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資訊科技與倫理/數字盜版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為開放世界提供開放書籍

網際網路是一個新的全球空間,它連線了網路空間中各種人,併為他們提供了一個與現實世界平行的數字工作空間,透過全球協作和更快的速度實現了更多目標。這對我們的世界產生了連鎖反應,更多人的存在正被轉移到數字世界,它極大地影響著每個人,因為有如此多的新資訊被髮布出來。[1] 這也包括法律界,許多新的問題出現,以及關於如何治理這樣一個地方以及如何在這裡實施法律的困惑。數字世界中出現的問題在倫理上有很多方面,而且越來越難以以倫理的方式解決。企業也希望透過版權法保護其智慧財產權。這對他們來說是一個主要關切,並且與如何解決數字盜版的重大爭議話題有關,這是一個隨著網際網路發展而出現的新的術語。[2]

數字盜版只是網際網路盜版的眾多型別之一。根據諾頓,網際網路盜版有五種不同的型別:[3]

  • 仿冒
  • 網際網路盜版(數字盜版)
  • 終端使用者盜版
  • 客戶端-伺服器過度使用
  • 硬碟載入

數字盜版詞源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為了真正理解“數字盜版”這個詞的含義,首先必須理解構成它的詞語。牛津學習詞典 (2020) 對盜版的定義如下

" 在海上襲擊船隻以搶劫的罪行"[4]

或者

" 製作 DVD、計算機程式、書籍等的非法複製品以供出售的行為"[4]

牛津的定義並不完全準確,因為它將數字盜版的領域限制為僅出售盜版版權材料,即使它們可以免費分享在點對點檔案共享平臺上。為了理解數字盜版的領域,我們還必須透過開始理解“數字”一詞來理解數字世界。牛津再次將數字定義為

" 使用接收和傳送資訊為一系列 1 和 0 的數字,顯示電子訊號存在或不存在"[5]

或者

" 與使用計算機技術有關,尤其是網際網路"[5]

因此,數字意味著透過計算機技術提供的這種媒介進行通訊。這可以幫助我們定義數字盜版的術語,即出於任何原因使用計算機技術提供的媒介未經授權複製版權財產。

數字世界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網際網路改變了世界,併為世界各地的人們提供了許多好處,例如能夠將以前孤立的區域連線在一起,在一個沒有實際地理邊界的地方,並且沒有法律。許多團體利用網際網路收集和分享想法、開展業務甚至提供消費服務。然而,這些好處只有透過將你的一些存在轉移到網際網路上才能使用。所有這些好處也有陰暗的一面,這是由人們將他們的信仰、觀點和怨恨轉移到網際網路上造成的,與現實世界不同,他們在網際網路上擁有感知到的匿名性和沒有規則阻止他們。[6] 這吸引了懷有不良意圖的人,他們現在可以在這個沒有特定地理區域的數字世界中犯罪,這些犯罪會違反他們在現實世界住所中的法律。許多國家都注意到了這個盲點,並且也開始嘗試打擊網路犯罪的增長。他們已經開始透過將他們的法律遷移到網際網路上來做到這一點。這導致了關於誰擁有管轄權以及什麼符合犯罪定義的困惑。除了國家之外,企業也希望他們的權利得到承認,並且正在促進實施更好的法律來[7]規範數字世界,有些企業希望透過更強大的版權法來打擊一項特殊的犯罪,即數字盜版,即透過複製和轉售來竊取他們的產品。但是,這必須與任何尋求監管網際網路的機構的倫理實施方法相平衡。

版權(倫理視角)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美國版權局將版權定義為

"…一種保護形式,其基礎是美國憲法,並由法律授予,用於固定在有形表現媒介中的原創作品的作者。版權涵蓋已出版和未出版的作品。" [8]

這包括涵蓋書籍、電影、歌曲和計算機軟體等各種媒介的廣泛作品。[8] 版權從個人創作符合受保護類別之一的作品的那一刻起就存在。[9] 這使得在相應的辦公室進行登記成為可選。但是,如果個人希望就美國作品的版權侵權提起訴訟,則必須在美國版權局正式進行版權登記流程。版權賦予相應的創作者合法理由來捍衛作品的使用、複製和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版權只保護有形作品,而不保護事實或想法等抽象創作。[8]雖然很難證明某個概念屬於某個人,但可以對特定的流程和方法進行版權保護。瞭解哪些內容受版權保護,哪些內容不受版權保護,會使對相關想法的探索變得微妙,圍繞版權現行範圍以及潛在的濫用和侵權的討論,只有在考慮適當的作品和術語的情況下才最有意義。版權的設立是為了鼓勵人們創作更多原創作品,因為這樣就可以保護創作者的權利。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版權會被濫用或侵犯,這時就需要道德和倫理方面的考量。

倫理考量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侵權和合理使用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個普遍的擔憂是,版權法和條款限制了知識的傳播,這在倫理上令人擔憂,因為它會阻礙資訊的自由交流和思想的自由表達。美國版權法賦予作品的創作者製作複製品、分發材料、製作衍生作品以及隨意表演或展示作品的權利。[10] 因此,在許多情況下,需要明確的許可才能在合法範圍內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有人認為,需要許可會阻礙公眾普遍訪問和使用作品,從而阻礙公眾對作品的進一步理解。未經許可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會導致版權侵權,即未經版權所有者事先許可,複製、分發、公開表演和/或展示作品,以及創作衍生作品。[9]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忽略作品的任何現有版權,而不會侵犯條款,從而消除版權可能在訪問材料方面造成的不公平現象。公眾可以根據合理使用條款,在合理範圍內,在沒有獲得明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作為版權法的一部分。[11] 合理使用解決了作品可訪問性的任何問題,在合理範圍內,公眾不需要明確的許可就能使用這些材料。

大多數合理使用案例都屬於以下兩類之一:[12]

  • 評論和批評
  • 模仿

合理使用允許個人或組織複製作品的一部分,以便對材料進行評論或批評,這種使用的理由是,公眾可以從評論中獲得新的見解和知識。例如,從一部小說中引用確切的句子來寫一篇關於該書的評論文章。模仿則更進一步,允許複製更多作品的部分,以便創作一個原作品的滑稽版本,例如模仿電影中的場景來創作一個喜劇小品。

合理使用是一種辯護手段;必須存在指控版權侵權的訴訟,才能評估對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並符合法律界限。在確定合理使用時,有四個主要考慮因素:[13]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2. 所涉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
  3. 使用作品的數量
  4. 使用後對作品價值的影響

使用是出於商業目的還是出於教育或非營利目的也很重要。未經許可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來賺錢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不正確的,但在某些情況下,複製作品用於教育等目的則是可以接受的。這與剽竊的概念類似,區別在於道德困境不在於對作品來源撒謊,而在於阻止應得的實體獲得應得的報酬。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雖然版權是為了保護創作者對其作品的權利而設立的,但在某些情況下,版權持有者會試圖對超出規定條款的情況提出版權侵權的訴訟。這是一個倫理問題,因為版權濫用會侵犯第三方潛在的合理使用。

“簡而言之,版權濫用是指使用版權來獲得版權法未授予的排他權利或有限壟斷,並且違背公共政策。”[14]

版權濫用是對版權侵權指控的辯護,這一概念首次出現在1990年的Lasercomb America, Inc v, Reynolds案件中。[15] 在該案中,第四巡迴法院裁定,原告濫用了軟體的版權,因為他們在許可中加入了一項條款,禁止使用者建立競爭軟體。法院認定,這超出了版權保護的範圍,因此聲稱侵權是創作者濫用條款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版權濫用作為一項辯護措施,在軟體領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應用,因為軟體是一種常見的許可產品。版權濫用背後的道德和倫理問題十分明顯,透過壟斷受版權保護的材料來阻止合理使用和許可使用是不公正的。

就像任何事情都有其原因一樣,每個行為都有其影響,無論是核聚變還是蝴蝶翅膀的運動。這些基本概念在現實世界和數字世界中都是一樣的,無論我們將其應用於哪個世界。數字盜版透過不斷影響其所觸及的每個部門、領域、組織和個人,使這兩個世界都蒙上了一層陰影。由於數字盜版的複雜性以及與不同方面的重疊,理解其影響可能很具有挑戰性。因此,所有數字盜版的影響都將被歸類或視為社會、安全、經濟和法律影響,以便我們能夠透過不同的視角來觀察這一問題。

社會影響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許多人可能錯誤地認為,任何內容創作者,例如他們最喜歡的書籍作者或歌曲歌手,都是版權持有者,也是從他們的作品中獲利的人。查爾斯·W·L·希爾在他的論文中對此進行了說明:

“請注意,版權持有者通常不是負責創作智慧財產權的實體,而是該產權的出版商。”[16]

設想一下,你是個有抱負的作詞人和藝術家。你花了一整年時間創作你的第一個合集。你的新合集終於面世,並上市了。你開始賺取微薄的收入。然而,你發現你的作品被未經授權地複製並傳播到網路上,而且你沒有獲得任何補償。現在,你開始失去你的作品產生的收入。由於這種經濟損失,你無法忍受創作第二個合集。此外,你發現有人以更低的價格出售你的音樂。因此,你不僅損失了金錢,而且還有其他人從你的作品中獲利,而且這位藝術家還需要工作。

以上例子適用於任何規模,無論是個人還是大型組織,以及音樂產業,數字盜版最終可能對其造成毀滅性打擊,這是一個現實的威脅。以音樂產業為例。音樂盜版給唱片業造成了數十億美元的收入損失,就像商業中的大多數事情一樣,這些損失不成比例地影響著音樂產業中的低層員工。這意味著那些透過創作人們喜愛的流行歌曲而賺錢的專業詞曲作者,由於預算緊張,往往會失去工作。這也意味著,音樂製作人、錄音師和音響技師,以及在“藝術家和曲目”(即 A&R)部門工作的人,即負責為音樂產業注入新鮮血液的人,都將獲得更少的資金。因此,僅僅盜版一張音樂專輯,就會影響到所有上述人員,他們會失去從事這種工作的動力,並停止創作或創新新的事物,因為他們由於盜版而開始遭受經濟危機,並會尋找其他工作來養家餬口。

安全影響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總而言之,有明顯的證據表明軟體盜版與惡意軟體攻擊的發生率有關聯。雖然這種關聯尚未得到準確的對映,但來自行業來源的證據表明,軟體盜版率高的行業也往往會遇到較高的惡意軟體感染率。[17]

諸如病毒、蠕蟲、木馬和間諜軟體之類的安全威脅通常旨在利用常見軟體產品的漏洞,迫使軟體開發人員不斷開發補丁和其他修復程式以控制新出現的惡意軟體。使用盜版、未經授權軟體的人通常無法獲取或下載必要的補丁和更新,這些補丁和更新可以確保他們的系統儘可能安全,因此,從長遠來看,他們更容易受到攻擊。此外,一旦被感染,使用者通常被迫向專家求助以修復惡意軟體造成的損害,這往往會抵消他們非法獲取和使用這些產品所節省的任何資金。

經濟影響

[edit | edit source]

根據美國貿易辦公室的一份報告,線上盜版每年給美國經濟造成近 300 億美元的損失,盜版錄音的觀看次數超過 2000 億次。

GIPC 的報告是在與 NERA 經濟諮詢公司合作釋出的,該報告發現,透過流媒體服務完成的盜版現在已經超過了基於下載的盜版,成為盜版錄音的主要媒介。80% 的盜版歸因於流媒體,而就在幾年前,BitTorrent 下載還佔了大約 40%。

盜版節目最受歡迎,全球每天的觀看次數超過 2300 億次,其中絕大多數來自美國以外。其中 1260 億次的觀看次數是針對在美國製作的內容。諸如《權力的遊戲》等知名電視節目在最後一季之前就努力減少盜版。[18]

[edit | edit source]

不僅僅是版權所有者受到影響。使用盜版材料的人可能因侵犯版權而被處以罰款,罰款金額可能高達每項侵權行為 150,000 美元。即使沒有經濟處罰,收到版權所有者發出的停止侵權通知,要求支付侵犯其版權的費用,也是一種不愉快的經歷。未經授權複製個人電腦軟體以供辦公室或家庭使用,或在朋友之間共享軟體,是國外和美國最常見的盜版形式。[19]

動機

[edit | edit source]

為了更好地瞭解數字盜版,並最終減少甚至消除它,人們做了許多努力來列出數字盜版的原因。然而,這個清單每次都在變長,這使得問題更加複雜。但是,如果我們相信每個行為(反應)都有一個觸發它的動機(刺激),那麼我們可以將盜版的原因歸類到動機類別中。因此,可以針對每個類別找到解決方案,而不是針對每個類別中的每個原因。

Kevin J. Shanahan 和 Michael R. Hyman[20] 在他們的研究中將數字盜版稱為“SCOURing”。在這項研究中,數字盜版是從偷竊及其相關角度進行考察的。因此,研究人員得出結論,有六個主要的動機類別促使盜版者進行數字盜版(SCOURing)。

合理化

[edit | edit source]

他們透過信念來合理化他們非規範的行為,從而為 SCOURing 或行為辯護(Kevin J. Shanahan 和 Michael R. Hyman)。[20] 他們解釋說,盜版者會用一些說法來開脫他們的行為,比如“這些公司負擔得起”或者“被盜版者先欺騙了”。一些盜版者甚至不認為他們在傷害任何人,研究人員將這種感覺歸因於數字檔案缺乏實體存在;因此,沒有受害者被識別出來。

經濟

[edit | edit source]

研究人員從兩個角度介紹了經濟動機:偷竊和盈利。那些只是因為不想為數字檔案付費而偷竊的人,被認為與商店裡的小偷是一樣的;不同的技巧和環境,但動機相同。[20]

另一方面,有些人通過出售盜版檔案或將盜版作為服務來從盜版中獲利。根據這項研究,盜版活動和價格相互交織;當盜版的回報增加時,盜版活動就變得誘人。無論這些盜版者的真正動機是什麼,如果願意為這些內容和服務付費的人越來越少,盜版活動就會減少;這就是供求規律。

被認為的同伴普及度 (P2P)

[edit | edit source]

傳播盜版檔案是為了建立社交聯絡(Kevin J. Shanahan 和 Michael R. Hyman)。[20] 那些在社交環境中尋求社會認可的人,往往會以一種能讓他們獲得這種認可的方式行事。我們周圍的環境或人會影響我們的行為,這些行為在不同的情況下可能不可接受;文化差異就是證明。研究人員指出,在群體中,由於大多數人和環境的影響,人們的信念可能會被消除,比如數字盜版的錯誤性。交線上朋友與現實生活中交朋友沒什麼不同;因此,相同的接受標準適用於加入任何線上人群體。

社會規範因文化而異。它們的影響在數字世界中變得更加明顯,因為來自世界各地的人們在互聯時正在發展自己的數字規範,以便他們能夠相互相處;這解釋了為什麼有些行為,數字世界的公民除了在數字世界中永遠不會做之外,不會去做。發展基於現實世界的數字公民身份和規範可能會減少數字盜版,因為任何行為定義都不會因其實施地點而有所不同(無論在哪個國家進行,偷竊都是一樣的)。

經驗

[edit | edit source]

根據 Kevin J. Shanahan 和 Michael R. Hyman 的說法,這一類別涵蓋了那些進行任何盜版活動以進行測試或實驗,或只是為了打破安全的快感的人。這項研究指出,對於盜版者來說,點對點網路可以被視為這些網路中非法獲取內容的寶庫。此外,點對點軟體和網路的比較也可能導致盜版。[20] 這就像一個人第一次吸菸,只是為了體驗一下,但他們不僅影響了自己,還影響了整個行業。

被認為的魯莽

[edit | edit source]

基本上,那些完全無視法律或認為這些法律無關緊要或可笑而犯下盜版罪的人(Kevin J. Shanahan 和 Michael R. Hyman)。[20] 由於缺乏對後果的恐懼,法律及其執行力度的缺失或薄弱將破壞反盜版威懾工作。

技術精通

[edit | edit source]

根據這項研究,[20] 技術技能在計算機介導的消費中起著重要作用,而那些掌握這些技能並將其用於盜版的人就是技術精通的人。研究人員指出,網際網路的使用和網頁介面的質量使人們更加精通技術;因此,他們更熟悉和更願意使用與盜版相關的技術。

道德

[edit | edit source]

隨著數字時代的到來,盜版已成為許多行業的難題。數字盜版是指未經版權持有者許可,複製作品並進行非法使用或銷售的行為。[21] 數字盜版對電影、音樂和新聞等行業造成了重大影響。數字盜版的倫理問題很難界定,因為它通常被視為無受害者的犯罪。然而,盜版的損失往往由作家、創作者和學者承擔。音樂、電影和學術期刊經常在網際網路上被下載,而沒有支付任何費用。為了建立一個圍繞數字盜版的道德規範,必須確定這種犯罪的受害者。
躲在電腦屏幕後面往往會讓人變得更加大膽。這會導致他們在網路上的行為與在公共場合的行為不同。網際網路的匿名性往往讓人感覺自己沒有那麼暴露,因此更有可能參與違法行為。數字盜版是一種入門犯罪,有可能導致更大的犯罪。在數字盜版普遍存在的文化中,這表明人們缺乏對法律的尊重。如果版權法沒有得到執行,其他法律也可能得不到執行。這將培養一種不把法律視為最終權威的文化。

“伴隨著此類活動的腐敗政治經濟學削弱了政治權威和合法性,因此盜版助長了腐敗的正常化。”[22]

如果任由腐敗正常化 unchecked,它將對社會產生無限的影響。

“個人對數字盜版的態度也受到他們認為的利益、風險和習慣的影響。”[23]

人們往往認為盜版的利益很高,而潛在的風險很低,因為盜版往往沒有得到適當的監管和懲罰。一旦他們形成了這種盜竊而不受懲罰的模式,它就會成為一種習慣。這種習慣然後延伸到他們可以進行數字盜版的任何東西。它可以從電影擴充套件到音樂、學術期刊、書籍等等。這些被盜物品的版權持有者得不到他們工作的應得報酬。這導致了數字產品的創作者的經濟變化和利潤損失。
最終,我們必須團結起來,作為一個不斷發展的社群,建立一個關於數字媒體的可執行法律和道德規範。

“我們必須尋找共同的道德原則,使數字文化成為人類自由和創造力的真正體現。”[24]

如果沒有這種改變,我們社會的藝術家和創作者將遭受損失。反過來,社會將錯失他們對世界和文化的創意貢獻。這將在娛樂、藝術和學術研究領域造成巨大損失。必須確定數字盜版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是錯誤的。數字盜版侵犯了版權,應受到社會和法律的懲罰。為了讓人們對他們在數字盜版領域的行動負責,必須執行法律。犯罪的懲罰必須超過違法者的潛在利益。如果沒有這種轉變,數字盜版將不會被認真對待,因此不會結束。
總的來說,數字盜版是侵犯版權的違法行為。這個領域應該受到執法部門的巡邏,就像零售店一樣。以數字格式線上銷售的產品仍然是有價值的商品。它應該被購買,而不是在沒有提供任何東西的情況下被盜。為了維護數字媒體的增長和社會對它的使用,內容創作者必須得到他們工作的適當報酬。在道德和法律上,數字盜版都是錯誤的。展望未來,社會必須優先考慮執法、懲罰和保護參與數字媒體版權和盜版的相關方。

參考文獻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Internet Society (2017). 出版商 Chatham House 從 https://www.internetsociety.org/resources/doc/2017/a-brave-new-world-how-the-internet-affects-societies/ 於 2020 年 4 月 26 日檢索
  2. Feldman, Brian (2019). 盜版回來了。時間 2019 年 6 月 26 日
  3. Norton Life Lock (n.d.). 盜版型別。於 2020 年 4 月 14 日從:https://www.nortonlifelock.com/about/legal/anti-piracy/types-piracy 檢索
  4. a b 牛津學習詞典。於 2020 年 4 月 27 日從 https://www.oxfordlearnersdictionaries.com/us/definition/english/piracy/ 檢索
  5. a b 牛津學習詞典。於 2020 年 4 月 27 日從 https://www.oxfordlearnersdictionaries.com/us/definition/english/digital/ 檢索
  6. Pao, Ellen (2015) 我們應該允許自己線上匿名嗎?時代雜誌(第 186 卷第 66 頁)
  7. Christina Pazzanese (2014) 那麼,誰擁有網際網路?哈佛公報(2014 年 1 月 7 日)於 2020 年 4 月 27 日從 https://news.harvard.edu/gazette/story/2014/01/so-who-owns-the-internet/ 檢索
  8. a b c 一般版權。美國版權局。(n.d)。於 2020 年 4 月 23 日從 http://www.wipo.int/about-ip/en/ 檢索
  9. a b 定義。美國版權局。(n.d)。於 2020 年 4 月 23 日從 https://www.copyright.gov/help/faq/faq-definitions.html 檢索
  10. 資訊的道德使用:版權。波特蘭大學克拉克圖書館。(n.d)。於 2020 年 4 月 23 日從 https://libguides.up.edu/ethicaluse/copyright 檢索
  11. 資訊的道德使用:合理使用。波特蘭大學克拉克圖書館。(n.d)。於 2020 年 4 月 23 日從 https://libguides.up.edu/ethicaluse/fairuse 檢索
  12. Stim, Rich (n.d.). "什麼是合理使用". 美國公共關係協會. 於 2020 年 4 月 23 日檢索.
  13. Myers, Cayce (n.d.). "道德、版權和公關實踐:傳播者的道德和法律考量". 美國公共關係協會. 於 2020 年 4 月 24 日檢索.
  14. Zimmerman, Mitchell (1997 年 9 月 19 日). "錯誤的方式——版權濫用削弱了侵權索賠". 洛杉磯每日司法. https://www.fenwick.com/FenwickDocuments/The_Wrong_Way.pdf. 
  15. Judge, Kathryn (2004). "重新思考版權濫用". 教職工獎學金. 哥倫比亞法學院:902.
  16. Hill, C.W.L. (2007) 數字盜版:原因、後果和戰略應對措施。亞太管理雜誌 24:9–25。 (DOI 10.1007/s10490-006-9025-0)
  17. 商業軟體聯盟 (2009)。網際網路上的軟體盜版:對您的安全的威脅。檢索自:https://www.wired.com/images_blogs/threatlevel/2009/10/bsareport.pdf
  18. 全球創新政策中心 (2019)。美國商會研究表明數字盜版對美國經濟的影響重大。於 2020 年 4 月 27 日檢索自:https://www.theglobalipcenter.com/u-s-chamber-study-shows-significant-impact-of-digital-piracy-on-u-s-economy/
  19. Patrick Putman (2019)。數字盜版的後果。於 2020 年 4 月 27 日檢索自:https://www.uscybersecurity.net/digital-piracy/
  20. a b c d e f g Shanahan, Kevin & Hyman, Michael (2010)。SCOURing 的動機和促成因素:美國和英國網路盜版研究。商業研究雜誌。63. 1095-1102。DOI: 10.1016/j.jbusres.2009.02.026。
  21. Ess, C. (2013)。數字媒體倫理。政治學。
  22. Lawson, S. (2017)。訪問、倫理和盜版。洞察:UKSG 雜誌,30(1),25-30。
  23. Yoon, C. (2011)。計劃行為理論和數字盜版中的倫理理論:一個綜合模型。商業倫理雜誌,100(3),405-417。
  24. Capurro, R. (2009)。數字倫理。在文明與和平全球論壇 (pp.207-216)。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