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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精通 FYLSE/遺囑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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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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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加州法律,如果遺囑是在加州法律、遺囑執行地所在州的法律、立遺囑人住所地所在州的法律或立遺囑人國籍所在國的法律下執行的,則該遺囑在州外也是有效的。

1996 年,漢克與他的第二任妻子萬達結婚。此後,漢克仍在 X 州居住,他執行了一份遺囑
—J04Q3

有效的正式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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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遺囑人年滿 18 週歲且神志清醒,具有必要的遺囑意願,在 2 位見證人面前簽署遺囑,並且見證人瞭解該檔案是立遺囑人的遺囑,並在遺囑上籤署,則該遺囑有效。

泰斯是一位寡婦,有兩個成年子女:薩姆,泰斯與他關係疏遠,還有唐娜,泰斯非常愛她。1992 年,泰斯有效地執行了一份包含以下條款的打字遺囑

A. 我所有的 Bigco 股票留給我的朋友,弗雷德。

B. 我遺產的剩餘部分留給我的女兒,唐娜。

—J96Q6

見證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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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則是,受益人不能被視為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以證明遺囑。但是,如果見證人被認定有利害關係,這不會影響遺囑的有效性。相反,這僅僅意味著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只能獲得他無遺囑繼承時應得的遺產份額(即他的法定繼承份額)。

根據加州法律,信託的受託人不被視為遺囑的受益人。相反,受託人是受託人,而不是以個人身份從遺囑中獲得贈與。

2004 年,湯姆認為自己需要為殘疾老人做更多的事情,他請莉莉打一份新的遺囑,並告訴她他會負責執行它。她打好了遺囑,包括湯姆口述的條款。然後他請莉莉把兩名工作人員叫到他的房間,作為見證人。第一名工作人員到達並在場後,湯姆解釋了這份檔案的目的,然後在檔案末尾簽署了自己的名字。第一名工作人員隨後在檔案上籤署了自己的名字作為見證人,然後離開了房間。緊隨其後,第二名工作人員進入湯姆的房間,並在檔案上迅速簽署了自己的名字作為見證人。莉莉在湯姆或工作人員簽署姓名時不在場。2004 年的檔案中寫道:“
—06Q

泰斯把這份遺囑帶到鄰居威特的家裡,在威特面前宣告這是她的遺囑,並在遺囑上簽字。威特隨後在遺囑上簽字作為見證人,雖然他不知道遺囑的內容。

泰斯接著把遺囑帶到鄰居內斯的家裡,讓內斯“見證這張紙”。內斯在遺囑上簽字作為見證人,雖然他不知道那是份遺囑。|J96Q6}}

她簽字和註明日期時,沒有人在場,因此沒有人作為見證人簽署她的簽名。
—F11Q1
(在執行遺囑時,)泰德向簡和黛特展示了他在檔案上的簽名,並說,“這是我遺囑上的簽名。你們兩個願意做見證人嗎?”簡簽署了自己的名字。黛特正要簽署時,她的手機響了,通知她有緊急情況,於是她立即離開了。第二天,泰德見到了黛特。他帶著自己的遺囑,讓黛特簽字。她簽了。
—J13Q5
遺囑將漢克遺產的剩餘部分留給萬達,如果她在他之後還活著。(...)萬達是遺囑的兩名見證人之一。
—04Q

有效的親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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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加州遺囑法典 § 6111,親筆遺囑,無論是否見證,如果簽名和主要條款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則有效。

特蕾莎親筆書寫了遺囑的補充檔案。
—J02Q1
泰德執行了一份遺囑。除了底部見證人的簽名外,遺囑完全是泰德親筆書寫並由泰德簽署的。
—J01Q6
(泰斯)去了一家辦公用品店,拿了一份預印遺囑表格,並用自己的筆跡填寫了以下內容
—F11Q1
2012 年,泰德用自己的筆跡寫道,“我與伯莎結婚,遺囑中所有關於‘我的妻子’的條款均指伯莎。”他註明了日期並在檔案上簽字。
—J13Q5

立遺囑人在執行遺囑時必須具有能力,才能使遺囑有效。能力要求:(1)立遺囑人必須年滿 18 週歲;(2)立遺囑人必須理解其遺產的自然繼承人;(3)立遺囑人必須理解財產的性質和價值;(4)立遺囑人必須理解自己在立遺囑。

在(執行遺囑)時,她(立遺囑人)對處方止痛藥上癮,也是個酒鬼。
—F11Q1
維爾瑪是一位神志清醒的年邁寡婦,將 100 萬美元存入信託基金。
—08Q

妄想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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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立遺囑人在執行遺囑時具有能力,如果(1)立遺囑人有錯誤的信念;(2)該信念是由於思想病態造成的;(3)沒有證據支援該信念;(4)該信念影響了 w,則遺囑的受影響部分將無效。

遺囑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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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在立遺囑人有生之年是可以自由撤銷的。遺囑可以透過明示或默示方式撤銷。明示撤銷要求立遺囑人使用語言清楚地表明,後遺囑撤銷了原遺囑。如果後遺囑與前遺囑相矛盾,並且後遺囑將立遺囑人全部財產實質性地遺贈給他人,則遺囑可以被默示撤銷。遺囑可以透過物理行為或執行後遺囑的方式撤銷。

透過物理行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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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加州遺囑法典 § 6120,遺囑被燒燬、撕毀、取消、塗抹或銷燬,並帶有撤銷遺囑的意圖和目的,則被撤銷。

泰斯去世後,兩份遺囑都在她的保險箱中被找到。1992 年的遺囑在所有頁面上都畫了一個大大的“X”。1995 年的遺囑完好無損。
—J96Q6
湯姆於 2002 年去世。遺囑和補充檔案在他的保險箱中被找到。遺囑完好無損,但補充檔案在文字上用湯姆的筆跡寫著“無效”,並在後面是湯姆的簽名。
—03Q6

引證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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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遺囑法典第 6130 條規定,在遺囑執行時存在的書面檔案,如果遺囑的語言表明了這種意圖並充分描述了該書面檔案以便於識別,則可以被引用並納入遺囑。

附錄是對現有遺囑的補充,該遺囑按照遺囑法典的規定以完整的形式執行,它僅撤銷先前遺囑中不一致的條款,並增加新的條款。附錄和先前遺囑均有效,並被視為在附錄日期執行。

1998 年,湯姆執行了一份有效的遺囑。遺囑的處置條款規定
1. 向我的朋友艾爾支付 100,000 美元。
2. 我的榆樹街上的住宅贈予我的妹妹貝絲。
3. 我的 OmegaCorp 股票贈予我的兄弟卡爾。
4. 我的遺產剩餘部分贈予州立大學 (SU)。

1999 年,湯姆(立遺囑人)與艾爾發生爭執,並執行了一份有效的附錄,該附錄明確撤銷了遺囑的第 1 條,但未做其他修改。

—03Q6
2012 年,泰德親筆寫道:“我與伯莎結婚,遺囑中所有關於‘我的妻子’的描述均指伯莎。”他簽署並註明了日期。
—J13Q5

依賴性相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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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遺囑人因錯誤地認為其財產的另一種處置方式將是有效的,而如果沒有這種錯誤,他不會撤銷遺囑時,依賴性相對撤銷原則(DRR)適用。

湯姆的遺囑作出了以下處置
第 1 條:我將 10,000 美元留給我的朋友弗蘭克。
第 2 條:我將我擁有的 Beta Corp 公司股票留給我的朋友弗蘭克。
第 3 條:我將 80,000 美元留給我的妹妹蘇的後裔。
第 4 條:我將我的遺產剩餘部分留給我的妻子。

第 1 條中的 10,000 美元數字被劃掉了,湯姆親筆在 10,000 美元數字上方手寫了 12,000 美元。在湯姆手寫的 12,000 美元旁邊,他手寫了“好的。02/15/02”。

—F07Q4
我 hereby revoke all prior wills.(Tess revoked the 2007 will upon the belief that the 2010 will was valid.)
—J96Q6

恢復原則認為,撤銷後來的遺囑將自動恢復先前的遺囑。加州不遵循這條規則。

整合允許將不同的檔案合併到一份遺囑中,前提是滿足某些要求。

不正當影響、脅迫、威脅、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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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加州遺囑法典第 6104 條,如果遺囑的執行是透過脅迫、威脅、欺詐或不正當影響獲得的,則該遺囑無效。

一般贈與和特定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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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贈與是指僅涉及財產經濟價值的贈與,而特定贈與是指對特定財產的描述。

1. 我將我擁有的所有 100 股 XYZ 公司股票贈予我的朋友弗蘭克。

2. 我將我的汽車贈予我的堂兄查爾斯。

—F91Q1
1998 年,湯姆執行了一份有效的遺囑。遺囑的處置條款規定
1. 向我的朋友艾爾支付 100,000 美元。
2. 我的榆樹街上的住宅贈予我的妹妹貝絲。
3. 我的 OmegaCorp 股票贈予我的兄弟卡爾。
4. 我的遺產剩餘部分贈予州立大學 (SU)。
—03Q6

集體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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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贈與被解釋為集體贈與,則只有倖存的集體成員才能獲得贈與,而不是指定的人,因為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的。

我將 100,000 美元以等份的方式贈予我的孫輩
—F91Q1

根據加州遺囑法典第 21109 條,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沒有存活的受讓人,不能根據遺囑獲得遺產。

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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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有一項反失效法規。根據加州遺囑法典第 21110 條,如果受讓人在檔案執行時已經死亡,或被視為沒有在立遺囑人死亡時存活,則受讓人的後裔將代替受讓人獲得遺產。

(立遺囑人) 我的榆樹街上的住宅贈予我的妹妹貝絲。 (...) 貝絲死後未留遺囑,只有一個孩子諾姆和兩個孫輩黛布和伊芙存活,他們都是貝絲已故孩子的孩子。
—03Q6

遺產剩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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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受益人必須在立遺囑人死亡時存活,否則贈與將失效,並由遺產剩餘部分繼承。

我將我的遺產剩餘部分以等份的方式贈予我的朋友瑪麗和奧斯卡。

<omitted> 阿爾弗雷德死後留下了朋友弗蘭克、堂兄查爾斯、孫輩艾莉森和本,以及朋友瑪麗。阿爾弗雷德的孫輩大衛(在遺囑執行時還活著)和朋友奧斯卡已在阿爾弗雷德之前去世。大衛的孩子帕特和奧斯卡的孩子凱倫都比阿爾弗雷德活得久。

—F91Q1

被遺忘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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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遺囑或信託是在結婚之前設立的,而配偶被遺漏了,則將推定遺漏是偶然發生的,配偶將有權獲得其法定繼承份額。如果在此期間發生了離婚,則將推定配偶是被故意遺漏的,配偶將一無所獲。

被遺忘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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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的孩子是指在遺囑執行後出生或收養的孩子。被遺漏的孩子有權獲得法定繼承份額,除非遺漏是故意的,孩子在遺囑之外獲得了遺產,或財產在遺囑執行時另一個孩子還活著的情況下留給了父母。

2001 年,在和解嘗試失敗後,蒂姆執行了一份有效的遺囑,將“我所有的財產都留給我的最好的朋友安娜”。同年,弗雷德作為安娜的私生子出生。蒂姆是弗雷德的父親,但安娜沒有告訴蒂姆弗雷德的存在。
—F06Q2

當孩子在遺囑或信託執行之前出生時,立遺囑人不知道孩子的存在,孩子將被視為被遺忘的繼承人,並獲得法定繼承份額。

(H 建立了一個有效的信託,沒有為 C 提供遺產) 漢克從未再婚,在設立信託三年後去世。在他去世時,信託的價值為 300,000 美元。後來,透過 DNA 檢測證實,漢克還有另一個孩子卡爾,卡爾是在漢克與溫迪結婚期間懷上的,但在婚姻解散後出生。卡爾的母親溫迪從未告訴漢克關於卡爾的事情。
—F11Q3
泰德(立遺囑人)隨後收到了一封來自一位曾與他有過關係的女性的信。信中寫道,她在 1997 年生下的孩子薩姆是泰德的兒子。泰德之前一直不知道薩姆的存在,他在 1998 年回信說他懷疑自己是不是薩姆的父親。 (...) 2000 年,泰德去世。泰德去世後,DNA 檢測證實泰德是薩姆的父親。
—J01Q6

衝抵是透過減少先前存在的贈與來為新的贈與清償資金的過程。

當遺囑人死亡時,不存在的特定財產將因滅失而失效。這種失效不適用於指示性遺贈,此類遺贈將從其他財產中獲得滿足。在加州,是否失效僅由遺囑人出售資產時關於新資產是否為替代物以及遺贈是否失效的意願決定。

(湯姆的遺囑)我的 OmegaCorp 股票留給我的兄弟卡爾。湯姆出售了他的 OmegaCorp 股票並將收益重新投資購買了 AlphaCorp 股票。
—03Q6

按血統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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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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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表權的按人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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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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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任命監護人或管理人代表缺乏行為能力的人行事。他們有權做出法律決定,例如起草新的遺囑。但是,管理人仍應盡到對遺囑人的受託責任。管理人必須以遺囑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不得做出任何自私自利且直接損害遺囑人利益的決定。

2012 年,由於泰斯的精神能力下降,法院任命格雷格為泰斯的管理人。
—F15Q6

無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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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加州遺囑認證法典第 6400 節,死者遺囑未有效處理的任何財產將歸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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