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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 音樂/考試/HL 獨奏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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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必須進行至少 20 分鐘的獨奏音樂會。與標準級別不同,這是課程的必修部分,佔 25%。這必須被錄製下來,學生的老師必須在場。在課程期間,學生應該發展他們的器樂技巧,以呈現一個或多個獨奏音樂會,力求展現學生所能達到的最佳水平。

  • 表演應使用單一樂器或聲音,但允許使用多種樂器或聲音。
  • 允許任何樂器、聲音、風格或音樂型別。
  • 演出可以由在不同時間錄製的片段組成。
  • 最多隻能包含一首不以學生為獨奏者的作品。

音樂會。

  • 本課程大綱的這一部分專門針對獨奏表演者,因此只允許包含一首不以學生為獨奏者的作品。
  • 演出節目應適合所選的樂器或聲音,並應注意風格和性格的平衡,如果適用的話。
  • 學生提交的演出,如果學生使用多種樂器或既唱歌又演奏,則不一定有利於學生。

評估。

獨奏表演首先由老師評估,然後提交稽核。

評分使用 4 個標準,每個標準 5 分。它們如下

  • 總體印象
  • 技術水平
  • 風格和演繹
  • 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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