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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 文化人類學/文化本質/功能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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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義學派是阿爾弗雷德 拉德克利夫-布朗 建立的。功能主義 的學說認為,所有文化特徵都是人類為了在特定環境中生存而產生的適應性產物。因此,任何特徵都可以被分析以找到與個人或社會的生存相關的功能。

生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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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必須滿足個人和社會的生存需求。個人的需求包括

  • 獲取食物的方法
    • 這可能是文化最重要的功能。如果沒有獲取食物的方法,社會結構就會瓦解。
  • 工具
    • 這通常與其他生存需求相關,但仍然是必要的。
  • 安全
  • 與其他人類的關係
  • 醫療需求
  • 恐懼/壓力

社會的需求包括

  • 繁殖
    • 兒童也需要被社會化
  • 資源的生產和分配
  • 維持秩序
    • 八卦在無文字的社會中占主導地位

為了滿足個人和社會的這些需求,文化通常具有一定的制度(除其他外)

  • 親屬關係
  • 政府
  • 法律
  • 經濟
  • 宗教

最重要的是,文化必須激勵人類生存。文化必須在一定程度上為人類提供生活意義,使他們願意付出努力來生存。如果沒有這種基本動機,人類就不會進行必要的勞動來延續他們的存在,文化就會滅絕。

實際上,拉德克利夫-布朗和馬林諾夫斯基都被認為是功能主義的創始人。拉德克利夫-布朗發展了一個分支,稱為結構功能主義。

拉德克利夫-布朗與馬林諾夫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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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義學派存在兩種解釋:拉德克利夫-布朗的解釋和馬林諾夫斯基的解釋。阿爾弗雷德 拉德克利夫-布朗 與結構功能主義相關,他認為所有文化都服務於群體社會結構的維持。群體的需求必須首先得到滿足,然後才能滿足個人的需求。然而,布羅尼斯瓦夫 馬林諾夫斯基 與心理功能主義相關,他認為所有行為主要服務於個人的需求。任何對整個社會結構的支援都僅僅源於對個人有利的行為。

在兩種解釋中,功能主義者將文化分為三類進行分析

  • 結構
  • 功能
  • 組織

一種文化的結構是對文化本身的一般描述。它包含支配行為和思想的規則和原則。文化的制度,如親屬關係或經濟制度,在文化的結構下進行描述。文化的結構是社會秩序存在的基石。結構維持著個人和群體之間的關係。

各種文化特徵的功能可以被描述得很詳細,但並不完全準確地說是“目的”。功能是文化結構服務於個人和群體需求的方式。功能通常透過將與生存間接相關的文化特徵與更直接地與生存相關的文化特徵聯絡起來,來描述文化的整合。

通常,文化可能擁有相同的制度,但原因卻不同。功能主義非常適合分析這些文化,因為它提供了關於兩種結構之間細微差異存在原因的清晰解釋。然而,在分析結構截然不同但功能相同的文化時,功能主義就變得笨拙。換句話說,功能主義無法解釋文化之間的差異。

一種文化通常在特定情況下為個人提供幾種行為選擇。這些選擇被稱為個人的能動性。能動性可以被認為是一種有限的自由意志。人們擁有一系列選擇,但這些選擇受到其文化界限的強烈限制。然而,無論實際情況或選擇如何,能動性始終會促進自身利益和群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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