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精通 FYLSE/民事訴訟大綱
外觀
存在關於實質內容的有效終審判決。
判決已作出。上訴已結束。
先前訴訟已被實際訴訟或可以被訴訟。
相同的原告和相同的被告是先前案件和後續案件中的當事人(或參加人)。
法庭判決的動議可以在原告證據結束時或所有證據結束時提出。如果任何合理的人都無法對審判結果產生分歧,則該動議將被批准。
任何在聯邦法院起訴索取損害賠償的原告都有權接受陪審團審判。如果訴訟涉及衡平法,則沒有陪審團審判權。
聯邦法院必須使用聯邦程式法和州實質法。
帕姆是 X 州的居民,在 X 州的州法院起訴丹科公司,該公司在 Y 州擁有主要營業地。該訴訟索取 90,000 美元的損害賠償,聲稱丹科公司違反了向帕姆供應紙製品的合同,帕姆為此預付了 90,000 美元。在她的起訴書中,帕姆要求陪審團審判。X 州法律規定,低於 200,000 美元的合同糾紛必須由法官審理。—Q02#1
在強制合併當事人下,法院將檢視該當事人是否為必要的當事人。如果法院無法在沒有該當事人的情況下給予完整的救濟,或者存在該缺席者會受到損害的危險,可能會產生不一致的判決,或者可能會出現雙重責任的可能性,那麼該當事人就是必要的。
不可缺少的當事人是其加入將破壞多元化的當事人。
如果法院對某事具有管轄權,則法院也可以對與原始訴訟構成相同案件或爭議的其他訴訟行使補充管轄權。相同的案件或爭議意味著這些訴訟源於同一交易或事件,並源於共同的操作事實核心。
如果即使沒有錯誤,也沒有合理的懷疑案件的結果會不同,那麼該錯誤就是無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