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與倫理/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IP) 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定義為
| “ | 指人的智力創造活動的結果,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設計;以及商業中使用的符號、名稱和影像。智慧財產權所有者對其使用享有獨佔權。智慧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包括專利、版權、商標和商業秘密法。”[1] | ” |
智慧財產權被定義為任何具有創造性的作品,包括髮明、文學作品、影像和符號。隨著網際網路的引入,圍繞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發生了重大變化。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三種法律是版權、商標和專利。
與傳統財產(如實物或土地)不同,智慧財產權通常是無形的,因為它涉及智力成果。[2]但智慧財產權權利有效性的論據與私有財產的論據相似。支援擁有財產權的主要論點有三個。在自然權利論證中,約翰·洛克認為一個人擁有其勞動成果的權利,特別是因為他/她為此付出了勞動。功利主義論證提出,當我們擁有規範財產的權利和制度時,整個社會都會更好。黑格爾的個性論證認為,財產法讓人們能夠表達他們獨特的個性。[3]大多數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旨在促進“進步”。[4] 智慧財產權激勵創新和創造力。[5] 智慧財產權資產有時可能比實物資產更值錢,這意味著它們像實物資產一樣值得保護。[6] 創造經濟增長和財富也是智慧財產權益處的原因。[7]
智慧財產權有著悠久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當時出現了最早的商標。[8] 專利的先驅可以追溯到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但第一個專利直到 1449 年才頒發給約翰·奧蒂南姆。[9] 第一個美國專利於 1790 年授予塞繆爾·霍普金斯。[10] 當前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植根於英國《壟斷法案》(1624 年)和《安妮法案》(1710 年)。[11] 美國憲法(1787 年)包含一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版權條款,但版權法直到 1790 年才實施。幾個涉及版權的案件改變了法律的執行方式,版權法在 1831 年、1870 年、1909 年和 1976 年進行了修訂。很長一段時間,版權法都涉及印刷材料,但隨著軟體程式設計的出現,版權法不得不多次修訂。眾多新技術的出現以及網際網路和全球資訊網的建立帶來了新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因此,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必須做出改變。[12]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八條授權國會;
| “ | ...透過為作者和發明者在有限時間內確保其各自著作和發明的獨佔權,來促進科學和有用藝術的進步。 | ” |

直到 1960 年軟體才被視為智慧財產權,而且直到那個時候才開始討論關於軟體是否應該獲得版權保護的第一個論點。1976 年,版權法進行了修改,以滿足將軟體納入版權保護的必要條件。它將“展示作者身份”的程式、計算機和資料庫新增到被視為文學作品的作品列表中。但是,修改後的版本仍然缺乏明確的要求。最終,版權法在 1980 年再次進行了修改,以滿足軟體作為智慧財產權的要求。以下是版權法中對計算機程式的定義:[13]
| “ | “計算機程式”是指一組直接或間接用於計算機的語句或指令,以便實現一定的結果。” | ” |
版權本身是一種賦予作者(可以是組織、個人或個人群體)的法律保護形式。為了滿足版權保護的要求,軟體的作者必須證明該程式包含對想法的原創表達。想法本身不能成為版權保護的主題。版權賦予作者或主題所有者對以下內容的獨佔權利:[14]
- 複製作品
- 根據原創作品準備衍生作品
- 在公共場所分發作品的副本,或透過租賃、租賃和土地轉讓所有權
- 公開表演作品
- 公開展示作品
為了證明版權提供的獨佔權被侵犯,作者必須首先證明所有權。由於其獨特的性質,它只包含程式碼行,沒有明確的介質,因此很難確定保護的物件。在軟體的情況下,程式的程式碼可以採用以下任何形式:原始碼、目的碼和可執行程式碼。因此,存在不同型別的軟體許可證,它們決定了軟體的性質,從而決定了保護每種特定型別軟體的版權法型別。
商業軟體 要求使用者在下載和使用軟體之前付款。購買商業軟體後,使用者可以無限制地使用軟體的所有功能。商業軟體通常不允許修改原始碼,通常完全限制對原始碼的訪問。[15]
共享軟體 免費使用,但限制了使用者可以使用程式功能的時間。當允許的免費時間段到期後,使用者必須購買軟體才能繼續使用該產品。
免費軟體 是允許免費共享但不能修改的軟體。
自由軟體 - 自由軟體基金會將自由軟體定義為“使用者有權執行、複製、分發、學習、更改和改進的軟體”。[16]
開源 - 這種型別的軟體經常與自由軟體和免費軟體混淆。軟體必須符合特定標準才能被視為開源。根據開源計劃,開源軟體
- 必須免費分發
- 必須包含原始碼,並且還必須允許以編譯形式分發
- 軟體必須允許修改和衍生作品,如果使用,必須以相同的條款分發
- 作者程式碼的完整性不應受到損害。如果程式碼被修改,則只能使用不同的名稱進一步分發。
- 許可證不能歧視任何個人或群體
- 許可證不能限制軟體的使用領域,也不能限制軟體用於商業目的。
- 附加到軟體的權利應適用於從軟體接收方那裡獲得軟體的所有人,無需從接收方那裡獲得任何額外的許可證。
- 許可證不能針對特定產品
- 許可證不能限制使用具有相同許可證的任何其他軟體
- 許可證必須是技術中立的,這意味著任何技術都不能決定軟體的樣式或介面[17]
創意共享是一個非營利組織,透過提供免費的法律工具來促進創意和知識的共享。他們提供免費且易於使用的版權許可證,這些許可證提供靈活的方式在作者選擇的條件下共享創意作品。 [18]
公共領域軟體是不受版權保護的軟體。這種型別的軟體透過公共領域免費提供,並且可以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使用。[19]
在討論軟體保護時,重要的是要強調軟體既可以受到版權法,也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隨著網際網路的出現,版權法不得不進行修改以將軟體納入其中。這導致軟體被分為五種不同型別,分別是:商業軟體、共享軟體、免費軟體、自由軟體和開源軟體。商業軟體需要付費並限制對原始碼的訪問。共享軟體在一段時間後需要購買軟體。免費軟體可以共享,但不能修改。自由軟體可以自由執行、分發和改進。開源軟體必須符合開源軟體標準才能被視為開源。其中一些標準是:它必須免費分發,包含所有原始碼,並且必須允許修改。
專利是對任何技術領域的創造性發明(產品或工藝)的保護。專利不僅可以防止獨立創造,還可以防止複製。如果兩個人發明了相同的物品,第一個申請專利的人對該產品擁有獨佔權,而另一個人必須向專利持有人申請許可才能使用原始專利。專利侵權是指在未經專利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他人對他人專利進行未經授權的使用,從而侵犯了專利所有人享有的權利。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頒發了幾種不同型別的專利檔案,提供不同型別的保護,涵蓋不同型別的主題。[20]
實用新型專利:授予對新穎且有用的工藝、機器、製造、物質組合或對現有工藝、機器、製造、物質組合的有用改進的創新。它通常允許其所有者禁止其他人制造、使用或銷售該創新,最長可持續20年,從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算。近年來,USPTO頒發的專利檔案中約90%為實用新型專利,也被稱為“發明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授予對製造產品的獨特、新穎和裝飾性設計。外觀設計專利授予其所有者生產、使用或銷售該設計的權利,同時防止他人進行同樣的操作。從2015年5月13日或之後提交的申請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自專利授予之日起有效期為15年。在2015年5月13日之前提交申請的專利,自專利授予之日起有效期為14年。外觀設計專利不需要繳納維持費。
再版專利:頒發以糾正先前頒發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植物專利中的錯誤。再版專利不會改變原始專利保護的時間長度。儘管如此,由於再版專利,專利提供的保護範圍可能會發生變化。
防禦性出版物(DEF):作為普通外觀設計、實用新型或植物專利的替代方案,它意味著較低的保護程度。其目的是阻止他人獲得設計、發明或植物的專利。防禦性出版物在1985-86年被法定發明登記所取代。
法定發明登記(SIR):提供與防禦性發明登記曾經提供的類似保護。請注意,美國發明法案(AIA)於2011年簽署生效,///廢除了與法定發明登記相關的條款,此類檔案的頒發將停止。///
專利法要求發明滿足三個條件:(i)實用性,(ii)新穎性,(iii)非顯而易見性[21]
實用性:實用性意味著什麼?專利法規定發明必須具有實用性,這意味著它必須具有有價值的目的。有價值還包括可操作性,這意味著發明必須能夠工作或實現其預期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自然規律、自然現象和理論思想即使具有實用性,也是不可專利保護的。你不能為一個想法或一項新工藝、機器、製造等方面的建議申請專利。你只能為真正的發明申請專利,並應向USPTO提供該實際可操作發明的完整描述。
新穎性:要獲得專利保護,發明必須是新穎的,正如專利法定義的那樣。如果發明在申請人申請專利之前,在美國已被他人知悉或使用,或者在美國或外國專利或出版物中公開,則不能獲得專利保護。此外,如果他人已經與你發明了相同的發明,或者該發明在美國或外國專利或出版物中公開,或者在申請美國專利的前一年內在美國公開使用或公開銷售,則該發明也不能獲得專利保護。如果你或他人在你向公眾公開發明之前的一年內發現了你的發明,則該發明也不可專利保護。
非顯而易見性:即使你沒有找到先有技術來證明這一點,如果你的發明與現有的類似發明沒有足夠的差異,你也無法獲得專利。如果你的發明與另一項發明之間的差異過於明顯,則可能被拒籤。你的發明必須與之前使用或描述的發明有足夠的差異,以至於對該領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來說,它可以被認為是非顯而易見的。例如,用一種材料替換另一種材料,或者尺寸上的變化通常是不可專利保護的。你不能簡單地把它漆成紅色並把它做成兩倍大小,就指望獲得專利。另一個“對該領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的例子可能是:一個電子工程師檢視一塊電路板,發現它與另一塊電路板完全相同,只是替換了一些部件。不熟悉電路板的人可能無法理解這兩塊電路板非常相似,然而,一個受過訓練的人會認為這是顯而易見的。
軟體專利:根據軟體專利研究所的資料,每年都會頒發數千項軟體專利。然而,關於軟體是否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應該被授予專利的持續爭論,經常給從事軟體開發的個人和公司帶來困境。特別是,很難確定如何最好地保護計算機軟體,以防止競爭對手製造、使用或銷售執行相同功能的類似程式。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釋出了關於審查計算機相關發明的指南。這些指南應用一系列測試來確定發明是否符合專利強保護的要求。雖然這些指南沒有法律效力,但它們表明,一些軟體是可專利保護的。
伯爾尼公約:根據伯爾尼公約,美國法律自動賦予“原創作品”的作者版權,包括文學、戲劇、音樂、藝術、建築和其他智力作品。[22] 當作品被創作並“以有形形式固定”時,例如在計算機磁碟或硬碟驅動器上,版權保護就會自然生效。此外,這種保護的生效與作品是否正式向USPTO登記無關。版權法賦予原創作者或藝術家獨佔的權利,禁止他人複製他們的作品或將其認定為自己的作品。它賦予他們對衍生作品的複製和製作以及對作品的傳播、出版或公開展示的獨佔權利。雖然正式登記版權不是主張這些權利的必要條件,但它是提起侵權訴訟索賠的必要條件。同樣,重要的是要注意,版權並不保護事實、想法、體系或操作方法;它只保護這些內容的表達方式。最終,它無法阻止競爭對手製作使用相同想法但以不同方式表達的專案。
專利保護對發明的獨佔權利。在網際網路軟體出現後,專利變得非常流行。每年都會頒發數千項軟體專利。然而,實用新型專利是最常見的專利型別。這些專利被稱為“發明專利”。這意味著這類專利保護髮明的創造過程。例如,如果一種新型電路獲得了實用新型專利,那麼沒有獲得專利所有者的許可,其他個人或公司就不能生產該電路。
商標
[edit | edit source]商標是法律註冊的、可識別的符號、詞語、短語、標識、設計或這些東西的組合,用於區分一家公司的產品或服務與另一家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商標的主要目的是使特定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在公眾中得到識別。[23] 消費者經常依靠產品或服務上的標籤來判斷其質量或來源。商標持有人有權阻止他人在其產品或服務中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商標受“普通法”和“聯邦法規”的保護,“普通法”由州法律管轄,“聯邦法規”由蘭漢法案管轄。普通法保護商標免受不正當競爭,而聯邦法規保護商標免受侵權和虛假標識或誤導性陳述。[24] 商標保護符號、詞語、設計和標識。商標有三種類型:註冊商標、未註冊商標和未註冊服務商標。在美利堅合眾國專利商標局註冊的商標被稱為註冊商標,受到強有力的保護。未註冊商標僅限於地理區域,在未實際註冊的情況下受到保護。未註冊商標可以在其旁邊使用“™”符號來標識。未註冊服務商標保護提供服務的權利。它們使用“SM”符號來標識。
商標有不同型別:(i)註冊商標,(ii)未註冊商標,(iii)未註冊服務商標
註冊商標:當商標或服務商標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註冊時,它就成為註冊商標,以®符號表示。註冊提供了在全國範圍內得到強有力的保護權。它賦予所有者(例如公司)立即的權利來抵禦濫用行為。商標自注冊之日起有效期為十年,可以每十年續展一次,並支付額外費用。它在所有者去世後十年失效。在某些情況下,商標權可以轉讓給其他人。
未註冊商標: 它是一種有效的商標,保護個人對特定產品的權利,無需註冊。它用於告知公眾所有者對特定產品的權利,用字母“TM”表示。未註冊商標有權根據普通法和聯邦法規獲得禁令救濟、更正廣告和金錢賠償。[25] 未註冊商標所有者的權利僅限於其正在使用的地理區域。當公司想要擴張時,他們可能會在其他地理區域使用未註冊商標,從而導致問題。當侵權案件提交法庭時,未註冊商標使用者必須證明其創作的獨特性。
未註冊服務商標: 它是一種有效的商標,保護個人提供特定服務的權利,無需註冊。它用於告知公眾所有者提供該服務的權利,用字母“SM”表示。未註冊服務商標的使用者的權利與未註冊商標相同。為方便起見,術語“商標”既指“商標”也指“服務商標”。
商業秘密和其他任何具有商業價值的資訊必須受到保護,防止違反保密協議和其他不誠實行為。儘管它們受到保護,但公司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來保護這些資訊。為了妥善保護商業秘密,公司必須制定全面的策略來確保資訊的安全性。員工可能會為了經濟利益洩露或竊取商業秘密。組織必須教育員工保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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