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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網路中立

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網路中立是指倡導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或政府不限制消費者訪問參與網際網路的網路的原則。具體而言,網路中立將阻止對內容、網站、平臺、可能連線的裝置型別和通訊模式的限制。 [1][2][3]

自 2000 年代初以來,網路中立及其相關規則的支持者對寬頻提供商利用其“最後一公里”基礎設施來遮蔽網際網路應用和內容(例如,網站、服務和協議)甚至遮蔽競爭對手的能力表示擔憂。(然而,術語“網路中立”直到幾年後才流行起來。)旨在強制執行網際網路中立性的法規的可能性一直是激烈爭論的主題,尤其是在美國。

中立性支持者聲稱,電信公司試圖實施分層服務模式,以控制管道,從而消除競爭,製造人為稀缺,並迫使使用者購買他們原本沒有競爭力的服務。許多人認為網路中立至關重要,因為它可以維護現有的自由。 [4] 被譽為“網際網路之父”的溫頓·瑟夫以及網際網路協議的共同發明人 蒂姆·伯納斯-李,全球資訊網的建立者,以及許多其他人,都公開支援網路中立。 [5][6]

網路中立的反對者聲稱,寬頻服務提供商沒有計劃遮蔽內容或降低網路效能。 [7] 儘管有這種說法,但確實發生過一起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Comcast 有意減慢 點對點 (P2P) 通訊的案例。 [8] 還有其他公司與這些不干預行為的斷言相反,已經開始使用深度包檢測來歧視 P2P、FTP 和線上遊戲,並實施了類似手機的超額計費系統、免費向電信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務以及捆綁服務。 [9] 網路中立的批評者還認為,某些形式的資料歧視,特別是為了保證服務質量,並無問題,實際上非常值得。網際網路協議的共同發明人鮑勃·卡恩稱網路中立是一個“口號”,並表示他反對建立它,但他承認他反對網路的碎片化,只要它會排斥其他參與者。 [10] 網路中立監管的反對者還認為,解決寬頻提供商歧視問題的最佳方案是鼓勵這些提供商之間的更多競爭,而目前在許多地區這種競爭是有限的。 [11]

網路中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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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網路中立是指所有網際網路流量都應平等對待的原則。 [12] 網路中立的倡導者已經制定了網路中立的不同定義。

絕對無歧視
哥倫比亞法學院 教授 蒂姆·吳:“網路中立最好定義為網路設計原則。這個想法是,一個最有用的公共資訊網路力求平等對待所有內容、網站和平臺。” [2]
有限的歧視,沒有 QoS 分層
美國立法者已經提出了一些法案,這些法案將允許 服務質量 歧視,只要不對更高質量的服務收取特殊費用。 [13]
有限的歧視和分層
這種方法允許對 QoS 收取更高的費用,只要服務合同中沒有排他性條款。據 蒂姆·伯納斯-李 稱:“如果我付費以一定的服務質量連線到網路,而你付費以相同或更高的服務質量連線到網路,那麼你和我就可以在網路上以該服務質量進行通訊。” [1] “我們每個人都付費連線到網路,但沒有人可以付費獲得對我的獨佔訪問權。” [14]
先到先得
據《印記》雜誌報道,卡多佐法學院 教授 蘇珊·P·克勞福德“認為,一箇中立的網際網路必須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轉發資料包,而不考慮 服務質量 因素。” [15]

FCC 寬頻政策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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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美國 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 釋出了《寬頻政策宣告》(也稱為《網際網路政策宣告》),其中列出了開放網際網路的四個原則,[16]“為了鼓勵寬頻部署並維護和促進公共網際網路的開放和互連性,消費者有權:”

  • 訪問他們選擇的合法網際網路內容。
  • 在執法需求的範圍內執行他們選擇的應用程式並使用他們選擇的服務。
  • 連線他們選擇的不會損害網路的合法裝置。
  • 網路提供商、應用程式和服務提供商以及內容提供商之間的競爭。

這些要點通常總結為“任何合法內容、任何合法應用程式、任何合法裝置和任何提供商”。總統 巴拉克·奧巴馬2009 年美國復甦與再投資法案 呼籲在寬頻基礎設施上投資 72 億美元,幷包括開放條款。在 FCC 的聽證會上,國家有線電視與電信協會 敦促 FCC 採用其 2005 年《網際網路政策宣告》中規定的四個標準作為必要的開放性標準。

2008 年,FCC 拍賣了 700 MHz 無線頻譜,以預期 DTV 過渡谷歌承諾如果 FCC 要求中標者遵守四個條件,將出價 46 億美元:[17]

  • 開放應用程式:消費者應該能夠下載和使用他們想要的任何軟體應用程式、內容或服務;
  • 開放裝置:消費者應該能夠使用任何他們喜歡的無線網路的行動通訊裝置;
  • 開放服務:第三方(經銷商)應該能夠以合理的非歧視性商業條款從 700 MHz 許可證持有人那裡批發購買無線服務;
  • 開放網路:第三方,例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應該能夠在 700 MHz 許可證持有人的無線網路中任何技術上可行的地方進行互連。

這些條件與 FCC 的《網際網路政策宣告》大體相似(FCC 的應用程式和內容被合併到一個專案符號中,而增加了一個專案符號,要求第三方提供商批發訪問)。FCC 僅為拍賣採用了兩項標準,即開放裝置和開放應用程式,並且僅將這些條件應用於該頻段的全國性 C 區部分。[18]

2009 年 9 月,FCC 主席 朱利葉斯·吉納喬斯基 提議在其 2005 年《政策宣告》的基礎上增加兩項規則,即 ISP 不得歧視任何內容或應用程式的非歧視原則,以及要求 ISP 向客戶公開所有政策的透明度原則。他還認為,無線應與有線提供商受相同的網路中立性約束。[19]

2009 年 10 月,FCC 採取了下一步行動,批准了關於網路中立性問題的擬議規則制定通知。[20]

2010 年 5 月,在人們認為 FCC 將放棄其執行網路中立性的努力之後,他們宣佈將繼續鬥爭。人們認為,在聯邦法院推翻該機構針對康卡斯特的命令後,他們將無法執行網路中立性。然而,在委員會主席朱利葉斯·吉納喬斯基的領導下,FCC 提出將寬頻網際網路接入提供商重新歸類為《通訊法》第二章的規定,以迫使提供商遵守與電話網路相同的規則。這項調整旨在防止“在收費、做法、分類、規定、設施或服務方面進行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歧視”。[21]

2010 年 12 月 21 日,FCC 批准了 新規則,禁止 有線電視電話 服務提供商阻止訪問競爭對手或某些網站,例如 Netflix。這些規則還包括對無線提供商的一套更有限的義務。這些規則不會阻止 ISP 收取更快訪問的更高費用。共和黨美國國會 中已宣佈計劃透過立法扭轉這些規則。[22] Verizon 也表示將在法庭上挑戰 FCC 的決定,[23] 而 FCC 主席前高階顧問 科林·克勞厄爾 稱此類法庭挑戰是“不可避免的”。[24]

概念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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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中立性的概念早於當前以網際網路為中心的爭論,它自電報時代就存在。[25] 1860 年,美國聯邦法律(1860 年太平洋電報法)透過以補貼一條電報線路,該法案規定:

從任何個人、公司或企業,或從連線到該線路任一端點的任何電報線路收到的資訊,應按照其接收順序公正地傳送,但政府的排程應優先...
——一項促進大西洋和太平洋各州之間透過電報進行通訊的法案,1860 年 6 月 16 日。[26]

1888 年,阿爾蒙·布朗·斯特勞格 發明了一種 自動電話交換機,以繞過為了獲取利潤而重新定向呼叫的非中立電話接線員。[25]

2003 年,蒂姆·吳哥倫比亞法學院 的教授,在其論文《網路中立性,寬頻歧視》中發表並推廣了一項關於網路中立性規則的提議。這篇論文從應用程式之間中立以及資料和 QoS 敏感流量之間中立的角度考慮了網路中立性,並提出了一些可能用於處理這些問題的立法。[27] 在整個 2005 年和 2006 年,網路中立性以及 網際網路 的未來由 有線公司消費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ISP) 進行辯論,儘管直到 2006 年,這個問題幾乎完全被媒體忽略。[28]

2010 年 8 月,谷歌Verizon 達成一項協議,雙方都反對完全的網路中立。協議中詳細說明,應“禁止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ISPs)阻止使用者透過其寬頻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傳送和接收其選擇合法的內容;(2)執行其選擇合法的應用程式和使用其選擇合法的服務;以及(3)連線其選擇合法的裝置,只要這些裝置不會損害網路或服務、不會助長服務竊取或不會損害其他使用者”。他們接著說,無線 ISP(如手機公司)不應被要求為其客戶提供中立網路。這一宣告的理由是,無線網路仍在發展中。[29]

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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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中立的支持者包括消費者權益倡導者、線上公司和一些科技公司。[30] 許多主要的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公司都是中立的倡導者。 雅虎Vonage[31] eBay亞馬遜[32] IAC/InterActiveCorp微軟,以及許多其他公司,也已公開支援中立監管。[33] Cogent Communications 是一家國際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該公司已宣佈支援某些網路中立政策。[34] 根據 谷歌 的說法

網路中立是指網際網路使用者應該控制他們在網際網路上檢視的內容和使用的應用程式。網際網路自誕生之日起就按照這一中立原則運作......從根本上說,網路中立就是指平等地訪問網際網路。在我們看來,不應允許寬頻運營商利用其市場力量歧視競爭對手的應用程式或內容。就像電話公司不被允許告訴消費者他們可以給誰打電話或說什麼話一樣,寬頻運營商也不應被允許利用其市場力量來控制線上活動。
——《谷歌使用者網路中立指南》[3]

支援網路中立的個人包括 蒂姆·伯納斯·李[35] 文頓·瑟夫[36][37] 勞倫斯·萊西格羅伯特·W·麥克斯尼[4] 史蒂夫·沃茲尼亞克蘇珊·P·克勞福德本·斯科特馬文·阿莫里戴維·裡德[38] 以及美國總統巴拉克·奧巴馬[39][40]

已經出現了一些網路中立利益集團,包括 SaveTheInternet.com,該網站將網路中立描述如下

網路中立意味著沒有歧視。網路中立防止網際網路提供商根據其來源、所有權或目的地來遮蔽、加速或減慢網路內容......自由開放的網際網路帶來了任何網際網路網站都可以擁有電視或廣播電臺影響力的革命性可能性。網路中立的喪失將結束這種無與倫比的表達自由機會。
——SaveTheInternet.com 常見問題解答[41]

展望西雅圖社群環境法律辯護基金 為社群和城市提供了 模型法律條例,用於實施自由開放的網際網路。

網路中立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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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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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中立的支持者希望制定法律規定,確保 有線電視公司 允許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ISP) 自由訪問有線線路,稱為《公共承運協議》,這是 撥號 網際網路所採用的模式。他們希望確保有線電視公司不能在沒有法院命令的情況下遮蔽、中斷或過濾網際網路內容。[28]

SaveTheInternet.com 指責有線電視和電信公司想要“成為網際網路守門人,決定哪些網站速度快或慢,哪些網站根本無法載入”。SaveTheInternet.com 認為,這些公司希望“向內容提供商徵稅以保證其資料快速交付......歧視自己的搜尋引擎、網際網路電話服務和流媒體影片Template:Ndash,同時減慢或阻止其競爭對手的速度”。[41] 文頓·瑟夫網際網路協議 (IP) 的共同發明者,現任 谷歌 的副總裁兼首席互聯網布道師,一直支援在美國引入 網路中立立法,他認為“網際網路的設計初衷是沒有任何守門人來控制新的內容或服務”。[42] 瑟夫總結說

允許寬頻運營商控制人們在網上看到和做的事情,將從根本上破壞使網際網路取得成功的原則。
——文頓·瑟夫 在 2006 年 2 月 7 日向國會作證時表示[36]

數字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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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倫斯·萊西格羅伯特·W·麥克斯尼 認為,網路中立性確保了網際網路仍然是一種自由開放的技術,促進民主的交流。萊西格和麥克斯尼繼續論證,網際網路的壟斷將扼殺獨立新聞來源的多樣性和創新型網路內容的產生。[4]

競爭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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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中立性倡導者認為,允許有線電視公司(通常被稱為“內容守門人”)要求收費以保證質量或優質交付,將創造 蒂姆·吳 所謂的“不公平的商業模式”。[43] 倡導者警告說,透過向“從最小的博主到谷歌的每個網站”收取費用,網路所有者可能能夠遮蔽競爭對手的網站和服務,以及拒絕無法支付費用的使用者訪問。[4] 根據蒂姆·吳的說法,有線電視公司計劃為他們自己的電視服務“劃分頻寬”,並向公司收取“優先順序”服務的費用。[44]

網路中立性支持者認為,允許對網際網路流量進行優先處理,或 分層服務,將使新興的線上公司處於劣勢,並減緩線上服務的創新速度。[30] 蒂姆·吳 認為,如果沒有網路中立性,網際網路將從一個“創新為王”的市場轉變為一個“交易為王”的市場。[44] SaveTheInternet.com 認為,網路中立性創造了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並且“網際網路一直以來都是由創新驅動的。網站和服務是根據自身的價值成功或失敗的。”[41] 根據 勞倫斯·萊西格羅伯特·W·麥克斯尼

如果沒有網路中立性,網際網路將開始變得像有線電視一樣。少數幾家大型公司將控制內容的訪問和分發,決定你看什麼以及花多少錢。醫療保健、金融、零售和博彩等主要行業將面臨高額關稅,以獲取快速安全的網際網路使用...網際網路歷史上大多數偉大的創新者都是從他們的車庫裡開始,帶著偉大的想法和很少的資金。這不是偶然的。網路中立性保護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了網路所有者的控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競爭,並邀請外部人士進行創新。網路中立性保障了網際網路內容的自由和競爭市場。

維護網際網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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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中立性倡導者已經發起立法,聲稱授權現有的網路提供商覆蓋網際網路上的傳輸和應用層分離,將標誌著網際網路基本標準和國際共識權威的衰落。此外,立法還斷言,對應用資料的傳輸進行位元整形將削弱傳輸層的設計靈活性。[45]

防止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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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洛克·巴德瓦傑認為,從現實角度來看,任何對網路中立性的違反都不會涉及真正的投資,而是對不必要和可疑服務的回報。他認為,不太可能進行新的投資來鋪設專門的網路,讓特定的網站更快地到達終端使用者。相反,他認為非網路中立性將涉及利用服務質量從想要避免被減速的網站那裡獲取報酬。[46]

端到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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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倡導者說,為了維護 端到端原則,需要網路中立性。根據 勞倫斯·萊西格羅伯特·W·麥克斯尼

網路中立性簡單來說就是,所有類似的網際網路內容必須被平等對待,並在網路上傳輸速度一致。網際網路線路的所有者不能歧視。這是網際網路簡單而天才的“端到端”設計,使它成為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強大力量。

根據這一原則,一箇中立的網路是一個 啞網路,它僅僅傳遞資料包,而不管它們支援的應用程式是什麼。大衛·S·伊森伯格在他的著名論文《愚蠢網路的興起》中表達了這種觀點。[47]

一種新的網路“哲學和架構”正在取代智慧網路的願景。這種願景是,公共通訊網路將被設計為“始終線上”使用,而不是間歇性和稀缺性。它將被設計為在終端使用者裝置上實現智慧,而不是在網路中。網路將被設計為僅僅“傳遞位元,傻瓜”,而不是用於花哨的網路路由或“智慧”號碼轉換……在愚蠢網路中,資料會告訴網路它需要去哪裡。(相比之下,在電路網路中,網路告訴資料去哪裡。)在愚蠢網路中,網路上的資料將成為老闆……終端使用者裝置可以自由地靈活地執行,因為在愚蠢網路中,資料是老闆,位元本質上是免費的,並且沒有假設資料是單一資料速率或資料型別。
—大衛·S·伊森伯格,《愚蠢網路的興起》。[47]

與這種想法相反,由薩爾特澤、裡德和克拉克撰寫的題為《系統設計中的端到端論證》的研究論文[48] 認為,網路智慧 並沒有減輕終端系統檢查入站資料錯誤和限制傳送者速率的責任,也沒有完全消除網路核心中的“智慧”。

反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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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者包括 卡託研究所競爭企業研究所戈德華特研究所美國減稅聯盟安·蘭德研究所。網路中立的反對者包括硬體公司以及有線電視和電信行業的成員,包括主要的電信提供商。[7]

這些反對者中的一部分建立了一個名為Hands Off The Internet 的網站[49] 來宣傳他們反對網路中立的觀點(該網站現已不存在)。該網站的主要資金支援來自 AT&T,成員包括科技公司和親市場倡導組織 反政府浪費公民聯盟[50][51][52][53]

一些網際網路工程師反對網路中立法規,例如教授 戴維·法伯TCP 發明者 鮑勃·卡恩[10][54] 羅伯特·佩珀 是思科系統全球高階技術政策的高階董事總經理,也是前聯邦通訊委員會政策發展主管。他說:“支援網路中立法規的人認為,需要更多的規則。在他們看來,如果沒有更嚴格的監管,服務提供商可能會分配頻寬或服務,創造一個兩極分化世界,富人享受一流的網際網路接入,而其他人則只能使用緩慢的連線和退化的內容。然而,這種情況是一種錯誤的模式。這樣的非此即彼的世界今天不存在,將來也不會存在。如果沒有額外的監管,服務提供商很可能會繼續做他們正在做的事情。他們將繼續以各種價格提供各種寬頻服務計劃,以滿足各種消費者的需求。”[55] 另一位計算機科學家 鮑勃·卡恩 表示,網路中立是一個會凍結網際網路核心創新的口號。[10]

法伯一直大力支援對核心網際網路協議進行持續的研究和開發。他與學術界同事邁克爾·卡茲、克里斯托弗·尤 和傑拉爾德·福爾哈伯一起在《華盛頓郵報》發表了一篇評論文章,強烈批評網路中立,文章指出:“網際網路需要改造。不幸的是,旨在維護舊網際網路優勢的國會倡議可能會扼殺新網際網路的出現。”[56]

反對網路中立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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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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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網路中立的反對者認為,網路中立侵犯了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財產權,因為他們生產並擁有網際網路接入權。[57]

創新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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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網路中立的反對者認為,頻寬優先順序對於網際網路未來的創新至關重要。[7] 電信提供商(如電話和有線電視公司)以及一些提供網路裝置的科技公司認為,電信提供商應該有權提供優先順序服務,例如,透過向願意付費的線上公司提供比其他網際網路流量更快的傳輸資料包的能力。這些服務的額外收入可以用於為向更多消費者提供更廣泛的寬頻接入付費。[30] 網路中立的反對者還認為,網路中立監管會對寬頻接入市場中的創新和競爭產生不利影響,因為它會讓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ISP)和其他網路運營商更難收回其在寬頻網路上的投資。[58] 作為寬頻和電信公司的Verizon 的高階副總裁兼副總法律顧問約翰·索恩認為,如果禁止他們向希望利用這些網路的擴充套件功能的公司收取更高的優先接入費,他們將沒有動力進行鉅額投資來開發先進的光纖網路。索恩和其他 ISP 指責GoogleSkype 免費搭便車,因為他們使用的是電話公司花費數十億美元建設的線路和電纜網路。[7][59][60]

伺服器端非中立的平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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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非中立”分層網際網路接入的人認為,網際網路本身就不是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大型公司透過複製伺服器和購買高頻寬服務,獲得了比小型競爭對手更強的效能優勢。如果更低級別的接入價格下降,或者只允許接入某些協議,例如,這種型別的變化將使網際網路使用更加中立,因為它符合那些專門尋求差異化服務級別的個人和公司的需求。網路專家理查德·貝內特寫道:“一個資金雄厚的網站,它的資料傳輸速度比競爭對手更快地到達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的門前,卻希望它在接下來的路上以平等的方式進行傳輸。這種系統,被 Google 稱為寬頻中立,實際上保留了更根本的不平等。”[61]

蒂姆·武 雖然是網路中立的支持者,但他聲稱[62],目前的網際網路並不中立,因為它的 盡力而為 實施通常有利於 檔案傳輸 和其他非時間敏感的流量,而不是即時通訊。

頻寬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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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0 年代初期以來,網際網路流量一直在穩步增長。圖片豐富的網站和 MP3 的出現導致 1990 年代中期流量大幅增長,隨後,自 2003 年以來,隨著 影片流媒體點對點 檔案共享 變得越來越普遍,流量再次大幅增長。 [63] [64] 為了應對包括 YouTube 在內的公司,以及開始提供大量使用頻寬的免費影片內容的小型公司,至少一家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ISP),SBC 通訊公司(現更名為 AT&T)建議,它應該有權向這些公司收取透過其網路提供內容的費用。 [65]華爾街日報》的佈雷特·斯旺森表示,YouTubeMySpace 和部落格受到網路中立的威脅。斯旺森說,YouTube 在三個月內傳輸的資料量與全球廣播、有線電視和廣播電影片道一年的資料傳輸量一樣多,達到 75 PB。他認為,今天的網路遠沒有準備好應對他所說的“EB 洪流”(參見 EB)。他認為,網路中立會阻止寬頻網路的建設,從而限制可用頻寬,進而危及創新。 [66]

反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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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技術和市場環境快速變化,許多公共政策領域的人員質疑政府制定和維持有意義的監管的能力,因為這種監管可能造成的危害大於益處。 [67] 構思不周的立法可能會使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難以合法地執行必要且普遍有用的資料包過濾,例如,打擊 拒絕服務 攻擊,過濾 電子郵件垃圾郵件 以及阻止計算機病毒的傳播。引用 布拉姆·科恩BitTorrent 的建立者,“我絕對不希望網際網路變成電視,出現真正的審查……然而,實際上很難制定出不會導致荒謬結果的網路中立法,比如,使 ISP 無法丟棄垃圾郵件或阻止……攻擊”。 [68] 有些提議的立法甚至會使 公平排隊 成為非法行為,因為這要求根據提議法律允許範圍之外的標準對資料包進行優先順序排序。 [需要引用]

最近的立法,例如 2009 年的《網際網路自由保護法》,試圖透過將合理的網路管理排除在監管範圍之外來緩解這些擔憂。 [69]

華爾街日報》曾寫道:“政府的作用,正確理解,不是告訴 Comcast 如何管理其網路。而是確保消費者在對 Comcast 的網際網路服務感到不滿時擁有替代方案。” [70]

喬治·梅森大學 研究員亞當·蒂埃勒認為,“任何足夠大到能夠控制我們經濟主要部門的政府機構或流程都容易受到受其影響最大的人的影響”,因此,“儘管我們聽到關於 FCC 推動實施網路中立監管是為了‘把消費者放在首位’或‘維護網路自由和開放’的說法,但很難忽視那些準備以與過去幾十年電信和廣播行業監管相同的方式利用這種新的監管機制的大批 特殊利益集團”。 [71]

在最近發表的研究中,Attomic Labs 的法律顧問阿帕納·瓦塔爾提出了三個理由來抵制任何“對明顯監管危機做出立法反應”的衝動。 [72] 首先,她解釋說,“與普遍看法相反,Comcast 決定並沒有從根本上消除委員會監管 ISP 的權力。該法案第 201(b) 條,該條被委員會引用為論據,但法院以程式理由未予理會,可能會授予委員會在寬頻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與普通運營商服務有關的收費、做法和規定’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況下監管寬頻網際網路服務的權力。” [72] 其次,她建議,在立法上強制執行網路中立或委員會在該問題上採取家長式做法是“不可取且為時尚早……因為迄今為止,公開事件很少,這些事件給消費者造成的成本也很有限”。 [72] 她指出,“迅速的媒體關注和公眾反彈”是防止 ISP 節流流量的有效監管工具。她建議,“與其制定網路中立法,不如考慮出臺一些適度的消費者保護規則,例如,要求 ISP 公開其網路管理做法,並允許消費者以低廉的價格更換 ISP”。 [72] 最後,她解釋說,雖然“委員會透過監管寬頻服務並未直接監管網際網路上的內容和應用程式,但說內容不受重新分類影響是不準確的。網際網路的不同層級相互配合,不可能在不影響其他層級的情況下節流或提高一層級效能。如果是那樣,那麼無論傳輸層發生了什麼,網路中立都會得到維護。允許委員會監管連線到網際網路的寬頻管道,而不考慮它間接涉及監管透過這些管道執行的資料,將在未來幾年導致複雜、重疊和支離破碎的監管環境。” [72]

關於網路中立的混合觀點和其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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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明確說明我們所說的網路中立是什麼意思:我們指的是,如果你有一種資料型別,比如影片,你不應該歧視某個人的影片而偏袒另一個人。但對於不同型別的資料,可以進行區分,因此,你可以優先考慮語音而不是影片,在這方面,我們與 VerizonGoogle 達成了一致意見。

——Google 執行長 埃裡克·施密特(2010 年 8 月 4 日) [73]

華盛頓郵報》專欄作家 傑弗裡·伯恩鮑姆 稱這場辯論炒作過度,他說雙方的說法都是“模糊不清且具有誤導性”。 [74]

作家 安迪·凱斯勒 認為,儘管網路中立是可取的,但對電信公司實施 徵用權,而不是制定新法律,是最好的方法。 [75]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 教授 吳添 觀察到,網際網路在其對具有不同需求的應用程式的影響方面並非中立。它對資料應用程式比對需要低 延遲 和低 抖動 的應用程式(例如語音和即時影片)更有利:"在包括延遲敏感和不敏感應用程式在內的應用程式宇宙中,很難將 IP 套件視為真正中立。" 他建議對網際網路接入網路進行監管,將網路中立定義為對類似應用程式的平等對待,而不是無論應用程式如何進行中立傳輸。他建議允許寬頻運營商在不同應用程式的要求之間進行合理的權衡,而監管機構則仔細審查本地網路互連處的網路運營商行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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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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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已開始進行協商,以審查是否需要立法強制執行網路中立,以抵消非中立寬頻接入造成的潛在損害(如果有)。該 歐盟委員會 在 2007 年 11 月 13 日釋出的關於修訂電子通訊網路和服務歐洲監管框架的建議中認為,優先排序,或者換句話說,產品差異化,“一般被認為有利於市場,只要使用者可以選擇訪問他們想要的傳輸能力和服務”,“因此,現行歐盟規則允許運營商為不同的客戶群體提供不同的服務,但不允許那些處於支配地位的人以反競爭的方式在類似情況下的客戶之間進行歧視。”[76] 此外,歐盟委員會認為,現行歐洲法律框架無法有效地防止網路運營商降低其客戶的服務質量。因此,建議賦予歐盟委員會權力,以實施最低服務質量標準來應對這種情況。[77] 此外,還建議採取透明度義務,以限制網路運營商對終端使用者合法內容和應用程式選擇設定限制的能力。[78]

歐盟委員會的提案在首次閱讀中由 歐洲議會 進行審查。2008 年夏季,歐洲議會的主要委員會完成了其最終報告草案。2008 年 9 月 24 日,歐洲議會就這些委員會的報告草案舉行了一次全體會議投票。下一步,歐洲理事會將在 2008 年 11 月 27 日對其關於歐盟委員會立法提案的共同立場進行投票。之後,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將在合作程式下進行談判。這些提案的透過預計將在 2009 年底之前完成。[79]

2006 年 3 月 20 日,在威斯敏斯特舉行了一場關於英國網路中立的辯論,由 AT&T 贊助。政府和反對派貿易大臣、電信監管機構、行業人士以及該領域的其他專家出席了會議。谷歌是網路中立的知名支持者,拒絕了參加辯論的邀請,然後稱其為“有偏見”。[80] 結論是,英國的網路中立法將是“極端的……沒有吸引力和不切實際的”,並且它是“對我們沒有的問題的答案,使用我們不認同的哲學”。[80] 2006 年在皇家學會和公共政策研究機構進行的進一步辯論得出不同的結論“Marsden C. 網路中立:走向共同監管解決方案第一章”。[81]

2009 年 12 月 19 日,“電信一攬子計劃”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佈,必須在 2011 年 5 月之前在成員國的法律中實施。新法律要求歐洲電信和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ISP) 在其任何個人資料被洩露時告知其客戶。此前,這些公司不會將任何個人隱私侵犯通知其客戶。此外,該法律將使客戶能夠在一天內從固定電話線切換到新的 3G 服務。此外,“頻譜重構——3G 服務可以使用目前 2G 無線電頻譜——也允許這樣做,以便更快地推出高速移動網際網路服務”。[82] 委員會引用了以下說法:“由於新的透明度要求,消費者將在簽訂合同之前就被告知——他們訂閱的服務的性質,包括流量管理技術及其對服務質量的影響,以及任何其他限制(例如頻寬上限或可用連線速度)”。[82] “這將增加通訊網路和服務提供商更好地保護個人資料的動力,”委員會表示。“此外,關於隱私和資料保護的規則得到了加強,例如,關於使用‘cookies’和類似裝置的規則。”[82]

歐洲議會認為,新一攬子計劃的一個問題是,尚未制定關於下一代寬頻投資的國家監管機構指南。[83]

歐洲公民權利團體認為,透過港口報告將是網路中立的終結。他們聲稱,該報告受到包括 AT&T 和 Verizon 在內的美國電信巨頭的嚴重影響,並且是歐洲議會淡化其擔憂以與歐洲理事會達成共識的跡象。[84]

歐盟現有的 2002 年電子通訊網路和服務監管框架由五個指令組成,這些指令統稱為“框架指令和具體指令”。更具體地說,這些指令是:(a)歐洲議會關於電子通訊網路和相關設施接入和互連的指令 2002/19/EC(接入指令),(b)歐洲議會關於電子通訊網路和服務授權的指令 2002/20/EC(授權指令),(c)關於電子通訊網路和服務的共同監管框架的指令 2002/21/EC(框架指令),(d)指令 2002/22/EC(普遍服務指令),最後,(e)指令 2002/58/EC(關於隱私和電子通訊的指令)。由於技術和市場發展,加上終端使用者對更好、更快和更易訪問的服務不斷增長的需求,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最近修訂了上述所有五個指令。更具體地說,指令 2002/22/EC 和 2002/58/EC 由 2009 年 11 月 25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 2009/136/EC 修訂[85],指令 2002/19/EC、2002/20/EC 和 2002/21/EC 由 2009 年 11 月 25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 2009/140/EC 修訂[85]。所有這些修訂都遵循委員會關於網路中立的宣告(2009 年 12 月 18 日 L 337,第 69 頁)。在此基礎上,2009 年 11 月 25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 (EC) No 1211/2009 建立了歐洲電子通訊監管機構(BEREC)和辦公室[86] 歐洲電子通訊監管機構。BEREC 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國家監管機構 (NRA) 之間的合作,以及 NRA 和委員會之間的合作”,“透過努力確保一致地實施歐盟電子通訊監管框架,促進電子通訊網路和服務內部市場的開發和更好地運作”。“獨立、公正和透明地履行其職責”。BEREC 既不是一個社群機構,也不具有法人資格,它取代了 ERG(歐洲監管機構集團)。而由上述指令設立的辦公室是一個社群機構,在《財務條例》第 185 條的意義上具有法人資格[87],並應為 BEREC 提供行政和專業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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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 年 2 月,西班牙電信和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Telefonica 的執行長塞薩爾·阿利耶塔在 畢爾巴鄂西班牙 的一次會議上表示,他的公司將向 谷歌 和其他 搜尋引擎 收取使用其 ISP 網路的費用。阿利耶塔先生抱怨說,這些搜尋引擎從平臺中獲益,卻未對公司的支出做出貢獻,這種趨勢將在不久的將來改變。此外,他還表示,Telefonica 將尋求推廣自己的內容。然而,阿利耶塔先生並沒有透露,如果谷歌或微軟必應拒絕付費,是否會阻止客戶使用這些搜尋引擎。[88]

德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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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4 月 3 日,德國最大的移動電信公司 T-Mobile 宣佈遮蔽 Skype,“儘管”,根據國際網路中立支援組織 OpenNet Coalition 的說法,“Skype 是網際網路上語音通訊的關鍵應用程式,並且已知它消耗的頻寬很少。因此,很明顯,此決定並非基於任何實際的流量管理需求或服務質量問題。”[89]

義大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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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9 年 3 月以來,義大利有一項名為:Proposta di legge dei senatori Vincenzo VITA (PD) e Luigi Vimercati (PD) "Neutralita' Delle Reti, Free Software E Societa' Dell'informazione" 的法案[90]

維默卡蒂參議員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他希望“為網路中立做些什麼”,並表示他受到了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萊西格的啟發。維默卡蒂表示,這個話題非常困難,但在第 3 條中提到了關於內容中立性的概念。這也是透明度問題,也是移動連線的問題:我們需要最低頻寬才能保證服務。我們需要一些原則來保護消費者。重要的是,消費者應該在無法訪問所有網際網路時得到通知。該法案拒絕一切歧視:與內容、服務和裝置有關。該法案總體上是關於網際網路的(“網際網路法”),並涵蓋網路中立、自由軟體、為所有人提供網際網路接入等不同的主題。

荷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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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議會多數議員投票支援新的網路中立法,該法禁止遮蔽網際網路服務、使用 深度資料包檢測 跟蹤客戶行為以及其他過濾或操縱網路流量的行為。[91] 該立法適用於任何電信提供商。[92]

比利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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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網路中立問題在 議會 上進行了討論。三個政黨 (CD&VN-VAPS) 共同提議了一項文字,將網路中立的概念引入電信法。[93]

法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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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12 日,法國議會經濟事務委員會批准了議員勞爾·德拉魯迪埃爾 (UMP) 的報告。該報告包含 [94] 9 項提案。提案 1 和 2 針對網路中立。

美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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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圍繞網路中立問題一直存在法律和政治爭執。FCC 已明確其管轄權(存在爭議)[95],並制定了指導原則,要求電信行業遵守。2008 年 2 月 11 日,眾議員 埃德·馬基 和眾議員 奇普·皮克林 提出了 HR5353 法案,該法案“旨在建立寬頻政策,並指示聯邦通訊委員會進行一項程式和公共寬頻峰會,以評估與寬頻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相關的競爭、消費者保護和消費者選擇問題,以及其他目的”。[96] 2008 年 8 月 1 日,FCC 正式以 3 比 2 的投票結果維持針對 康卡斯特 的投訴,該投訴是美國最大的有線電視公司,裁定其非法阻止其高速網際網路服務的使用者使用 檔案共享 軟體。FCC 主席 凱文·J·馬丁 表示,這項命令旨在樹立一個先例,即網際網路提供商,以及所有通訊公司,不能阻止客戶以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使用其網路,除非有充分的理由。馬丁在接受採訪時說:“我們正在維護網際網路的開放性。”針對康卡斯特的法律投訴與 BitTorrent 協議有關,該協議特別適合在網際網路上傳播大型檔案,例如影片、音樂和軟體。[97]

馬基議員在 2009 年重新提出了該法案。[98] 康卡斯特在其 2009 年 12 月提出的最多 Template:Dollarsign16 美元/股的和解方案中沒有承認有任何不當行為。[99] 2010 年 4 月 6 日,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在康卡斯特公司訴 FCC 案中裁定,FCC 缺乏強制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保持其網路對所有形式的內容開放的權力。[101]

2010 年 12 月 21 日,FCC 批准了新規則,禁止 有線電視電話 服務提供商阻止使用者訪問競爭對手或某些網站,例如 Netflix。這些規則不會阻止 ISP 收取更高的速度訪問費用。共和黨人美國國會 中計劃透過立法逆轉這些規則。[22]

2011 年 9 月 23 日,FCC 釋出了其關於維護自由開放的網際網路的最終規則。這些規則規定,提供商必須對網路管理實踐進行透明度,不得阻止合法內容,也不得在傳輸合法網路流量時進行不合理的歧視。[102] 這些規則於 2011 年 11 月 20 日生效。

俄羅斯聯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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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7 年 9 月起,俄羅斯政府第 575 號決議實施了新的遠端資訊處理服務監管規則。網路運營商(ISP)現在可以合法限制使用者網路活動的個別行為,如果這些行為威脅到網路的正常執行。ISP 有義務排除使用者透過合同規定的方式通知運營商的,關於資訊系統、網路地址或統一指標訪問的可能性。使用者有義務採取措施保護使用者終端免受惡意軟體的影響,並防止垃圾郵件和惡意軟體傳播到其使用者終端。事實上,大多數俄羅斯 ISP 對 P2P 協議(如 BitTorrent)的流量進行降級處理(P2P 約佔其流量的 80%)。此外,還有流行的“retracker”方法,[103][104] 用於將部分 BitTorrent 流量重定向到 ISP 的快取伺服器和其他使用者,這些使用者位於都會網路 (MAN) 內。MAN 的訪問速度通常更快(2x-1000x 或更高,在合同中指定)並且質量優於網際網路的其他部分。

智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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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6 月 13 日,智利國民議會修訂了其電信法,以維護網路中立性,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這樣做 的國家。 [105][106] 這是在部落格、推特和其他社交網路上進行密集宣傳之後的結果。 [107]

該法律於 2010 年 8 月 26 日公佈,在《電信法》中增加了三條規定,禁止 ISP 任意阻止、干擾、歧視、阻礙或限制網際網路使用者使用、傳送、接收或提供任何合法內容、應用程式、服務或任何其他型別 的合法活動或使用網際網路。為此,ISP 必須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其中內容的處理方式不應根據其來源或所有權而任意區分。 [108]

世界其他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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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運營商的意義上,網路中立性已在許多國家成為法律,包括日本。 [109] 在日本,該國最大的電話公司,日本電報電話公司,透過其 FTTH 高速網際網路連線運營一項名為“Flet's Square”的服務。在韓國,除網路運營商是服務提供商外,VoIP 在高速 FTTH 網路上被阻止。 [110]

亞洲事務專家托馬斯·盧姆表示:“自 1949 年成立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PRC)一直努力操縱資訊流,並禁止傳播批評政府或偏離官方共產黨觀點的觀點。 20 世紀 90 年代中期網際網路技術的引入對政府控制新聞來源,以及進而控制公眾輿論構成挑戰。儘管網際網路在中國迅速發展,擴大了新聞獲取途徑,並促進了大眾傳播,但與其他大眾媒體一樣,許多形式的網路言論仍然受到嚴重壓制。實證研究發現,中國擁有世界上最複雜的網際網路內容過濾制度之一。中國政府採用了越來越複雜的方法來限制網路內容,包括結合法律法規、監控和懲罰來促進自我審查,以及技術控制。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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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到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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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到端原則是在網際網路,以及其他協議和分散式系統中的一項核心設計原則。該原則指出,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通訊協議操作應在通訊系統的端點定義,或者儘可能靠近受控資源。根據端到端原則,只有當協議功能是效能最佳化時才在系統的較低層進行定義。因此,為了可靠性而進行的 TCP 重新傳輸仍然是有道理的,但是,在達到峰值效能後,應停止努力改進 TCP 可靠性。

該概念在 1981 年由傑羅姆·H·薩爾策、大衛·P·裡德和 大衛·D·克拉克撰寫的會議論文《系統設計中的端到端論證》中得到強調。他們認為,可靠的系統往往需要除了中間系統中的任何處理之外的端到端處理才能正常執行。他們指出,通訊系統最低層中的大多數功能會給所有較高層客戶端帶來成本,即使這些客戶端不需要這些功能,而且如果客戶端必須在端到端的基礎上重新實現這些功能,這些功能就是多餘的。這導致了“啞巴最小網路”模型,該模型具有智慧終端,這與以前智慧網路和啞巴終端的正規化完全不同。

資料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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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姆·吳雖然是網路中立性的支持者,但他聲稱目前的網際網路並不中立,因為其“盡力而為”的實現通常有利於檔案傳輸和其他非時間敏感流量,而不是即時通訊。 [27] 通常,一個網路如果為網路客戶阻止一些節點或服務,通常預計對客戶的用處會小於一個沒有阻止的網路。因此,要使網路在很大程度上保持非中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客戶對具體的非中立性不關心,或者客戶沒有其他有意義的提供商選擇,否則他們可能會轉向具有更少限制的其他提供商。 [citation needed]

在網路中立性辯論持續進行的同時,網路提供商經常彼此之間達成對等互聯協議。這些協議通常規定了某些資訊流的處理方式。此外,網路提供商經常實施各種策略,例如阻止埠 25,以防止不安全的系統充當垃圾郵件中繼,或其他通常由實施點對點網路模型的去中心化音樂搜尋應用程式使用的埠。他們還提出服務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有關在他們與使用者的合同中使用某些應用程式的規則。[需要引用]

大多數消費者網際網路提供商都實施了此類策略。《麻省理工學院Mantid埠阻塞測量專案》http://portblocking.csail.mit.edu/ 是一項測量工作,旨在描述網際網路埠阻塞和潛在的歧視性做法。然而,網路提供商之間對等互聯協議的影響僅限於參與協議的對等體,無法影響其範圍之外的流量流。[需要引用]

來自卡內基梅隆大學Jon Peha,在他的論文《強制網路中立性的利弊以及尋求平衡政策》中,對政策制定者提出了一個挑戰,即制定政策來保護使用者免受有害的流量歧視,同時允許有益的歧視。Peha 討論了實現流量歧視的技術、不同型別歧視的示例以及監管的潛在影響。[112]

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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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路由器根據網路運營商之間存在的各種對等互聯和傳輸協議轉發資料包。許多使用網際網路協議的網路現在都採用服務質量 (QoS),並且網路服務提供商經常彼此之間簽訂服務級別協議,其中包含某種 QoS。

使用IP互連網路沒有單一的統一方法,並非所有使用 IP 的網路都是網際網路的一部分。IPTV 網路與網際網路隔離,因此不受網路中立性協議的約束。

IP資料報 包含一個 3 位寬的優先順序欄位和一個更大的 DiffServ 程式碼點,用於請求服務級別,這與分層體系結構中的協議透過服務訪問點提供服務的概念一致。該欄位有時會被忽略,尤其是當它請求的服務級別超出源網路與接收網路之間的合同範圍時。它通常用於私有網路,尤其是包含WiFi 網路的網路,其中優先順序是強制執行的。雖然有幾種方法可以在網際網路連線之間通訊服務級別,例如SIPRSVPIEEE 802.11eMPLS,但最常見的方案是將 SIP 和 DSCP 相結合。路由器製造商現在銷售具有啟用邏輯的路由器,使它們能夠以“線速”為各種服務級別路由流量。

隨著多媒體、VoIP、IPTV 和其他從低延遲中受益的應用程式的出現,出現了各種嘗試來解決某些私有網路無法限制延遲的問題,包括提供分層服務級別,這些級別將在網路層基於應用程式型別對網際網路傳輸進行整形。這些工作正在進行中,並且隨著批發網際網路傳輸提供商開始修改服務協議以包含服務級別,這些工作開始取得成果。[113]

Alok Bhardwaj 認為,透過立法維護網路中立性與實施服務質量協議是一致的。他認為,立法應該禁止對任何服務質量收費,這既允許網路實施服務質量,又消除了濫用網路中立性概念的任何動機。他認為,由於實施服務質量與非 QoS 網路相比不需要任何額外成本,因此實施服務質量不應該產生任何額外費用。[46] 然而,所需的核心網路硬體(具有大量佇列等)以及設計和維護 QoS 網路的成本都遠高於非 QoS 網路。[需要引用]

肖希鵬在《QoS 的技術、商業和監管挑戰:網際網路服務模型視角》一書中論述了 QoS 與網路中立性的關係。

流量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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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整形是對計算機網路流量的控制,以最佳化或保證效能,改善延遲,或透過延遲滿足特定條件的資料包來增加可用頻寬[114] 更具體地說,流量整形是指對一組資料包(通常稱為流)執行的任何操作,該操作會對這些資料包施加額外的延遲,使它們符合某些預定的約束(合同或流量配置檔案)。[115] 流量整形提供了一種方法來控制在特定時間段內傳送到網路的流量量(頻寬限制),或傳送流量的最大速率(速率限制),或更復雜的標準,例如GCRA

超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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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網路的核心具有比允許進入邊緣的頻寬更多的頻寬,那麼可以在不進行監管的情況下獲得良好的 QoS。例如,電話網路採用接入控制來限制使用者對網路核心的需求,方法是拒絕為請求的連線建立電路。超額配置是一種統計複用形式,對使用者峰值需求進行自由估計。超額配置用於私有網路,例如 WebEx 和網際網路 2 Abilene 網路,一個美國大學網路。

David Isenberg 認為,持續的超額配置始終會比 QoS 和深度資料包檢測技術提供更多容量,成本更低。[116][117]

定價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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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頻網際網路接入通常是根據資訊速率上限或最大可用頻寬出售給使用者的。一些人認為,如果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ISP)可以以不同的價格為不同的網站提供不同級別的服務,這可能是一種管理未用容量成本的方法,方法是出售剩餘頻寬(或“利用價格歧視來收回“消費者剩餘Template:'"”的成本)。但是,根據承諾資訊速率或保證頻寬容量購買連線的使用者,必須期望他們購買的容量能夠滿足他們的通訊需求。

各種研究試圖為網路提供商提供必要的公式,以適當地為他們的客戶群定價這種分層服務。但儘管網路中立主要側重於基於協議的配置,但大多數定價模型都是基於頻寬限制的。[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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