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線上廣告
線上廣告是一種利用推廣,透過網際網路和全球資訊網傳遞營銷資訊以吸引客戶的推廣形式。線上廣告的例子包括搜尋引擎結果頁面上的上下文廣告、橫幅廣告、部落格中的廣告、推廣部落格、富媒體廣告、社交網路廣告、插頁式廣告、線上分類廣告、廣告網路和電子郵件營銷,包括電子郵件垃圾郵件。許多這些型別的廣告是由廣告伺服器投放的。
線上廣告的一大優勢是資訊和內容的即時釋出,不受地理位置或時間的限制。為此,互動廣告的新興領域為以前採用打斷式策略的廣告商帶來了新的挑戰。
另一個優勢是廣告商投資的效率。線上廣告允許定製廣告,包括內容和釋出的網站。例如,AdWords、雅虎!搜尋營銷和谷歌AdSense使廣告能夠在相關的網頁上或與搜尋結果一起顯示
網際網路已成為一個持續不斷的新興來源,它傾向於不斷擴充套件。這種特殊媒體的增長吸引了廣告商的注意,成為一個更有效的來源,可以吸引消費者。
消費者在線上廣告中有一個明顯的優勢,那就是他們可以控制商品,選擇是否檢視它。[1]
線上廣告還可以提供各種動畫形式。在其最常見的用法中,術語“線上廣告”包括所有型別的橫幅、電子郵件、遊戲內和關鍵詞廣告,在 Facebook、Twitter 或 Myspace 等平臺上獲得了越來越高的相關性。與 Web-87 相關的廣告擁有各種網站來宣傳並接觸細分受眾,從而將注意力集中到特定群體。研究表明,線上廣告已經取得了成果,並且是不斷增長的商業收入來源。[2] 2012 年,Jupiter Research 預測美國線上廣告支出將達到 345 億美元。
- CPM(每千次展示費用)或CPT(每千次展示費用)是指廣告商為將資訊展示給特定受眾而付費。"每千分之一" 表示每千次展示或廣告載入。但是,一些展示可能無法被計算,例如重新載入或內部使用者操作。
- CPV(每次訪問費用)是指廣告商為將目標訪問者傳遞到廣告商網站而付費。
- CPV(每次觀看費用)是指廣告商為廣告或網站的每個獨特使用者觀看而付費(通常用於彈出視窗、彈出式廣告和插頁式廣告)。
- CPC(每次點選費用)或PPC (每次點選付費)是指廣告商為每次使用者點選其列表並被重定向到其網站而付費。他們實際上並沒有為列表付費,而是在點選列表時才付費。此係統允許廣告專家最佳化搜尋並獲得有關其市場的更多資訊。在每次點選付費定價系統下,廣告商為獲得在目標富裕詞語系列下列出的權利而付費,這些詞語會將相關流量引導到他們的網站,並且僅在有人點選連結到他們網站的列表時才付費。CPC 與 CPV 的不同之處在於,無論使用者是否到達目標網站,都會為每次點選付費。
- CPA(每次行動費用或每次獲取費用)或PPF(每次表現付費)[3]廣告是基於表現的,在聯盟營銷業務領域很常見。在這種支付方案中,釋出商承擔了投放廣告的所有風險,而廣告商只為完成交易(例如購買或註冊)的使用者付費。此模型忽略了賣方網站轉化漏斗中的任何效率低下。以下是 CPA 的常見變體
- 每次轉化成本 描述了獲取客戶的成本,通常透過將廣告活動的總成本除以轉化次數來計算。 “轉化”的定義因情況而異:有時被認為是潛在客戶、銷售或購買。
線上廣告的使用對使用者的隱私和匿名性有影響。如果一家廣告公司在兩個網站上放置了橫幅廣告。在其伺服器上託管橫幅圖片並使用第三方 cookie,廣告公司能夠跟蹤使用者在這兩個網站上的瀏覽活動。
大多數瀏覽器可以阻止第三方 cookie,以提高隱私並減少廣告和跟蹤公司對其的跟蹤,而不會對使用者的網路體驗產生負面影響。許多廣告運營商都有一個選擇退出行為廣告的選項,在瀏覽器中使用一個通用的 cookie 來停止行為廣告。
還有一種型別的廣告方法被認為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非法的。這些方法包括更改系統設定(如瀏覽器的主頁)、生成彈出視窗以及將廣告插入非關聯網頁的外部應用程式。此類應用程式通常被稱為間諜軟體 或廣告軟體。它們可能會透過執行簡單的服務來掩蓋其可疑活動,例如顯示天氣或提供搜尋欄。這些程式旨在欺騙使用者,實際上充當木馬。這些應用程式通常設計為難以刪除或解除安裝。不斷增長的線上使用者群體,其中許多人不是計算機專家,往往缺乏保護自己免受這些程式侵害的知識和技術能力。
線上廣告涵蓋各種型別的廣告,其中一些以道德的方式部署,而另一些則沒有。一些網站使用大量的廣告,包括閃爍的橫幅廣告,這些橫幅廣告會分散使用者的注意力,還有一些網站使用誤導性的圖片,這些圖片看起來像是來自作業系統的錯誤訊息,而不是廣告。以不道德的方式使用線上廣告來獲取收入的網站通常不會監控其網站上的廣告連結到哪些內容,允許廣告連結到包含惡意軟體或成人內容的網站。使用網路搜尋來查詢競爭對手的品牌以觸發自己的廣告的廣告主的道德合理性受到了質疑。[6]
以道德的方式使用線上廣告的網站運營商通常使用少量廣告,這些廣告不打算分散或激怒使用者,並且不會影響其網站的設計和佈局。[7] 許多網站所有者直接與希望投放廣告的公司打交道,這意味著廣告連結到的網站是合法的。
過度使用Adobe Flash 等技術在線上廣告中的使用,導致一些使用者在瀏覽器中停用了它,或者使用了Adblock 或NoScript 等瀏覽器外掛。許多網站使用集中的廣告服務,其廣告可能會被阻止,因為這些服務需要JavaScript 和跨站點請求才能正常執行,而這些功能通常不是使用網站所必需的,並且可能是漏洞 的來源。
一些公司透過使用線上合規中心、構建和部署欺詐檢測工具以及檢查網站和釋出者以確保網站頁面提供最高程度的資訊安全 和遵守 Can Spam 要求,在線上營銷中進行客戶參與 研究,以確保客戶滿意度。[8]
雖然如上所述,絕大多數線上廣告的成本是透過廣告的使用或互動產生的,但也有一些其他線上廣告方法只需要一次性付款。百萬美元首頁 就是一個非常成功的例子。訪問者可以為每個畫素的廣告空間支付 1 美元,他們的廣告將在網站存在期間一直保留在主頁上,無需額外費用。
- 浮動廣告:一個在使用者螢幕上移動或漂浮在內容上方的廣告。
- 擴充套件廣告:一個改變大小並可能改變網頁內容的廣告。
- 禮貌廣告:一種方法,透過這種方法,大型廣告將以較小的部分下載,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正在檢視的內容的干擾。
- 桌布廣告:一個更改正在檢視的頁面背景的廣告。
- 欺騙性橫幅:一個看起來像帶有按鈕的對話方塊的橫幅廣告。它模擬錯誤訊息或警報。
- 彈出視窗:一個在新視窗中開啟的視窗,顯示在當前視窗的前面,顯示廣告或整個網頁。
- 彈出式視窗:與彈出視窗類似,只是視窗載入或傳送到當前視窗的後面,因此使用者在關閉一個或多個活動視窗之前看不到它。
- 影片廣告:類似於橫幅廣告,只是它不是靜態或動畫影像,而是顯示實際的移動影片剪輯。這是在電視 上最突出的廣告型別,許多廣告主將在電視和線上廣告中使用相同的剪輯。
- 地圖廣告:從電子地圖上的位置(例如 Google 地圖)連結到該位置,並顯示在該位置上或該位置上的文字或圖形。
- 移動廣告:傳送到手機的簡訊 文字或多媒體訊息。
- 覆蓋廣告:來自Enliven 營銷技術 的網頁上的動畫廣告。它使用影片、3D 內容或 Flash 來提供類似電視的廣告。曾經被稱為 Unicast 過渡廣告,因為它們最初是由Unicast 通訊 製成的,但該公司在 2004 年被Viewpoint 公司 收購,然後在 2008 年更名為 Enliven。[9]
- 插頁式廣告:在使用者到達其原始目的地之前出現的一個全頁面廣告。
此外,包含流媒體影片 或流媒體音訊 的廣告正變得越來越受歡迎。
合法的電子郵件廣告或電子郵件營銷 通常被稱為“選擇加入電子郵件廣告”,以將其與垃圾郵件 區分開來。
展示廣告以多種形式出現在網頁上,包括網頁橫幅廣告。這些橫幅廣告可以包含靜態或動畫影像,以及可能包含音訊和影片元素的互動媒體。網際網路上的展示廣告廣泛用於品牌推廣。這就是為什麼像互動時間這樣的指標變得越來越重要的原因。隨著展示廣告變得更加針對使用者,就像搜尋引擎廣告可以根據使用者搜尋的內容變得與使用者高度相關一樣,這種狀況在未來可能會發生變化。展示廣告商使用 cookie 和瀏覽器歷史記錄來確定使用者的受眾特徵和興趣,並向這些瀏覽器投放相應的廣告。多年來,橫幅廣告標準已改變為更大的尺寸,部分原因是標準顯示器和瀏覽器的解析度提高,部分原因是為了為廣告商提供更大的投資回報。標準仍在不斷發展。橫幅廣告可以以多種方式針對網際網路使用者,以接觸到廣告商最相關的受眾。 行為再營銷、人口統計目標定位、地理目標定位和站點目標定位都是廣告商選擇定位橫幅廣告的常見方式。
聯盟營銷是一種線上廣告形式,廣告商將活動投放到潛在的大量小型(和大型)釋出商,這些釋出商只有在吸引到廣告商的流量時才收取媒體費用,通常是在特定可衡量的活動結果(表單、銷售、註冊等)上。如今,這通常是透過與聯盟網路簽約來完成的。
聯盟營銷是 CDNow.com 在 1994 年發明的,並由亞馬遜在其推出名為“聯盟計劃”的聯盟計劃時得到提升,該計劃於 1996 年推出。這家線上零售商利用其計劃來生成低成本的品牌曝光度,同時為小型網站提供了一種獲得額外收入的方式。
除了內容目標定位之外,線上廣告還可以根據使用者的線上行為進行定位。這種做法被稱為行為目標定位。例如,如果使用者根據儲存在使用者計算機上的 cookie 啟用的點選流分析,最近訪問了許多汽車購物/比較網站,那麼當用戶訪問其他非汽車網站時,就可以向他們投放與汽車相關的廣告。
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一直在參與對行為目標定位的監管。2011 年,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了一項“不跟蹤”機制,允許網際網路使用者退出行為目標定位。
語義廣告將語義分析技術應用於網頁。該過程旨在準確地解釋和分類頁面的含義和/或主要主題,然後用目標廣告位填充它。透過將內容與廣告緊密聯絡起來,人們假設觀眾更有可能對廣告宣傳的產品或服務表現出興趣(即透過參與度)。
以下是 2008 年廣告伺服器供應商的列表,該列表包含在歸因者調查中公佈的數百萬觀眾資料。自 2008 年以來,谷歌控制著估計 69% 的線上廣告市場。[10]
| 供應商 | 廣告觀眾(百萬) |
|---|---|
| 谷歌 | 1,118 |
| DoubleClick(谷歌) | 1,079 |
| 雅虎! | 362 |
| MSN(微軟) | 309 |
| 美國線上 | 156 |
| Adbrite | 73 |
| 總計 | 3,097 |
需要注意的是,谷歌在 2007 年以 31 億美元的代價收購了 DoubleClick。上述調查基於6800 萬個域名的樣本。
- ↑ Wakolbinger, Lea (2009). "結合線上和印刷廣告的有效性". 廣告研究. 49 (3): 360–372.
{{cite journal}}:|access-date=requires|url=(help); Unknown parameter|coauthors=ignored (|author=suggested) (help); Unknown parameter|month=ignored (help) - ↑ Wakolbinger, Lea。(2009) “結合線上和印刷廣告的有效性”
- ↑ whyaffiliatemarketing.com
- ↑ Brick Marketing
- ↑ AdWeek
- ↑ Rosso, Mark; Jansen, Bernard (Jim) (2010 年 8 月), "品牌名稱作為付費搜尋廣告中的關鍵詞", 資訊系統協會通訊, 27 (1)
{{citation}}: Text "pages 81-98" ignored (help)CS1 maint: date and year (link) - ↑ http://modernl.com/article/ethical-blogging-101 現代生活:道德部落格 101
- ↑ Janis Kestenbaum, "反垃圾郵件法要求" 消費者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2008 年 5 月 12 日
- ↑ http://www.pcmag.com/encyclopedia_term/0,2542,t=Superstitial&i=52250,00.asp
- ↑ 6800 萬個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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