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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自由和開源軟體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GNU 工程認可的自由軟體定義。

自由和開源軟體 (F/OSS, FOSS) 或 自由/自由/開源軟體 (FLOSS) 是在寬鬆許可下發布的軟體,授權使用者使用、複製、學習、更改和改進其設計,並透過提供原始碼來實現。這種方法隨著個人和企業日益認識到其潛在益處而獲得了發展勢頭和接受程度。[1][2]

在自由和開源軟體的語境中,自由指的是自由複製和重新使用軟體,而不是指軟體的價格。自由軟體基金會是一個倡導自由軟體模式的組織,建議為了理解這個概念,人們應該“將自由理解為言論自由,而不是免費啤酒”。[3]

FOSS 是一個包容性術語,涵蓋自由軟體和開源軟體,儘管它們描述了類似的開發模式,但在文化和理念上有所不同。[4] 自由軟體側重於它賦予使用者的哲學自由,而開源軟體側重於其點對點開發模式的感知優勢。[5] FOSS 是一個可以不受特定政治傾向影響使用的術語。

既是免費的又是自由軟體的軟體可以稱為免費/自由/開源軟體 (GLOSS)。

許多軟體包使用自由軟體許可證和開源許可證。雖然許可證本身在大多數情況下相同,但這兩個術語源於不同的哲學,並且經常用於表示不同的分發方法。[6]

在 1950 年代、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計算機使用者享有自由軟體提供的自由是正常的。 軟體 通常由使用計算機的個人共享,大多數公司非常關注銷售其硬體裝置,因此免費提供軟體。[7] 使用者和供應商組織的成立是為了促進軟體的交換;例如,參見 SHAREDECUS。到 1960 年代後期,變化不可避免:軟體成本急劇上升,不斷壯大的軟體行業與硬體製造商的捆綁軟體產品(免費,因為成本包含在硬體成本中)競爭,租賃的機器需要軟體支援,但沒有軟體收入,一些能夠更好地滿足自身需求的客戶不希望捆綁在硬體產品成本中的“免費”軟體的成本。在 1969 年 1 月 17 日提出的美國訴 IBM 一案中,政府指控捆綁軟體具有反競爭性。[8] 雖然有些軟體可能永遠是免費的,但越來越多的軟體將只出售。在 1970 年代和 1980 年代早期,軟體行業 開始使用技術手段(例如,僅分發 二進位制副本計算機程式)來阻止 計算機使用者 使用 逆向工程 技術來研究和定製他們購買的軟體。1980 年,版權法(公共法第 96-517 號,94 Stat. 3015, 3028)美國 擴充套件到計算機程式。[9]

1983 年,理查德·斯托曼,長期擔任 駭客 社群成員,在 麻省理工學院人工智慧實驗室 宣佈了 GNU 工程,他說他越來越厭倦計算機行業及其使用者文化變化的影響。[10] GNU 作業系統 的軟體開發始於 1984 年 1 月,自由軟體基金會 (FSF) 成立於 1985 年 10 月。一篇概述該工程及其目標的文章於 1985 年 3 月發表,標題為 GNU 宣言。該宣言也高度關注自由軟體的哲學。他開發了自由軟體定義 和“版權所有”的概念,旨在確保所有人的軟體自由。

林納斯·託瓦茲 啟動的 Linux 核心 於 1991 年以可自由修改的原始碼形式釋出。該許可證並不完全是自由軟體許可證,但在 1992 年 2 月的 0.12 版本中,他根據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 對該工程重新授權。[11] 與 Unix 類似,託瓦茲的核心吸引了志願程式設計師的注意。

1997 年,埃裡克·S·雷蒙德 出版了 大教堂與集市,一篇對駭客社群和自由軟體原則的反思性分析。該論文在 1998 年初引起了廣泛關注,是促使 網景通訊公司 將其流行的 網景導航器 網際網路套件作為 自由軟體 釋出的一個因素。今天,這段程式碼更廣為人知的是 Mozilla FirefoxThunderbird

網景的行動促使雷蒙德和其他人研究如何將自由軟體原則和利益帶到商業軟體行業。他們得出結論,FSF 的社會行動主義對網景這樣的公司沒有吸引力,並尋找一種方法將自由軟體運動重新命名,以強調共享原始碼的商業潛力。他們選擇的新名稱是“開源”,很快就獲得了 布魯斯·佩倫斯、出版商 蒂姆·奧萊利林納斯·託瓦茲 以及其他人的支援。 開源倡議 成立於 1998 年 2 月,旨在鼓勵使用這個新術語並宣傳開源原則。[12]

雖然開源倡議試圖鼓勵使用新術語並宣揚其所堅持的原則,但企業發現自己越來越受到免費分發軟體和普遍訪問應用程式原始碼的概念的威脅。一位微軟高管在2001年公開表示:“開源是智慧財產權的破壞者。我無法想象對軟體業務和智慧財產權業務來說,有什麼比這更糟糕的事情。”[13] 這種觀點完美地概括了大多數大企業對 FOSS 的最初反應。然而,雖然 FOSS 在歷史上一直扮演著主流私有軟體開發之外的角色,但像微軟這樣的大公司已經開始在網際網路上開發官方的開源存在。從 IBM、Oracle、Google 和 State Farm 等公司,只是在當今競爭激烈的開源市場中擁有重要公眾利益的眾多大公司中的一部分,這表明企業在免費軟體開發方面的理念正在發生轉變。[14]

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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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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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定義,由理查德·斯托曼撰寫並由自由軟體基金會(FSF)釋出,將自由軟體定義為一種自由,而不是價格。[15] 該定義最早的已知出版物是在 FSF 現在已停刊的 GNU 公報出版物的 1986 年 2 月版[16] 中。該文件的規範來源是 GNU 專案網站的哲學部分。截至 2008 年 4 月,它已以 39 種語言釋出在該網站上。[17]

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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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定義開源倡議用來確定一個軟體許可證是否可以被認為是開源。該定義基於Debian 自由軟體指南,主要由布魯斯·佩倫斯撰寫和改編。[18][19] 佩倫斯並沒有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的自由軟體四個自由來寫作,這些自由後來才在網上釋出。[20]

Usenet上,第一個已知使用“自由開源軟體”短語的帖子是在 1998 年 3 月 18 日,恰好是“開源”一詞本身被創造出來後的一個月。[21] 在 2002 年 2 月,F/OSS 出現在一個致力於Amiga電腦遊戲Usenet新聞組上。[22] 在 2002 年初,MITRE 在後來成為其 2003 年報告《美國國防部使用自由和開源軟體 (FOSS)》中使用了 FOSS 一詞。

F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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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SS 首字母縮略詞是Rishab Aiyer Ghosh 在 2001 年為“自由/自由/開源軟體”創造的。同年晚些時候,歐盟委員會(EC)在資助一項關於該主題的研究時使用了該短語。[23]

與旨在解決歧義問題的自由軟體不同,FLOSS 旨在避免在“自由軟體”和“開源軟體”哪個更好的爭論中站隊。

該術語的支持者指出,FLOSS 首字母縮略詞的某些部分可以翻譯成其他語言,例如,F 代表“自由”(英語)或“frei”(德語),L 代表“libre”(西班牙語或法語),“livre”(葡萄牙語),或“libero”(義大利語),“liber”(羅馬尼亞語),等等。然而,由於這些語言中“自由”這個詞不像英語中的“free”那樣有歧義問題,因此該術語在官方的非英語檔案中並不常用。

到 2004 年底,FLOSS 首字母縮略詞已出現在南非[24]、西班牙[25] 和巴西[26] 釋出的官方英語檔案中。


“FLOSS”和“FOSS”這兩個術語因其反作用和聽起來很傻而受到了一些批評。例如,埃裡克·S·雷蒙德,開源倡議的聯合創始人,曾表示

“據我所知……人們認為,如果他們選擇“開源”或“自由軟體”,他們就會做出意識形態上的承諾。嗯,作為推廣“開源”以消除與“自由軟體”一詞相關的巨大營銷錯誤的人,我認為“自由軟體”比“FLOSS”好一些。有人,拜託,朝這個可憐的縮略詞開槍,把它從我們的痛苦中解脫出來。”[27]

雷蒙德引用程式設計師 Rick Moen 的話說道

“我仍然很難認真對待任何採用一個極度糟糕、毫無意義的、與牙線相關的縮略詞的人”,以及“這兩個術語都需要首先理解自由軟體和開源,作為先決條件的學習”。

FOSS 的二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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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開源倡議將自由軟體許可證納入其更廣泛的批准開源許可證類別中[28],但自由軟體基金會認為自由軟體與開源是不同的[29]。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它們在使用情況下對版權和採用的方法。

使用傳統開源許可證(例如BSD)的使用者的主要義務是限於明確標識軟體版權所有者的採用。這種許可證的重點是為希望重新分發軟體的開發人員提供最大的靈活性。那些不希望以任何形式重新分發軟體的使用者沒有義務。開發人員可以修改軟體並重新分發它,無論是作為原始碼還是作為更大、可能是專有的派生作品的一部分,只要原始採用完好無損。在整個分發鏈中的這些採用確保了所有者的版權得到維護。

使用 GPL 等自由軟體許可證的使用者的主要義務是維護其他使用者在許可證條款下的權利。此類許可證的重點是確保使用者訪問和修改軟體的權利不會被重新分發軟體的開發者所拒絕。實現此目標的唯一方法是限制開發者在較大的衍生作品中包含自由軟體的權利,除非這些作品共享相同的自由軟體許可證。自由軟體使用版權來強制執行對軟體許可證的遵守。為了加強其法律地位,自由軟體基金會要求開發者在使用 GPL 許可證時將版權轉讓給基金會。[30]

從使用者的(非分發者的)角度來看,自由軟體和開源軟體可以被視為相同的事物,並使用 FOSS 這個包容性術語來指代。從開發者的(分發者的)角度來看,自由軟體和開源軟體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含義。[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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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版權是 FOSS 作者用來控制其軟體使用和分發的主要法律機制,但其他機制,如立法、專利和商標也具有影響。為了應對與專利和 DMCA 相關的法律問題,自由軟體基金會在 2007 年釋出了其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第 3 版,該版本明確地解決了 DMCA 和專利權問題。

作為 GCC 編譯器軟體的作者,自由軟體基金會也行使了其版權,並將 GCC 許可證更改為 GPLv3。據推測,作為 GCC 的使用者,以及 DRM 和專利的大量使用者,這種變化導致 Apple, Inc. 將其 Xcode IDE 中的編譯器從 GCC 切換到開源 Clang 編譯器。[32] Samba 專案也將其最新版本的免費 Windows 相容網路軟體切換到了 GPLv3。在這種情況下,蘋果用封閉原始碼的專有軟體取代了 Samba,這對整個 FOSS 運動來說是一個淨損失。[33]

一些最受歡迎的 FOSS 專案歸公司所有,這些公司不像自由軟體基金會,同時使用專利和商標來維護自己的權利。2010 年 8 月,甲骨文起訴 谷歌,聲稱其使用開源 Java 侵犯了甲骨文的專利。甲骨文透過 2010 年 1 月收購 Sun Microsystems 獲得了這些專利。Sun 本身在 2008 年收購了 MySQL。這使得甲骨文成為最受歡迎的專有資料庫和最受歡迎的開源資料庫的所有者。甲骨文試圖將開源 MySQL 資料庫商業化的行為引起了 FOSS 社群的擔憂。[34] 為了應對對 MySQL 未來不確定的擔憂,FOSS 社群使用 MySQL 的 GPL 許可證將該專案分叉到一個新的資料庫中,該資料庫不受甲骨文的控制。[35] 然而,這個新的資料庫永遠不會是 MySQL,因為甲骨文擁有該術語的商標。[36]

FOSS 的未來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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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Yochai Benkler 的說法,他是 哈佛法學院 Jack N. 和 Lillian R. Berkman 企業法律研究教授,自由軟體是基於社群的共同創作資訊、知識和文化的新的經濟體系中最顯眼的部分。他以各種 FOSS 專案為例,包括自由軟體和開源軟體。[37]

這個新的經濟體系正在發展中。為了將 FOSS 商業化,許多公司,以谷歌最為成功,正在轉向廣告支援軟體的經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增加收入的唯一途徑是使廣告更有價值。Facebook 最近因使用新穎的使用者跟蹤方法來實現這一目標而受到抨擊。[38]

這個新的經濟體系並非沒有替代方案。蘋果的 App Store 對使用者和開發者來說都非常受歡迎。自由軟體基金會認為蘋果的 App Store 與其 GPL 不相容,並抱怨蘋果在其 iTunes 使用條款中侵犯了 GPL。蘋果沒有改變這些條款以符合 GPL,而是將其 App Store 中的 GPL 許可產品下架。[39] VLC 的作者,這是那些投訴中 GPL 許可程式的核心之一,最近開始從 GPL 切換到 LGPL 的過程。[40]

政府的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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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請參見:Linux 採用

印度 喀拉拉邦 政府在其 2001 年的州 IT 政策中宣佈正式支援自由/開源軟體,該政策是在印度首次自由軟體大會“自由優先!”之後制定的,該大會於 2001 年 7 月在喀拉拉邦首府特里凡得琅舉行。[41]

德國 慕尼黑市 在 2003 年 3 月宣佈打算從基於微軟 Windows 的作業系統切換到開源的 SuSE Linux 實現版本。[42][43] 到 2010 年,其採用率已達到 20%。[44]

2004 年,委內瑞拉 的一項法律(法令 3390)生效,要求所有公共機構在兩年內過渡到開源。截至 2009 年 6 月,這一雄心勃勃的過渡仍在進行中。[45][46] 馬來西亞 啟動了“馬來西亞公共部門開源軟體計劃”,到 2008 年,該計劃節省了數百萬的專有軟體許可費用。[47][48]

2005 年,秘魯政府 投票決定在其所有機構中採用開源。[49] 對微軟 2002 年的批評的回應可以在網上找到。在該法案的序言中,秘魯政府強調,做出這一選擇是為了確保 民主 的關鍵支柱得到保障:“啟發該法案的基本原則與法治國家的基本保障相關聯。”[50] 9 月,馬薩諸塞州 宣佈正式採用 OpenDocument 標準,該標準適用於所有聯邦實體。[42]

2006 年,巴西政府同時鼓勵在其貧困社群中分發執行 Linux 的廉價電腦,並透過減稅措施補貼其購買。[42]

在4月,厄瓜多通過了一項類似的法案,即第1014號法令,旨在將公共部門遷移到自由軟體。[51]

2009年2月,美國 白宮 將其網站遷移到 Linux 伺服器,並使用 Drupal 進行內容管理。[52] 3月,法國國家憲兵隊 宣佈將在 2015 年之前全面轉向 Ubuntu[53]

2010年1月,約旦政府 宣佈與 Ingres 公司 建立合作伙伴關係,該公司是一家領先的開源資料庫管理公司,總部位於美國,現已更名為 Actian 公司,旨在推廣開源軟體的使用,從約旦大學系統 開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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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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