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與倫理/監控
監控涉及政府機構為了監控公民活動而採取的越來越多的行動。這些事件往往試圖控制這些公民能夠獲取某些資訊的程度。這些系統由複雜的機制定義,可能包括監控公民之間透過各種通訊方式傳遞的資訊。它是當今許多國家的普遍趨勢,應用於不同的目的,例如追蹤罪犯、追蹤用於恐怖襲擊的電話,以及許多其他目的。
網際網路、系統轉換和分析資訊的能力等技術領域的快速發展被視為促成這一趨勢的可能平臺。透過這種方式,管理人員和政府機構能夠監控公民的活動,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這些公民能夠獲取資訊。據估計,自 1993 年以來,網際網路監控的程度急劇增加,在 2007 年至 2010 年之間,監控範圍增長最快。[1]
監控攝像頭、監控系統、RFID 和 Wi-Fi 通常用於交通管制和監控、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醫療保健和資源跟蹤。影片監控攝像頭和人臉識別技術極大地提高了公共安全。監控還包括竊聽、電子郵件記錄、資料探勘和分析以及社交網路分析 [2]。此外,個人的私生活正在被數字眼睛監視! [3]
然而,監控範圍根據需要保護的活動或資訊的複雜程度以及國家應用的技術進步而有所不同。它通常從主要包括身體脅迫和減少言論自由的低技術系統到具有各種通訊平臺控制的高階系統。這些複雜的系統通常要求很高,需要即時監控過程,通常需要訪問電子郵件地址、手機等。一些國家已經啟動了複雜的軟體,例如語音識別,旨在掃描和篩選各種平臺上的語音對話,以推斷在這些平臺上進行的敏感情緒。[4]
工作場所活動的監控,透過全球定位系統 (GPS)、智慧手機和應用程式等技術的進步可以監控在僱主設施外工作的員工的活動;同時,這種形式的員工監控可能會在工作以外侵犯員工隱私。
監控經常被政府用來收集資訊,預防任何犯罪,也被用來保護資產。政府還使用這些監控技術來解決犯罪問題。跨國監控用於收集有關任何對國家威脅的資訊。許多民權活動家以及民事法律將監控視為侵犯隱私行為。監控可能侵犯人權,也可能侵犯言論自由。世界上所有政府都有自己的大規模監控專案。
根據情況的不同,監控方法也不同。
執法人員使用這種監控技術來跟蹤嫌疑車輛或其行蹤。在這種監控方法中,探員/警官或任何感興趣的方會將名為“蜂鳴器”的裝置連線到車輛上,以便此人不會察覺到該裝置。然後他們就可以從遠處追蹤車輛。在某些情況下,該裝置可以隱藏在嫌疑人之後攜帶的物品中。
空中監控可以透過使用飛機和直升機進行。對於這種情況,人們不需要任何搜查令,因為無證空中監控的要求是 [5] : 飛機飛行的海拔高度符合 FAA 規定,飛行以非侵入性的方式進行,並且飛行高度不應低於特定區域的正常高度。空中監控也使用視覺輔助。現在用於空中監控的主要型別視覺輔助包括探照燈、雙筒望遠鏡和前視紅外 (FLIR)。
熱成像裝置主要用於警官有理由相信大麻正在房屋、商業場所或其他建築物內種植的情況。警察可以使用熱成像儀掃描建築物外部,以確定異常熱源的存在和位置。
如果對話雙方合理地預期隱私,則需要授權才能監聽對話。憑藉現代技術,警官現在可以聽到幾乎所有人的談話。這可以透過音訊竊聽器、拋物線麥克風、竊聽、電子郵件記錄和攔截電子通訊來實現。
在大多數社交媒體服務中,您必須線上註冊並同意使用條款。您在社交媒體上的“私人帳戶”可能並不那麼私密。人們可能認為他們的網站是私人的,但提交的所有內容和資訊都是公開的。例如,Facebook 會監控您的每一個動作,並定製付費廣告和廣告,以便在您的新聞提要中彈出。您線上帳戶中釋出的所有照片,一旦釋出,就不再是您的財產。在媒體釋出關於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某事新聞報道的情況下,公眾可以在網上分享並發表評論,但不會與此人面對面。社交媒體讓您更容易表達關於某事的嚴重意見,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是極端的意見,而不必承擔實際的後果。這意味著您可以在屏幕後面隱藏起來輸入一些內容,然後關閉電腦,選擇稍後處理它。在某些情況下,社交媒體上的人可以透過無限的共享和反饋來比警方更快地識別出重罪 [6]
還有一些不同的監控方法,這些方法技術含量低,甚至不需要技術。其中一些方法包括透過牆壁竊聽、透過窗戶觀察、翻越和穿過圍欄觀察、緝毒犬、檢查垃圾以及檢查電話和銀行記錄。
隨著科技使用的增加,監控的威脅也隨之增大。眾所周知,政府試圖監視其公民,然而,直到最近才瞭解到這種監控的廣泛程度。
2017 年 3 月,維基解密開始釋出名為“保險庫 7”的檔案[7],這些檔案顯示,中央情報局一直在使用駭客工具和類似軟體來監控公民[8]。
最初發布的檔案供公眾獲取,但維基解密決定提供許多特定的檔案和駭客工具,以便專注於對“保險庫 7”中公佈的漏洞易受攻擊的特定裝置[9]。
維基解密的“保險庫 7”釋出的檔案顯示,美國情報機構一直在越過許多人以前從未想到的界限。一個例子是“暗物質”的釋出,主要圍繞著在蘋果產品中發現的漏洞。具體而言,人們發現許多 MacBook 產品存在“永續性”感染,無法透過重新安裝 Mac OS 來清除,而中央情報局能夠持久地感染全新的 iPhone(這意味著他們可以感染附近目標從蘋果公司獲取裝置的池子)[9]。
稜鏡計劃是國家安全域性的一個專案,它用來攔截所有非美國居民對美國居民的電話通訊,愛德華·斯諾登洩露了這種非法間諜活動。美國公司在這一活動中與政府合作。[10] 關於美國和英國同行監視中國計算機,以及竊聽出席 2009 年倫敦二十國集團峰會的政治領導人,還有更多細節。[11]
阿里亞斯聲稱,她在名為 Intermex 的匯款伺服器的前僱主讓她在公司分配的 iPhone 上安裝了一個應用程式,該應用程式 24/7 地追蹤她的位置。阿里亞斯是 2014 年 2 月至 5 月位於加州貝克斯菲爾德的公司的銷售主管。Intermex 要求她下載 Xora 應用程式,該應用程式包含一個 GPS 功能,可在谷歌地圖上追蹤員工的位置。阿里亞斯聲稱,使用該應用程式的感覺就像戴著電子腳鐐,讓她在工作以外感到不舒服。公司建議阿里亞斯 24/7 地開著手機並接聽客戶電話,但她為了保護自己的隱私而解除安裝了該應用程式。之後,她因不遵守公司政策而被公司解僱。在她的訴訟中,阿里亞斯表示,該公司在工作時間以外侵犯了她的隱私,並在違反公共政策的情況下不當解僱了她。“現在她正在起訴她前僱主 Intermex,要求賠償高達 50 萬美元(319070 英鎊)”。案件編號:1:15-cv-01101 JLT。[12]
歐洲委員會已建議成員國避免使用不可預測的大規模數字監控。2016 年,“歐洲人權法院 (ECtHR)”針對沙博和維西訴匈牙利案作出了關於秘密監控的判決。法院認為,匈牙利 2011 年關於秘密監控的法令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因為它沒有保護免受濫用(基本權利報告 2017)。他們指的是“歐盟法院 (CJEU) 在愛爾蘭數字權利案中的判決”。[13] [14]
在數字技術的新時代,大規模監控和資料探勘政策已在全球範圍內被政府越來越多地採用。政府利用監控來監視公民的行為帶來了兩難困境,應該更加重視安全還是個人隱私?支援政府監控的論點通常訴諸於這樣一種觀點,即採取的措施對於確保強大的國家安全至關重要,而這些政策對個人隱私的影響是為了更大的利益。事實上,支援政府監控的最流行的論點之一指出,政府追蹤犯罪嫌疑人和恐怖分子的能力有可能阻止恐怖和犯罪行為,並在過程中挽救人命。而傳統的執法側重於在犯罪者違法後識別和懲罰他們,而利用政府監控的美國反恐機構則側重於在恐怖襲擊發生之前阻止它們。從理論上講,這也將阻止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一開始就計劃這些行動,因為在行動之前或之後被抓住會變得太難。為減少個人隱私的措施提供理由的論點是,未能阻止恐怖襲擊的代價太高,以至於這些措施不能不被採取[15]。這種理由也可以應用於其他可能被預防的犯罪行為,例如欺詐、逃稅以及持有或分發兒童色情製品。其他論點認為,資訊收集從長遠來看可能是有利的。出於研究目的,收集的資訊可以被社會科學家用來幫助更好地瞭解人類社會的各個方面[16]。
根據《愛國者法案》,執法人員可以使用現有工具來打擊有組織犯罪和恐怖襲擊。根據該法案,政府機構可以使用監控技術來針對任何犯罪或恐怖嫌疑人。利用這個機會,該機構可以調查恐怖襲擊,而不會向恐怖分子透露訊息[17]。透過使用該法案,執法機構可以使用必要的監控資訊,並能防止恐怖襲擊或在解決刑事案件時獲得一些幫助。根據《美國自由法案》,政府可以要求電信公司提供訪問通話記錄的許可權,前提是需要獲得外國情報監視法院逐案批准[18]。該法案可以幫助執法機構追蹤恐怖分子。
世界各國政府的大規模監控行動因其造成的個人隱私侵犯以及對有關普通公民的收集資料的濫用、誤用或以公民不舒適的方式使用而受到批評。自從計算機技術的最早階段開始,一直困擾著公民的一個擔憂是,從海量監控和監控資料中收集的資料中會產生一個“老大哥”般的實體。然而,受到最多關注和爭論的擔憂是這些大規模監控專案帶來的個人隱私喪失問題。這些政府專案的目的是儘可能多地收集資料,儘管如此,它們可能能夠在正確實施的情況下收集有關私人公民的一切資訊。這種政府間諜行為的想法可能會改變公民的行為舉止,威脅到民主社會認為是基本的人權[19]。當考慮到收集資料的安全性時,就會出現更多問題。這些資訊肯定有可能被懷有惡意意圖的駭客訪問,他們可能會濫用這些資訊或將其出售給有自己意圖的人或團體。
透過檢查政府監控專案的益處和後果,可以得出結論,政府監控在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方面可以發揮作用,從而在恐怖襲擊或其他犯罪活動發生之前阻止它們。然而,考慮到個人隱私的重要性,人們仍然擔心是否需要使用監控方法來完成這些任務,以及是否值得為之付出顯著程度的個人隱私損失。
儘管執法機構獲得了一些進行監視活動的許可權,但基於可疑活動進行監視以及攔截電信可能違反了“第一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即“言論自由” - 第一修正案[20],“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並要求任何搜查令必須經過司法批准” - 第四修正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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