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文化人類學/文化的本質/文化的定義
為了實現文化人類學的目標——理解文化——首先必須有一個關於文化的工作定義。然而,文化定義的數量幾乎與人類學教科書一樣多。雖然沒有一個單一的、公認的定義,但大多數定義都同意一些特徵,從中可以得出關於文化概念的一般想法。
第一個受人尊敬的文化定義是由愛德華·泰勒爵士撰寫的。他指出,文化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而獲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習慣的複雜整體。”簡而言之,一個人所做的一切都是文化的產品。然而,文化不僅是個體的行為,也包括個體對世界的思維過程和感知。例如,科學家看待花朵綻放的方式可能與藝術家截然不同。除了思維過程之外,文化還需要能夠代代相傳。因此,文化必須是可以透過學習獲得的東西。從本課程的目的出發,我們可以將文化的基本定義表述為
這種文化定義貫穿其成員的生活——有時是顯性的,有時是更微妙的形式。顯性地,人們知道在美國文化中,叉子放在盤子的左邊,刀子放在右邊。擺放餐具時,人們可能需要思考每件餐具放在哪一邊。然而,更多的是隱性文化,例如知道用哪些餐具食用哪些食物。人們只是“知道”用叉子吃沙拉,用勺子吃湯。人們不需要像擺放餐具時那樣猶豫不決。一個人可以有意識地識別出的文化中較為明顯的方面被認為是顯性文化的一部分。一個人的文化中潛意識和無意識的方面被認為是隱性文化的一部分。
在定義文化時,還需要區分理想文化和現實文化。在建立社會遵循規則的模型時,人們可能會發現,基於理想文化建立模型要容易得多。例如,在亞諾馬米人中,基於理想文化的婚姻模式模型將非常簡單——一個人應該與自己的交叉表兄弟姐妹結婚!然而,亞諾馬米人並非理想地生活,其他任何文化也並非如此。一些成員的親屬關係地位可能會任意改變,以便他們成為“交叉表兄弟姐妹”,從而成為合格的婚姻物件。建立這種現實文化的模型要複雜得多,但這是實際情況。在人類學研究文化時,必須考慮文化的理想版本和現實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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