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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PROTECT IP法案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PROTECT IP法案防止對經濟創造力和智慧財產權盜竊的真實線上威脅法案,2011年),也稱為參議院法案968或S. 968,是一項擬議法律,其目標是為美國政府和版權所有人提供更多工具來遏制對“專門從事侵權或假冒商品的流氓網站”的訪問,尤其是那些在美國境外註冊的網站。 [1]該法案於2011年5月12日由參議員帕特里克·萊希(D-VT)[2]和11名兩黨共同發起人提出。 國會預算辦公室估計,該法案的實施將使聯邦政府在2016年之前花費4700萬美元,用於支付執法成本以及招聘和培訓22名新特工和26名支援人員。 [3] 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通過了該法案,但參議員羅恩·懷登(D-OR)對其進行了阻擋[4]

PROTECT IP法案是對打擊線上侵權和假冒行為法案(COICA)[5]的重寫,該法案在2010年未能透過。該法案在眾議院也有類似版本,即停止線上盜版法案(SOPA)於2011年10月26日提出。 [6]

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哈里·裡德已將對該立法的投票安排在2012年1月24日。 [7]

PROTECT IP法案將侵權定義為非法複製品的傳播,假冒商品,或反DRM技術;如果“事實或情況表明[網站]主要用作從事、啟用或促進所描述活動的工具”,則存在侵權行為。 [8]該法案稱,它不改變現有的商標或版權法實質內容。 [9]

該法案規定“加強對境外運營和註冊的流氓網站的執法”,並授權美國司法部針對專門從事侵權活動的網站尋求反訴法庭命令,如果經過盡職調查無法找到個人所有者或運營者。 [10]該法案要求司法部長向被告發出通知。 [11]一旦法院發出命令,它就可以送達金融交易提供者、網際網路廣告服務、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和資訊定位工具,要求他們停止與流氓網站的金融交易並刪除指向該網站的連結。 [12]“資訊定位工具”一詞借用自數字千年版權法,被理解為指搜尋引擎,但也可能包括連結到內容的其他網站。 [13]

保護 IP 法案規定,“資訊定位工具應盡一切可能採取技術上可行且合理的措施,儘快刪除或停用對與命令中規定的域名相關的網際網路網站的訪問”。此外,它還必須刪除指向違規“網際網路網站”的所有超連結。 [14]

非權威域名伺服器將被命令採取技術上可行且合理的措施,以防止域名解析到被法院認定為“專門從事侵權活動”的網站的IP地址[15]該網站仍然可以透過其 IP 地址訪問,但使用該網站域名的連結或使用者將無法訪問它。搜尋引擎(如 Google)將被命令“(i)刪除或停用對與[法院]命令中規定的域名相關的網際網路網站的訪問;或(ii)不提供指向該網際網路網站的超連結”。 [16]受到專門從事侵權活動的網站活動損害的商標和版權所有人可以申請針對域名的法院禁令,以迫使金融交易提供者和網際網路廣告服務停止處理指向該網站的交易並在該網站上投放廣告,但無法獲得司法部長可獲得的域名補救措施。 [17]

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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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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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員帕特里克·萊希(D-VT)

PROTECT IP 法案在參議院獲得了兩黨的支援。由帕特里克·萊希參議員 (D-VT)提出,並由截至2011年12月17日的40位參議員聯署,包括:[18] 拉馬爾·亞歷山大凱利·艾奧特邁克爾·F·貝內特傑夫·賓厄曼理查德·布盧門撒爾羅伊·布朗特約翰·布茲曼芭芭拉·博克瑟謝羅德·布朗本傑明·L·卡丁羅伯特·P·凱西·小薩克斯比·錢布利斯薩德·科克倫克里斯托弗·A·昆斯鮑勃·科克理查德·德賓邁克爾·B·恩齊黛安·范士丹艾爾·弗蘭肯克爾斯滕·E·吉利布蘭德林賽·格雷厄姆查克·格拉斯利凱·哈根奧林·G·哈奇約翰尼·伊薩克森蒂姆·約翰遜艾米·克洛布查爾赫布·科爾瑪麗·L·蘭德里厄約瑟夫·I·利伯曼約翰·麥凱恩羅伯特·梅嫩德斯比爾·尼爾森詹姆斯·E·裡施馬可·魯比奧查爾斯·E·舒默珍妮·沙欣湯姆·烏德爾戴維·維特謝爾頓·懷特豪斯傑裡·莫蘭

公司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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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得到了商業、工業和勞工團體中版權和商標所有者的支援,涵蓋了經濟的各個領域。支持者包括國家有線電視與電信協會,獨立電影和電視聯盟,國家劇院業主協會,美國電影協會,美國導演協會,美國音樂家聯合會,美國電視和廣播藝術家聯合會,國際戲劇舞臺員工聯盟,美國演員工會,國際卡車司機兄弟會,納什維爾國際歌曲作者協會,美國歌曲作者協會,維亞康姆,政策創新研究所,麥克米倫出版社,艾庫什內特公司美國唱片業協會,版權聯盟和NBC環球。 [19][20]

美國商會美國勞工聯合會-產業工會聯合會也聯合起來支援該法案。在2011年5月和9月,兩封分別由170個和359個企業和組織簽署的信件被送往國會,這些信件包括美國製造商協會 (NAM),小型企業和創業委員會,耐克,1-800 Pet Meds,歐萊雅,羅塞塔石碑,輝瑞,福特汽車公司,露華濃,NBA和索尼,這些信件都支援該法案,並鼓勵透過立法來保護智慧財產權並關閉駭客網站。 [21][22][2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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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專家弗洛伊德·亞伯拉姆斯,代表美國電影協會和相關貿易組織,給國會寫了一封信,聲稱擬議的PROTECT IP法案在憲法上是合理的。 [24]

根據資訊科技與創新基金會 (ITIF) 的羅伯特·貝內特的說法,該基金會部分由資訊科技產業委員會資助,ITIF在2009年釋出了一份名為“偷走這些政策”[25]的報告,該報告為SOPA和PIPA奠定了基礎。貝內特在2012年1月表示,對這兩項法案的批評是錯誤的,並且被誇大了:“批評者要麼不明白這些法案的具體內容,要麼就是歪曲了這些法案的內容。有一種歇斯底里的批評氛圍,人們反對這些法案沒有做的事情,並宣傳自由言論和民主等崇高的理念,但他們所抱怨的事情和立法中實際的內容之間沒有多少聯絡。”[26]

反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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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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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勒岡州參議員羅恩·懷登 (D) 公開表示反對該立法,並在2011年5月對該法案實施了參議院阻擋,理由是擔心該法案可能損害言論自由,創新和網際網路完整性。 [27] 反對PROTECT IP的國會成員提出了一項名為網路保護和數字貿易執行法 (OPEN法案)的替代法案。 [28][29]

公司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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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遭到Mozilla 公司 [30]Facebook [30]電子前沿基金會 [31]雅虎eBay美國運通redditFunnyJunk谷歌 [32]無國界記者Lunsoc人權觀察 [33]維基百科 的反對。包括 LinkedIn 的 Reid Hoffman、Twitter 聯合創始人 Evan Williams 和 Foursquare 聯合創始人 Dennis Crowley 在內的網際網路企業家在給國會的一封信中表達了他們對該法案的反對。 [34] 茶黨愛國者 認為該法案“對消費者不利”。[35] 一封由 130 位科技企業家和高管簽署的反對信被髮送給國會,表達了他們對該法案以目前的形式“會損害經濟增長,阻礙幫助人們線上建立、溝通和賺錢的合法服務的創新”的擔憂。 [36] 英語維基百科網站將於 2012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三加入其他網際網路網站,透過 24 小時的“停運”抗議 PIPA 和 SOPA 法案。 [3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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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授 馬克·萊姆利 (斯坦福大學)大衛·S·萊文 (伊隆大學)大衛·G·波斯特 (坦普爾大學) 批評了 PROTECT IP 法案和 SOPA[38]

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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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 月 14 日,白宮 官員發表宣告稱:“任何打擊網路盜版的努力都必須防範網路審查合法活動的風險,並且不能抑制我們充滿活力的企業(無論大小)的創新”,以及“我們必須避免創造新的網路安全風險或破壞網際網路的基礎架構”。[39] [40] [41] [42]

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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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知識 的 Sherwin Siy 稱,過去透過遮蔽域名來限制網路版權侵權的嘗試,一直都受到批評,稱這樣做會破壞 域名系統 (DNS) 並威脅網際網路的全球功能,該法案也不例外。按照設計,全球所有域名伺服器都應該包含相同的列表;根據提出的更改,美國境內的伺服器將擁有與全球對應伺服器不同的記錄,這將使 URL 變得不那麼通用。 [43] [44]

五位網際網路工程師,史蒂夫·克羅克、David Dagon、丹·卡明斯基、Danny McPherson 和 保羅·維克西 準備了一份 白皮書 [45],其中指出該法案中的 DNS 過濾條款“引發了嚴重的技術和安全問題”,並且會“破壞網際網路”,而其他工程師和該法案的支持者則稱這些擔憂毫無根據,沒有道理。 [46] [47] [48] [49] [50] [51] 網路專家提出的一個擔憂是,駭客會向私人使用者提供繞過措施,允許訪問政府查封的網站,但這些繞過措施也可能透過將不知情的使用者重定向到詐騙網站來危害安全。該法案的支持者(如 MPAA)認為,大規模繞過過濾是不可能的。 資訊科技與創新基金會 的執行長將 DNS 條款比作汽車門鎖,寫道,即使它們並非萬無一失,我們也應該使用它們。 [51] [52] 一款名為 MAFIAAFire 重定向器 的瀏覽器外掛於 2011 年 3 月建立,當網站的主域名被查封時,它會將訪問者重定向到另一個域名。Mozilla 基金會表示,美國國土安全部 (DHS) 透過電話要求 Mozilla 刪除該外掛,但 Mozilla 尚未遵守。相反,Mozilla 的法律顧問要求 DHS 提供更多資訊,包括對該請求的法律依據。 [53]

一群法學教授引用了克羅克的白皮書,他們說,PROTECT IP 和 Stop Online Piracy 法案可能會產生與預期相反的影響,將使用者推向不受監管的替代 DNS 系統,並阻礙政府進行合法的網際網路監管。 [38] 他們質疑這兩個法案的合憲性,認為它們可能產生災難性的技術後果,並將使美國網際網路法律變得更像壓制性政權的法律。 [38] 他們繼續指出,這兩個法案“提供的僅僅是單方程式——只有其中一方(檢察官或甚至私人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而被指控侵權網站的運營商無需在場,甚至不需要知道正在對其“財產”進行訴訟。這不僅違反了正當程式的基本原則,剝奪了個人在未經公平聽證和合理機會陳述意見的情況下被剝奪財產的權利,而且構成對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的違憲侵犯。” [38]

資訊科技與創新基金會支援《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並表示,該法案中關於域名補救措施的擔憂被已經存在的針對垃圾郵件和惡意軟體的反制措施抵消了。[54]

2012 年 1 月 12 日,參議員帕特里克·萊希 (Patrick Leahy,佛蒙特州民主黨人)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表示他願意從該法案中刪除有爭議的 DNS 過濾條款。“我已經授權我的工作人員告訴……其他參議員,我願意在最終的立法文字中撤回該條款,”萊希參議員說。“這本身將消除我們現在遇到的許多反對意見。”[55][56] 眾議員拉馬爾·史密斯 (Lamar Smith,德克薩斯州共和黨人),相關眾議院法案的主要發起人,也表達了從 SOPA 中刪除 DNS 阻止條款的意願。[57]

公民自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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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專家 弗洛伊德·阿布拉姆斯 (Floyd Abrams) 說:“《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既不強迫也不禁止言論自由或通訊……該法案在定義網站或域名何時有資格接受司法部長潛在行動時設定了高門檻……”[24]

第一修正案 學者 勞倫斯·特里布 (Laurence Tribe)馬文·阿莫里 (Marvin Ammori) 對《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如何影響言論自由表示擔憂,他們認為,該法案並非僅僅針對外國流氓網站,而是會擴充套件到“僅僅‘促進’或‘使’侵權行為成為可能的國內網站”。因此,用他們的語言來說,這些法案針對的是 YouTube、Twitter 和 Facebook 等合法網站上大量的受保護的言論。[58] 阿莫里說,《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和《阻止線上盜版法案》“會失之交臂,並壓制大量的非侵權言論”。[59]

該法案遭到電子前沿基金會 (EFF) 的阿比蓋爾·菲利普斯 (Abigail Phillips) 的批評,因為該法案沒有明確說明什麼構成侵權網站。例如,如果 維基解密 被指控傳播受版權保護的內容,美國搜尋引擎可能會收到法院命令,要求遮蔽指向維基解密的搜尋結果。要求搜尋引擎完全刪除指向整個網站的連結,僅僅因為該網站上有一個侵權頁面,這會引發關於該網站上其他地方託管的合法內容的言論自由擔憂。[31]

谷歌 主席 埃裡克·施密特 (Eric Schmidt) 表示,《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中要求採取的措施是對一個複雜問題的過度簡單解決方案,並且從 言論自由 的角度來看,修剪 DNS 條目的先例很糟糕,這將是朝著像中國一樣更不寬容的網際網路環境邁出的一步。作為擁有世界上最大搜索引擎的公司的主席,施密特說:“如果有一項法律要求 DNS 執行 X,並且該法律由國會兩院透過,並由美國總統簽署,而我們不同意,那麼我們仍然會反對它。”[60]

對使用者生成網站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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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的反對者警告說,《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會對線上社群產生負面影響。記者 麗貝卡·麥金農 (Rebecca MacKinnon) 在一篇評論文章中指出,讓公司對使用者的行為負責可能會對 YouTube 等使用者生成網站產生 寒蟬效應。“目的與 中國防火長城 不同,後者是一個全國性的網路審查系統,但實際效果可能相似,”她說。[citation needed] 新美國基金會 的政策分析師表示,這項立法將使執法部門能夠因為在一個部落格上釋出的內容而關閉整個域名:“是的,一個完整的、基本上無辜的線上社群可能會因為極少數人的行為而受到懲罰。”[61]

商業和創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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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研究服務局 (CRS) 的一項法律分析指出,反對者如 美國運通谷歌 擔心,包含民事訴訟權會扼殺網際網路創新,保護過時的商業模式,並以內容生產者提出的大量訴訟為代價。[62] 谷歌副總裁兼首席法律顧問肯特·沃克 (Kent Walker) 在國會證詞中表示:“立法不應包含民事訴訟權,這會招致‘網路水軍’的訴訟,從而迫使中間商或網站達成和解,而這些中間商或網站正在盡力遵守法律。”[63]

“流氓網站危害電影和電視工人的工作,”美國電影協會 (MPAA) 稱,該協會引用了關於線上盜版影響的幾項政府和獨立行業研究,包括Envisional Ltd. 的一份報告[64],該報告得出結論,網際網路上四分之一的內容侵犯了版權。[65][66][67] 美國唱片業協會 (RIAA) 指出,政策創新研究所 2007 年進行的一項研究[68] 發現,線上盜版給美國經濟造成 125 億美元的損失,並導致 7 萬多個工作崗位流失。[69][70]

“如果我們需要修改《數字千年版權法》,那麼讓我們在相關方之間進行協商來修改,而不是由內容行業的遊說者起草法案,並以快速通道的方式塞進國會,”風險投資家和 商業內幕 專欄作家 弗雷德·威爾遜 (Fred Wilson) 在 10 月 29 日的一篇社論中寫道,該法案的眾議院和參議院版本對《數字千年版權法》的安全港條款做出了哪些改變。“蘋果、谷歌、Facebook 等公司以及 Dropbox、Kickstarter 和 Twilio 等初創公司是當今領先的出口商和創造就業機會者。他們是經濟的金鵝,我們不能為了保護日漸衰落的行業而殺死金鵝,”他說。[7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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