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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精通 FYLSE/公司概論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公司成立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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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只對他們採納的公司成立前合同承擔責任。發起人不會免除公司成立前合同的責任,直到存在一項由所有當事方同意免除發起人個人責任的協議。

在公司成立之前,Molly(合夥人)代表 Dryco 與裝置公司(“EC”)簽訂了一份合同,以無擔保信貸購買一臺環保烘乾機,價格為 100,000 美元。EC 瞭解到 Dryco 尚未成立。EC 在公司成立一週後交付了烘乾機,Dryco 隨後使用它並按月付款。

Dryco 已經按照所有法定要求成立,Molly 和 Ruth 在 Dryco 存在的整個時期都遵守了所有公司形式。然而,在公司成立一年後,Dryco 變得無力償債並解散。

—F05Q3

股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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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

SEC 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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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規則禁止在全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擁有超過 1000 萬美元資產和 500 名股東的上市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 10% 股東在不到 6 個月的時間內購買和出售或出售和購買公司股票。

SEC 10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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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使用州際商務的工具
  2. 虛假陳述重大事實和內幕交易
  3. 與證券買賣有關
  4. 惡意
  5. 另一方對該人的依賴

洩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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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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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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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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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必須像在這種情況下的任何謹慎人一樣行事。

商業判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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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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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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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行動僅在法定人數的董事會出席的情況下進行投票時才有效。法定人數通常定義為超過一半的董事——在本例中,為 7 名董事中的 4 名。然而,只有 3 名董事出席。在一個公司的章程中,公司可以設定較低的法定人數,只要它超過董事人數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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