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PRO-IP 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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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優先資源和組織智慧財產權法案(“2007 年 PRO-IP 法案”,Template:USBill)[1],是美國法律,它增加了針對商標、專利和版權侵權的民事和刑事處罰。該法律還設立了一個新的行政部門機構,即美國智慧財產權執法代表辦公室(USIPER)。[2]
PRO-IP 法案允許司法部代表版權持有人進行民事訴訟。這項條款最初從法案中刪除,但後來在參議院一致獲得批准。並非所有參議員都出席了此次投票。
法案背景
[edit | edit source]PRO-IP 法案將進一步保護權利人在二級侵權情況下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將對他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在美國國會唱片公司訴黛博拉·福斯特案(2004 年),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無法指控俄克拉荷馬州婦女黛比·福斯特侵犯共享檔案。李法官認為,福斯特不能對檔案下載負責,這些檔案歸因於她的成年女兒和疏遠丈夫,他們使用了她的 IP 號碼。RIAA 使用 IP 號碼指控使用者侵權的證據不足以指控福斯特女士和過去的其他被告。然而,在另一個 RIAA 案件中,Elektra 訴桑坦傑洛案,法官確實認定帕蒂·桑坦傑洛可能對透過 Kazaa 軟體在她家進行檔案共享負有責任,儘管她可能不知道這些非法下載。[3]
在一個案例中,美國國會唱片公司訴托馬斯案,國會唱片公司確實獲得了針對 24 首被侵犯歌曲的每首歌曲 9,250 美元的法定損害賠償金。儘管陪審團決定僅對被告收取 9,250 美元,而每首歌曲的最高金額為 150,000 美元,但透過這些案件,國會唱片公司、RIAA 和其他人主要關注的是向公眾傳達一個資訊,即非法傳播和下載受版權保護的音樂是不可接受的。[4]
除了這些國內問題,美國在全球智慧財產權執法方面也有一段歷史。1995 年,美國參與了世界貿易組織(WTO)關於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的談判,該協議確立了保護各種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最低標準。在 2004 年至 2009 年的財政年度,政府一直追蹤假冒商品的進口,包括藥品、香菸、服裝、鞋類、電腦、軟體、玩具和電子產品。例如,2006 年,政府沒收了裝有假冒耐克喬丹鞋的貨櫃,以及假冒Abercrombie & Fitch服裝,這些貨物總價值約為 1900 萬美元。根據美國政府問責辦公室 2010 年 4 月的報告“關於量化假冒和盜版商品經濟影響的努力”,此類商品以較低的價格削弱了美國競爭力,從而損害了國內經濟。美國政府還對透過對等網路、流媒體網站和一鍵式託管服務進行的數字產品盜版表示嚴重關切。造假者在盜版方面越來越精明,已經損害了音樂、電影、電視、出版和軟體行業。當時,沒有政府機構收集或追蹤數字版權盜版資料。除了潛在的收入損失之外,這些盜版商品還迫使生產商和智慧財產權所有者與假冒商品生產商競爭。總體而言,這會導致品牌價值和聲譽下降,以及投資和創新減少。此外,美國公司被迫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訴訟中花費更多資金。[5]
根據美國商會的一項研究,智慧財產權盜竊每年給美國企業造成約 2500 億美元的損失,以及約 750,000 個工作崗位的損失。[6]來自商業軟體聯盟的另一項研究指出,軟體行業因盜版損失了近 480 億美元的銷售額。[7]
立法歷史
[edit | edit source]2007 年 12 月 5 日,約翰·康耶斯(密歇根州民主黨人)向眾議院提交了該法案。[8]該法案(H.R. 4279)被稱為 2008 年優先資源和組織智慧財產權(PRO-IP)法案。拉馬爾·史密斯(德克薩斯州共和黨人)、霍華德·伯曼(加州民主黨人)、亞當·希夫(加州民主黨人)和鮑勃·古德拉特(弗吉尼亞州共和黨人)是該法案的贊助人之一。[9]
娛樂公司、汽車零部件製造商、製藥公司和工會等智慧財產權持有者支援該法案。[10]
2008 年 5 月 8 日,眾議院以 410 票贊成、11 票反對通過了該法案。只有 12 位代表沒有投票。[11]2008 年 7 月 12 日,H.R. 4279 在眾議院獲得透過,並被提交給司法委員會。2008 年 7 月 24 日,參議員裡希(佛蒙特州民主黨人)在參議院提交了該法案(S.3325),名為智慧財產權權利執法法案。[12]
2008 年 9 月 26 日,S.3325 在參議院以一致同意的方式透過。兩天後,S.3325 在眾議院以 381 票贊成、41 票反對獲得透過。在這次最終的眾議院投票中,2008 年總統候選人朗·保羅和丹尼斯·庫西尼奇投票反對該法案。[13]
2008 年 10 月 13 日,總統喬治·W·布什簽署了該法案。該法案的正式名稱恢復為提交眾議院時的最初名稱,即智慧財產權權利執法法案。[12]
PRO-IP 法案對先前智慧財產權法進行了修改,涉及民事執法、刑事執法、聯邦智慧財產權工作協調以及司法部智慧財產權專案的資金和資源。[14]
對於民事執法,PRO-IP 法案將編譯的最大罰款額從 30,000 美元提高到 150,000 美元,並加大了對慣犯的處罰。[9] 它將假冒商品的法定賠償金從 1,000 美元提高到 200,000 美元,最初的範圍是 500 美元到 100,000 美元。對於慣犯,最高法定賠償金範圍在 100 萬到 200 萬美元之間。[14] 此外,司法部有權進行民事資產沒收,其中任何用於版權犯罪行為的計算機或網路硬體都可以被沒收並拍賣。[9]
在民事沒收中,原告還可以訪問銀行賬戶、財務資訊和其他檔案,以追溯侵權商品的來源。[6] 在刑事執法中,PRO-IP 法案賦予政府更多權力,可以沒收和沒收假冒標籤、檔案和包裝。[14]
根據該法案的第二部分,這些產品的製造商將面臨新的刑事處罰,尤其是如果罪犯故意或魯莽地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死亡,比如假冒藥品。該法案還禁止轉運或出口此類商品,這將違反 1946 年商標法或蘭哈姆法案。[12]
版權法第 602 條規定,僅進口侵犯版權的產品是非法的。PRO-IP 法案在第 105 條中的修訂闡明瞭這個問題,宣告此類材料的進口和出口是非法的。[6]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還為音樂家和表演者提供了將他們的作品登記在該機構的機會,使海關與邊境保護局能夠在發現其作品的未經授權的複製品從其他國家進入美國時通知藝術家。[14]
PRO-IP 法案還設立了總統行政辦公室內的智慧財產權執法協調員職位。這個新職位的目的是協調司法部、專利商標局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反盜版工作。[15]
任命的 IPEC 負責制定和實施聯合戰略計劃,這是一個打擊假冒和盜版的計劃。被任命者還將擔任總統在國內和國際智慧財產權執法政策方面的首席顧問。[16]
根據第 304 條,IPEC 必須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並且必須每三年更新一次戰略計劃。該法案還每年撥款 2500 萬美元給州和地方政府,用於培訓執法人員、公眾教育以及購買打擊假冒活動的科技。[14]
例如,還向聯邦調查局分配了額外資源,該局現在運作著一個至少有五名全職特別探員的部門,他們與司法部的計算機犯罪和智慧財產權部門 (CCIPS) 合作。<ref> 標籤中引數無效
國會預算辦公室估計,聯邦預算將在 2009 年至 2013 年間為實施 PRO-IP 法案分配約 4.29 億美元。[17]
根據 2010 年聯合戰略計劃,PRO-IP 法案的主要職能是保護國民經濟的增長。該法案還有助於促進創造力、研究和創新,這些對於科技、製藥、汽車和娛樂行業至關重要,反過來,保護了這些領域的工作崗位。美國聯邦政府還依賴於創新促進來解決全球問題並維護國家和經濟安全,包括防止犯罪活動,例如銷售導致消費者致命傷害的假冒藥物。此外,該法案重申了對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的承諾,該條款旨在促進科學和藝術創造力。[18]
在 2010 年 3 月進出口銀行年度會議上的講話中,奧巴馬總統評論道:“……我們將積極保護我們的智慧財產權。我們最大的資產是美國人民的創新、創造力和創造力。這對我們的繁榮至關重要,在本世紀將會更加重要。但只有在我們的公司知道其他人不能僅僅竊取這個想法並用更便宜的投入和勞動力複製它時,它才具有競爭優勢。其他人使用我們的技術沒有錯,我們歡迎這種做法——我們只想確保它是獲得許可的,並且美國企業得到了適當的報酬。”[19]
當該法案最初被提出時,共同提案人、眾議員霍華德·伯曼為數字千年版權法辯護。他建議,個人願意竊取智慧財產權,而 PRO-IP 法案將防止此類犯罪。[20]
美國企業,如商業軟體聯盟、美國電影協會和美國唱片業協會,自該法案首次被引入眾議院以來一直是該法案的長期支持者。[21] NBC環球媒體也支援該法案,因為無數的盜版作品存在於假冒 DVD 和網路上,這些作品在美國和國外廣泛流通。[10]
為了應對不斷變化的網際網路平臺,像NBC這樣的公司已將傳統媒體公司轉變為新的模式,以將其內容貨幣化。例如,Hulu最初是 NBC 和新聞集團(福克斯的母公司)的合資企業。雖然提供了消費娛樂媒體的新資源,但不足以完全抵消網路上的版權侵犯。[22]
除了媒體和娛樂公司外,美國汽車行業,包括通用汽車、福特和克萊斯勒,都尋求保護免受假冒者的侵害。福特和通用汽車擁有三分之一的綠色技術專利及其相關價值,他們在混合動力和綠色技術開發方面與中國和印度競爭。汽車行業的支持者建議,PRO-IP 法案對於維持財務生存能力以及持久的競爭力至關重要。[23]
其他支援該法案的團體包括美國全國音樂出版商協會和版權聯盟。[24]
然而,PRO-IP法案也遭到反對。在該法案透過之前,圖書館版權聯盟(LCA)、計算機和通訊行業協會(CCIA)、網路聯盟、消費電子協會(CEA)、公眾知識、民主與技術中心(CDT)、公共電視協會和美國印刷行業協會抗議了彙編條款。根據當時法律,版權原告可以獲得每部侵權作品高達150,000美元的賠償。 [25]彙編條款來自第17章第504節(c)(1)條,規定:“在本節中,彙編作品或衍生作品的所有部分構成一項作品。” [26]根據該條款,整張被盜專輯被視為一項作品,因此侵權者將面臨最高150,000美元的處罰。這意味著,例如,複製盒裝磁帶中五十首歌曲的個人將面臨最低150,000美元的賠償,而不是75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 [27]然而,根據PRO-IP法案,立法者提議原告可以要求每部侵權作品高達150,000美元的賠償。公眾知識認為,這一對彙編條款的擬議修改將“激勵‘版權巨魔’ ”要求比必要更大的損害賠償。 [25]
威廉·帕特里,谷歌高階版權律師,以稱該立法為“美國有史以來最令人憤慨、最貪得無厭的智慧財產權法案”而聞名,這是他對彙編條款的回應。 [10]帕特里曾任版權局官員,他認為 PRO-IP 法案的處罰將落到普通美國人身上,而不是商業假冒者。 [28]
與帕特里一樣,許多人認為按歌曲計算的賠償責任過高。數字權利團體和其他批評人士認為,該法案未能認識到商業假冒者和普通消費者之間的區別,而普通消費者將受到鉅額罰款的懲罰。事實上,他們認為,非商業性的個人複製此類曲目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 [29]
PRO-IP法案進一步縮小了《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下的權利。根據DMCA,《合理使用》限制了間接責任下可獲得的法定損害賠償,並允許繞過數字版權管理(DRM)以進行合法使用。 [30]消費者權益倡導者認為,PRO-IP法案反過來將成為保護美國電影、音樂和軟體公司商業利益的手段。 [29] “在一個整個數字世界正走向更寬鬆的釋出模式,法院對版權案件中對消費者施加的過高損害賠償感到震驚的時候,這項法案完全走向了錯誤的方向,” 公眾知識總裁兼聯合創始人吉吉·索恩說。 [31]由於這一爭議,彙編條款最終從該法案中刪除。 [10]
企圖侵權條款
[edit | edit source]另一個有爭議的條款是“企圖侵權”處罰。 [32]第17章第506節(a)(1)條規定:“任何故意侵犯版權的人將受到懲罰……如果侵犯行為是出於——(A)商業利益或私人經濟利益的目的;(B)透過複製或傳播(包括透過電子方式)……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其總零售價值超過1,000美元;或者(C)透過將準備商業發行的作品在向公眾開放的計算機網路上提供而進行傳播……” [33]根據這一部分,眾議員史蒂夫·查伯特(俄亥俄州共和黨人)曾提議 PRO-IP 法案實施更嚴格的處罰,將延長監禁時間。 [34]
消費者權利
[edit | edit source]此外,美國消費者對第206條表示擔憂,該條擴大了民事沒收的範圍。例如,政府可以在越境時沒收包含非法音樂下載的 iPod。 [6]
其他人則聲稱該法案違反了《網路中立》。由於該立法,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將與唱片公司合作,例如,以檢測盜版。 [22]
該立法還允許司法部長代表權利人(如 MPAA 和 RIAA)起訴個人。 [35]
公眾知識和電子前沿基金會等倡導組織表示,唱片業已經對個人消費者發起了超過 30,000 起訴訟,暗示電影和電視製作公司、軟體發行商、音樂發行商和印刷發行商已經擁有足夠的執法計劃,不需要政府提供額外支援。 [36]
此外,PRO-IP 法案還因建立新的聯邦機構而受到批評,這些機構將進一步加重納稅人的負擔,例如美國智慧財產權執法代表、司法部智慧財產權執法司以及美國大使館的額外智慧財產權人員。 [29]
PRO-IP法案的實施
[edit | edit source]布什政府
[edit | edit source]1999 年 9 月,國會設立了國家智慧財產權執法協調中心,協調聯邦機構之間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2004 年,針對有組織盜版的策略 (STOP) 也應行業對盜版的日益關注而成立。然而,這些機構的功能重疊,缺乏總體戰略。 [14]
2008年10月8日,布什總統簽署了救助法案《2008年經濟穩定緊急法案》。在這種艱難的經濟形勢下,PRO-IP法案的透過更加緊迫。該法案的聯合提案人帕特里克·萊希參議員表示,該立法將成為保護對美國經濟及其就業市場至關重要的版權、專利、商標和商業秘密的至關重要的手段。“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商標和商業秘密——是我們經濟中一個不斷增長的領域。我們在創新和創意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數量方面是世界的羨慕物件。如果我們想繼續在生產智慧財產權方面領先世界,我們需要保護美國人在該財產中的權利,”萊希參議員說。 [6]
布什政府曾質疑“版權沙皇”職位的合法性,認為這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 [37]
司法部反對該法案,認為任命版權沙皇的權力沒有必要。 [10]因此,該職位被安排在總統行政辦公室,而不是司法部。 [38]
羅恩·懷登參議員是要求國會刪除要求司法部參與智慧財產權執法的條款的代表之一。 [24]
奧巴馬政府
[edit | edit source]2009 年 9 月,總統 巴拉克·奧巴馬 任命智慧財產權學者 維多利亞·埃斯皮內爾 擔任首任智慧財產權執法協調員,該職位非正式地被稱為“版權沙皇”。
維多利亞·埃斯皮內爾曾任喬治·梅森大學教授,之前曾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工作。[15] 埃斯皮內爾還擔任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參議院財政委員會、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和眾議院籌款委員會的智慧財產權顧問。[39]
2009 年 12 月 3 日,埃斯皮內爾的任命得到確認。 美國商會、公眾知識和其他組織都認可埃斯皮內爾擔任此職位。[40]
奧巴馬總統還透過行政命令設立了兩個機構間組織:高階諮詢委員會和智慧財產權執法諮詢委員會。埃斯皮內爾擔任這兩個組織的主席。[41]
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 帕特里克·萊希(佛蒙特州民主黨人)強烈支援這兩個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旨在進一步支援《保護智慧財產權法》的目標,該法案的核心是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從而保護對美國經濟及其就業市場至關重要的創新。[42]
2009 年,司法部報告了《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在實施第一年的情況。在保護健康和安全的方面,進行了各種起訴。一名被告因販賣價值超過 40 萬美元的假冒藥品而被判入獄。這些藥片與酒精一起服用會導致腹部痙攣、噁心、嘔吐和頭痛等症狀。在另一案件中,一名紐約居民因販賣超過 50 萬支假冒牙膏而被判入獄,這些牙膏含有微生物和 二甘醇,一種用作剎車液冷卻劑的化學物質。最嚴重的起訴包括德克薩斯州的凱文·徐被判入獄,他販賣假冒的抗癌藥物,這些藥物中的活性成分比標籤上標明的要少。政府能夠沒收這些假冒產品,從而保護了公民的健康。在網上商業假冒方面,司法部報告稱,有 40 個網站透過線上銷售假冒軟體賺取了 80 萬美元。一夥被告還因在 eBay 上銷售價值超過 2500 萬美元的假冒軟體而被認定有罪。另一名被告在約 6 年的時間裡,向醫院和門診設施銷售盜版遠端放射軟體。[43]
司法部還報告稱,聯邦調查局能夠針對盜版組織,並啟動了首例點對點審判定罪。《末日製作組》或“APC”是這些音樂盜版組織之一,它充當“釋出組”,是盜版作品在網際網路上分發的原始來源。在首例點對點審判定罪中,丹尼爾·多夫被認定為 Elite Torrents 的管理員,Elite Torrents 是一個點對點網際網路盜版組織,擁有超過 13.3 萬名成員,並幫助分發了超過 17,800 個電影、軟體、音樂和遊戲標題。[43]
2010 年,司法部的刑事司還協調了調查機構與國際有組織犯罪情報和行動中心(也稱為 IOC-2)之間的工作。為了彌合這些組織之間的情報差距,聯邦調查局、移民與海關執法局和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定期向 IOC-2 提供智慧財產權資料。IOC-2 還與國家智慧財產權權利協調中心合作,培訓人員識別涉及有組織犯罪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44]
此外,2010 年,行動還發現了在銷售假冒服裝和計算機程式方面的線上盜版行為。在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的漁人碼頭,八家商店的店主被指控販賣從中國進口的假冒設計師商品,如服裝、手提包和鞋子,這些商品的總價值超過 1 億美元。在紐約,一名男子一直在販賣 NFL、NHL、NBA 和 MLB 運動服。聯邦調查局還能夠追蹤國際有組織犯罪,例如,一個組織透過巴爾的摩港口走私了 120 雙假冒 耐克 運動鞋、50 萬個假冒 蔻馳 手袋、1 萬雙蔻馳和 古馳 運動鞋以及 500 個假冒 卡地亞 手錶。[44]
《保護智慧財產權法》也用於防止商業機密的盜竊。例如,許多此類案件涉及前僱員將關鍵資訊分享給國際市場。一名 百時美施貴寶 前僱員從該公司竊取了商業機密,他計劃利用這些機密在印度建立一家制藥公司。 威士伯公司 的一名化學家承認竊取了價值 2000 萬美元的配方和其他資訊,他將利用這些資訊為海外競爭對手工作。另一名化學家從 杜邦 竊取了關於有機發光二極體或 OLED 技術的資訊,該技術用於顯示器和照明應用。 陶氏益農 在印第安納波利斯的一名僱員有類似的意圖,將商業機密帶到中國。[44]
2010 年 6 月,埃斯皮內爾的聯合戰略計劃整合了來自聯邦機構(如美國農業部、商務部、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國土安全部、司法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和 美國版權局)的觀點。該計劃還考慮了來自美國公眾的 1600 條意見和建議。根據該計劃,聯邦政府將避免購買或使用侵權產品,支援執法政策的透明度,以及提高智慧財產權執法的協調性,從而提高效率。該計劃還旨在透過國際合作來進一步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並改善有關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統計資料和資訊收集。智慧財產權執法協調員透過預算資料請求 (BDR) 收集資料,聯邦機構在其中報告在智慧財產權執法中使用的資源和衡量的結果。[18]
Espinel 在白宮舉辦了智慧財產權健康與安全論壇,與來自 美國運通、eNom、GoDaddy、谷歌、萬事達卡、微軟、紐斯塔、維薩 和 雅虎 的私營部門領導人會面,共同採取行動打擊非法線上藥店,這些藥店線上銷售假冒藥物,對健康構成威脅。由於機構間和跨境合作,FBI 成功起訴了銷售不含抗癌成分的假冒抗癌藥物的個人。PRO-IP 法案還旨在防止銷售假冒產品用於美國國防和武器系統,這些產品可能在射擊時失效,從而對部隊任務造成損害,最終影響公共安全。在一個案例中,一名企業主因銷售假冒 思科 產品而被起訴,這些產品原本用於傳遞部隊行動和情報,供駐伊拉克的 美國海軍陸戰隊 基地使用。 [45]
由於這項工作的開展,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 (ICE HSI) 開展了 1,033 起智慧財產權案件,導致 365 人被捕,216 人被起訴,170 人被判處聯邦和州級罪。 [45] ICE HSI 已經識別並查封了為盜版材料販運提供便利的域名。 [42] 海關和邊境保護局 (CBP) 和 ICE HSI 查獲了 19,959 起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導致 237 起民事罰款和處罰,總計超過 6200 萬美元。 [45]
許多人對這些查封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認為過度關閉域名和其他流氓網站違反了言論自由。 [46] 移民和海關執法局局長約翰·莫頓表示,該組織對“限制言論自由”毫無興趣,並且“ICE 不是網際網路的警察”。 [47]
2011 年,聯邦政府的目標是關閉主要的非法網站,並確保立法能夠為美國大使館提供資金,以便在國際上監控美國智慧財產權。 [48] 例如,奧巴馬總統與中國國家主席 胡錦濤 討論了智慧財產權權利的執行問題。奧巴馬與 微軟 執行長 史蒂夫·鮑爾默 一起,敦促胡錦濤採取行動打擊線上或在公共市場以極低價格購買微軟軟體和其他假冒 DVD 和 CD 的消費者。其他歐洲國家和日本也已解決中國日益嚴重的問題,中國當局由於擔心此類產品可能會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而猶豫不決是否逮捕假冒者。 [49]
自 PRO-IP 法案透過以來,全國製造商協會 也一直在遊說進一步的立法。除了識別假冒和盜版產品外,該協會還希望立法編制一個“觀察名單”資料庫,其中包含在美國港口的進口商、託運人和其他參與者。此類立法還應提高罰款,並開發工具以確保製造商能夠及時獲得有關侵權行為的資訊。 [50]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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