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 FYLSE/刑事程式大綱
美國憲法的前八條修正案透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式條款適用於各州。兩個例外是陪審團起訴權和合理保釋權。
要提出第四修正案的申訴,首先必須有政府行為。
Paula,另一名警官,在街上發現了 D,以攻擊和毆打罪逮捕了他並搜查了他...—F06Q6
(警官)用拔出的手槍(槍口朝下)靠近 D。他解釋了靠近的原因,銬住了 D,並打開了公文包。—F04Q1
被告必須具有起訴資格才能挑戰政府行為,即被告對被扣押的物品或被搜查的地方有合理的隱私期望。
(警官)搜查了他,在他的口袋裡發現了可卡因。—F06Q6
除非警官有進行搜查的合理懷疑,並且搜查得到有效逮捕令的支援,否則搜查是不合理的。
警官可以在合法拘留逮捕後搜查嫌疑人。
(D 毆打了警官 O)第二天,由於 O 對 D 的精確描述,P,另一名警官,在街上發現了 D,以攻擊和毆打罪逮捕了他(有合理懷疑的逮捕令合法逮捕)並搜查了他...—F06Q6
(警官)用拔出的手槍(槍口朝下)靠近 D。他解釋了靠近的原因,銬住了 D,並打開了公文包。公文包裡只有銀行搶劫案中使用的標記貨幣。—F04Q1
(警官)要求司機在繼續行駛前短暫下車。警官解釋了程式並問道:“請你下車好嗎?” 認為自己別無選擇,Dan 說,“好吧。” Dan 下車後()。—J12Q6
第二天,當 Dan 駕車時,他在酒駕檢查站被一名警官攔下,警官攔下了所有車輛,並要求司機在繼續行駛前短暫下車。警官解釋了程式並問道:“請你下車好嗎?” 認為自己別無選擇,Dan 說,“好吧。” Dan 下車後,—J12Q6
只要登記搜查是在逮捕後進行的,並且符合警局的常規做法,就是有效的。最高法院已經裁定,例行登記搜查等行政搜查是為了安全和確保嫌疑人個人物品不會丟失而進行的,不受第四修正案的約束。如果是這樣,搜查不需要合理懷疑,也不需要合理的懷疑。
警官 Ottis 以持有贓物(即槍支)的罪名逮捕了 Don。在登記搜查期間,另一名警官在 Don 的口袋裡發現了可卡因。—J10Q5
Terry 攔截和搜身允許警官在有合理的懷疑嫌疑人可能攜帶武器和危險的情況下對嫌疑人進行搜查。合理的懷疑需要更多證據,而不是午餐,而是需要一組可以表達的證據,這些證據表明有犯罪活動正在進行。
警官 Otis 拍了拍 Don 的衣服,找到了槍,沒收了槍,然後釋放了 Don。—J10Q5
一般規則是,為了使檢查站不受第四修正案保護範圍的限制,必須出於除警察調查犯罪活動以外的目的。非歧視性檢查站通常檢查所有透過的人,或者其他平等的規則,例如每三個透過的人檢查一個。
在回家途中,Don 必須經過一個警察檢查站來檢查是否有違禁品。—J10Q5
第二天,當他在開車時,Dan 被一名警官在酒駕檢查站攔下,警官在檢查站攔下了所有車輛,並要求司機下車短暫離開,然後繼續行駛。—J12Q6
被告享有第五修正案反自證罪特權,包括在被告未放棄其律師權利的情況下,有權獲得律師。此權利在發生任何羈押中警察訊問時生效。
反自證罪權利僅適用於刑事案件,最高法院裁定,它也可能在民事、行政和立法程式中被主張。該權利幾乎適用於法律程式的各個階段,包括大陪審團聽證會、初步調查、審前動議、發現程式和審判本身。
州法律規定,煽動鬥狗或明知收費而參加鬥狗均屬重罪。Dispatch 報社記者 Ruth,Dispatch 是該市唯一的報紙,以顧客身份假裝參加了一場有組織的鬥狗,並支付了入場費。她用隱蔽的相機拍攝了 30 多張該事件的照片。後來,她在 Dispatch 上發表了一篇關於該事件的文章,沒有透露任何其他在場人員的姓名,但配了一張她拍攝的照片,照片中兩隻狗正在進行血腥的致命搏鬥。隨後,市警察詢問 Ruth 是否知道參加非法鬥狗人員的姓名,並要求提供她所有未發表的照片,以便嘗試識別鬥狗組織者和參加者。在 Dispatch 報社的支援下,Ruth 斷然拒絕了警察的要求。—J00Q4
當一個理智的人會認為他不能自由離開時,被告即處於羈押狀態。
(警察 Paula 以毆打罪逮捕了 Deft。)—F06Q6
他解釋了其接近的原因,戴上手銬,打開了公文包。公文包裡只有銀行搶劫案中拿到的標記鈔票。警官對 Dave 說:“我知道你是搶劫銀行的人。霰彈槍在哪裡?” Dave 隨後指向附近的垃圾桶,他在那裡藏了霰彈槍,說道:“我一直都知道我會被抓到。”—F04Q1
只要警察發表可能引出不利陳述的言論,就構成訊問。
Paula 沒有對他(被告)進行訊問。但是,在為 Deft 指定律師之前,Paula 將他安排到了排隊認人中。—F06Q6
他解釋了其接近的原因,戴上手銬,打開了公文包。公文包裡只有銀行搶劫案中拿到的標記鈔票。警官對 Dave 說:“我知道你是搶劫銀行的人。霰彈槍在哪裡?” Dave 隨後指向附近的垃圾桶,他在那裡藏了霰彈槍,說道:“我一直都知道我會被抓到。”—F04Q1
他的言論內容不具有證詞性質,因為他沒有表達自己的想法、意見、觀察或知識,這些都是證人會做的事情。
然而,他已申請允許朗讀一篇由法官選擇的報紙文章,—F04Q1
警官對 Dave 說:“我知道你是搶劫銀行的人。霰彈槍在哪裡?” Dave 隨後指向附近的垃圾桶,他在那裡藏了霰彈槍,說道:“我一直都知道我會被抓到。”—F04Q1
Dave 被指控犯有搶劫罪。他選擇在審判中不作證。然而,他已申請允許朗讀一篇由法官選擇的報紙文章,無需宣誓作證或接受交叉盤問,以證明他沒有口音。—F04Q1
如果被告明知、自願、並理智地放棄了其權利,則放棄米蘭達權利是有效的。
第二天,Paula 對沒有律師的 Deft 做了適當的米蘭達警告,獲得了放棄,並對他進行了訊問。他承認打了 Oscar。—F06Q6
第五修正案的保護要求,在對任何處於政府官員羈押中的人員進行訊問之前,必須向他們提供米蘭達警告。在獲得任何可能被用於法庭對抗該人的陳述之前,必須放棄米蘭達權利,即保持沉默的權利和獲得律師的權利。米蘭達權利並非特定於罪行的。如果一個人合理地認為自己不能自由離開,則該人處於羈押狀態。訊問的定義是指可能引出不利陳述的行為或言論。
米蘭達權利保護免受脅迫供認。
但是,如果由於緊急情況的需要,法院允許警官在沒有給出米蘭達警告的情況下詢問嫌疑人武器的位置。
警官對 Dave 說:“我知道你是搶劫銀行的人。霰彈槍在哪裡?” Dave 隨後指向附近的垃圾桶,他在那裡藏了霰彈槍,說道:“我一直都知道我會被抓到。”—F06Q6
被告還享有第六修正案律師權利,該權利在被告被指控犯罪後生效。被告的第六修正案律師權利適用於所有指控後的程式。
Deft 隨後被指控犯有毆打警察罪和持有可卡因罪。此後,他被提審。—F06Q6
Don 被指控犯有一級謀殺罪。—F03Q3
被告有權在起訴/提審後訴訟的所有關鍵階段獲得律師。雖然法院裁定,根據第六修正案,排隊認人屬於“關鍵階段”,但此律師權利不適用於照片認人,照片認人不被視為對抗性程式。
但是,在為 Deft 指定律師之前,Paula 將他安排到了排隊認人中。Oscar 指認 Deft 是他的襲擊者。Deft 隨後被指控犯有毆打警察罪和持有可卡因罪。—F06Q6
當 Wes 和一名警官走進法院時,他遇到了 Don 和他的律師。在警官沒有提出任何要求的情況下,Wes 告訴警官他認出 Don 是兇手。Don 的律師被告知 Wes 對警官的陳述、陳述的背景以及警官在審判中預期的證詞,即 Wes 以這種方式認出了 Don。—F03Q3
第六修正案規定每個被告都有權獲得迅速審判。第六修正案透過將其納入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式條款而適用於各州。迅速審判權在指控後生效。被告是否獲得了迅速審判取決於對所有情況的綜合分析。
2003年1月3日,法院在丹反對的情況下,批准了檢察官的要求,將審判延期至2003年9月1日,因為檢察官已經安排了度假遊輪旅行、全州檢察官會議以及一些法律教育課程。2003年9月2日,丹提出動議,要求駁回指控,理由是違反了美國憲法賦予他的快速審判權。—J04Q1
本規則禁止引入違反被告第四、第五和/或第六修正案權利而獲得的證據。違反本規則獲得的證據在審判中不可採納,但可用於彈劾。
所有透過利用非法獲取的證據而獲得的證據在審判中同樣不可採納(王孫訴美國)。法院並未輕易將毒樹果實原則應用於因米蘭達違規而產生的證據。
獨立來源原則使證據可採納,因為警察有另一種合法的途徑來發現證據。
不可避免的發現原則使證據可採納,因為警察當局最終會透過調查發現證據。
如果警察證明唐的自由意志干預行為導致了對可卡因的發現,那麼這也有可能導致可卡因的證據可採納。
如果警察能夠證明導致汙染消退的因素,汙染消退原則將承認被不當扣押的證據。
被告的認罪必須是明智的和自願的。認罪的形式要求法官必須告知被告:(1)最高可能刑期;(2)法定最低刑期;(3)他有權進行陪審團審判;(4)他有權認罪。
在監獄裡,唐喝了一些自制的酒。因此,當他與律師一起出庭時,他的言語含糊不清。法院告知唐,如果他放棄審判權,法院將接受他的認罪並讓他離開。唐同意並認罪。隨後,他提出撤銷認罪的動議,但法院駁回了該動議。—J10Q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