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與倫理/智慧財產權問題
在學術界和藝術界,剽竊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它反映了誠信和信任的缺失。剽竊從根本上來說是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或盜用他人的想法、作品或陳述,而沒有給予應有的承認。這種不道德的行為阻礙了知識和創新的增長,同時也破壞了學術誠信的基本價值觀。剽竊,無論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都會對個人、組織和更廣泛的知識界產生嚴重的影響。因此,學者、作者和藝術家必須瞭解剽竊的微妙之處,並採用技術來避免它。[1] 這包括在沒有將他人作品作為來源進行引用時使用他人的作品,實際上就是文學盜竊。這是一個智慧財產權問題,因為無論以何種形式,無論是著作、口頭語還是其他形式的媒體,他人的作品都被盜用並利用,並以屬於欺詐者的名義從中獲利。[2] 剽竊在當今世界尤其令人擔憂,網際網路的爆炸式增長也帶來了內容的爆炸式增長,以及更易於獲取這些內容,從而導致更容易進行剽竊以及更難發現它。
首先,重要的是要區分不同型別的剽竊。它們包括:未經引用而逐字複製內容、錯誤地改寫內容、對來源的引用不足,甚至自我剽竊,即在沒有給予應有的承認的情況下,將自己先前發表的作品用於新的目的。意識到這些不同型別的剽竊為負責任的創作和學術活動奠定了基礎。剽竊具有嚴重的倫理意義,因為它可以被視為與盜竊相同。它是智慧財產權盜竊,就像盜竊是不道德的一樣,剽竊也同樣是不道德的。[3] 盜竊被視為不道德的,因為它會傷害他人。小偷會從其他人手中奪走資源和財產,這可能會導致情感上的傷害,例如他們可能失去的珍貴物品,以及物質上的傷害,例如他們會損害他人生存和獲得繁榮的能力。如果一個學生剽竊了同班同學的論文,並將其釋出到學術網站上,聲稱是自己的作品,那麼他們可能會剝奪原創作者的讚譽和參與,而原創作者應該得到所有的讚譽,甚至可能因此獲得報酬,因為這是他們的創作。在極端情況下,這可能會導致作者失去生存所需的資金,而剽竊者卻從不屬於自己的作品中不道德地獲利。[3] 其次,避免剽竊的關鍵是學習正確的引用方式。作者有責任在使用外部來源的想法或材料時,提供準確且易於理解的引用。這意味著使用公認的引用格式,如 APA、MLA 或芝加哥格式,來正確地引用直接引文和改寫的內容。作者透過仔細記錄他們的來源,來維護學術誠信,並尊重智慧財產權。這會導致剽竊者不準確地傳達出更高的信譽度和知識水平。[3] 一個透過剽竊比他更有知識的人的作品來獲得地位和權力的人,可能會發現自己身處不合格的職位,而這可能會帶來嚴重的後果。一個透過作弊獲得教育和培訓的飛機駕駛員有風險不合格駕駛飛機,並危及乘客的生命。
此外,教育機構在打擊剽竊方面至關重要,它們可以採取預防措施。透過將剽竊意識課程納入課程,並提供關於引用標準的全面指導,教育工作者可以幫助學生有效地處理道德困境。此外,實施嚴格的政策和程式來識別和處罰剽竊案件,體現了機構對維護學術標準和培養以誠信為本的文化。但防止剽竊需要一種全面的策略,而不僅僅是簡單的執法。它要求教師培養學生的資訊素養和批判性思維能力,以便他們能夠區分原創作品和複製作品。此外,培養一個致力於學術誠信的學者群體,並鼓勵道德行為,這兩者都是培養重視合作和歸屬感的氛圍的益處。鑑於剽竊可能造成的倫理後果,以及它與盜竊的相似性,有理由假設剽竊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在大多數情況下,剽竊並非非法,通常是由非聯邦機構制定的標準,例如學校或人們工作的組織。這些機構會對違反其反剽竊政策的行為採取紀律處分。然而,在剽竊違反作者的商標、專利或版權的情況下,可能會採取法律行動。[4]
打擊剽竊的方法有很多,但造成剽竊的原因通常可以分為兩類,針對這兩類原因分別制定解決方案。許多剽竊都是無意的,因為人們缺乏如何正確地給原創作者署名的知識。這些失敗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教師或整個機構在教育和告知人們如何從其他創作者那裡獲取內容並正確地為他們署名的作品方面存在不足。[5] 在這種情況下,實施政策,強制學術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進行學術引用和署名方面的教育,足以消除無知作為剽竊原因的影響。剽竊發生的第二個原因是故意的。故意剽竊發生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學生缺乏對寫好論文的能力的自信,缺乏時間管理技能,導致學生不得不復制他人的作品以節省時間,或者由於對該任務的重要性持消極態度而導致懶於完成任務。[5] 這種情況通常透過學術機構和相關機構實施的嚴格的零容忍剽竊政策來解決。專利、商標和版權法也為智慧財產權盜竊(例如剽竊)提供了一種威懾手段。相對較新的技術也使得剽竊檢測能力得到提升,例如剽竊檢測軟體。[6] 儘管這些軟體在檢測剽竊方面並不完美,但它們可以提供相對可靠的剽竊檢查,並且這些工具只會越來越好。
總之,剽竊對創意和學術活動的完整性構成了嚴重威脅。透過提供意識和資源,使個人能夠識別和避免剽竊,鼓勵創造力,並建立強大的教育和法律框架,我們可以減少剽竊的發生,並維護學術誠信和智慧財產權的價值觀。[5]
Merriam-Webster 將逆向工程定義為“拆卸並詳細檢查或分析(產品或裝置),以發現製造過程中涉及的概念,通常是為了生產類似的產品”。[7]
關於逆向工程的合法性,數字千年版權法第 103(f) 條規定
- 儘管有 (a)(1)(A) 款的規定,但合法獲得計算機程式副本使用權的人,可以繞過有效控制對該程式特定部分訪問許可權的技術措施,其唯一目的是識別和分析該程式中實現其他程式互操作性所必需的那些元素,並且這些元素以前尚未輕易獲得進行繞過行為的人,只要這些識別和分析行為不構成本標題下的侵權行為。
- 儘管有 (a)(2) 款和 (b) 款的規定,但個人可以開發和使用技術手段來繞過技術措施,或繞過技術措施提供的保護,以便能夠進行第 (1) 款所述的識別和分析,或為了實現獨立建立的計算機程式與其他程式的互操作性,如果這些手段是實現互操作性的必要手段,只要這樣做不構成本標題下的侵權行為。
- 根據第 (1) 款允許的行為和第 (2) 款允許的手段獲取的資訊,如果第 (1) 款或 (2) 款中提到的個人(視情況而定)僅出於使獨立建立的計算機程式與其他程式互操作的目的提供此類資訊或手段,並且這樣做不構成根據本標題的侵權行為或違反除本節以外的適用法律,則可以向其他人提供這些資訊。
- 在本節中,術語“互操作性”是指計算機程式交換資訊的能力,以及這些程式相互使用已交換資訊的互操作性。[8]
雖然逆向工程總體上是合法的,但在專利法中卻不是合法的。逆向工程在專利法中不合法,因為專利擁有者對產品擁有獨佔權。[9]
逆向工程一直是關於其道德性和合法性的辯論主題。支援逆向工程的人辯稱,這種做法有很多好處,包括解決相容性問題、重新建立過時的部件、進行安全評估和更便宜地重新建立產品。[10]
反對逆向工程做法的人認為,它違反了版權法和商業秘密法,並且允許競爭對手克隆他們的產品。例如,在世嘉企業與 Accolade 之間的法律鬥爭中,世嘉企業指控 Accolade 侵犯了智慧財產權法,因為被告對遊戲機軟體進行了逆向工程,從而建立了遊戲卡帶,而無需獲得世嘉的許可。[11]
然而,在鮑爾斯訴貝州科技公司案中,聯邦法院裁決支援哈羅德·L·鮑爾斯,並裁定貝州科技公司違反了 shrink wrap 許可協議,該協議不允許他們對鮑爾斯軟體進行逆向工程。[12]
開原始碼
[edit | edit source]概述
人們常說,生活中最好的東西是免費的。開原始碼就是這些“最好的東西”之一。重要的是要定義這個概念,並將開原始碼與免費開源軟體區分開來。開原始碼是指任何在公共領域可用的原始碼程式,任何人都可以共享、使用或修改。它可供任何希望改進它或將其用於其應用程式的人使用。[11] 開源軟體開發者的目標是從軟體服務和支援中獲利,而不是從軟體本身獲利。[13]
開源軟體的歷史
開源軟體的概念出現在 20 世紀後期,是對專有軟體許可證日益普遍的回應。自由軟體基金會由理查德·斯托曼於 1985 年創立,在推廣開源開發原則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14]
開源原則
開源軟體受一套原則的約束,這些原則強調透明度、協作和社群驅動的開發。這些原則包括
- 自由再分發:使用者可以自由地再分發軟體副本,無論是按原樣還是經過修改。[15]
- 訪問原始碼:開源軟體的原始碼必須提供給使用者,使他們能夠研究、修改和改進軟體。
- 修改許可:使用者可以自由修改軟體以滿足其需求,前提是他們遵守開源許可的條款。
- 不歧視個人或群體:開源許可不能歧視任何個人或群體使用者。[16]
- 不歧視工作領域:開源許可不能限制軟體在特定工作領域的應用。
- 許可證分發:開源許可授予的權利必須適用於所有接收軟體的人。
開源許可證型別
開源許可證有多種型別,每種型別都有自己的條款和條件。一些常見的開源許可證包括
-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 (GPL):此許可證要求任何基於原始軟體的衍生作品也必須在 GPL 下分發。[17]
- MIT 許可證:此寬鬆許可證允許使用者對軟體做幾乎任何他們想做的事情,包括修改和重新分發它,只要他們包含原始版權和許可證宣告即可。[18]
- Apache 許可證:此許可證允許使用者自由使用、修改和分發軟體,並附加條款,要求他們在任何重新分發中必須包含 Apache 許可證的副本。[19]
開源挑戰
儘管開源軟體有很多優點,但它也帶來了一些挑戰,包括
- 缺乏支援:一些開源專案可能缺乏正式的支援渠道,導致在故障排除和解決問題方面遇到困難。
- 相容性問題:將開源軟體與專有系統整合有時會導致相容性挑戰。
- 碎片化:開源開發的去中心化性質會導致碎片化,多個競爭專案解決類似的需求。
- 法律和許可問題:理解和遵守開源許可證可能很複雜,尤其是在依賴多個庫和元件的專案中。[20]
與開源軟體相關的重大智慧財產權問題是由於使用者未能理解或遵守許可協議條款或指南而導致的。儘管程式被稱為“免費”和“開放”,但重要的是要注意,授予此類許可權的許可證也可能附帶嚴格的條件和要求,以授予此類權利。為了防止進一步的誤用或不遵守,在使用開源內容時,建議採取一些步驟。例如,“理解和規劃智慧財產權策略”、“建立指南”,最後是“稽核許可證條款”[20]
競爭情報
[edit | edit source]競爭情報是合法獲得的資訊,用於提高公司相對於競爭對手的績效。它通常被整合到公司的戰略計劃中。航空公司就是一個使用競爭情報的典型例子。他們每天都會根據收集的資訊調整機票價格。例如,如果競爭對手在特定航線上提價,這些航空公司也會隨之提價,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收入。此外,航空公司會精心監控潛在客戶的行為,以調整票價。如果他們發現使用者反覆搜尋特定航班資訊,那麼他們會提高價格並相應調整價格。[21]
公司採用兩種截然不同的競爭情報型別。戰略競爭情報使公司能夠理解和應對長期挑戰,包括技術變革、市場動態和環境變化。另一方面,戰術競爭情報則在更短的時間範圍內運作。這有助於做出與可衡量問題相關的決策,例如保護市場份額的安全。[22] 關鍵的區別不僅在於競爭情報的使用,還在於它的應用。雖然大多數公司收集競爭情報,但只有半數公司將它用於決策。許多公司主要將競爭情報用作對既定決策的驗證工具,從而保護決策者免受糟糕選擇帶來的潛在影響,而不會促進明智的決策。此外,成功整合競爭情報會在運營成果中產生切實可衡量的好處。例如,將競爭情報分析師的簽署權授予重大業務決策的組織,優先考慮實質內容而不是僅僅是展示,這與忽視競爭情報的組織截然不同。此外,將競爭情報納入產品釋出計劃中,可以提供有關監管回應、經銷商挑戰以及社交媒體名人影響力的寶貴見解。這將提高產品推出的效率。
有效的競爭情報需要持續收集、分析和評估資料,以提高決策過程。企業也可以獨立地為其數字營銷工作收集競爭情報。例如,他們可以利用客戶的力量來收集有價值的客戶情報。透過監控客戶在其社交媒體頁面上的評論,企業可以獲得有價值的見解,瞭解客戶對其產品的看法,以及他們對其競爭對手提供的產品的看法。其次,深入研究競爭對手的評論可以提供有關其產品和競爭對手產品的寶貴反饋。[22] 這提供了對優缺點的見解。第三,使用專門的競爭分析工具使企業能夠跟蹤競爭對手戰略的變化,並迅速適應以保持競爭優勢。第四,檢查競爭對手的網站可以獲取有關其產品和服務的全面資訊。這是獲得最新情報的主要來源。最後,利用搜索引擎最佳化 (SEO) 工具使企業能夠衡量特定關鍵字在推動競爭對手流量中的重要性,並監控其頁面排名的波動。[22] 這有助於提供進一步的戰略見解。
為了確保在競爭情報領域負責任和合法的行為,分析師必須避免與該概念相關的任何不道德或非法行為。如果處理不當,會導致工業間諜活動,並會受到嚴厲的處罰。競爭情報分析師應避免與競爭情報概念相關的任何不道德或非法行為,例如撒謊、盜竊、賄賂、虛假陳述或竊聽。[23]
商標侵權
[edit | edit source]商標侵權是指未經授權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或服務商標,導致對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錯誤或欺騙。[24] 商標可能包括企業名稱、標識、域名或口號。商標侵權可能發生在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上,因為當個人或企業開始將其用於其商品或服務時,商標的所有權就已建立。但是,未註冊商標的權利是有限的,僅適用於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地理區域。為了保護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免遭全國範圍內的侵權,建議向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註冊商標。
1946 年由國會頒佈的《蘭厄姆法案》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提供法律保護。註冊商標建立了有效商標和商標所有權的初步證據,並授予註冊人使用該商標與商品和服務相關的獨佔權利。[14] 對於未註冊商標(也稱為普通法商標),一方應證明該商標在商業活動中被積極使用,並且在美國消費者中具有獨特性。[14] 通常,商標和服務商標侵權案件在聯邦法院審理。
商標和服務商標侵權可能是故意的或無意的。故意商標或服務商標侵權是指故意違反法律的行為。[25] 無意侵權是指某人在不知道該活動構成侵權或錯誤的情況下從事侵權活動。直到 2020 年,為了收回商標所有者的經濟損失,必須證明侵權的故意性。2020 年 4 月 23 日,最高法院裁定,商標所有者可以在沒有證明侵權是故意的前提下獲得經濟賠償。[26] 因此,無論侵權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現在都可以授予補救措施。如果商標所有者證明了商標侵權,他或她可能有權獲得以下補救措施
- 法院禁令,要求侵權人停止使用涉嫌侵權的商標;
- 經濟賠償,包括訴訟費用和侵權人的利潤;
- 法院命令,要求銷燬或沒收侵權物品。[24]
智慧財產權是任何企業最寶貴的資產之一。因此,應認真對待防止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標。保護商標的主要步驟之一是在與企業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相關的活動中積極使用該商標。但是,在使用任何商標之前,應徹底研究其他企業是否已經在使用類似的商標,以避免違反商標法。註冊商標是保護商標的另一個重要步驟。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可以阻止他人在美國範圍內使用該商標。另一個好處是,註冊使其他企業家更容易找到商標並避免複製。它還提供針對侵權產品進口的保護。此外,註冊後,有權使用 ® 符號,該符號可用於營銷,這將警告侵權者,智慧財產權非常重要,任何違反行為都可能導致法律後果。
網路蹲守
[edit | edit source]網路蹲守是指註冊域名,意圖從出售與公司名稱或知名商標相似的域名中獲利。這個詞是“蹲守者”的擴充套件,指的是沒有權利或所有權或不支付租金而非法佔用土地的人。它也被稱為“域名蹲守”。由於域名只能註冊一次,因此一個人從獲得與公司名稱或商標相似的域名中獲利是不道德的,因為這會迫使公司要麼付費要麼訴訟。[27] 國會將“域名”定義為“任何在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地址的一部分,由任何域名註冊機構、域名註冊處或其他域名註冊機構註冊或分配的字母數字名稱”。[28] 例如,如果個人註冊了名為 XYZ.com、XYZ.org 或 XYZ.info 的域名,並希望從將該域名出售給 XYZ 公司中獲利,則該個人就是在進行網路蹲守。1999 年頒佈的《反網路蹲守消費者保護法案》(ACPA) 是一項法律,該法案已得到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的認可,以抵禦任何非法的網路蹲守行為或行動。[29] 該法案是對《蘭厄姆法案》(商標法)的擴充套件,旨在為個人以及擁有獨特商標名稱的所有者提供針對網路蹲守的保護。近年來,該法律面臨的挑戰是如何在網際網路上促進智慧財產權的發展,同時防止其被未經授權利用。[30] 如果您認為有人正在對您的商標進行網路蹲守,您可以提交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投訴,以將域名轉讓給您。
網路蹲守可以以多種不同的方式進行。方法包括註冊他人的商標作為域名,註冊他人商標的拼寫錯誤,註冊他人商標用於除“.com”以外的字尾,註冊他人商標作為域名的一部分,註冊他人的姓名作為域名,註冊競爭對手的商標,以及註冊註冊人反對的組織的商標。[28]
網路蹲守會對企業和消費者造成損害。它會將流量從合法網站上轉移走,並可能導致混淆甚至詐騙。透過註冊這些域名,網路蹲守者阻止了合法商標所有者建立強大的線上形象。對網路蹲守者採取行動可能很困難。最令人擔憂的是,一旦收到對域名註冊或使用的異議通知,老練的網路蹲守者通常會迅速轉讓所有權,這種做法被稱為“網路飛躍”。[31] 所有權的快速轉讓為商標持有人創造了一個移動的目標。然後,他們被迫不斷更新他們的識別和服務工作,通常在找到當前註冊人時又遇到一次轉讓。網路蹲守對商標持有人提出了重大挑戰,阻礙了他們的線上形象,而違法者則從中獲利。雖然有法律手段,但這通常是一個艱鉅的過程,並不保證成功。
版權侵權
[edit | edit source]版權是一種智慧財產權,只要作者將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表達形式中,它就會保護原創作品。[32] 雖然許多人認為美國版權法僅適用於書本或歌曲等書面或口頭作品,但實際上它涵蓋了廣泛的原創作品,包括繪畫、電影,甚至計算機軟體。版權侵權是指在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的情況下複製、分發、表演、公開展示或改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32] 美國版權法很複雜,常常讓人對什麼是違法的、什麼是合法的感到困惑。現行版權法包括一個叫做合理使用的部分。合理使用允許一方在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以進行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學術或研究等目的。這些目的僅說明了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的目的,而不是總是被視為合理使用的例子。事實上,在確定合理使用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則,因為它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33] 將版權法簡化並非易事;事實是,美國以及世界其他發達國家的版權法遠非簡單。
18世紀後期美國首次引入版權法時,它只適用於人類能夠看到或聽到的書面或口頭作品。隨著技術發展到更現代和複雜的形式,法律也隨之發展。技術在許多行業,包括音樂和電影,都擴大了版權問題。這些行業依賴於產品的個體銷售,但新技術帶來了人們複製和傳播受版權保護作品而沒有向原創藝術家支付任何收益的方式。雖然版權法現在包括對計算機程式的保護,但關於什麼構成侵犯版權仍存在疑問。2010年,甲骨文公司因谷歌使用甲骨文擁有版權的應用程式程式設計介面 (API) 而對其提起侵犯版權訴訟。谷歌辯稱其使用是合法且符合合理使用原則的,並且他們使用 API 沒有違反任何版權法。該案件持續了十多年,經歷了多個階段。最初,甲骨文成功地向法院申請了 API 的可版權性,但這僅僅是漫長鬥爭的開始,這場鬥爭經歷了多個法院的審理。最終,最高法院裁決谷歌在合理使用條款下沒有違反任何侵犯版權法。合理使用條款要求法院在裁決案件時考慮一些因素,包括受版權保護作品的用途和性質,使用部分相對於受版權保護作品整體的份量和重要性,以及使用造成的影響。法院認定谷歌在 Android 作業系統中使用甲骨文的 API 並不足以構成侵犯版權行為。由於版權法始終無法與技術同步,個案和司法體系中的先例成為更新法律的唯一途徑之一。
為了打擊技術領域的侵犯版權行為,已經採取了許多措施。數字千年版權法案 (DMCA) 是美國曆史上對版權法最大的一次改變。DMCA 的一個主要部分是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對違反版權法的網路使用者採取行動。服務提供商必須(1)制定一項終止重複侵權者帳戶的政策,以及(2)容納而不干預“標準技術措施”(定義為版權所有者用來識別或保護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標準化措施)[36]。大多數學院和大學因其為所有學生和教職工執行的複雜計算機網路而被視為服務提供商。學院和大學必須確保他們的網路不被用於非法下載和傳播受版權保護的材料。打擊數字侵犯版權的舊方法包括科技公司在宣傳侵犯版權的網站上釋出帶有病毒的檔案,希望以此阻止使用者使用共享平臺。儘管法律和法庭裁決已經開始擴充套件到包括數字內容的可版權性,從而保護創作者,但這些法律仍然存在灰色地帶,難以確定侵犯版權的案件。
軟體盜版
[edit | edit source]美國能源部將計算機軟體盜版定義為:“違反版權法或適用許可限制使用或分發受版權保護的計算機軟體。”[37] 軟體盜版和受版權或專利保護材料的激增,使得它成為智慧財產權持有者特別關注的問題。盜版計算機軟體/媒體有多種形式和不同的名稱
- 破解軟體:已修改以刪除或繞過版權保護功能的軟體,例如數字版權管理 (DRM)、啟用檢查或試用期限制。 [38]
- 未經授權/未經許可的軟體:未從版權持有人處獲得適當許可證就使用的軟體,無論軟體本身是否為合法副本。[39]
- Rip:此術語用於描述從其原始格式“rip”或複製的軟體(或媒體內容),通常縮小尺寸或以某種方式修改以使分發更容易。
- Torrent 軟體:透過點對點 (P2P) 檔案共享網路分發的軟體,特別是使用 BitTorrent 協議,通常未經版權持有人的許可。 [40] 盜版引發了多個法律和道德問題;它違反了約翰·洛克的自然權利原則 [41],因為它允許個人在沒有適當補償的情況下從開發人員的工作中獲利。軟體聯盟 (BSA) 聲稱,2018 年未經許可的軟體的商業價值為 464 億美元。 [42]
人們為什麼進行數字盜版
[edit | edit source]研究表明,人們進行盜版(無論音樂、影片還是軟體)存在許多因素。 [43]
社會影響
[edit | edit source]- 有些人因社會影響而避免進行盜版。例如,有時周圍會有一種禁忌,即觀看朋友盜版的電影或玩朋友盜版的遊戲。這會導致圍繞盜版的負面社會壓力,但另一方面,如果你盜版了一部電影並因此獲得讚賞,你更有可能繼續進行盜版。 [43]
感知到的風險和回報
[edit | edit source]- 可以說,驅使人們進行盜版的一個最大因素是感知到的缺乏風險和高回報。如果某人盜版了 100 部電影,而他們本來需要為每部電影支付 20 到 50 美元,那麼他們就節省了 2000 到 5000 美元,這是一個巨大的回報,尤其是在風險相對較低或根本沒有感知到的情況下。許多進行媒體盜版的人也從未受到懲罰,如果他們進行一次盜版,逃脫懲罰,並享受結果,那麼這可能會成為一種習慣。 [43] 然而,它也會產生相反的效果,如果某人認為這是一項高風險低迴報的活動,那麼他們不太可能參與數字盜版。
正義與公平
[edit | edit source]- 導致盜版的最後一個因素是人們對正義和公平的個人感覺。如果某人在考慮盜版一部電影或音樂,並決定他們足夠喜歡該藝術家以支援他們,那麼他們更有可能購買它,即使他們已經盜版了大部分內容。但是,如果他們認為電影公司規模龐大,不值得更多錢,那麼他們更有可能進行盜版,只要他們有能力。 [43] 這也有助於人們對風險和回報的感知,因為如果某人不尊重他們的政府,或者他們的政府腐敗,並且他們認為他們不應該遵守該政府的法律,那麼他們更有可能進行媒體盜版,因為這感覺公平而公正,尤其是當他們沒有對其他人造成任何實際傷害時。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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