可人的所有指示,或部長或控制器為避免一個無線電報或電話電臺與另一個無線電報或電話電臺之間的干擾而規定的所有指示。
(c)未經部長、控制器或其授權的官員的書面許可,不得更改許可的安裝中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提到的任何具體事項。
(d)被許可人應始終賠償澳大利亞聯邦和部長因本檔案許可或允許的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提出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e)許可安裝應由經認證的操作員或經控制器授權的勝任人員操作。
5.(a)被許可人不得(無論自己還是任何代表其或經其許可行事的人員)透過傳輸許可安裝的任何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安裝干擾海軍或軍事訊號。
(b) 每當許可證持有人的上述電臺的操作員透過他們使用的裝置察覺到正在進行海軍或軍事訊號傳輸時,他們應停止使用獲許可的安裝,直到所有表明海軍或軍事訊號傳輸正在進行的跡象都停止。
(c)這些保護海軍或軍事訊號的規定應被解釋為不妨礙本許可證任何其他規定的普遍性。
6. 持照人或任何以其名義或經其許可行事的人員,不得向任何人(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正式授權官員或主管法律法庭除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其透過本許可證所批准的裝置獲知的任何資訊。所有接觸獲許可裝置的人員均應簽署無線通訊保密宣告。
7. 部長或部長、秘書或控制器以書面形式授權的任何人員,可以隨時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持照人佔有或使用的工作站或其他場所,以檢查目的,並可以檢查安裝在這些場所的任何用於傳送和接收無線電報或電話資訊以及安裝在這些工作站的所有其他電報或電話儀器和裝置,以及這些裝置和電報或電話儀器的執行和使用情況。
8. 除非獲得部長或控制器的書面同意,否則持照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證、權力或許可權,或允許任何其他人或實體參與其中。
9. (a) 如果並且只要,部長認為發生了緊急情況,國王陛下需要控制獲許可裝置的資訊傳輸和接收,則部長可以要求持照人代表國王陛下移交位於澳大利亞境內的獲許可裝置或其任何部分,如果該持照人遵守該要求,則部長或其授權的任何人員可以進入並接管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工作站,並使用該工作站以及其上的所有裝置和儀器。
(b) 在代表國王陛下保留該工作站、裝置和儀器的使用權期間,部長應向持照人報銷其支付給與該工作站相關人員的所有工資和薪金,前提是僱用這些人員對於維護該工作站是必要的,並且前提是這些工資或薪金與持照人先前為類似服務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相同。
(c) 如果許可證持有人拒絕按要求交出上述天線站和裝置,部長可以立即取消本許可證,但不損害總督在理事會可能認為合適的任何措施以獲取上述天線站和裝置的佔有權。
10. 本許可證批准的裝置的技術細節包含在本許可證的第一附表中,授權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顯示在本許可證的第二附表中。
11. (1) 許可證持有人應向部長支付本許可證所授予的許可證費用,該費用為每一年或部分年份(許可證在安裝獲許可的安裝的電臺生效)1英鎊(1英鎊)。
(2) 費用應每年預付給部長。
12. 部長可以隨時自行決定,透過書面通知撤銷並終止本許可證,並在發出該通知後24小時後取消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權,並且在此期限屆滿時,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權將相應終止,但不妨礙部長根據本許可證中載明的任何契約或條款追究持照人的責任,這些契約或條款規定持照人應遵守和履行。
13. 如果本許可證和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證或許可權因部長根據上述權力或任何其他授權其行使的權力而被撤銷和終止,則持照人無權因終止而獲得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
14. 本許可證中所載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澳大利亞聯邦隨時建立、豎立、擴充套件、維護和使用任何電報或電話通訊系統(無論其性質是否與本許可證批准的系統相同)的權利,其可以自行決定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進行,本許可證中所載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澳大利亞聯邦隨時與任何個人或任何人簽訂協議或授予許可證,這些協議或許可證涉及在澳大利亞任何地方使用無線電報或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傳輸資訊(無論其性質是否與本許可證批准的系統相同),其可以自行決定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進行,並且(除非在本許可證中明確規定),本許可證中所載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授權持照人行使郵政部長根據《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或部長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授予或獲得的任何權力或許可權。
15. 部長根據本許可證給予或作出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示為書面形式),均可由部長當時管理的部門的秘書或控制器簽署,並可透過將信件寄往持照人通常或最後已知的居住地或營業場所的掛號信件送達,在這種情況下,送達時間應視為信件在正常郵政流程中送達持照人該場所的時間;持照人根據本許可證作出的任何通知,可透過將信件寄往澳大利亞聯邦境內該秘書的官方地址的掛號信件送達。
16. 持照人可以與部長為實驗目的許可的任何實驗無線電報站進行通訊,但前提是這種通訊不會干擾國防和商業電臺的有效執行。
為證明起見,部長或當時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已在本許可證上簽字並加蓋印章,日期為本許可證首行所載日期。
許可設施的詳細情況。
| 1.
受讓人姓名和地址。 |
2.
發射裝置的描述。 |
3.
接收裝置的描述。 |
4.
發射機使用的波長。 |
5.
發射機允許使用的最大能量(瓦特)。 |
其他詳細情況:-
在本許可證所許可的站點中授權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
此圖僅為示意圖,顯示了在發射機和接收機中均授權使用的電路。
| 由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在以下人員見證下籤署、蓋章和交付—— | (l. s.) | |
| 經上述持照人簽署、蓋章並在下列人員見證下交付:— | (l s.) | |
澳大利亞聯邦。
表格8。
日期 19
致所有見到本許可證的人,我,尊敬的 部長或當時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行政會議成員,致以問候
鑑於 的 州的 (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希望在描述為 的飛機上,用於被許可人所屬的 服務的裝置,建立、豎立、維護和使用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收發資訊的裝置。
鑑於根據澳大利亞聯邦的《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規定可以由部長或當時管理該法的行政會議成員,根據規定的期限、條件和費用,授予建立、豎立、維護和使用無線電報收發資訊站和裝置的許可證。
鑑於被許可人已申請此許可證,並已支付相應的規定費用。
現在,我, ,即當時管理上述《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並行使我為此目的賦予的所有權力和許可權,特此授予被許可人從 19年 日開始,至19年 日結束的期限或期間的許可證和許可——
(i)在本文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站點上建立、豎立、維護和使用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收發資訊的裝置(以下簡稱“許可安裝”),但條件是,在該站點安裝的裝置應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二附表中規定的型別,並按照規定的條件進行操作。
但須遵守以下條件:
(a)安裝的裝置應符合上述第一附表中規定的型別;
(b)被許可人應提供擬採用的連線的完整方案;
(c)在飛機站上使用的發射裝置應使其發射的波儘可能純淨且阻尼小,並且在該站上使用的接收裝置應能夠在接收訊號期間提供最大的抗干擾保護。
(d)使用的波長應為 米,發射機的功率應為 瓦特。
(ii)透過許可安裝在上述飛機站與其他站點之間收發資訊。
並且,我特此宣告,該許可證和許可證的授予以以下條件和規定為準:
1.在本許可證(以及本文第一附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下列詞語和表達應具有以下含義:—
“無線電報”一詞與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電報”一詞與英國1869年《電報法》中的含義相同。
“海軍訊號”是指在兩艘或多艘英國海軍艦艇之間、英國海軍艦艇與海軍基地之間或英國海軍艦艇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無論是沿海無線電臺還是船舶無線電臺)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系統進行的訊號傳遞。
“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程”分別指1875年7月10日至22日簽署的聖彼得堡國際公約及其下制定的服務規程,幷包括不時修訂的公約或規程。
“控制器”一詞是指無線電控制器。
“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一詞是指1912年7月5日在倫敦簽署的公約及其下的服務規章,幷包括對該公約或規章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沿海無線電臺”是指陸地或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臺,用於在陸地與船舶無線電臺或其他沿海無線電臺之間傳送和接收無線電報資訊。
“陸地無線電臺”是指陸地上建立的無線電臺,不包括沿海無線電臺,用於透過無線電報與其他無線電臺通訊。
“船舶站”一詞是指在未永久繫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報站。
“飛機站”一詞是指在用於與其他授權站通訊的飛機上的站點。
“控制器”一詞是指無線電控制器。
2.被許可人或任何其他人,無論代表被許可人還是經被許可人許可,均不得將許可安裝用於傳輸或接收資訊,除非本許可證授權。
3.(1)被許可人不得透過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傳送任何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干擾海軍訊號。
(2)使用波長超過海軍用途波長的站點不得發出任何可能干擾附近訊號或商業波長或海軍波長的副波或諧波。
(3)如果部長認為本文第一附表中指定的許可安裝的執行與海軍訊號的自由使用不一致,則被許可人應在部長書面要求時關閉該站點。
(4)這些關於保護海軍訊號的規定應被解釋為不妨礙本許可證任何其他規定的普遍性。
4.為本許可證的目的,被許可人應遵守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章, insofar as 該公約和規章能夠適用於無線電報,如同適用於普通陸地和海底電報一樣。
5.被許可人應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規章的規定, insofar as 這些規定適用於被許可人。
6. 持照人應遵守1912年無線電報公約的規定。
7. 持照人應遵守部長或控制器不時為防止干擾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的工作以及使透過許可安裝交換的訊息與來自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的訊息區分開來而釋出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規則。
8.未經部長或控制器的同意,不得更改或修改許可安裝的任何本文附表中提到的細節。
9. 持照人應隨時賠償部長因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因本許可證許可或允許的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傷害而可能提出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10.上述飛機站上的許可安裝只能由控制器授權的合格人員操作。
11.被許可人和其僱用的任何操作許可安裝的人員不得向任何人(除英王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正式授權官員或勝任的合法法庭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透過本許可證許可的安裝獲知的任何資訊。所有接觸許可安裝的人員都應簽署無線通訊保密宣告。
12. 部長或部長書面授權的任何人,秘書或控制器,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本許可證所述的飛機站,進行檢查,並可檢查該站內用於傳送和接收無線電報資訊的任何固定或正在使用的設施,以及該站內所有其他電報儀器和裝置,以及此類設施和電報儀器的執行和使用。
13. (1) 持證人應根據本許可證支付給部長每年一英鎊的費用。
(2) 根據本許可證應付的費用應在許可證簽發前支付,而許可證續期應付的費用應在續期前支付。
14. 除經部長、秘書或控制員書面同意外,持證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許可證授予的權力或許可權,或允許任何其他人或機構參與本許可證授予的利益。
15. (a) 如果並且只要,部長認為發生了緊急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英王陛下應控制許可設施的報文傳送和接收,則部長可以要求持證人代表英王陛下移交許可設施或其任何部分,如果上述持證人遵守該要求,部長或其授權的任何人可以進入並佔有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電臺,並連同其上的所有裝置和儀器一起使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上述電臺、裝置和儀器的使用和佔有的期間,部長應向持證人償還持證人支付給與該電臺有關人員的所有工資和薪金,前提是僱用此類人員對於該電臺的正常維護是必要的,並且進一步前提是此類工資或薪金與持證人先前為類似服務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相同。
(c) 如果受讓人拒絕根據要求移交該電臺和裝置,部長可以立即取消本許可證,但不妨礙總督在理事會可能認為合適的任何措施以獲得該電臺和裝置的佔有權。
(d) 因行使本條款賦予的權力而導致許可設施損壞,受讓人有權獲得合理的賠償。
16. 在以下任何情況下:
(a) 持證人違反、不遵守或未履行本協議中所載的任何條款(支付金錢的條款除外)或條件,以及持證人應遵守和履行的條款;或
(b) 持證人未能遵守《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現行規定的任何規章。
則在任何此類情況下,部長可以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本協議以及本協議中先前授予的許可證、權力和許可權,此後,本協議以及該許可證、權力和許可權應立即終止、失效和作廢,但不妨礙部長根據本協議中持照人一方的契約已經產生或此後產生的任何訴訟權或補救措施。
17. 本協議中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設立、擴充套件、維護和運營任何電報通訊系統(無論是與本許可證類似性質的還是其他性質的)的權利,其方式由部長自行酌情決定;本協議中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就運營和使用電報(無論是與本許可證類似性質的還是其他性質的)或在英聯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聯邦控制下的任何領土內透過無線電報或任何其他方式向任何人或任何人傳送報文訂立協議或授予許可證的權利,其條款由部長自行酌情決定,並且(如本許可證中明確規定),本協議中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授權持證人行使《1901-1916年郵政和電報法》或《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賦予或部長根據該法獲得的任何權力或許可權。
18. 部長根據本協議應給予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示為書面形式)均可由部長、控制器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可透過向持證人寄送掛號信件的方式送達,信件地址為持證人的慣常或最後已知住所或營業地點,而持證人根據本協議應給予的任何通知均可透過向秘書寄送掛號信件的方式送達,信件地址為秘書在英聯邦內的官方地址。
許可設施的詳細情況。
| 1. | 2. | 3. | 4. | 正常訊號範圍(英里)。 | 裝置的特性。 | 功率。 | ||
| 受讓人姓名和地址。 | 飛機使用服務或地點。 | 執行的服務性質。 | 服務時間。 | 5. | 6. | 7 | 8 | 9 |
| 夜間。 | 白天。 | 無線電報系統和發射系統的特性。 | 波長(米)。 | 來源和最大輸出。最大值由發射裝置獲取。 | ||||
其他詳細情況:-
在本許可證電臺中授權使用的完整連線和天線系統方案。
此圖僅為示意圖,顯示了在發射機和接收機中均授權使用的電路。
| 由當時負責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在以下人員見證下籤署、蓋章和交付—— | (l. s.) |
我根據上述條款和條件以及條件接受本許可證。
| 經上述持照人簽署、蓋章並在下列人員見證下交付:— | (l s.) |
澳大利亞聯邦
證書編號。
表格 9。
由總理頒發。
一等。
茲證明,根據國際無線電報公約和《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規定, 先生已接受無線電報考試,並已透過以下考試:
(а) 裝置的調整及其工作原理的知識。
(b) 以每分鐘不少於二十個單詞的速度進行傳送和收聽。
(c) 適用於無線電報業務交換的規章制度的知識。
該考生精通以下系統:
茲進一步證明,持證人已作出合法宣告,承諾保守通訊秘密。
認證官員簽名—
無線電控制器。
總理府秘書。(日期)。
持證人簽名—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注意:如果持證人有失職行為或違反規章制度,部長可酌情對本證書進行背書或撤銷。除非撤銷,否則只要1912年在倫敦締結的無線電報公約規章繼續有效,本證書將繼續有效。
持證人服務的詳細資訊應由持證人所服務的船舶船長在下面背書:
| 船名。 | 服務期限。 | 效率。 | 品格。 | 船長簽名和日期。 |
澳大利亞聯邦。
表格 10。
由總理頒發。
茲證明,根據《航海法》1912-1920年條款,先生 已接受無線電報考試,並且—
(а) 能夠接收並理解無線電報遇險訊號和警報訊號;
(b) 對其需要值守的裝置有足夠的瞭解,能夠透過蜂鳴器或其他簡單測試瞭解其是否處於能夠接收訊號的良好狀態。
此證明還證明持證人已宣告將保守通訊秘密。
考試官簽名—
因此,本證書持有人被授權履行無線電報監聽員的職責。
總理部秘書代簽。
日期—
持證人簽名—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澳大利亞聯邦。
表格11。
(1) 此處填寫做出宣告人的姓名、地址和職業。
我,(1) ,居住於 ,位於 州,鄭重宣告:—
1. 我將嚴格保守所有透過我之手或進入我認知範圍的無線電報或電話或其他通訊,這些通訊可能來自—
(a) 根據我獲得的許可證號 進行無線電報或電話實驗;或
(b) 執行委託給我的無線電報或電話職責。
2. 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人(除澳大利亞聯邦的授權官員或主管法律法庭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因許可安裝而瞭解到的任何資訊或訊息。如果受僱於獲得許可進行商業無線通訊的電臺的運營商,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地提供有關此類資訊或通訊的任何資訊,除非是為這些資訊或通訊的預期接收者或澳大利亞聯邦的授權官員或我的僱主的授權官員。
3. 我不會傳輸或導致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輸我收到的任何需要傳輸的訊息,也不會向任何人傳遞或導致交付我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收到的任何訊息,除非此類訊息的傳遞已得到目前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其授權批准此類訊息傳遞的官員的批准。
我根據《1911年法定宣告法》做出此莊嚴宣告,真誠地相信其中所述內容在各個方面都是真實的。
(2) 做出宣告人的簽名。
(3) 宣誓人簽名。
(4) 此處填寫宣誓人職稱。
(2)
於 ,192年 月 日宣誓。
在我面前,
(3)
(4)
注意:任何蓄意在法定宣告中做出虛假陳述的人均構成可公訴罪,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論是否進行強迫勞動,最長可達四年。
注意:須在治安法官或宣誓專員面前簽署,並退回墨爾本總理部無線電報控制器。
表格12。
[卡片正面。]
澳大利亞聯邦。
安裝和操作行動式/飛機無線電臺的授權卡。
——
總理令釋出。
[卡片內側]
| 總理部, 墨爾本無線電報分部, 日期 持卡人,先生 地址 已獲得總理授權安裝和操作無線電報裝置,用於在描述為 的區域內接收和傳送訊號,從 到 ,根據許可證號 的條款,該許可證授予 無線電控制器。 |
在安裝無線電報裝置期間,此卡必須隨身攜帶在所有行動式或飛機電臺上。 |
澳大利亞聯邦。
表格13。
根據1905-19年無線電報法及其相關法規。
由 處理的無線電報裝置的詳細資訊
| (1)
銷售日期。 |
(2)
物品或產品。 |
(3)
獲得者。(姓名和地址)。 |
(4)
是否已向(3)中提到的個人授予或申請了許可證 在 (3) 中。 |
(3)中提到的個人的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