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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DMCA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模板:Infobox U.S. legislation 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是美國 版權 法律,它實施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1996年簽署的兩項條約。它將生產和傳播旨在繞過控制對受版權保護作品訪問的措施(通常被稱為數字版權管理或DRM)的技術、裝置或服務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它還將繞過訪問控制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無論是否實際侵犯了版權本身。此外,DMCA 加重了在網際網路上侵犯版權的處罰。DMCA 於 1998 年 10 月 12 日由美國參議院一致投票透過,並於 1998 年 10 月 28 日由總統比爾·克林頓簽署成為法律,它修正了美國法典第 17 編,以擴大版權的範圍,同時限制線上服務提供商版權侵權方面的責任。

2001 年 5 月 22 日,歐洲聯盟通過了版權指令或 EUCD,該指令涉及與 DMCA 相同的一些問題。DMCA 在版權領域的主要創新,即免除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和其他中介機構(DMCA 的第二篇)的直接和間接責任,在歐洲是透過單獨的電子商務指令分別解決的,並且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遵循。(與美國聯邦法律法規不同,歐盟指令的執行通常需要聯盟各成員國透過或在各成員國內部透過單獨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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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第一篇,即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與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實施法,修正了美國版權法,以符合 1996 年 12 月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外交會議上透過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這些條約包含兩個主要部分。其中一部分包括在美國複製防止法中涵蓋的幾項條約中涵蓋的作品,並賦予了標題其名稱。有關該法案這一部分以及該法案下案件的進一步分析,請參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與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實施法

第二部分通常被稱為 DMCA 反規避條款。這些條款改變了規避複製防止系統(也稱為“技術保護措施”)的補救措施,並要求所有模擬錄影機都必須支援 Macrovision(現為Rovi 公司)建立的特定形式的複製防止功能,從而使 Macrovision 在模擬錄影機複製防止市場上獲得了有效的壟斷地位。但是,該法案第 1201(c) 條明確規定,該法案並未改變潛在的實質性版權侵權權利、補救措施或抗辯。該法案包含其他限制和豁免,包括在特定情況下進行研究和逆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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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第二篇,即線上版權侵權責任限制法(“OCILLA”),為線上服務提供商(OSP,包括ISP)建立了安全港,免除其版權責任,前提是他們遵守並符合某些規定的安全港準則,並在收到版權所有人或版權所有人代理人發出的侵權通知時,迅速阻止對涉嫌侵權材料的訪問(或從其系統中刪除此類材料)。OCILLA 還包括一項反通知條款,該條款在收到使用者發出的通知時,為 OSP 免除其對使用者的責任,這些使用者聲稱涉嫌侵權的材料實際上並不侵權。OCILLA 還規定對 OSP 發出傳票,以提供其使用者的身份。

第三篇:計算機維護競爭保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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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第三篇修改了版權法典第 117 條,以便計算機維修人員在維修計算機時可以進行某些臨時、有限的複製。它扭轉了MAI Systems Corp. 訴 Peak Computer, Inc. 案,991 F.2d 511 (9th Cir. 1993) 所確立的先例。

第四篇:雜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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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第四篇包含各種條款

  • 澄清並補充了版權辦公室的職責。
  • 增加了廣播商的短暫複製條款,包括某些法定許可
  • 增加了促進遠端教育的條款。
  • 增加了協助圖書館儲存聲音錄製唱片(phonorecords)的條款。
  • 增加了關於集體談判和電影版權轉讓的條款。

第五章:船體設計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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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第五章在13011332 節之間添加了部分,為船體設計增加了特殊保護。船體設計不被認為屬於版權法保護的範圍,因為它們是實用物品,其形式無法與功能完全分離。[1][2]

反規避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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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該法明確規定的安全港和豁免外,美國法典第 17 章第 1201(a)(1) 節 要求國會圖書館館長釋出針對規避訪問控制技術的禁令的豁免。當證明訪問控制技術對人們進行非侵權使用版權作品的能力產生了實質性的不利影響時,就會授予豁免。

豁免規則每三年修訂一次。公眾向版權登記官提交豁擴音議,經過聽證和公眾意見徵集程式後,登記官會提出最終規則,並由館長頒佈。豁免期滿三年後,必須重新提交,以便進入下一個規則制定週期。因此,2000 年、2003 年和 2006 年之前規則制定週期中釋出的豁免現已失效。

目前由行政部門制定的豁免於 2010 年 7 月頒佈,包括

  • DVD 上合法製作和獲取的電影,並受內容擾亂系統保護,如果規避僅是為了將電影的短片段納入新作品以供評論或批評,並且進行規避的人相信並有合理理由相信規避是實現以下情況的使用目的所必需的
    • 大學教授和大學電影與媒體研究生的教育用途;
    • 紀錄片製作;
    • 非商業影片。(2010 年的新豁免,類似於之前的教育豁免。)
  • 使無線電話手機能夠執行軟體應用程式的計算機程式,如果規避是為實現這些應用程式(在合法獲得後)與手機上的計算機程式的互操作性而進行的。(2010 年的新豁免。)
  • 韌體或軟體形式存在的計算機程式,使二手無線電話手機能夠連線到無線電信網路,如果規避是由計算機程式副本的所有者發起的,其唯一目的是連線到無線電信網路,並且網路運營商授權訪問網路。(從 2006 年批准的類似豁免修訂而來。)
  • 在個人電腦上可訪問的影片遊戲,受到控制對合法獲得作品的訪問許可權的技術保護措施的保護,如果規避僅是為了善意測試、調查或糾正安全缺陷或漏洞,則規避
    • 安全測試得出的資訊主要用於提升計算機、計算機系統或計算機網路的所有者或運營商的安全性;並且
    • 安全測試得出的資訊的使用或維護方式不會促進版權侵權或違反適用法律。(2010 年的新豁免。)
  • 受到加密狗保護的計算機程式,由於故障或損壞而無法訪問,並且已過時。如果加密狗不再生產,或者在商業市場上不再合理地提供更換或維修服務,則該加密狗應被視為過時。(從 2006 年更新的豁免,基於 2003 年批准的類似豁免。)
  • 電子書格式分發的文學作品,如果該作品的所有現有電子書版本(包括授權實體提供的數字文字版本)都包含阻止啟用圖書朗讀功能或阻止螢幕閱讀器將文字呈現為專用格式的訪問控制。(從 2006 年更新的豁免,基於 2003 年批准的類似豁免。)

版權辦公室在 2000 年批准了兩個豁免;2003 年批准了四個;2006 年和 2010 年批准了六個。2000 年,辦公室豁免了(a)“由過濾軟體應用程式阻止的網站列表組成的彙編”(在 2003 年更新,但在 2006 年未更新);以及(b)“受到訪問控制機制保護的文學作品,包括計算機程式和資料庫,由於故障、損壞或過時而無法訪問。”(在 2003 年和 2006 年再次修訂和限制)。2003 年,“包括計算機程式在內的文學作品”豁免被限制為“受到加密狗保護的計算機程式,由於故障或損壞而無法訪問,並且已過時”,並且該豁免在 2006 年和 2010 年都得到了更新。2003 年為電子書文字閱讀器提供的豁免在 2006 年和 2010 年都得到了更新。2003 年為過時軟體和影片遊戲格式提供的豁免在 2006 年得到了更新,但在 2010 年未更新。2000 年的過濾豁免在 2003 年得到了修訂和更新,但在 2006 年未更新。2006 年為聲音錄製提供的豁免允許在一些索尼 CD 上的複製保護系統發現安全漏洞後進行聲音錄製,但在 2010 年未更新。一項涵蓋大學電影或媒體研究系教育圖書館中包含的視聽作品的豁免在 2010 年未更新。該豁免被一項針對受內容擾亂系統保護的 DVD 的豁免取代,如果規避的目的是為了使用短片段進行評論或批評,用於教育、紀錄片或非營利用途。2006 年為無線電話連線到無線網路提供的豁免在 2010 年進行了修訂,以指定二手手機,並要求獲得無線網路運營商的授權。2010 年為無線電話引入了另一項豁免,專門針對手機本身的互操作性軟體。[3]

連結到侵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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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關於包含指向侵權內容連結的網站的法律尚無定論;但是,一些低階法院做出了幾個裁決,在一些嚴格規定的情況下反對連結。一種情況是,當網站的所有者已被髮布禁令,禁止在其網站上釋出侵權內容,然後連結到相同內容以試圖規避禁令。另一個領域涉及連結到旨在規避 DRM (數字版權管理) 裝置的軟體或裝置,或來自其唯一目的是透過連結到版權材料來規避版權保護的網站的連結。[4]

在美國,沒有出現過網站所有者因連結到版權材料而被認定承擔責任的情況,上述狹窄情況除外。

值得注意的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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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lman v. N2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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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7 月,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代表伯克曼網際網路與社會中心計算機研究員 Benjamin Edelman 提起訴訟,尋求宣告性判決,以確認他在反向工程被告 N2H2 的審查軟體產品時的第一修正案權利,以防他打算公佈調查結果。N2H2 提出駁回動議,法院予以批准。

RealNetworks, Inc. v. DVD Copy Control Association,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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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DVD 複製控制協會 贏得了一項針對RealNetworks 的訴訟,理由是 RealNetworks 違反了版權法,出售其 RealDVD 軟體,允許使用者複製 DVD 並將其儲存在硬碟上。DVD 複製控制協會聲稱,RealNetworks 違反了 DMCA,因為它繞過了反盜版措施 ARccOS 保護RipGuard,以及違反了 RealNetworks 與 MPAA 的內容擾亂系統許可協議。 [5]

Viacom 公司訴 YouTube 和 Google 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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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月 13 日,ViacomYouTube 及其母公司 Google 提起訴訟,指控其侵犯版權,並要求賠償超過 10 億美元的損失。該訴訟在美國 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 提出。Viacom 聲稱,這家廣受歡迎的影片分享網站參與了“大規模的故意侵犯版權”,因為它提供了據稱多達 160,000 個未經授權的 Viacom 娛樂節目片段。Google 的律師表示,他們將依靠 1998 年的《數字千年版權法》來免除責任。 [6]

2010 年 6 月 23 日,美國聯邦地區法官路易斯·斯坦頓判決 YouTube 勝訴。 [7] 法院裁定,YouTube 受 DMCA 的安全港保護。Viacom 表示,他們將盡快向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8]

IO Group, Inc. 訴 Veoh Networks, Inc.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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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6 月 23 日,IO Group, Inc. 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對 Veoh Networks, Inc. 提起訴訟。 [9] IO Group 指控 Veoh 允許使用者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透過 Veoh 的線上服務訪問 IO Group 擁有的影片超過 40,000 次(日期為 6 月 1 日至 6 月 22 日),從而構成版權侵權。 [10]

Veoh 是一款依靠使用者貢獻內容的 Flash 影片網站。IO Group 辯稱,由於 Veoh 將使用者上傳的影片 轉碼 為 Flash 格式,它直接成為侵權者,而且這些材料在他們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使其不符合 DMCA 安全港保護的條件。

審判法官不同意這一論點,他表示:“Veoh 只是建立了一個系統,讓軟體自動處理使用者提交的內容,並將內容轉換為使用者可以輕鬆訪問的格式。Veoh 從第三方軟體設定的一系列預設值中預先選擇軟體引數……但 Veoh 本身並沒有積極參與或監督檔案的上傳。它也沒有在上傳完成後預覽或選擇檔案。相反,影片檔案是透過一個完全由 Veoh 使用者自行啟動的自動化過程上傳的。”法院批准了 Veoh 的 簡易判決 動議,理由是 DMCA,法院認為被告的影片分享網站遵守了該法案的“安全港”條款,並有權獲得該條款的保護。 [11] 儘管 Veoh 贏得了官司,但它將訴訟歸咎於導致其準備申請第 7 章破產以及隨後出售給 Qlipso 的原因之一。 [12]

Vernor 訴 Autodesk, Inc.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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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 S. Vernor 在回應其 eBay 上的商品列表後,多次收到 DMCA 下架通知,於是他在 2007 年 8 月起訴 Autodesk,聲稱 Autodesk 濫用 DMCA 並破壞了他出售在車庫拍賣會上購買的二手軟體的權利。 [13] 2008 年 5 月,華盛頓州的一名聯邦地區法官駁回了 Autodesk 的論點,認為該軟體的許可協議排除了賣方對 首次銷售原則 的權利。 [14] 2010 年 9 月,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這一判決,認為“在版權所有人 (1) 規定使用者被授予許可證;(2) 嚴重限制了使用者轉讓軟體的能力;以及 (3) 施加了顯著的使用限制”的情況下,軟體使用者是許可證持有者,而不是副本的所有者。 [15]

Lenz 訴環球音樂集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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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來自 賓夕法尼亞州加里茨因 的作家兼編輯斯蒂芬妮·倫茲拍攝了一段她 13 個月大的兒子隨著“讓我們瘋狂”跳舞的家庭錄影,並將這段 29 秒的影片釋出在影片分享網站 YouTube 上。該影片上傳四個月後,擁有該歌曲版權的 環球音樂集團 命令 YouTube 刪除該影片,以執行《數字千年版權法》。

倫茲立即通知 YouTube,她的影片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並要求恢復影片。YouTube 在六週後(而不是《數字千年版權法》規定的兩週)才恢復影片,以便檢視環球是否打算起訴倫茲侵權。隨後,倫茲在加州起訴環球音樂,要求支付其法律費用,聲稱環球音樂在命令刪除屬於該歌曲合理使用的影片時,存在惡意行為。 [16]

2008 年 8 月,美國聯邦地區法官 傑里米·福格爾加州聖何塞 裁定,版權所有人不得命令刪除線上檔案,而沒有確定該釋出是否屬於對版權作品的“合理使用”。

2010 年 2 月 25 日,福格爾法官釋出裁決,駁回了環球提出的幾項抗辯,包括倫茲沒有遭受損失的抗辯。 [17]

Flava Works Inc. 訴 Gunter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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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Flava Works Inc. 訴 Gunter 案中,法院拒絕了被告在 DMCA Template:Uscsub 下獲得安全港保護的請求。法院發現,被告知道其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並且沒有阻止未來侵權行為。因此,法院批准了原告的初步禁令動議。 [18]

下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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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因讓版權所有人難以保護其權利而受到批評。擁有“社群型”侵權網站的網站所有者只需下架侵權內容即可免除所有責任。這導致了一種商業模式,即鼓勵匿名個人上傳版權侵權內容,而網站所有者則透過廣告或盜版電子書的銷售分成獲利。

谷歌 在一份關於紐西蘭版權法的檔案中聲稱濫用 DMCA,[19] 引用了加州學者 勞拉·奎爾特 和珍妮弗·厄本在 2005 年進行的一項研究的結果,該研究基於 寒蟬效應 資訊中心的資料。[20] 谷歌公司表示,針對競爭對手的撤下通知佔到谷歌收到的通知的一半以上(57%),超過三分之一(37%)“不是有效的版權主張”。[21]

對模擬影片裝置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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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複製保護 (ACP) 是由 Rovi 公司(原名 Macrovision)建立的加密技術,旨在阻止使用者透過模擬電纜複製內容。當 DVD 透過模擬影片電纜播放並在 VCR 上錄製時,Rovi 的 ACP 技術會部分或全部扭曲複製品。[22]

該技術透過在影片訊號中新增額外的線來實現。在 NTSC 影片標準中,使用者無法看到的空白行(垂直消隱間隔)用於閉路字幕等功能。Rovi 公司利用這些空白行來實現其 ACP 技術。[23]

ACP 的實施受到一些影片愛好者的批評。許多人聲稱該技術導致 VCR 和模擬影片裝置出現訊號問題。一些 VCR 錯誤讀取了用於防止複製的加密,無論錄製內容是原始內容還是複製內容,都會扭曲影片影像。

DMCA 因強迫所有模擬影片裝置製造商支援 Rovi 公司(一家商業公司)的專有複製保護技術而受到批評。[需要引用] 影片裝置製造商受法律強制要求支援和實施該公司的專有技術。[需要引用] 這在經濟上有利於 Rovi 公司,而被迫實施它的人既沒有獲得利潤,也沒有得到補償。[24]

此外,有些人批評 ACP 的實施侵犯了他們的合理使用權。最近開發的一款名為 Slingbox 的電視流媒體產品使用模擬訊號將電視影片傳送到移動裝置。但是,ACP 使用的加密阻止了模擬傳輸,導致 Slingbox 無法使用。此外,ACP 阻止了將錄製內容用於教育目的。據瞭解,由於 ACP 的限制,學生無法正確引用和錄製有線來源。[25]

對研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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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對全球 密碼學 研究界產生了影響,因為可以說任何密碼分析研究都違反或可能違反 DMCA。2001 年,俄羅斯程式設計師 德米特里·斯克利亞羅夫 因涉嫌侵犯 DMCA 而被捕,是該法用於阻止或懲罰反 DRM 措施開發的典型例子。[26] 他在俄羅斯的 ElcomSoft 公司工作期間,開發了“高階電子書處理器”,這是一款允許使用者從受限 電子書 中刪除使用限制資訊的軟體應用程式,該活動在俄羅斯和美國都是合法的。[27] 矛盾的是,根據 DMCA,在美國提供此類工具是非法的。斯克利亞羅夫在 DEF CON 演講後在美國被捕,隨後在監獄中度過了近一個月。[28] DMCA 也被認為對合法使用者造成了 寒蟬效應,例如 密碼分析 的學生(包括著名的例子,普林斯頓大學的教授 愛德華·費爾滕 和學生),[29] 以及像 尼爾斯·弗格森 這樣的安全顧問,他拒絕釋出有關他在 英特爾 安全計算方案中發現的漏洞的資訊,因為他擔心在美國旅行時根據 DMCA 被捕。[30]

對創新和競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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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至少一個法庭案件中,DMCA 被開源軟體專案用來防禦涉及刪除版權宣告的軟體轉換(即許可證違規)。[31] 即使沒有及時的 版權登記,也可以使用這種防禦,並可以生成律師費獎勵,這使得它成為開源組織的一種有用策略。

改革與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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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正在努力修改該法案。弗吉尼亞州民主黨眾議員 裡克·鮑徹 正在領導其中一項努力,他提出了 數字媒體消費者權利法案 (DMCRA)。

與 DMCA 相關的另一個著名法案是 消費者寬頻和數字電視推廣法案 (CBDTPA),在早期的草案中被稱為安全系統和標準認證法案 (SSSCA)。如果該法案透過,它將涉及用於訪問數字內容的裝置,並且將比 DMCA 更加嚴格。

在 DMCA 十週年之際,電子前沿基金會 詳細記錄了反規避條款的有害後果。[32] 他們記錄了 DMCA

  1. 壓制言論自由,例如它被用於針對俄羅斯程式設計師 德米特里·斯克利亞羅夫、普林斯頓大學教授 愛德華·費爾滕 和記者;
  2. 危及 合理使用
  3. 阻礙競爭,例如阻止墨盒、車庫門開啟器等售後市場的競爭,並強制在 iPod 周圍設定 封閉式花園[33] 以及
  4. 干擾計算機入侵法。[34]
經濟概念
相關美國法律
擬議中的美國立法
相關國際法
擬議中的國際法
DMCA 反規避案
DMCA 損害賠償案
DMCA 通知與下架問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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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U.S.C. 101(將“繪畫、圖形和雕塑作品”定義為“此類作品應包括藝術工藝作品,只要其形式而不是機械或功利方面是相關的;本節中定義的實用物品的設計,應僅在以下情況下才被視為繪畫、圖形或雕塑作品,並且僅在該設計包含繪畫、圖形或雕塑特徵,這些特徵可以與該物品的功利方面區分開來,並且能夠獨立於該物品的功利方面存在時。)
  2. “1997 年船體設計保護法案(H.R. 2696)”,版權登記官瑪麗貝斯·彼得斯在 1997 年 10 月 23 日提交給司法委員會法院和智慧財產權小組委員會的陳述(“該辦公室長期以來認為實用物品設計的法律保護存在差距。現有的聯邦智慧財產權法體系沒有對這些設計提供適當的和切實可行的保護,而州法在這一領域在很大程度上被先例排除。因此,雖然在創新設計方面可能存在大量投資和創造力,但它們往往可以被無休止地複製。”)。
  3. 參見 美國版權局,2000 年 10 月 27 日,關於豁免控制對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訪問的技術措施規避禁令的規則制定,位於 美國版權局,2003 年 10 月 28 日,關於豁免控制對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訪問的技術措施規避禁令的規則制定,位於 http://www.copyright.gov/1201/2003/index.html ; 美國版權局,2006 年 11 月 27 日,關於豁免控制對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訪問的技術措施規避禁令的規則制定,位於 http://www.copyright.gov/1201/2006/index.html;美國版權局,2010 年 7 月 26 日,關於豁免控制對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訪問的技術措施規避禁令的規則制定,位於 http://www.copyright.gov/1201/.
  4. “連結到侵權內容在美國可能是非法的”. WebTVWire. 2006-09-12. http://www.webtvwire.com/linking-to-infringing-content-is-probably-illegal-in-the-us/. 檢索於 2006-10-12. 
  5. Sandoval, Greg (2009-08-11). “RealNetworks 在 RealDVD 案中敗訴”. News.cnet.com. 檢索於 2011-11-12.
  6. “維亞康姆因 YouTube 剪輯起訴谷歌”. News.cnet.com. 2007-03-13. 檢索於 2011-11-12.
  7. 維亞康姆國際公司等訴 YouTube 公司等,案號 07-Civ-2103 (LLS),07-Civ-3582 (LLS) 意見書和命令 (S.D.N.Y. 2010 年 6 月 24 日).
  8. Sandoval, Greg (2010 年 6 月 23 日). "Google 在地標性版權案件中擊敗 Viacom". cnet news (美國). http://news.cnet.com/8301-31001_3-20008636-261.html. 檢索於 2010 年 6 月 23 日. 
  9. Delaney, Kevin J. (2006 年 6 月 29 日). "Veoh 面臨版權訴訟,網路影片的考驗".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15154757274993889.html?mod=rss_whats_news_technology. 
  10. Ali, Rafat (2006-06-28). "網路影片的考驗?Veoh 面臨版權訴訟". paidContent. 檢索於 2011-11-12.
  11. 釋出日期:2008 年 8 月 27 日 (2008-08-27). "轉碼不是犯罪,法院在 Veoh 色情案件中裁決". TechCrunch. 檢索於 2011-11-12.
  12. [1] [失效連結]
  13. Cheng, Jacqui (2007-09-13). "Autodesk 在援引 DMCA 阻止 eBay 轉售後被起訴 1000 萬美元". Arstechnica.com. 檢索於 2011-11-12.
  14. Lee, Timothy B. (2008-05-23). "法院痛斥 Autodesk,確認出售二手軟體的權利". Arstechnica.com. 檢索於 2011-11-12.
  15. Anderson, Nate (2010-09-10). "不,你並不擁有它:法院維持 EULA,威脅數字轉售". Arstechnica.com. 檢索於 2011-11-12.
  16. Egelko, Bob. "女子可以就 YouTube 影片下架提起訴訟". 舊金山紀事報. http://www.sfgate.com/cgi-bin/article.cgi?f=/c/a/2008/08/20/MNU412FKRL.DTL. 檢索於 2008-08-25. 
  17. "http://thepriorart.typepad.com/the_prior_art/files/Lenz.2.25.order.pdf"
  18. Grady, John F. (2011 年 7 月 27 日). "備忘錄意見" (PDF). 法院裁決支援原告的初步禁令動議. 檢索於 2011 年 11 月 21 日.
  19. Carolyn Dalton 和 Antoine Aubert (2009 年 3 月 6 日). "Google 關於 TCF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版權行為準則草案的意見書" (PDF). 檢索於 2009-10-14.
  20. Laura Quilter 和 Jennifer Urban (2005). "有效流程還是『寒蟬效應』?數字千年版權法第 512 條下的下架通知 - 摘要報告" (PDF). 檢索於 2009-10-14.
  21. "Google 提交檔案抨擊第 92A 條". 紐西蘭 PCWorld. 2009-03-16. http://pcworld.co.nz/pcworld/pcw.nsf/feature/93FEDCEF6636CF90CC25757A0072B4B7. 檢索於 20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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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Ann Harrison (2001-08-13). "Video crypto standard cracked?". Securityfocus.com. Retrieved 20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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