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無線電報和廣播史/主題/立法/C1924L00101/FRLI
1924 年。第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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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規章。
我,澳大利亞聯邦總督,根據聯邦行政委員會的建議,特此根據《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制定以下規章,該規章立即生效。
1924 年 7 月 17 日。
福斯特
總督
奉總督閣下命令
L. 艾特金森
郵政部長代理
1. 本規章可稱為無線電報規章。
2. 本規章分為以下部分:—
第一部分——初步。
第二部分——執照:類別和條件。
第三部分——廣播。
第一節——廣播臺。
第二節——廣播聽眾臺。
第三節——裝置銷售。
第四部分——實驗執照。
第五部分——緊急情況下的通訊和裝置控制。
第六部分——操作員和監聽員資格證書。
第七部分——雜項。
3. 在本規章中,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
“法案”指《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
“航空臺”指為與其他授權臺通訊而設立在飛機上的臺;
“澳大利亞”包括聯邦及其任何領地的領海;
“澳大利亞船舶”指在澳大利亞註冊的船舶;
“授權官員”指經部長書面授權的任何官員;
“授權臺”指已頒發執照的臺;
“英國船舶”指除澳大利亞船舶以外的英國船舶;
“廣播臺”指為向持照廣播聽眾臺廣播而設立在陸地上的臺;
“廣播聽眾臺”指專門用於接收廣播臺節目發射的臺;
“海岸臺”指在陸地或永久繫泊的船舶上建立的臺,並開放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在陸地和船舶臺或其他海岸臺之間傳送和接收資訊;
“部門”指郵政部長部門;
“實驗臺”指專門用於無線電報教學、研究或調查的臺;
“外國船舶”指除澳大利亞船舶或英國船舶以外的船舶;
“政府資訊”指代表英國政府或聯邦政府傳送的資訊;
“港口”包括任何真正的港口,無論是天然的還是人工的,或任何船舶可以獲得避風、裝卸貨物或旅客的河口、通航河流、碼頭、碼頭或其他設施;
“國際電報公約”指 1875 年 7 月 10 日至 22 日簽署的聖彼得堡國際公約,幷包括對該公約的任何修改;
“國際電報規則”指根據國際電報公約制定的服務規則,幷包括對這些規則的任何修改;
“陸地臺”指在陸地上建立的臺,不包括海岸臺,用於透過無線電報與其他臺通訊;
“持照安裝”指已頒發執照的臺的安裝;
“執照人”指根據本規章已獲得執照的任何人;
“軍事訊號”是指在澳大利亞聯邦軍事部隊運營或代表運營的兩個或多個無線電報或電話裝置組之間,或在其中一組裝置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站之間,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進行的訊號傳遞。
“部長”是指目前管理該法的部長,包括任何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他們目前代表或代替部長行事。
“海軍訊號”是指使用任何無線電報或電話系統在兩艘或多艘陛下海軍艦艇之間,陛下海軍艦艇與海軍基地之間,或陛下海軍艦艇或海軍基地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或電話站(無論是在岸上還是在任何船舶上)之間進行的訊號傳遞。
“行動式電臺”是指沒有固定位置的電臺,可以從一個地方移動到另一個地方,並在運輸過程中進行操作,以便透過無線電報與其他授權電臺進行通訊。
“郵政部長”包括目前管理該法的部長,以及任何部長或執行委員會成員,他們目前代表或代替郵政部長行事。
“船舶電臺”是指安裝了無線電報收發裝置的船舶(並非永久繫泊)。
“電臺”是指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收發資訊的電臺。
“電報”是指用於電報或電話通訊的電線或電纜,包括任何包含電線或電纜的套管、塗層、管、隧道或管道,以及任何支撐電線或電纜的柱子、桅杆或碼頭,以及任何與之相連的裝置,或任何用於透過電力傳輸資訊或其他通訊的裝置。
“領海”是指聯邦的領海以及聯邦任何領地的領海,包括港口。
“首席經理”是指根據《1922 年聯邦公共服務法》任命的電報和無線電首席經理。
“無線電報公約”是指 1912 年 7 月 5 日在倫敦簽署的公約及其下制定的服務條例,包括公約或條例不時進行的任何修改。
“秘書”是指郵政部長部的秘書。
“無線電報”包括所有透過電力傳輸和接收電報或電話資訊的系統,而無需在發射機和接收機之間建立連續的金屬連線。
第二部分 - 許可證:類別和條件,一般。
[edit | edit source]許可證的類別、條件等。
[edit | edit source]4. (1) 可以授予以下類別的許可證,並可以透過與本條例附表中表格一致的文書證明:
(a) 海岸電臺許可證(表格 1);
(b) 船舶電臺許可證(表格 2);
(c) 陸地電臺許可證(表格 3);
(d) 廣播電臺許可證(表格 4);
| (e) 廣播收聽許可證 | 普通 特殊 |
(表格 5); |
(f) 廣播收聽許可證,臨時(表格 6);
(g) 經銷商許可證(表格 7);
(h) 實驗許可證(表格 8);
(i) 行動式電臺許可證(表格 9);
(j) 飛機電臺許可證(表格 10);以及
(k) 特別許可證;授予任何公司或個人,用於一種電臺類別,該類別不適合本條例中提到的其他任何許可證。
(2) 除獲得國防當局同意外,不得向非出生或歸化英國國民的任何人授予許可證(廣播收聽許可證或經銷商許可證除外)。
(3) 所有接觸無線通訊或實際操作許可安裝的人員(廣播收聽安裝除外)應根據本條例附表中表格 15 簽署商業、海軍或軍事無線通訊保密宣告。
(4) 每個許可證應遵守《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不時制定的任何條例的規定(只要這些規定適用於該許可證),這些規定應被視為已納入許可證中。
(5) 許可證持有人應始終賠償澳大利亞聯邦和郵政部長因許可證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根據許可證進行的任何行為而導致的任何個人或公司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6) 除獲得郵政部長或授權官員的書面同意外,許可證持有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允許任何其他個人或公司參與許可證授予的任何權利、權力或授權。
(7) 郵政部長髮送或發出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確表示為書面形式)可以由郵政部長管理的部門的秘書或其他授權官員簽署,並可以透過向許可證持有人傳送掛號信,將其傳送到許可證持有人的通常或最後已知住址或營業地點,在這種情況下,服務時間應被視為該信件按普通郵政傳送到該地點後,該信件將被送達許可證持有人的時間;許可證持有人傳送的任何通知可以透過掛號信傳送到秘書在澳大利亞聯邦內的官方地址。
(8) 除獲得郵政部長或授權官員的同意外,許可的安裝不得在許可證附表中提到的任何細節方面進行更改或修改。
(9) 每個許可的安裝在發生國家緊急情況時應可供國防部長使用。
(10) 郵政部長或授權官員根據本條例簽發許可證並不免除許可證持有人因其侵犯任何發明專利的責任。
許可期限。
[edit | edit source]11.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可以不時續期,續期日期為續期年份中與許可證簽發月份相對應的月份的最後一天。
許可證費用。
[edit | edit source]12. (1) 對於任何許可證生效的每年或部分年份,應支付以下費用:
(a) 對於海岸電臺許可證 - 一英鎊;
(b) 對於船舶電臺許可證 - 一英鎊;
(c) 對於陸地電臺許可證 - 一英鎊;
(d) 對於廣播電臺許可證 - 本條例第三部分規定的費用;
(e) 對於廣播收聽許可證 - 本條例第三部分規定的費用;
(f) 對於經銷商許可證 - 本條例第三部分規定的費用;
(g) 對於實驗許可證 - 本條例第四部分規定的費用;
(h) 對於行動式電臺許可證 - 一英鎊;
(i) 對於飛機電臺許可證 - 一英鎊;
(j) 特別許可證 - 視情況而定。
但部長可根據 1922 年 3 月 28 日澳大利亞聯邦與 Amalgamated Wireless (Australasia) Limited 之間達成的協議,向 Amalgamated Wireless (Australasia) Limited 免收任何許可證費用。
(2) 本條例規定的費用應預先支付。
關於諧振的條件。
[edit | edit source]13. (1) 在授予任何許可證之前,申請人應使部長或授權官員確信,根據許可證使用或將要使用的無線電報裝置或裝置符合當時有效的關於諧振、波長和防止干擾的規定。
(2) 許可電臺使用的發射裝置應具有這樣的特性,即發射的波儘可能純淨且衰減小,許可電臺使用的接收裝置應具有這樣的特性,即在接收訊號時,能夠最大限度地防止干擾。
衰減和耦合。
[edit | edit source]14. (1) 在澳大利亞獲得許可的任何電臺發射的無線電波應儘可能地少衰減,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完整振盪的對數衰減不應超過十分之二,傳送遇險訊號或與之相關的訊號或資訊時除外。
(2) 振盪變壓器初級和次級之間的耦合應不小於使平均波長與耦合電路發射的兩個波長之間的差異為 5% 的耦合。
禁止多餘的訊號傳輸。
[edit | edit source]15. (1) 任何電臺傳輸多餘訊號的行為絕對禁止;測試、試驗和練習是被禁止的,除非在能夠排除對其他電臺干擾的特殊情況下。
(2) 任何人不得傳輸或發出包含褻瀆言語或語言的訊號,或不適當地傳輸其他電臺的呼號或任何對實驗或通訊進行不必要的訊號。
檢查權。
[edit | edit source]16. 部長或部長書面授權的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安裝無線電報裝置或正在安裝無線電報裝置的電臺進行合理檢查,並可以檢查或測試裝置及其執行和使用情況。
保密規定。
[edit | edit source]17. 不論本條例中包含的任何內容,在制定本條例之前授予的任何實驗許可證的持有者,除廣播收聽許可證持有者外,也不得將其獲知的訊息(除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授權官員或具有管轄權的法庭外)洩露給任何其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利用其獲知的訊息。
許可證分發和展示。
[edit | edit source]18. (1) 每個許可證(船舶許可證除外)應制作兩份副本。
(2) 船舶許可證應分為三部分:副本和三份副本應發放給被許可人,原件保留在部門。
(3) 許可證的副本應在安裝許可裝置的房間內展示。對於行動式電臺或飛機電臺,應根據本條例附錄中表格 16 中的規定攜帶一張卡片。
許可證的續期。
[edit | edit source]19. (1) 許可證可以透過簽發新許可證或在其上書寫或附上備忘錄來續期,備忘錄中應說明續期期限,並由部長或授權人員簽署。
(2) 備忘錄應在許可證的每一部分上書寫,但在被許可人部分的情況下,應以部長或授權人員或任何授權代表部門收取款項的人員簽署的續期費官方收據的形式書寫。
(3) 收據應由被許可人附在其持有的許可證部分或部分上。
許可證的吊銷。
[edit | edit source]20. (1) 部長可以透過書面通知,以被許可人未能遵守該法案當時生效的任何條例或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或任何此類條例中指定的任何其他理由為由,吊銷並終止任何許可證。
(2) 被許可人無權因任何此類吊銷或終止而獲得任何補償。
如有需要,應提供更多詳細資訊。
[edit | edit source]21. 在授予任何許可證之前,部長或授權人員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他認為必要的其他詳細資訊。
現有許可證。
[edit | edit source]22. 根據本條例廢除的條例授予的或根據本條例生效的任何許可證(廣播電臺許可證和經銷商許可證除外)應被視為根據本條例授予,並應受本條例的約束,並且應在它們本應續期的日期續期,如果本條例尚未制定的話。
無線電報公約和條例的適用。
[edit | edit source]23. 無線電報公約和根據公約生效的現行服務條例的規定,只要這些公約和條例適用,應適用於所有可用於傳輸或接收資訊或無線通訊的無線電報裝置,無論這些裝置是由聯邦政府安裝的還是根據許可證安裝的,以及所有由這些裝置處理的資訊,每個被許可人都應遵守這些規定。
海岸電臺許可證——申請。
[edit | edit source]24. 海岸電臺許可證的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幷包含以下資訊:
(a) 電臺名稱;
(b) 緯度和經度;
(c) 電源來源和發射機最大功率;
(d) 正常航程(海里)——(a) 白天,(b) 夜間;
(e) 將要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以及發射系統的特性;
(f) 天線型別;
(g) 發射機的波長(米);
(h) 執行的服務性質;
(i) 服務時間;以及
(j) 海岸電臺收費。
海岸電臺許可證。
[edit | edit source]25. (1) 可以為位於澳大利亞的電臺授予海岸電臺許可證,該電臺用於維護與船舶電臺、陸地電臺或其他海岸電臺的無線電報通訊。
(2) 許可的裝置應由持有規定合格證書的操作員或操作員操作。
(3) 被許可人應透過許可的裝置以平等的條件進行資訊傳輸,不應有任何偏袒或優先權,無論是在收費費率、傳輸順序還是其他方面。
但是,遇險訊號和與之相關的訊息應優先處理,其他訊息的傳輸順序應受國際電報條例的約束。
(4) 對於政府訊息,被許可人應收取不超過向普通公眾收取的費率一半的費率。
(5) 被許可人或其僱用的人員應儘可能地接收來自船舶和其他電臺的所有援助請求和遇險訊號,並應答覆這些請求和訊號,並以最快的速度透過許可的裝置或被許可人擁有的任何其他手段將這些請求和訊號轉發給有關當局。
(6) 被許可人應保留透過許可的裝置傳輸的所有資訊的完整賬目、記錄和登記。
(7) 每條訊息都應在登記簿中附有其識別號碼和日期,以及其發源地和最終目的地的詳細資料,以及部長或授權官員不時合理要求顯示的進一步詳細資料。
(8) 政府訊息應在登記簿中與其他訊息區分開來。
(9) 持照人應儲存所有使用過的書面和印刷的訊息表格;以及訊息的記錄,以及所有其他檔案,期限為無線電報公約 1912 年不時規定的期限,如果沒有公約中關於該主題的任何規定,則為國際電報規則不時規定的期限,這些登記簿和訊息檔案應向部長或任何授權官員開放,在持照人通常或主要的營業場所,每天上午 10 點至下午 5 點,除了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
(10) 持照人應在其許可證下設立的海岸電臺展示其許可證的印刷件或副本,經授權官員簽字證明為真實副本,以及部長指示的用於使持照人能夠與其他電臺進行通訊的檔案,以符合無線電報公約 1912 年。
(11) 向在海岸電臺工作的操作員頒發的熟練證書應可供授權官員查閱。
船舶電臺 - 申請。
[edit | edit source]26. 船舶電臺許可證的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幷包含以下詳細資料:-
(a) 申請許可證的船舶名稱;
(b) 該船在澳大利亞的註冊港口;
(c) 從事航線或服務;
(d) 船上正常船員人數;
(e) 根據乘客證書的乘客人數;
(f) 操作員和觀察員人數;
(g) 服務時間;
(h) 總噸位;
(i) 船舶上使用的無線電報系統;
(j) 正常訊號範圍(海里) - (a) 白天,(b) 夜間;
(k) 發射裝置的描述,包括火花頻率和放電器型別;
(l) 接收裝置的描述;
(m) 發射機波長(米);
(n) 來源和最大功率;
(o) 發射裝置的最大功率(安培和伏特);
(p) 如果使用交流發電機,每秒的週期數;
(q) 緊急裝置的詳細資料,顯示主電源的伏特和安培以及能量來源(如果使用儲能電池,則說明儲能電池的連續安培小時容量);以及
(r) 船舶電臺收費。
船舶電臺許可證。
[edit | edit source]27. (1) 船舶電臺許可證僅應針對澳大利亞船舶上的電臺頒發,用於與海岸電臺或其他船舶電臺進行通訊。
(2) 澳大利亞船舶上的每個船舶電臺應由持有規定的熟練證書的人員操作。熟練證書應隨時可供授權官員查閱。
(3) 持照人應透過許可的裝置以平等的條件,不偏不倚地傳送和接收訊息,無論是在收費率、傳輸順序還是其他方面。
但遇險訊號和有關遇險訊號的訊息應優先處理,其他訊息的傳輸順序應由國際電報規則決定。
(4) 持照人應儘可能地接收來自船舶和其他電臺的所有求救請求和所有遇險訊號,並應儘快透過許可的裝置或持照人所能使用的任何其他方式,將這些請求和訊號回覆並轉發給相關當局。
(5) 持照人應儲存透過許可的裝置傳輸的所有訊息的完整賬目、記錄和登記簿。
(6) 每條訊息都應在登記簿中附有其識別號碼和日期,以及其發源地和最終目的地的詳細資料,以及部長或授權官員不時合理要求顯示的進一步詳細資料。
(7) 對於政府訊息,持照人應收取的費用不超過向普通公眾收取的費用的一半。
(8) 政府訊息應在登記簿中與其他訊息區分開來。
(9) 持照人應儲存所有使用過的書面和印刷的訊息表格;以及訊息的記錄,以及所有其他檔案,期限為無線電報公約 1912 年不時規定的期限,如果沒有公約中關於該主題的任何規定,則為國際電報規則不時規定的期限,這些登記簿和訊息檔案應向部長或任何授權官員開放,在持照人通常或主要的營業場所,每天上午 10 點至下午 5 點,除了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
(10) 持照人應在其許可證所涉船舶上攜帶其許可證的印刷件或副本,經授權官員簽字證明為真實副本,以及部長指示的用於使持照人能夠與海岸電臺和船舶電臺進行通訊的檔案,以符合無線電報公約 1912 年。
船舶電臺上的安裝型別。
[edit | edit source]28. 船舶電臺應設有正常裝置和緊急裝置,但如果正常裝置滿足本規則關於緊急裝置的要求以及關於正常裝置的要求,則僅設定正常裝置即可。
正常裝置的範圍。
[edit | edit source](2) 正常裝置必須能夠在正常條件和情況下,在白天從船到船之間以至少 100 海里的範圍傳輸清晰可辨的訊號。
緊急裝置的範圍。
[edit | edit source](3) 緊急裝置必須包括一個獨立的能源,該能源能夠快速投入使用,並能夠連續工作至少 6 小時,船到船之間的最小範圍為:對於在 1924 年《航海(無線電報)條例》(即 1924 年法定規則第 72 號,並經不時修訂)中定義的 I 類船舶為 80 海里,對於在該規則中定義的 II 類和 III 類船舶為 50 海里,並且該獨立的能源必須能夠連續工作至少 6 小時,不受船舶推進動力、蒸汽供應系統和主供電系統的限制。
確定是否符合本規則的方法。
[edit | edit source](4) 為了本規則的目的,如果一個裝置能夠在 600 米波長上保持通訊,其範圍是上述分別規定的海里數的 1.5 倍,白天在海上使用沒有放大裝置的接收機與海岸電臺進行通訊,則該裝置應被視為符合前一項分條關於範圍的要求。
29. 當船舶(無論是澳大利亞、英國還是外國船舶)在領海內與岸站之間進行無線電報通訊時,應遵守岸站無線電報工作規則。
30. 根據該法案獲得許可的所有配備無線電報裝置並曾在聯邦領海或聯邦控制下的鄰近島嶼航行的船舶,應配備調諧晶體接收機或熱離子閥式接收機,其特徵應足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在接收訊號期間的干擾。
31. 船站應始終備有主裝置和應急裝置中易於磨損或損壞的備件,以及一對備用耳機、備用電線、備用檢測器、電池測試儀器和蒸餾水。
32. 在澳大利亞獲得許可的所有船舶上,在按照許可證附錄 1 或 1924 年《航海(無線電報)條例》(即 1924 年法定規則第 72 號,經不時修訂)的規定進行值班期間,應為主裝置提供電力。
33. (1) 船長可以審查所有發往或由其控制船舶上的電臺傳送的資訊,但不得洩露給任何個人(政府授權的官員或合格的法律法庭除外),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透過審查得知的資訊,船長或任何操作員不得洩露給任何個人(政府授權的官員或合格的法律法庭除外),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透過審查得知的資訊(除了遇險資訊),除非這些資訊是為該電臺而傳送的。
(2) 任何船長或在配備無線電裝置的船舶上工作並可以接觸無線資訊的人員,應簽署一份關於無線通訊秘密的法定宣告。
34. 任何船舶(無論是澳大利亞、英國還是外國船舶)在領海內或在任何電臺上的無線電報裝置的操作方式不應中斷或干擾——
(a) 海軍或軍事訊號;或
(b) 其他無線電報臺之間資訊的傳輸。
35. 除非得到部長或其授權人員的許可,否則任何澳大利亞船舶、英國船舶或外國船舶(戰艦除外)上的無線電報裝置不得在其停泊在澳大利亞的任何碼頭或碼頭時進行操作或使用。
但任何根據 1908-1920 年《檢疫法》或其相關條例停泊的船舶,在沒有其他電力通訊方式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無線電裝置與岸站通訊。
36. 陸站許可證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幷包含以下內容:-
(a) 申請許可證的電臺所在地;
(b) 電臺所在地財產的所有者姓名,以及申請人是所有者還是租賃者;
(c) 對無線電報系統(發射機和接收機)的描述,包括電源和發射機最大功率;
(d) 天線型別;
(e) 發射機波長(以米為單位);
(f) 電源和最大功率;
(g) 發射機最大功率;
(h) 希望與其通訊的電臺名稱;
(i) 正常通訊距離(以英里為單位)——(a) 白天,(b) 夜間;
(j) 服務收費;以及
(k) 目前可用的電報或電話通訊。如果沒有,則提供最近的電報或電話局。
37. (1) 陸站許可證可以授予電臺,用於陸站與另一個陸站或岸站之間,或部長批准的其他電臺之間的通訊。
(2) 申請應說明希望與其通訊的電臺,除非遇險情況,否則不允許與任何其他電臺通訊。
(3) 許可的裝置應由持證操作員或經授權官員批准的合格人員操作。
(4) 除非得到部長的特別授權,否則許可的裝置不得用於進行構成對郵政總局電報和電話服務競爭的商業活動。
(5) 持證人應透過許可的裝置在平等條件下發送和接收資訊,無論收費標準、傳輸順序,還是其他方面均不應有任何優待或偏袒。
但遇險訊號和與遇險訊號相關的訊息應優先處理,其他訊息的傳輸順序應按照國際電報規則進行。
(6) 持證人應保留所有透過許可的裝置傳送的訊息的完整記錄和登記簿。
(7) 每條資訊應在登記簿中附帶其識別號碼和日期以及其發源地和最終目的地,以及部長或授權官員不時要求提供的其他詳細資訊。
(8) 對於政府資訊,持證人應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對普通公眾收取費用的二分之一。
(9) 政府資訊應在登記簿中與其他資訊區分開。
(10) 持證人應儲存所有使用過的書面或列印的通訊表格、資訊的轉錄本以及所有其他檔案,儲存時間應為 1912 年無線電報公約規定,如果公約中沒有相關規定,則應為國際電報規則規定的時間,登記簿和通訊檔案應在每週日或法定節日以外的每個工作日的上午 10 點至下午 5 點期間,供部長或任何授權官員在持證人的通常或主要營業場所進行檢查。
(11) 持證人應在其許可的陸站上展示一份由授權官員簽署並證明為真實副本的許可證印刷品或副本,以及部長為了便於持證人與電臺按照 1912 年無線電報公約進行通訊而指示的其他檔案。
38. 廣播電臺執照、廣播收聽執照或經銷商執照可根據本規定的第三部分的規定授予。
39. 實驗執照可根據本規定的第四部分的規定授予。
40. 行動式電臺執照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列明以下事項:-
(a) 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
(b)擬議電臺的使用目的;
(c)擬議運輸和操作電臺的區域;
(d) 想要與其通訊的電臺;
(e)擬議電臺使用的裝置的完整描述(連同連線圖);以及
(f) 申請人的國籍。
41. (1) 行動式電臺執照僅在部長或授權官員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內授予特殊情況。
(2)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透過電臺進行構成與郵政部長電報或電話服務或商業無線電服務競爭的業務。
(3) 在發射電臺的情況下,被許可人應持有業餘無線電操作員熟練證書,或電臺應由授權官員證明的能夠有效操作電臺的人員操作。
(4) 申請人應說明他希望與其通訊的電臺,並且除緊急情況外,不得允許與任何其他電臺通訊。
42. (1) 航空電臺執照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列明以下事項:-
(a) 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
(b) 航空器參與的服務路線;
(c) 用於無線電報系統的描述;
(d) 正常訊號範圍(以英里為單位) - (a) 白天,(b) 夜間;
(e) 發射機的波長;
(f) 電源和發射機最大功率;以及
(g) 想要與其通訊的電臺。
(2) 關於無線電通訊保密的法定宣告。
43. (1) 航空電臺執照應針對安裝在航空器上用於與其他授權電臺通訊的電臺簽發。
(2) 電臺應由授權官員授權的合格人員操作。
(3) 申請人應說明通常想要與其通訊的電臺。
44. 特殊執照可發給任何個人或公司,用於任何其他執照在本條例中不適用的電臺型別。執照的條件和費用應由部長在每種情況下確定。
45. 廣播電臺分為兩類,即:-
(a) A 類電臺,其被許可人將根據本部分的規定獲得可用收入的比例;
(b) B 類電臺,其被許可人不得獲得任何可用收入的比例。
48. 按照本部分的規定,每個州分別運營 A 類電臺的被許可人數量上限為 -
(a)在新南威爾士州和維多利亞州,兩個;以及
(b) 在其他每個州,一個。
47. - (1.) 廣播電臺許可安裝的功率應在高頻發生器電路中測量。
(2.) 在 A 類電臺中,功率應如接下來的兩條規定中所述。
(3.) 在 B 類電臺中,功率應由郵政部長和被許可人協商確定。
48. 在新南威爾士州和維多利亞州,每個州的兩個現有被許可人之一應至少運營一個功率不低於 5000 瓦的 A 類電臺,而另一個則應至少運營一個功率不低於 1500 瓦的 A 類電臺。
49. - (1.) 在昆士蘭州、南澳大利亞州和西澳大利亞州,A 類電臺的被許可人應至少運營一個功率不低於 5000 瓦的 A 類電臺。
(2.) 在塔斯馬尼亞州,A 類電臺的被許可人應至少運營一個功率不低於 3000 瓦的 A 類電臺。
50. 廣播電臺執照申請人應在其申請中說明以下事項:-
(a) 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
(b) 申請人或擬議操作許可安裝的人員的技術資格。(如果申請人沒有必要的資格,並計劃在執照頒發後聘請專家控制電臺,則應說明);
(c) 申請所代表的公司的註冊名稱,或者,如果是個人申請,則提供財務穩定的具體資訊;
(d) 擬建站點的地址;
(e) 擬議使用的發射機型別和調製方式;
(f) 擬議的發射機正常工作功率(以高頻發生器電路計);
(g) 天線型別和自然波長;
(h) 廣播所需的波長;
(i) 服務時間;以及
(j) 要廣播的服務類別,以及平均節目的具體資訊。
51.—(1.) 廣播站許可證應制備兩份,一份由部門保留,另一份發放給許可證持有人,許可證持有人應在需要時向授權人員提供許可證以供檢查。
(2.) 許可證不可轉讓,廣播站的地址不得更改,除非得到郵政總長的批准。
52. 廣播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五年,此後每年可續期。
53.—(1.) A 類廣播站的許可證持有人應在許可證簽發後一個月內,承諾在許可證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或郵政總長在許可證簽發之日起最多可延長六個月的期限內)根據這些條例開始可靠的廣播服務,並在五年內維護令郵政總長滿意的廣播服務。
(2.) 該承諾應得到以下支援:
(a) 由郵政總長認可的保證人提供 1,000 英鎊的保證金;或
(b) 許可證持有人向郵政總長存入 1,000 英鎊的金額或價值 1,000 英鎊的證券。
(3) 如果許可證持有人未履行許可證條款或這些條例的任何規定,保證人(如果有)應向郵政總長支付全部保證金,或郵政總長認為合適的任何部分,郵政總長可以追回該款項或部分款項,視為保證人欠他的債務,如果沒有保證人,郵政總長可以宣佈許可證持有人存入的金額或任何部分金額被沒收。
54.—(a) 安裝在廣播站的發射裝置應配備與天線耦合的調諧電路,並應設計為在執行期間保持相當穩定的載波,並儘可能減少有害諧波。
(b) 應以能夠最大程度降低干擾其他臺站風險的方式控制該裝置。
(c) 允許在許可波長上下偏差 1%。
(d) 該站應配備波長指示儀或等效裝置。
(e) 發射裝置的正常功率不得在未經郵政總長同意的情況下改變。
55.—(a) 每個許可證都將發放給在 250 到 2,000 米之間可用於廣播的波段中選擇的特定波長。
(b) 郵政總長將決定要使用的波長,該波長不得更改,除非得到郵政總長的指示或允許。
56. 許可安裝應由持證操作員操作。
57. 許可安裝應在所有合理時間內向授權人員開放以供檢查,應為確定臺站狀況和是否符合這些條例提供一切便利。
58. (a) 廣播站應透過電話與廣播站所在地的公共電話交換系統連線。
(b) 廣播站許可證持有人應簽訂建立服務的標準電話使用者協議。
59.—(a) 除了廣播站許可證持有人在節目中包含的那些公眾關注事項外,郵政總長還可以要求廣播站許可證持有人在節目中包含郵政總長認為必要的所有其他公眾關注事項或實用事項。
(b) 郵政總長認為必要的這些額外事項的量,不應占用廣播站的時長超過每個連續的十二小時內 30 分鐘。
(c) 所有廣播內容應接受郵政總長決定的審查。
60.—(1.) A 類廣播站的許可證持有人以及郵政總長批准的 B 類廣播站的許可證持有人可以廣播廣告。
(2.) 任何有權並希望廣播廣告的臺站的許可證持有人應公佈廣告費價目表,未經郵政總長同意,不得拒絕廣播任何廣告。
(3.) 從 A 類廣播站廣播廣告的時間應限制在不超過五分鐘的時段內,總計不超過任何常規節目中的三十分鐘,或任何連續的十二小時內的六十分鐘。
(4.) A 類廣播站的許可證持有人應在每次廣播廣告的開始時,進行廣播宣佈此事,並在結束時,進行廣播宣佈將恢復常規節目。
(5.) A 類廣播站的許可證持有人未經郵政總長明確同意,不得在常規節目或其廣播公告中暗示廣告。
61. 任何廣播站的許可證持有人都可以透過與其他臺站的許可證持有人的協議,在郵政總長批准的範圍內轉播或廣播這些臺站廣播的節目。
62.—(1.) 在郵政總長對許可證持有人提供的服務感到滿意,並且許可證持有人遵守這些條例的規定以及本部分的規定前提下,A 類廣播站的許可證持有人有權獲得其臺站所在的州的可用收入的以下比例:
(a) 新南威爾士州或維多利亞州現有大功率臺站的許可證持有人——70% 的可用收入;
(b) 新南威爾士州或維多利亞州的另一位許可證持有人——30% 的可用收入;以及
(c) 任何其他州的許可證持有人——全部可用收入。
(2.) 如果可用收入在新南威爾士州和維多利亞州的分配比例不為任何有權獲得該收入的持證人所接受,則可用收入的分配比例可以透過仲裁解決。
(3) 如果受影響的持證人未能就確定分配比例的仲裁員達成一致,郵政部長可任命仲裁員,仲裁員確定的分配比例即為分別應支付給各持證人的比例。
(4.) 可用收入分配給任何持證人的依據應為持證人提供令郵政部長滿意的服務的時長,該服務對公眾開放。
(5). 可用收入應按季度支付,支付日期由郵政部長確定。
63. 發生以下情況時:
(a) 許可證終止;或
(b) 許可證項下保留的任何權利被取消;或
(c) 節目廣播暫時停止。
郵政部長可根據情況,調整支付給持證人的可用收入金額,調整範圍和方式由郵政部長決定。持證人有責任退回已收到的可用收入中必要的金額,以執行該調整。郵政部長可從持證人處追回應退回的金額,如同該金額是持證人欠郵政部長的債務。
64. 郵政部長可根據其認為可取的方式,分配或暫停支付與發射功率低於本規則第 48 條或第 49 條規定的發射功率的臺站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收入。
65. 如果未收到有關任何特定 A 類臺站許可證的申請,或未頒發許可證,或許可證被終止,則應由郵政部長處理原本應支付給該臺站持證人的可用收入,處理方式由郵政部長決定。
66.—(1.) 如果郵政部長認為,由於公眾需求,某個地區需要額外的 A 類臺站(包括用於中繼或轉播節目的臺站),則該地區所在的州的 A 類持證人應建立和運營必要的額外臺站。
(2.) 如果持證人在郵政部長認為合理的時間內未能建立和運營必要的額外臺站,郵政部長可向他人頒發許可證,並分配給他們認為合適的可用收入比例。
67. 為了本部分的目的,“可用收入”是指根據本規則從廣播聽眾許可證、經銷商許可證和實驗許可證收取的費用餘額,從每項許可證中分別扣除以下金額後得到的金額:
| 許可證類別。 | 扣除金額。 |
| 普通廣播聽眾許可證......................... | 5s。 |
| 特殊廣播聽眾許可證............................ | 5s。 |
| 臨時廣播聽眾許可證...................... | 費用的 25% |
| 經銷商許可證......................................................... | 費用的 25% |
| 實驗許可證.................................................. | 10s。 |
68. 郵政部長可免費發放其認為在公共利益中可取的廣播聽眾許可證數量。
69. (a) 在廣播服務繼續令郵政部長滿意的前提下,本規則中涉及 A 類臺站持證人數量和分配給廣播持證人的可用收入金額的部分,自本規則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修改。但在該期限屆滿後,郵政部長保留根據當時 prevailing 的條件,審查本規則,並做出認為必要的修改的權利。
(b) 如果在任何時候未能提供令郵政部長滿意的服務,郵政部長可取消許可證或許可證項下保留的任何權利。
70.—(1.) 每個 A 類臺站的持證人應分別記錄其維護的廣播服務的提供和維護費用,無論此業務是否為持證人從事的其他任何活動的附加活動。
(2.) 廣播賬戶應記入從廣告或其他來源獲得的任何收入,包括持證人為自己廣播的廣告的款項,該款項應根據公佈的廣告費率支付。
71. 每個廣播持證人根據前一條規則儲存的賬戶,應在必要時接受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72. 持證人運營的第一個 A 類臺站的許可證費用為每年 15 英鎊,該持證人在同一州運營的任何後續臺站的許可證費用為每年 5 英鎊,每個 B 類臺站的許可證費用為每年 5 英鎊,應每年預付。
73. 每個廣播持證人應始終使郵政部長免受因其根據郵政部長頒發的任何許可證運營的任何裝置而產生的版稅索賠,或因持證人運營而產生的任何索賠的損害。
74. 授予任何廣播執照的條件是,執照持有者不得——
(a) 傳輸任何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或部分作品,除非得到版權所有者的同意;或
(b) 傳送任何報紙上刊登的新聞或資訊,或由任何報紙或報紙協會或任何新聞機構或服務收集、整理或協調的新聞或資訊,除非事先獲得執照持有者和報紙、報紙協會、新聞機構或服務的書面同意,並按照執照持有者和報紙、報紙協會、新聞機構或服務之間相互商定的付款方式和條件進行。
廣播節目的出版。
[edit | edit source]75. 未經廣播電臺執照持有者同意和郵政部長批准,任何人不得出版廣播節目的一部分。
資訊的傳輸。
[edit | edit source]76. 廣播電臺執照持有者未經郵政部長明確許可,不得傳輸任何資訊或其他通訊,如果許可的裝置在該法案的含義內是電報,則該資訊的傳輸將違反《1901-1923年郵政和電報法》的規定。
現有許可證。
[edit | edit source]77. 郵政部長可以根據本條例附表中第 4 項表格頒發執照,以代替根據本條例廢除的條例頒發的任何廣播電臺執照。
本條例其他部分的影響。
[edit | edit source]78. 除非存在任何不一致,否則本部分的任何內容不影響本條例其他部分規定的普遍性。
郵政部長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edit | edit source]79. 郵政部長對本分部任何條款的解釋或應用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部分 — 廣播收聽站。
[edit | edit source]執照的頒發。
[edit | edit source]80. 廣播收聽執照可以根據附表中所示的第 5 項表格頒發,條件是按照本條例中規定的條件,在任何官方郵局申請並支付執照費。
執照不可轉讓。
[edit | edit source]81. 執照不可轉讓。
裝置使用者必須持有執照。
[edit | edit source]82. 使用接收裝置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執照。
區域。
[edit | edit source]83. — (1.) 為了頒發廣播收聽執照和支付相關費用,每個州將被劃分為三個區域,如下所示:-
(a) 在昆士蘭州、新南威爾士州、維多利亞州和南澳大利亞州 -
(i) 第 1 區域將包括從布里斯班以北約 250 英里和阿德萊德以西約 250 英里,以及從海岸線向內延伸約 250 英里的線,並根據需要進行區域性調整的區域。
(ii) 第 2 區域將包括與第 1 區域相鄰的區域,該區域向第 1 區域外延伸約 150 英里。
(iii) 第 3 區域將包括這些州中剩餘的區域。
(b) 在西澳大利亞州和塔斯馬尼亞州 -
(i) 第 1 區域將包括該州以電臺安裝所在城鎮或城市的中心為圓心,半徑約 250 英里的圓所包圍的區域。
(ii) 第 2 區域將位於 250 英里的圓和另一個以相同中心為圓心,半徑約 400 英里的圓之間。
(iii) 第 3 區域將包括 400 英里邊界之外的該州的其餘區域。
(2.) 郵政部長可以確定任何廣播收聽站所在的區域。
(3.) 郵政部長可以修改本條例第 (1) 款中近似指定的區域邊界,或在必要時建立額外的區域。
執照種類和費用。
[edit | edit source]84. — (1.) 執照種類和應支付的相關費用如下:-
| 許可證類別。 | 應支付的費用取決於許可的電臺將要執行的區域。 | ||
| 第 1 區域。 | 第 2 區域。 | 第 3 區域。 | |
| 普通執照........ | 第一年每年的 35 先令 第二年每年的 30 先令 |
第一年每年的 30 先令 第二年每年的 25 先令 |
第一年每年的 25 先令 第二年每年的 20 先令 |
| 特別執照........... 臨時執照..... |
每年 10 英鎊........... 每週 20 先令............. |
每年 9 英鎊............. 每週 17 先令 6 便士....... |
每年 7 英鎊 10 先令 每週 15 先令 |
(2.) 就本條例而言,“第一年”是指本條例頒佈之日起的一年期限,“第二年”是指緊隨第一年的一年期限。
(3.) 普通執照將頒發給住宅或執照持有者出於自身目的執行接收機,而非出於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的場所。
(4.) 特別執照將頒發給酒店、餐廳、娛樂場所或其他旨在為大量人群接收廣播節目而使用的場所。
(5.) 臨時執照(第 6 項表格)將頒發給在展覽場、展覽會或其他特定場合使用特別執照的臨時用途。
(6.) 郵政部長關於任何特定目的的適當執照種類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許可證的續期。
[edit | edit source]85. 普通執照和特別執照將根據申請人是否符合這些條例的條件,每年續期一次。續期費應在與前一年簽發月份相對應的月份的最後一天到期,並可在任何官方郵局支付。
86.—(1.) 執照應隨時在執照中所述地址向部門官員出示以供檢查。
(2.) 未經郵政部長或其代表同意,不得在執照中指定地址以外的地方使用接收裝置。
87. 執照持有人應在地址變更後兩週內將任何地址變更通知部門。
88. 所有廣播收聽者應簽署一項承諾,承諾尊重商業和國防無線通訊的保密性,不得向未經授權的官員或法律法庭洩露這些通訊的內容。
89.—(1.) 接收機中使用反應(反向耦合)將被允許,前提是使用時要小心,以避免干擾附近接收機。
(2.) 任何以造成對任何其他臺站接收干擾的方式使用反應的執照持有人,將被視為違反這些條例的行為。
90. 根據本條例廢除的無線電報條例頒發的廣播(接收)執照在執照中提及的期限內有效。在該期限結束時,如果持有人希望繼續使用其接收裝置,則應申請廣播收聽者執照。
91. 任何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款或未遵守執照任何條件的人,將被視為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處罰:二十英鎊。
92. 除非獲得經銷商執照,否則任何人或公司不得製造、銷售、租賃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用於廣播接收器或用於廣播接收器的裝置。
但私人人士可在將接收器或接收裝置出售後,在一個月內將出售通知傳送給部門。
93. 郵政部長可根據本條例附件中的表格 7 頒發經銷商執照。
94. 執照不得轉讓,除非經郵政部長同意。
95. 執照應針對特定地址,未經郵政部長同意,不得在任何其他地址使用。
96.—(1) 執照費應為第 1 區 5 英鎊;第 2 區 3 英鎊;第 3 區 2 英鎊;並應每年預付。
(2) 本條例中對區域的任何提及均應視為對本條例第 83 條所定義的區域的提及。
97. 執照持有人應出示其執照副本,並醒目地展示郵政部長為該目的傳送給執照持有人的有關規定的任何通知。他還應在其場所內面向外部展示“持證無線電經銷商”字樣。
98. 經銷商執照應包括操作接收裝置以演示接收器的工作原理的許可,但不得出於任何其他為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操作接收裝置,以接收廣播節目。
99.—(1.) 持證經銷商可獲得使用發射機的許可,以用於測試或演示裝置,功率和波長有限。
(2.) 在高頻發生器電路中測量的功率不得超過 10 瓦,除非在特殊情況下,有令人滿意的理由向郵政總長提出。
100. 所有持牌經銷商應簽署承諾書,承諾尊重商業和國防無線通訊的保密性,並且不得洩露這些通訊的內容,除非向授權官員或法律法庭洩露。
101. (1) 允許在接收機中使用反向耦合(反饋),但須謹慎使用,以免干擾附近接收機。任何以造成對其他任何臺站接收干擾的方式使用反饋的執照持有者,均屬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102. 經銷商未經郵政總長明確許可,不得傳輸任何訊息或其他通訊,如果獲得許可的裝置是《1901-1923 年郵政和電報法》意義上的電報,則傳輸這些訊息或其他通訊將違反該法的規定。
103. 根據本規定廢止的無線電報規定頒發的經銷商執照,在按比例支付本規定項下經銷商執照費用差額的情況下,將有效期為執照中提到的期限。
104. 任何違反本規定任何條款或未遵守執照任何條件的人,均屬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處罰:二十英鎊。
105. 實驗執照(表格 8)可頒發給合格人士,用於研究以及在學校或教學機構進行教學。
106. 實驗執照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包含以下具體事項:—
(a) 姓名全稱、地址、年齡、技術培訓或資格以及目前職業;
(b) 希望獲得執照的科學、技術、實踐或其他理由;
(c) 預計進行的調查或研究的性質;以及
(d) 關於無線通訊保密的法定宣告或承諾。
107.—(1.) 實驗執照申請人應使郵政總長滿意,他擁有進行研究調查的足夠知識。
(2.) 他應在申請中說明他擁有的資格以及他打算進行的調查的性質。
108.—(1.) 除非郵政總長准予豁免,否則實驗執照申請人應接受授權官員對其資格進行考試。
(2.) 每場考試收取 2.5 先令的費用。
109. 如果申請人未滿 21 歲,則申請須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獲批准的人員簽字,這些人員應負責遵守執照條件。
110. 實驗執照持有者應簽署承諾書,承諾尊重商業和國防無線通訊的保密性。
111.—(1) 實驗執照持有者可能被要求:儲存日誌簿,其中包含對所進行的調查的按時間順序記錄。
(2.) 日誌簿應隨時可供授權官員檢查。
112. 如果透過檢查日誌簿或其他方式發現未進行適當的研究或教學,則可以要求執照持有者取得廣播收聽執照。
113.—(1.) 實驗執照費用為 1 區 20 先令、2 區 17.5 先令和 3 區 15 先令。
(2.) 本條例中提到的任何區域應被視為本條例第 83 條中定義的區域。
114.—(1.) 實驗執照持有者可在接收機中使用反向耦合(反饋),但應採取一切預防措施,防止由重新輻射引起的干擾附近臺站。
(2.) 任何導致其接收機的天線對附近天線產生干擾的實驗者,均屬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115. (1.) 實驗執照通常僅用於接收
(2.) 希望傳輸的執照持有者應在適當的表格上填寫申請。
(3.) 如果獲得傳輸許可,則應在實驗執照上進行背書。
116.—(1.) 申請無線電發射許可的申請人必須持有本規章第七部分規定的業餘無線電操作員資格證書。
(2.) 在教學機構或無線電公司的情況下,持證人應保證在進行無線電發射實驗和測試時,始終有持有業餘無線電操作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場,除非郵政局長特別批准豁免。
實驗發射站使用的功率。
[edit | edit source]117.—(1.) 實驗發射站使用的功率(以高頻發生器電路中的功率測量)不應超過 10 瓦,除非在特殊情況下,經部門證明該功率不足。
(2.) 實驗發射站的波長範圍應在 125 到 250 米之間。郵政局長認為必要時,可授權使用超出規定範圍的波長。
實驗設施使用限制。
[edit | edit source]118. 許可的實驗設施的使用應限於無線電報或電話的調查、研究或教學目的。
裝置的安裝方式等。
[edit | edit source]119.—(1.) 持證人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所有裝置應以不直接或因其工作或使用而干擾其他電臺的有效和便捷工作的方式進行安裝、固定、放置和使用,尤其是不會干擾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之間任何資訊的傳輸或接收。
(2.) 持證人絕不可呼叫或傳輸至任何非許可實驗電臺。
資訊的傳輸。
[edit | edit source]120. 未經郵政局長明確許可,實驗許可持證人不得傳輸任何資訊或其他通訊,如果許可的設施屬於《郵政和電報法》1901-1923 年意義上的電報,則該資訊或其他通訊的傳輸將違反該法案的規定。
臨時許可證。
[edit | edit source]121. 郵政局長可以向實驗許可持證人頒發臨時許可證,用於在講座或娛樂活動中演示無線電報或電話,以幫助促進無線電報或電話的發展或公眾對其的欣賞。
現有許可證。
[edit | edit source]122. 根據本規章廢除的無線電報規章頒發的實驗許可證將在許可證中提到的期限內有效。在該期限結束時,持證人如果希望繼續使用其許可裝置,應—
(a) 申請廣播收聽許可證;或
(b) 根據本規章獲得實驗許可證。
違規行為。
[edit | edit source]123. 任何違反本規章任何規定或未能遵守許可證任何條件的人,均構成違反本規章的行為。
處罰:二十英鎊。
第五部分—緊急情況下的通訊和裝置控制。
[edit | edit source]國防當局的權力。
[edit | edit source]124. (1) 在緊急情況下(部長為唯一判定人),部長或任何授權官員,或海軍委員會或任何陛下海軍(包括帝國或聯邦海軍)戰艦的指揮官,或任何國防軍部隊指揮官可以—
(a) 佔有根據許可證安裝在任何電臺上的任何無線電報裝置,並將這些裝置用於國王的利益;或
(b) 安排任何人員控制此類裝置;或
(c) 指示持證人或負責裝置的人員向其提交透過裝置傳輸或接收的所有資訊或部分資訊;或
(d) 停止或延遲或指示持證人或負責裝置的人員停止或延遲任何此類資訊的傳輸或傳送,或將資訊傳送給其;或
(e) 指示持證人或負責裝置的人員遵守其認為合適的關於透過裝置傳輸或接收資訊的任何指示。
(2) 每個持證人以及負責根據許可證安裝的任何無線電報裝置的人員應遵守本條規定以及根據本條規定釋出的所有指示。
(3) 應向持證人支付因行使本條規定授予的權力而造成的裝置損害的合理補償。
(4) 部長可以根據在《公報》上公佈的命令,無論本規章中向持證人頒發的許可證的任何內容如何,禁止任何持證人與其國王陛下或其屬地交戰的任何國家授權的或屬於的或位於的任何電臺進行通訊,並禁止此類通訊持續時間由部長決定。
(5) 根據本條規定第 (e) 款釋出的任何命令可以禁止所有通訊,也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禁止與特定電臺的通訊。
外國船舶上裝置的使用。
[edit | edit source]125. (1) 任何外國軍艦在澳大利亞任何港口停留期間,其船上無線電報裝置的使用應遵守總督認為合適的規定(無論是禁止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
2. (a) 停泊在任何港口的外國軍艦及其陪同的軍用飛機應向海軍港口的資深海軍軍官申請使用其無線電報或電話裝置的許可,並說明擬議的系統、波長和傳輸時間。
(b) 停泊在任何港口的外國軍艦及其陪同的軍用飛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i) 禁止在 600 米波長上進行傳輸,但發出或答覆遇險訊號除外;
(ii) 必須避免干擾海軍或軍用訊號或任何固定岸臺;
(iii) 必須在以下人員要求時停止傳輸:—
(1) 任何海軍當局;
(2) 港口當局;
(3) 任何固定岸臺;
(iv) 必須避免使用非純連續波傳輸裝置進行長時間訊號傳輸;以及
(v) 如果港口內有英國或聯邦艦隊或軍艦停泊,應徵求資深海軍軍官的意見。
(3) 如果發生緊急情況,需要聯邦政府控制所有無線電報資訊的傳輸,總督可以在《公報》上釋出公告,禁止外國船舶在領海內使用無線電報,持續時間由其決定。
第六部分—操作員和值班人員的資格證書。
[edit | edit source]船舶、海岸和廣播電臺應配備持證操作員
[edit | edit source]126. 凡取得執照的任何船站、海岸站和廣播電臺,應由持有本條例附表第 11 表格規定的商業操作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操作,該證書應由部長或部長授權的人員,或英國郵政總長,或英國帝國任何部分的適當機構經考試後頒發。
證書條件。
[edit | edit source]127. 商業操作員資格證書應頒發給年滿十八歲的考生,他們已透過包括國際無線電報公約附錄的《服務條例》第 10 條和英國郵政總長頒發的《無線電報操作員手冊》要求的考試。
證書考試。
[edit | edit source]128. 證書分為兩類,即:-
一等證書。
[edit | edit source](a) 一等證書,表示對以下方面有令人滿意的瞭解:-
(i) 裝置的調整和操作;
(ii) 以聲音方式傳送和接收,速度不低於每分鐘二十個單詞(五個字母算一個單詞);以及
(iii) 適用於無線電報通訊交換的規定;以及
二等證書。
[edit | edit source](b) 二等證書,表示對以下方面有令人滿意的瞭解:-
(i) 裝置的調整和操作;
(ii) 以聲音方式傳送和接收,速度為每分鐘十二到十九個單詞(五個字母算一個單詞);以及
(iii) 適用於無線電報通訊交換的規定。
考試和證書費用。
[edit | edit source]129. (1) 考生每次參加考試時,應繳納十先令的費用。
(2) 對於成功透過規定考試的考生,可以收取五先令的費用頒發資格證書,如果證書丟失,則應支付十先令的費用獲取證書的第一個副本,一英鎊的費用獲取第二個副本,以及兩英鎊的費用獲取任何後續副本
但如果能夠證明原始證書在持有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丟失或毀壞,部長可以授權免費頒發證書的副本或影印件。
(3) 每位合格的考生須提供一張(附在其證書上的)本人簽名照片(約 2.5 英寸 x 2.5 英寸)以及以下個人資訊:身高;眼睛顏色;頭髮顏色;膚色和任何特殊特徵。
不合格考生的複試。
[edit | edit source]130. 如果考生未透過考試,通常應在三個月後才能再次參加任何系統的考試。
部長可以收回、取消或暫停證書。
[edit | edit source]131. 如果部長頒發了資格證書,而該證書的持有者-
(a) 被判犯有刑事罪;或
(b) 因能力不足或任何其他原因,被部長認為不適合繼續持有證書,
部長可以收回、取消或暫停該證書。
總理或海軍部長頒發的證書。
[edit | edit source]132. 總理或海軍部長頒發的資格證書,如果在這些條例生效之日仍有效,則應繼續有效,如同根據這些條例頒發的一樣。
值班員資格證書
[edit | edit source]133. (1) 凡根據《1912-1920 年航海法》第 231 條擔任無線電報值班員的人員,必須持有根據本條例附表第 13 表格頒發的值班員資格證書,該證書由部長或部長授權的人員,或英國郵政總長,或英國統治地區任何部分的適當機構頒發,證明證書持有者能夠接收和理解無線電報遇險訊號和警報訊號,並且對需要值班的裝置有足夠的瞭解,能夠透過蜂鳴器或其他簡單測試來判斷該裝置是否處於能夠接收訊號的良好狀態。
(2) 不得向未滿十六歲的任何人頒發值班員資格證書。
(3) 考生每次參加考試時,應繳納五先令的費用。
業餘操作員資格證書。
[edit | edit source]134. (1.) 也可以向年滿十六歲的任何人頒發資格證書,授權其根據條例(第四部分)操作實驗發射臺。考試費用為五先令,證書費用為二先令六便士。證書應符合本條例附表第 14 表格,並應表明對以下方面有令人滿意的瞭解:-
(a) 以聲音方式傳送和接收,速度不低於每分鐘十二個單詞(五個字母算一個單詞);
(b) 低功率裝置的調整和操作,以及對其工作原理的瞭解;以及
(c) 對國際無線電報公約規定的主要縮寫和規定有了解。
(2.) 對於成功透過規定考試的考生,可以收取二先令六便士的費用頒發資格證書。
(3.) 如果考生未透過考試,通常應在三個月後才能再次參加任何系統的考試。
(4.) 業餘操作員資格證書不授權持有人操作船站、海岸站或廣播電臺。
(5.)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申請人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證明其能夠操作低功率發射裝置,則可以免除考試,並支付二先令六便士的規定費用後頒發證書。
操作員和值班員的國籍。
[edit | edit source]135. (1) 除國防當局同意外,不應向任何非出生或歸化英國國民的人員頒發符合本條例附表第 11 或 12 表格的資格證書
(2)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為非英國國民的值班員頒發一次有效的一次性特殊證書。
第七部分——雜項:無證電臺、處罰等
[edit | edit source]136. 本條例中任何內容均不應解釋為使部長對被許可人在行使其許可證時侵犯任何作品的版權或任何發明專利的行為負責或承擔責任,或對因行使許可證而產生的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負責,並且本條例中任何內容均不影響被許可人對其所為的任何此類行為的責任。
無線電報在國防目的中的使用。
[edit | edit source]137. 本條例不應阻止國防當局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出於國防目的使用無線電報;
但須由部長以書面形式授權每個要使用的無線電報裝置(除了簡單的臨時裝置)。
沒收未經許可安裝的裝置。
[edit | edit source]138. 如果治安法官根據宣誓的證詞確信有合理理由推斷在任何地方或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船舶上已建立了無線電報站,或已安裝或使用了任何無線電報裝置,而沒有相應的許可證,他可以向任何警官或部長或授權官員任命的官員頒發搜查令,並在搜查令中列明其姓名,而如此頒發的搜查令將授權搜查令中指明的官員進入和檢查該電臺、地點或船舶,並沒收任何似乎在該電臺、地點或船舶中被用於無線電報或意圖用於無線電報的裝置。
違反條例的罪行。
[edit | edit source]139. 任何違反本條例任何規定或未履行許可證任何條件的人,均構成違反本條例的罪行。
處罰:二十英鎊。
廢止。
[edit | edit source]140. (1) 本條例特此廢止1923年無線電報條例(即1923年法定規則第97號)。
(2) 不論1923年無線電報條例是否已廢止,在廢止之前根據該條例生效的費率,應以1922年3月28日澳大利亞聯邦與澳大利亞無線電合併公司之間達成的協議為準,並根據該協議進行調整,作為在聯邦內部或在聯邦與任何聯邦管轄的領土之間或在任何此類領土之間透過無線電報傳輸或接收的電文收取的費率。
附表。
[edit | edit source]表格 1。
澳大利亞聯邦。
郵政部長部。
無線電報法 1905-1919.
海岸電臺許可證。
[edit | edit source]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第5條以及無線電報條例賦予郵政部長的權力和授權,特此授予 M 在 建立無線海岸電臺,並自本許可證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運營該電臺。該電臺的建立和運營應按照上述條例規定進行,並應根據本許可證有效期內的任何時候修訂的條例進行,並應服從郵政部長或任何經郵政部長書面授權的官員在任何時候釋出的進一步限制和條件。
奉郵政部長指示,
電報和無線電首席經理。
日期
授權電臺清單。
1. 許可證號 過期日期
2. 電臺名稱
3. 緯度和經度
4. 電臺呼號
5. 電源來源和發射機最大功率
6. 正常航程(海里)——
(a) 白天
(b) 夜晚
7. 無線電報系統,包括髮射系統的特性
8. 天線型別
9. 波長(米)(正常波長帶下劃線)
10. 提供的服務型別
11. 服務時間
12. 每字電文收費
被許可人簽名
日期
費用 £1。
澳大利亞聯邦。
無線電報法 1905-1919.
表格 2。
船舶電臺許可證。
[edit | edit source]日期 19
致所有看到這份檔案的人,本人,閣下 現任部長或執行理事會成員,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致以問候。
鑑於 的 在 州的 (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希望在 稱為 屬於被許可人的船舶上建立、安裝、維護並使用用於透過無線電報收發電文的裝置
鑑於根據聯合王國1863至1907年電報法以及聯合王國1908年無線電報令,未經聯合王國郵政部長授權,在英國群島領海或公海上,任何地方或任何英國船舶上建立任何無線電報站或安裝或使用任何無線電報裝置均屬非法
但須規定,在任何英國屬地(包括英吉利海峽群島和馬恩島以外)或任何英國保護國註冊的英國船舶上的任何人,如果該屬地或保護國的權力機構依法授權其進行該行為,並在該船舶上安裝和使用無線電報裝置,並且該人根據該許可證的規定行事,則不應被視為因在該船舶上安裝和使用無線電報裝置而違反聯合王國1904年無線電報法
鑑於頒發本許可證的船舶在聯邦註冊
鑑於《無線電報法》1905-1919年澳大利亞聯邦法令規定,部長可授予許可,以建立、建造、維護和使用無線電報發射或接收資訊的臺站和裝置,其期限、條件和收費均按規定。
鑑於許可證持有人已申請此許可證,並已支付相應的規定費用。
現在,我, 現任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依據上述《無線電報法》1905-1919年,並根據賦予我方的全部權力和許可權,特此授予許可證持有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下許可和許可權:
(i) 在附件第一部分所列船舶臺站建立、建造、安裝和維護、工作,並將其用於以下用途:安裝無線電報裝置,所用裝置型別為 無線電報系統(以下簡稱“許可安裝裝置”)。
條件如下:
(a) 每個船舶臺站應符合 1912 年無線電報公約附件服務規程第十三條中所述類別,該類別在上述附表中與該臺站名稱相對。
(b) 安裝的裝置應符合上述第一部分所述型別。
(c) 許可證持有人應提供所用連線的完整方案。
(d) 船舶臺站使用的發射裝置應具備以下特點:發射的電波儘可能純淨且衰減較小,該臺站或臺站使用的接收裝置應具備以下特點:在接收訊號時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干擾。
(e) 許可安裝裝置的結構應能使用波長為 300 米和 600 米的電波,按英國郵政局現行標準測量,並可使用經部長或授權官員書面批准的其他波長。
(f) 在正常情況下,資訊傳輸和接收速度不應低於每分鐘 20 個字,5 個字母算作一個字。
(ii) 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在上述船舶臺站與海岸臺站和其他船舶臺站之間傳輸和接收資訊:前提是在英國群島的任何港口內,從上述船舶臺站傳輸和接收資訊應遵守英國郵政大臣不時規定的條件和限制,在英聯邦或英聯邦控制下的任何領土的任何港口內,應遵守《無線電報法》1905-1919年頒佈的規定;
(iii) 允許因使用許可安裝裝置或透過該裝置傳輸或接收資訊而收取貨幣或其他有價值的報酬。
我特此宣佈,上述許可和許可權是在以下條件和條款下授予的:
釋義條款。
[edit | edit source]1. 在本協議(和附件第一部分)中,以下詞語和表述將具有以下所述的含義,除非在主題或上下文中有與該解釋相沖突的規定(即):
“無線電報”的含義與《無線電報法》1905-1919年中的含義相同。
“電報”一詞的含義與英國《電報法》1869年中的含義相同。
“海軍訊號”是指使用任何無線電報系統在兩艘或多艘英王海軍艦艇之間、英王海軍艦艇與海軍臺站之間、英王海軍艦艇或海軍臺站與任何其他無線電報臺站(無論是海岸臺站還是船舶臺站)之間進行的訊號傳遞。
“英王海軍”包括英王屬地任何部分的海軍部隊艦艇。
“海軍部”是指英國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執行海軍大臣職務的委員。
“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程”分別指 1875 年 7 月 10 日至 22 日簽署的聖彼得堡國際公約及其制定的服務規程,幷包括對公約或規程進行的任何修訂。
“1912 年無線電報公約”是指 1912 年 7 月 5 日在倫敦簽署的公約及其制定的服務規程,幷包括對公約或規程進行的任何修訂。
“海岸臺站”是指在陸地或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臺站,並向陸地與船舶臺站或其他海岸臺站之間開放,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輸和接收資訊。
“船舶臺站”是指在非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無線電報臺站。
“授權官員”是指經部長書面授權的任何官員。
安裝使用限制。
[edit | edit source]2. 許可證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使用許可安裝裝置,無論是代表許可證持有人還是經許可證持有人許可,傳輸或接收資訊,除非是本許可證授權的資訊。
保護海軍訊號。
[edit | edit source]3. (1) 許可證持有人不得透過使用許可安裝裝置傳輸任何資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許可安裝裝置來干擾海軍訊號。
(2) 使用比海軍專用波長更長的波長的臺站,不得發射可能干擾訊號或附近商業波長或海軍波長的任何副波或諧波。
(3) 如果部長認為附件第一部分所列許可安裝裝置的工作與海軍訊號的自由使用不一致,則許可證持有人應在部長或任何授權官員書面要求時關閉該臺站。
(4) 這些保護海軍訊號的規定應理解為不損害本許可證任何其他規定的普遍性。
許可證應遵守國際電報公約和規程。
[edit | edit source]4. 為了本許可證的目的,許可證持有人應遵守國際電報公約和國際電報規程,只要這些公約和規程可以適用於無線電報,就像適用於普通陸地和海底電報一樣。
許可證持有人應遵守無線電報的相關規定。
[edit | edit source]5. 許可證持有人應遵守《無線電報法》1905-1919年頒佈的任何規定的條款,只要這些規定適用於許可證持有人。
6. 持證人應遵守 1912 年無線電報公約的規定。
7. 持證人應遵守部長或任何授權官員不時為防止干擾其他無線電報站的工作並使透過許可安裝交換的資訊能夠與來自任何其他無線電報站的資訊區分開來而釋出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規則。
8. 許可安裝未經部長或任何授權官員的同意,不得在附表中提到的任何事項方面進行更改或修改。
9. 該安裝應包括根據 1912 年無線電報公約附件服務規則第 XI 條規定,船舶站類別要求的緊急安裝。
10. 持證人應始終賠償部長因本協議許可或允許的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傷害而導致任何公司、企業或個人提出的任何訴訟、索賠和要求。
11. (1) 遵守本許可的規定,持證人應透過許可安裝以平等的條件傳輸和接收資訊,不應有任何優惠或偏見,無論是收費標準、傳輸順序還是其他方面:但緊急訊號和與之相關的信件應優先於所有其他信件,並且其他信件的傳輸順序應受國際電報條例的約束。
(2) 對於代表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傳輸的資訊,持證人應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對普通公眾收取費用的二分之一。
12. 持證人應儘可能地接收船舶和燈塔的所有援助請求和遇險訊號,並應答覆這些請求和訊號,並透過許可安裝或持證人能力範圍內的任何其他方式,以最快的速度將它們轉發給相關部門。
13. 上述船舶站的許可安裝僅由持有部長或英國郵政大臣頒發的商業操作員證書或熟練程度證書的人員操作。熟練程度證書僅授予部長認為具備操作和訊號規則知識方面的必要技術熟練程度的人員,並且應採用部長不時規定的格式,並受其規定的條件約束。
14. 持證人不得向任何人(除陛下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授權官員或合格的法律法庭外)洩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透過許可安裝得知的任何資訊。操作員和其他有權接觸透過許可安裝傳輸或接收的資訊的人員應簽署關於無線電通訊保密性的宣告。
15. 持證人應儲存透過許可安裝傳輸的所有資訊的完整賬目、記錄和登記簿,並且在這些登記簿中,每條資訊應附帶其識別號和日期以及其發源地和最終目的地的詳細資料,以及部長或任何授權官員不時合理要求顯示的進一步細節,陛下服務的信件應在這些登記簿中與其他信件區分開來。持證人應儲存所有使用過的資訊表格(書面和印刷),資訊記錄以及所有其他檔案,儲存期限應為 1912 年無線電報公約不時規定的時間,並且如果沒有該公約中關於此主題的規定,儲存期限應為國際電報條例不時規定的時間,並且這些登記簿和資訊檔案應向部長或其授權人員在持證人總部開放,位於 ,在每天上午 10 點至下午 5 點之間,除了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或一般假期之外。
16. 部長或任何授權官員可以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經許可的船舶站,以檢查,並可以檢查安裝在該站或正在該站的任何用於透過無線電報傳送和接收資訊的安裝,以及安裝在該站的所有其他電報儀器和裝置,以及該安裝和電報儀器的工作和使用情況。
17. 持證人應在與許可證相關的船舶上攜帶許可證的印刷件或影印件,該影印件由授權官員簽字認證為真實影印件,以及部長為使持證人能夠根據 1912 年無線電報公約與海岸電臺進行通訊而規定的檔案。
18. (1) 持證人應向部長支付因本協議授予的許可證而產生的費用,每年一英鎊。
(2) 本許可證項下應付的費用應在許可證頒發前支付,許可證續展時應付的費用應在續展前支付。
19. 除經部長或任何授權人員書面同意外,被許可人不得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許可證授予的許可證權利或許可權,也不得允許任何其他人或機構參與本許可證權利或許可權的利益。
20. (1) 如果和只要出現緊急情況,為了公共服務需要,陛下政府必須控制透過許可安裝的無線電報資訊傳輸,那麼任何陛下皇家海軍戰艦指揮官都有權接管許可安裝或其任何部分,
以陛下名義並代表陛下,用於陛下的服務,並在此基礎上用於該指揮官認為合適的普通服務。在這種情況下,該指揮官授權的任何人員可以進入安裝了許可安裝的任何船舶,並接管該安裝,並按上述方式使用它。
(2) 在上述情況下,任何此類指揮官可以代替接管許可安裝,指示並授權他認為合適的人員接管許可安裝的全部或部分資訊的傳輸控制權,並按他指示的方式進行。這些人員可以進入安裝了任何裝置的船舶,或者該指揮官可以指示被許可人向他或他授權的任何人員提交透過許可安裝傳輸或到達的所有資訊,或任何類別或類別的此類資訊,停止或延遲任何資訊的傳輸,或將資訊傳遞給他或他的代理人,並總體上遵守該指揮官可能規定的關於資訊傳輸的所有指示,被許可人應服從並遵守所有這些指示。
(3) 被許可人有權因本條款授予的權力行使而導致的許可安裝的任何損壞獲得合理的賠償。
21. 在以下任何情況下:—
(a) 如果被許可人應向部長支付的任何款項在應支付日期後的一個日曆月內仍未支付;
(b) 如果被許可人違反、未遵守或未履行本協議中包含的任何條款(除付款條款外)或條件,且應由被許可人遵守和履行;或
(c) 如果被許可人未能遵守《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當時生效的任何規定,
那麼,在任何此類情況下,部長可以透過書面通知撤銷和終止本協議,以及本協議中授予的許可證、權利和許可權,由此,本協議以及上述許可證、權利和許可權應完全終止、失效併成為無效,但不妨礙部長根據本協議中被許可人一方的條款而已經獲得或以後獲得的任何訴訟權利或救濟。
22. 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建立、擴充套件、維護和執行任何電報通訊系統(無論是與本許可證中許可的系統類似還是其他系統),以及部長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損害或影響部長不時與任何個人或機構就電報(無論是與本許可證中許可的電報類似還是其他電報)的工作和使用或透過無線電報或其他方式在英聯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聯邦控制的任何領土進行資訊傳輸達成協議或授予許可證,以及部長認為合適的任何條款。並且(除非在本許可證中明確規定),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授權被許可人行使部長根據《1901-1916 年郵政和電報法》或《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獲得或獲得的任何權利或許可權。
23. 部長根據本協議應給出的任何通知、請求或同意(無論是否明確表示為書面)可以由部長或任何授權人員簽署,並可以透過將該通知以掛號信寄往被許可人在英聯邦內通常或最後已知的住所或營業場所進行送達。被許可人根據本協議應給出的任何通知可以透過將該通知以掛號信寄往英聯邦內秘書的官方地址進行送達。
許可安裝的詳細資訊。
| 1. | 2. | 3. | 4. | 正常訊號範圍(海里)。 | 裝置型別。 | 功率。 | 10. | |||
| 建立無線電臺的船舶名稱。 | 《無線電報公約》規定的船舶類別。 | 提供的服務型別。 | 服務時間。 | 5. | 6. | 7. | 8. | 9. | 如果使用交流發電機,每秒的迴圈次數。 | |
| 夜間。 | 白天。 | 無線電報系統和發射系統的特性。 | 波長(米)。 | 電源和最大輸出功率。傳輸裝置的最大功率。 | ||||||
緊急安裝的詳細資訊:—
其他詳細資訊:—
本許可證無線電臺授權使用的完整連線方案。
這張圖是純粹的示意圖,它顯示了發射機和接收機授權使用的電路。
| 由當時管理《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會議成員簽署、蓋章和交付。 | (l.s.) |
| 由被許可人在下列人員見證下籤署、蓋章和交付 | (l.s.) |
費用 £1。
表格 3。
澳大利亞聯邦。
郵政總長部。
無線電報法 1905-1919.
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第5條及《無線電報規章》賦予郵政總長的權力和職權,特此向 M 頒發許可證,允許其在 建造無線陸地電臺,並從本許可證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歷月內運營該電臺。該電臺的建造和運營應符合上述規章的規定,並根據本許可證有效期內的修訂情況及時更新。
在本許可證有效期內,該電臺的建造和運營還應遵守郵政總長或經郵政總長書面授權的任何官員不時釋出的進一步限制和條件。
奉郵政部長指示,
電報和無線電首席經理。
日期
授權電臺清單。
1. 許可證號 過期日期
2. 電臺位置
3. 電臺所在地產所有者姓名
4. 電力來源和發射機最大功率
5. 正常航海里程(海里)—
(a) 白天
(b) 夜晚
6. 無線電報系統,包括髮射系統的特性
7. 天線型別
8. 波長(米)(正常波長已加下劃線)。
9. 允許通訊的電臺
10. 服務時間
11. 服務收費
被許可人簽名
日期
費用 £1。
表格4
澳大利亞聯邦。
郵政部長部。
無線電報法 1905-1919.
廣播電臺許可證。
[edit | edit source]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第5條及《無線電報規章》賦予郵政總長的權力和職權,特此向 (姓名) (地址) 頒發許可證,允許其在 ,建造A/B類廣播電臺,並從本許可證簽發之日起五年內運營該電臺。該電臺的安裝和運營應符合上述規章的規定,並根據本許可證有效期內的修訂情況及時更新。
本許可證由現任負責管理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行政委員會成員簽署、蓋章並交付。
本人同意在上述條件下接受本許可證。
本許可證由被許可人簽署、蓋章並交付,見證人:—
授權電臺清單。
| 1. 許可證號 | 有效期至 | |
| 2. 被許可人姓名 | ||
| 3. 電臺位置 | ||
| 4. 發射機型別 | 功率 | 瓦 |
| 5. 接收機型別 | ||
| 6. 工作波長 | 呼號 | |
| 7. 發射機和接收機的電路圖:— | ||
A類收費15英鎊。
B類收費5英鎊。
表格5。
澳大利亞聯邦。
郵政部長部。
無線電報法 1905-1919.
廣播收聽者許可證—普通/特殊。
[edit | edit source]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第5條及《無線電報規章》賦予郵政總長的權力和職權,特此向 頒發許可證,允許其在 建造並運營廣播收聽者電臺,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至 結束。該電臺的安裝和運營應符合上述規章的規定,並根據本許可證有效期內的修訂情況及時更新。
特此確認被許可人已支付 的許可證費用。
被許可人同意遵守上述規章中規定的許可證條件,並在許可證續期費用到期時支付相應的續期費用。
奉郵政部長指示,
郵政局長
日期
被許可人簽名
日期
注意:本許可證僅從上述日期起有效期為12個月。任何延長有效期均需獲得新的許可證或續期許可證。
未經許可運營接收機處罰:不超過20英鎊。
由於對接收機的建造沒有限制,因此請被許可人在操作包含反向耦合(回饋耦合)的接收機時格外小心,避免干擾附近接收機。任何此類干擾均違反規章規定。
表格6。
澳大利亞聯邦。
郵政部長部。
無線電報法 1905-1919.
廣播收聽者許可證—臨時。
[edit | edit source]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第5條及《無線電報規章》賦予郵政總長的權力和職權,特此向 頒發許可證,允許其在 建造並運營廣播收聽者電臺,有效期為 周,至 結束。該電臺的安裝和運營應符合上述規章的規定,並根據本許可證有效期內的修訂情況及時更新。
特此確認被許可人已支付 的許可證費用。
被許可人同意遵守上述規章中規定的許可證條件。
奉郵政部長指示,
郵政局長
日期
被許可人簽名
日期
————
注意:本許可證僅從上述日期起有效期為 周。任何延長有效期均需獲得新的許可證。
未經許可運營接收機處罰:不超過20英鎊。
由於對接收機的建造沒有限制,因此請被許可人在操作包含反向耦合(回饋耦合)的接收機時格外小心,避免干擾附近接收機。任何此類干擾均違反規章規定。
表格7。
澳大利亞聯邦。 編號
郵政部長部。
無線電報法 1905-1919.
經銷商許可證。
[edit | edit source]根據1905-1919年《無線電報法》第5條及《無線電報規章》賦予郵政總長的權力和職權,特此向 ,頒發許可證,允許其
(a)經營無線電裝置,以及
(b)建造並運營無線電臺(僅接收)用於演示目的,
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至
被許可人銷售、租賃或處置無線電裝置,以及安裝和運營上述電臺,應符合上述規章的規定,並根據本許可證有效期內的修訂情況及時更新。
特此確認被許可人已支付 的許可證費用。
被許可人同意遵守上述規章中規定的許可證條件,並在許可證續期費用到期時支付相應的續期費用。
奉郵政部長指示,
郵政局長
被許可人簽名
日期
注意 - 本許可證僅從上述日期起生效十二個月。 任何額外期限,必須獲得新的許可證或延期許可證。
違反無線電裝置或未經許可操作無線電臺的處罰:不超過 20 英鎊的罰款。
由於對接收機的建造沒有限制,因此請被許可人在操作包含反向耦合(回饋耦合)的接收機時格外小心,避免干擾附近接收機。任何此類干擾均違反規章規定。
表格 8。
澳大利亞聯邦。
郵政部長部。
無線電報法 1905-1919.
根據 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第 5 條和無線電報條例賦予郵政總長的權力和授權,許可證授予 M 在 , 建立一個實驗無線電臺,並從本許可證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運營該電臺。 該電臺的建立和運營應按照上述條例的規定執行,並應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內不時修訂,並應遵守郵政總長或郵政總長書面授權的任何官員不時釋出的進一步限制和條件。
奉郵政部長指示,
電報和無線電首席經理。
日期
授權電臺清單。
1. 許可證號 有效期至
2. 許可證持有人姓名
3. 電臺位置
4. 接收機型別 許可證持有人簽名
日期
除非特別背書,不得用於發射。
由於對接收機的建造沒有限制,因此請被許可人在操作包含反向耦合(回饋耦合)的接收機時格外小心,避免干擾附近接收機。任何此類干擾均違反規章規定。
表格 9。
澳大利亞聯邦。
郵政部長部。
無線電報法 1905-1919.
根據 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第 5 條和無線電報條例賦予郵政總長的權力和授權,許可證授予 M 建立一個無線電行動式電臺,其具體情況見附件,並從本許可證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運營該電臺。 該電臺的建立和運營應按照上述條例的規定執行,並應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內不時修訂,並應遵守郵政總長或郵政總長書面授權的任何官員不時釋出的進一步限制和條件。
經郵政總長授權。
電報和無線電首席經理。
日期
授權電臺清單。
1. 許可證號 有效期至
2. 允許運輸和操作無線電臺的區域
3. 允許通訊的電臺
4. 獲准使用發射裝置的描述
5. 獲准使用接收裝置的描述
6. 波長
7. 允許用於發射機的最大能量
被許可人簽名
日期
費用 £1。
表格 10。
澳大利亞聯邦。
郵政部長部。
無線電報法 1905-1919.
根據 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第 5 條和無線電報條例賦予郵政總長的權力和授權,許可證授予 M 在名為 的飛機上建立無線電飛機電臺,用於 服務,並從本許可證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運營該電臺。 該電臺的建立和運營應按照上述條例的規定執行,並應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內不時修訂,並應遵守郵政總長或郵政總長書面授權的任何官員不時釋出的進一步限制和條件。
奉郵政部長指示,
電報和無線電總經
日期
授權電臺清單。
1. 許可證號 . 有效期至
2. 飛機使用的服務或地點
3. 電源來源和發射機最大功率
4. 正常航程(海里)—
(a) 白天
(b) 夜晚
5. 無線電報系統,包括髮射系統的特性
6. 波長(米)(正常波長用下劃線標出)
7. 每字電報費
8. 允許通訊的電臺
9. 執行的服務性質
被許可人簽名
日期
費用 £1。
澳大利亞聯邦。
證書號
表格 11。
郵政總長頒發。
一級。
茲證明,根據《國際無線電報公約》和 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規定, 先生參加了無線電報考試,並在以下方面通過了考試:
(a) 裝置調整及其工作原理的知識,
(b) 以每分鐘不少於 20 個單詞的速度進行發射和聲音閱讀,以及
(c) 關於交換無線電報業務的條例的知識。
考生精通以下系統:
茲亦證明,持證人已作出合法宣告,承諾將保守通訊秘密。
認證官員簽名 —
電報和無線電首席經理。
郵政總長部門秘書。
(日期)。
持證人簽名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注意 - 本證書可根據部長的決定進行背書或撤銷,以處理持證人行為不端或違反條例的情況。 除非被撤銷,否則該證書將繼續有效,只要 1912 年在倫敦簽訂的無線電報公約的條例仍然有效。
發行費,5 先令。
表格 12。
澳大利亞聯邦。
證書號
郵政總長頒發。
二級。
茲證明,根據《國際無線電報公約》和 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規定, 先生參加了無線電報考試,並在以下方面通過了考試:
(a) 裝置調整及其工作原理的知識;
(b) 以每分鐘十二到十九個字的速度透過聲音傳送和接收(五個字母算一個字);以及
(c) 適用於無線電報通訊交換的規定。
考生精通以下系統:
茲亦證明,持證人已作出合法宣告,承諾將保守通訊秘密。
認證官員簽名 —
電報和無線電首席經理。
郵政總長部門秘書。
日期
持證人簽名—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注意:如果持證人有違反行為或違反規定,部長可自行決定對該證書進行背書或撤銷。除非被撤銷,否則只要 1912 年在倫敦締結的無線電報公約的規定繼續有效,該證書也將繼續有效。
簽發費,5s
澳大利亞聯邦 表格 13
無線電報操作員資格證書。
[edit | edit source]郵政總長頒發。
茲證明,根據 1912-1920 年《航海法》的規定,先生 已透過無線電報考試,並—
(a) 能夠接收並理解無線電報遇險訊號和警報訊號;以及
(b) 對他需要值班的裝置有足夠的瞭解,能夠透過蜂鳴器或其他簡單測試來判斷裝置是否處於接收訊號的正常狀態。
茲再次證明,持證人已宣告將保守通訊秘密。
考試官簽名—
因此授權該證書持有人執行無線電報操作員的職責。
郵政部長代表署理秘書。
日期—
持證人簽名 —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考試和簽發費,5s。
證書號
澳大利亞聯邦,
業餘無線電操作員資格證書。
[edit | edit source]郵政總長頒發。
表格 14。
茲證明,根據 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的規定,先生 已透過無線電報考試,並在以下方面合格—
(a) 以每分鐘不少於十二個字的速度傳送和接收(透過聲音)摩爾斯訊號;
(b) 低功率裝置的調整和操作以及其工作原理的知識,以及
(c) 對國際無線電報公約規定的主要縮寫和規定的瞭解;
因此有資格根據上述規定操作實驗站。
茲再次證明,持證人已作出法定宣告,將保守商業和國防無線通訊秘密。
認證官員簽名 —
無線電檢查員。
電報和無線電首席經理,
郵政部長代表署。
日期 192
持證人簽名—
出生日期和地點—
注意:如果持證人有違反行為或違反規定,部長可自行決定對該證書進行背書或撤銷。除非被撤銷,否則只要根據 1905-1919 年《無線電報法》簽發該證書的規定繼續有效,該證書也將繼續有效。
簽發費,2s. 6d.
澳大利亞聯邦 表格 15.
關於無線通訊秘密的法定宣告。
(1) 這裡填寫作出宣告人的姓名、地址和職業。
我,(1) 住在 的 在 州,莊嚴地並真誠地宣誓如下:
1. 我將嚴格保守所有透過我手中傳遞或在我執行所委託的無線電報或電話職責時知悉的無線電報或電話或其他通訊的秘密。
2. 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除經授權的澳大利亞聯邦官員或合格的法庭外)透露或利用任何因許可的安裝而知悉的資訊。如果我在獲得許可進行商業無線電通訊的電臺擔任操作員,我不會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有關此類資訊或通訊的資訊,除非是這些資訊或通訊的接收者,或澳大利亞聯邦的任何授權官員或我僱主的授權官員。
3. 我不會發送或造成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傳送任何接收到的待發送的資訊,或傳遞或造成傳遞任何透過無線電報或電話接收到的資訊,除非該資訊已獲得當時管理 1905-191 年《無線電報法》的部長或由其正式授權批准的資訊傳遞。
我根據 1911 年《法定宣告法》作出此莊嚴宣告,真誠地相信其中所述內容在各個方面都是真實的。
(2) 作出宣告人簽名。
(2)
宣誓於 的 192
在我面前,
(3) 作出宣告的接收人簽名。
(3)
(4) 這裡填寫宣誓接收人的頭銜。
(4)
注意:任何蓄意在法定宣告中作出虛假陳述的人均構成可公訴罪,可被處以有期徒刑,可判處有期徒刑,最高可達四年。
注意:該宣告須在治安法官或宣誓專員面前簽署,並送交墨爾本郵政部長代表署電報和無線電首席經理。
表格 16。
表格 16
[卡片正面.]
|
澳大利亞聯邦 安裝和操作“行動式/航空站無線電裝置的授權卡 經郵政部長授權簽發。 |
[卡片內側.]
郵政部長代表署,
無線電部門,墨爾本,
日期
持卡人,先生
地址
| 經郵政部長授權安裝和操作無線電報裝置,用於接收和傳送,地點為 從 到 ,根據許可證編號 授予 電報和無線電首席經理。 |
此卡須在所有行動式或航空站安裝無線電報裝置時隨身攜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