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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 文化人類學/文化的本質/權利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為開放的世界

先前討論的文化相對主義的人類學學說,有潛在的被廣泛濫用的可能性。在“文化差異”的幌子下,似乎任何行為都是可以被允許的。然而,一些罪行在任何文化中都是不可容忍的,因此文化相對主義受到人權的制約。

人權是賦予任何個人的權利

  • 言論自由權
  • 信仰宗教的權利
  • 不被殺害的權利
  • 不被奴役的權利
  • 不被無罪羈押的權利

這些權利超越文化和政府,是任何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然而,由於這些權利的普遍性,我們認為是“不可剝奪的”權利中,有一些在其他文化中根本不被認為是權利。這些有問題的權利包括:性別平等、政治平等和經濟平等。儘管我們可能對世界各地的性別不平等感到驚訝,但我們卻會對實行經濟平等和與周圍的人分享我們的財富感到恐懼。

文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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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人類擁有權利,文化也擁有權利。這些權利賦予群體,而不是個人

  • 保護文化的權利
  • 按照該文化撫養孩子的權利
  • 使用該文化語言的權利
  • 不被剝奪經濟基礎的權利
  • 自決權
  • 自治權
  • 宗教自由權

這些權利與人權類似,同樣重要 - 畢竟,沒有文化,人類就無法生存,因此人權也將變得毫無價值。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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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智慧財產權問題越來越突出。文化往往希望自行決定哪些符號可以被他人使用,以此來保護文化基礎。例如,基督教徒通常不會鼓勵出售“耶穌彩繪”的人物模型。當要決定誰真正“擁有”這個想法時就會出現問題,因為在我們文化中,文化本身並不能擁有任何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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