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SOPA
阻止線上盜版法案(SOPA),也被稱為眾議院法案3261,是一項於2011年10月26日由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拉馬爾·史密斯(R-TX)代表和12個最初的雙黨共同提案人提交的議案。該法案如果成為法律,將擴大美國執法部門和版權所有者的權力,打擊線上銷售盜版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商品。[1]該法案提交給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它借鑑了2008年類似的PRO-IP法案和相應的參議院法案,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2]
最初提出的法案將允許美國司法部以及版權所有者尋求針對被指控支援或便利版權侵權的網站的法院命令。根據誰提出請求,法院命令可能包括禁止線上廣告網路和支付處理機構(如PayPal)與被指控侵權的網站進行業務往來,禁止搜尋引擎連結到此類網站,以及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阻止訪問此類網站。該法案將使未經授權的版權內容流媒體成為犯罪,對於六個月內十起此類侵權行為,最高刑期為五年監禁。該法案還賦予自願採取行動打擊專門用於侵權的網站的網際網路服務的豁免權,同時使任何明知故犯地錯誤陳述某網站不專門用於侵權的版權所有者對損害負責。[3]
該法案的支持者聲稱,它保護了智慧財產權市場以及相應的行業、就業和收入,並且對於加強版權法的執行,尤其是針對外國網站的執行來說是必要的。[4]他們列舉了 Google 與美國司法部就其在針對美國消費者以購買來自加拿大藥店的非法處方藥廣告的計劃中所扮演的角色達成 5 億美元和解的例子。[5]
反對者認為,它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6]是網際網路審查制度,[7]會削弱網際網路,[8]並將威脅舉報人和其他言論自由行為。[6][9]反對者發起了一系列抗議行動,包括請願活動、抵制支援該法案的公司以及主要網際網路公司計劃的服務停運活動,這些活動計劃在國會下一次關於該問題的聽證會期間進行,例如 2012 年 1 月 18 日的維基百科停運活動。
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於 2011 年 11 月 16 日和 12 月 15 日舉行了聽證會。該委員會計劃在 2012 年 1 月繼續辯論。[10]
該法案將授權美國司法部針對被指控侵犯版權或支援或便利版權侵權的美國管轄範圍之外的網站尋求法院命令。[3]在發出法院命令後,美國司法部長可以要求面向美國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廣告網路和支付處理器暫停與被發現違反聯邦刑事智慧財產權法的網站進行業務往來。司法部長還可以禁止搜尋引擎顯示指向這些網站的連結。[11]
該法案還為智慧財產權權利所有人建立了一個兩步程式,以尋求因專門用於侵權的網站而遭受損害的救濟。權利所有人必須首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的支付處理機構和廣告網路該網站的身份,他們反過來必須將該通知轉發並暫停對該已識別網站的服務,除非該網站提供反通知,解釋其如何不違反。如果提供了此類反通知,或者如果支付或廣告服務在沒有反通知的情況下未能暫停服務,則權利所有人可以對網站運營商提起訴訟,以尋求有限的禁令救濟。[11]
該法案為遵守本法或自願採取行動切斷與此類網站聯絡的廣告和支付網路提供了免責權。任何明知故犯地錯誤陳述某網站專門用於侵權的版權所有者將對損害負責。[3]第二節加大了流媒體影片和銷售假冒藥品、軍用物資或消費品的處罰力度。該法案將加重未經授權的流媒體版權內容和其他智慧財產權違規行為的處罰。[11]
在 10 月底,共同提案人鮑勃·古德萊特(R-VA)代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智慧財產權分委員會主席,告訴《國會山報》,SOPA 是對參議院法案的重寫,它解決了科技行業的某些擔憂,他指出,根據眾議院版本的立法,版權所有者將無法直接起訴搜尋引擎等中介機構以阻止侵權網站,而需要在採取行動之前獲得法院批准。[12]
據古德萊特眾議員所說,“智慧財產權是美國在全球市場上的主要就業創造者和競爭優勢之一,然而,美國發明家、作者和企業家不得不眼睜睜地看著他們的作品被外國侵權者竊取,而這些侵權者不受現行美國法律的約束。該法案將更新法律,以確保我們制憲者在 220 多年前憲法中所確立的經濟激勵機制——鼓勵新著作、研究、產品和服務——在 21 世紀的全球市場中依然有效,這將創造更多美國就業機會。”[13]
權利持有人將中間商——那些託管、連結並提供內容相關電子商務的公司——視為唯一可訴的被告。[14]
提案發起人約翰·科尼爾斯眾議員(密歇根州民主黨)說,“數百萬美國人的工作岌岌可危,我們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的努力對我們經濟的長期成功至關重要。”[13] 史密斯補充道,“《停止線上盜版法案》有助於阻止流氓網站的收入流入,並確保美國創新帶來的利潤歸美國創新者所有。”[13]
在委員會面前作證的美國電影協會(MPAA)代表表示,電影和電影行業支援 200 萬個工作崗位和 95,000 家小型企業。[15]
輝瑞發言人約翰·克拉克作證說,患者無法總是識別出巧妙偽造的銷售藥物的網站,這些藥物要麼是錯誤標識的,要麼乾脆是假冒的。[16]
消費者權益組織 RxRights 釋出宣告稱,克拉克“未能承認,加拿大和其他國際藥房確實會公開其所在位置,需要有效的醫生處方,並銷售由與美國銷售的處方藥相同的領先製造商生產的安全品牌藥物。”[17] 他們早些時候表示,SOPA“未能區分假冒藥房和正規藥房”,並將阻止美國患者從加拿大的網上藥房訂購藥物。[18]
法案發起人史密斯指責谷歌阻撓該法案,並引用了谷歌與司法部的 5 億美元和解協議,該協議指控谷歌允許加拿大藥房釋出廣告,導致非法處方藥進口。[5] 從外國藥房向美國客戶運送處方藥通常違反了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和管制物質法。[19]
在時代雜誌的科技部落格上,傑裡·布里託寫道:“想象一下,如果英國建立了一個美國報紙的黑名單,英國法院認定這些報紙侵犯了名人的隱私?或者,如果法國遮蔽了它認為包含仇恨言論的美國網站?”[20] 同樣,民主與科技中心警告說,“如果 SOPA 和 PIPA 被頒佈,美國政府必須為其他政府效仿做好準備,以服務於他們認為重要的任何社會政策——無論是限制仇恨言論、侮辱公職人員還是政治異見。”[21]
勞倫斯·H·特里布,哈佛大學憲法學教授,在網上釋出了一封公開信,指出 SOPA 將“破壞網際網路的核心——資訊的開放和自由交流。它將違反第一修正案。”[6][22]
美國勞工聯合會-產業工會聯合會的保羅·阿爾梅達,在支援 SOPA 的辯論中表示,言論自由並非相關考慮因素,因為“言論自由不同於網際網路上的無法無天。保護開放的網際網路和保護智慧財產權之間並不矛盾。保護智慧財產權與審查制度不同;第一修正案並不保護偷竊卡車上的貨物。”[23]
據電子前沿基金會稱,代理伺服器,例如在阿拉伯之春期間使用的代理伺服器,也可以用來阻止版權執法,因此該法案可能會將其定為非法。[24]
約翰·帕爾弗裡,伯克曼網際網路與社會中心的聯合主任,對使用他的研究結果來支援 SOPA 表示了不同意。他寫道,“SOPA 將使許多[DNS]繞行工具非法”,這將使獨裁國家中的“持不同政見者社群”面臨“比現在更大的風險”。他補充說,“繞行工具的最大資助者一直是並且仍然是美國政府,正是因為這些工具在網路行動主義中的作用。美國政府同時資助和禁止同一套工具將是極具反效果的。”[25]
馬文·阿莫里表示,該法案將使洋蔥路由專案非法。國務院資助的洋蔥路由專案,為專制政權中的持不同政見者提供了支援言論自由的加密技術(而這些政權往往會將其定為非法)。阿莫里指出,美國最高法院在拉蒙特訴郵政總長案 381 U.S. 301 (1965) 中明確表示,美國人擁有閱讀和聆聽此類外國持不同政見者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權利,即使這些外國人本身缺乏同等言論自由權利(例如根據他們的憲法或透過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任擇議定書)。[26]
反對者警告說,SOPA 會對網路社群產生負面影響。記者麗貝卡·麥金農在一篇評論文章中指出,讓公司對使用者的行為負責可能會對YouTube等使用者生成網站產生寒蟬效應。“意圖與中國防火長城不同,中國防火長城是全國性的網路審查系統,但實際效果可能相似,”她說。[27] 電子前沿基金會(EFF)警告說,如果該法案成為法律,Etsy、Flickr 和Vimeo 等網站很可能會關閉。[28] 新美國基金會的政策分析人士表示,這項立法將使執法部門能夠關閉整個域名,原因是某個部落格上釋出的內容,並辯稱,“整個基本上無辜的線上社群可能會因極少數人的行為而受到懲罰。”[29]
其他擔憂包括對常見的網際網路功能的影響,例如連結或從雲端訪問資料。EFF 聲稱該法案將禁止連結到被視為違規的網站,即使是在搜尋結果中[30],以及在推特等服務上。[31] 弗吉尼亞州託管公司ServInt的營運長 (COO) 克里斯蒂安·道森預測,該法案將導致許多雲計算和網路託管服務遷出美國,以避免訴訟。[32] 電子前沿基金會表示,任何網站都必須自行審查使用者生成內容的要求將帶來巨大的責任成本,並解釋了“為什麼風險投資家一致表示,如果PIPA和SOPA透過,他們將不會投資線上創業公司”。[33]
該法案的支持者反駁了這些說法,認為過濾已經是普遍現象。美國電影協會的邁克爾·奧利裡在 11 月 16 日的證詞中表示,該法案對商業的影響將更加微不足道,並指出至少 16 個國家已經封鎖網站,而網際網路在這些國家仍然運作。[34] 美國電影協會主席克里斯·多德指出,谷歌在中國的要求下,想出瞭如何封鎖網站的方法。[35] 在法院裁決支援音樂和電影行業訴訟後,丹麥、芬蘭、愛爾蘭和義大利的一些 ISP 封鎖了海盜灣,而電影和唱片公司聯盟威脅要起訴英國電信,如果其不效仿。[36] 美國版權局的瑪麗亞·帕蘭特表示,國會以前曾更新過版權法,現在應該再次更新,否則“美國的版權制度最終將會失敗”。當被要求澄清時,她說美國目前對其他國家網站沒有管轄權。[34]
“安全港”保護的削弱
[edit | edit source]1998 年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 (DMCA) 包含線上版權侵權責任限制法案,該法案為託管內容的網站提供了“安全港”。根據該條款,認為網站託管了侵權內容的版權所有者需要要求網站在一定時間內刪除侵權材料。[37][38][39] SOPA 將繞過此“安全港”條款,將檢測和管理侵權的責任推卸到網站本身,並允許法官封鎖訪問“專門用於竊取美國財產”的網站。[40]
根據民主與技術中心和電子前沿基金會等該法案的批評者,該法案的措辭過於模糊,以至於針對某個網站的單一投訴就足以將其封鎖,而舉證責任落在網站身上。該法案的一項條款規定,任何“正在採取或已採取蓄意行動以避免確認高機率使用美國指向的網站進行構成違規行為的活動”的網站都將被封鎖。批評人士認為這意味著網站必須主動監控其內容並識別違規行為以避免被封鎖,而不是依賴其他人通知其此類違規行為。[41][28]
法學教授傑森·馬佐尼寫道:“除非申訴人‘明知故犯地’虛假陳述法律涵蓋了目標網站,否則網站所有者也無法獲得損害賠償,這是一個很難滿足的法律測試。網站所有者可以釋出反通知以恢復支付處理和廣告,但服務不需要遵守反通知”。[42]
古德萊特表示:“我們樂於與他們合作,修改法案條款,但我不認為繼續依賴 DMCA 通知和移除條款是現實的。任何參與提供網際網路服務的人都需要做一些事情。但我們非常樂意調整措辭,以確保我們不會給合法公司施加過重的負擔,只要他們不是[盜版內容]的主要提供者”。[43][44]
奧利裡提交了書面證詞,支援該法案,並表示謹慎支援現行 DMCA 條款。“對於這些合法網站並盡力響應我們的請求,這種模式在不同程度上有效,”奧利裡寫道。“但是,它並不總是快速奏效,而且並不完美,但它有效”。[15]
對網路相關企業的總體影響
[edit | edit source]資訊科技雜誌eWeek的一項分析指出:“SOPA 的措辭過於寬泛,規則與網際網路技術的現實脫節,處罰與指控的罪行脫節,該法案實際上可能扼殺電子商務甚至正常的網際網路使用。該法案對現行的美國、外國和國際法律也具有重大影響,必然會在未來幾十年內引發法庭挑戰”。[45]
倡導組織公共知識的亞特·博德斯基同樣表示:“該法案中規定的定義過於寬泛,任何在美國以外使用網站的美國消費者都會立即讓美國擁有管轄權,從而可能對其採取行動”。[46]
2011 年 10 月 28 日,EFF 將該法案稱為“一項巨大的、導致失業的網際網路監管法案”,並表示:“該法案無法修復;它必須被廢除”。[47]
消費者電子協會執行長加里·夏皮羅強烈反對該法案,稱“該法案試圖徹底改變網際網路法律”,並表示“這將取消過去十年中讓世界領先的網際網路行業蓬勃發展的法律安全港。它將讓合法的美國企業和創新者面臨廣泛的、無限的責任。結果將是更多的訴訟、風險投資減少和新工作崗位減少”。[48]
CrowdFlower創始人盧卡斯·比瓦爾德表示:“這將對風險投資產生抑制效應……沒有人願意投資,因為法律責任”。[49]
博思艾倫於 11 月 16 日釋出了一份由谷歌資助的研究,發現接受採訪的 200 位風險投資家和天使投資人中,幾乎所有人都將在該法案成為法律後停止為數字媒體中介機構提供資金。超過 80% 的人表示,他們寧願在當前法律下投資一個有風險的、疲軟的經濟體,也不願在該法案生效的強大經濟體中投資。如果消除法律模糊性並制定誠信條款,投資將增加近 115%。[50]
正如《紐約時報》的大衛·卡爾在批評SOPA和PIPA的一篇文章中所報道的那樣,谷歌、Facebook、Twitter和其他公司聯合致函國會,稱“我們支援法案中所述的目標——提供額外的執法工具來打擊專門從事版權侵犯或假冒的外國‘流氓’網站。但是,法案中草擬的條款將使守法的美國網際網路和科技公司面臨新的不確定責任、私人訴訟權利和技術指令,這些指令將要求對網站進行監控。”[22][51]史密斯回應說,這篇文章“不公正地批評了《停止網路盜版法案》”,並且“沒有指出法案中的任何語言來支援這些說法。SOPA只針對主要從事非法和侵權活動的外國網站。像部落格這樣的國內網站不在本法案的涵蓋範圍之內。” 史密斯還說,卡爾錯誤地將這場辯論描述為娛樂產業和高科技公司之間的鬥爭,並指出“120多個來自不同行業的團體和協會”,包括美國商會,都支援該法案。[52]
對上傳非法內容的使用者的影響
[edit | edit source]霍華德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產權與社會正義研究所主任拉蒂夫·姆蒂瑪表達了對使用者將版權內容上傳到網站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擔憂,他說:“也許該法案最危險的一面是它將刑事化的行為定義得非常模糊。雖然該法案表面上試圖區分商業行為和非商業行為,聲稱將前者刑事化而允許後者,但實際上該法案不僅未能實現這一點,而且由於缺乏具體的定義,它可能將目前法律允許的行為刑事化。”[53]
史密斯的一名助手說:“該法案並沒有將一個人在YouTube上釋出他們孩子唱版權歌曲的影片定為重罪。該法案專門針對專門從事非法或侵權活動的網站。託管使用者內容的網站——比如YouTube、Facebook和Twitter——在該法案下無需擔心。”[53]
內部網路
[edit | edit source]民主與技術中心的一篇論文聲稱,該法案“針對整個網站,即使只有一小部分託管或連結到一些侵權內容。”[38]
據《行業領袖雜誌》的A. M. 萊利報道,根據SOPA,分發版權材料的責任擴充套件到協助最初發布材料的人。對於使用虛擬專用網路(VPN)建立看似內部但跨越多個辦公室和員工家庭的網路的公司來說,任何這些異地位置啟動共享版權材料的行為都可能使整個VPN和託管公司面臨違規風險。[54]
CNET社論中,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負責人凱里·謝爾曼在回應類似的批評時寫道:“實際上,情況恰恰相反。透過專注於特定網站而不是整個域名,可以針對僅違規子域名或網際網路協議地址採取行動,而不是針對整個域名採取行動。”[55]
對網頁瀏覽軟體的影響
[edit | edit source]電子前沿基金會表達了對發現幫助網路盜版的免費和開源軟體(FLOSS)專案在SOPA下可能遇到嚴重問題的擔憂。[56]特別令人擔憂的是網頁瀏覽器Firefox,[24]它有一個可選的擴充套件程式MAFIAAFire Redirector,它將使用者重定向到美國政府查封域名的新位置。[57]2011年5月,Mozilla拒絕了國土安全部的要求,要求其從其網站上刪除MAFIAAFire,並質疑該軟體是否從未被宣佈為非法。[58][59]
潛在的有效性
[edit | edit source]計算機與通訊行業協會總裁兼執行長愛德華·J·布萊克在《赫芬頓郵報》上寫道:“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它幾乎不會阻止實際的盜版網站,這些網站只需幾個小時後就能以不同的名稱重新出現,如果它們的數字網址沒有更快地公開。任何知道或擁有該網址的人仍然可以訪問該違規網站。”[60]
《聖何塞水星報》的一篇社論指出:“想象一下,每天需要多少資源才能分析數百萬個谷歌和Facebook產品,尋找那些如果被發現就可以隨時建立另一個網站的海盜。”[61]
伯克曼網際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的約翰·帕爾弗裡評論道:“DNS過濾必然要麼過寬要麼過窄;要麼阻止太多,要麼阻止太少。網際網路上的內容不斷變化,DNS過濾在追趕這些變化方面無效。”[25]
技術問題
[edit | edit source]深度包檢測和隱私
[edit | edit source]據反對SOPA的NetCoalition負責人馬庫斯·埃裡克森介紹,該法案中允許法官命令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阻止美國使用者訪問侵權網站的部分,也將允許檢查這些使用者的IP地址,這種方法被稱為IP封鎖。埃裡克森表示擔心,這樣的命令可能會要求這些提供商進行“深度包檢測”,這涉及分析所有傳輸到使用者和來自使用者的內容,從而引發新的隱私問題。[62][63]
新美國基金會的政策分析人士表示,該法案將“引發一場資料混淆軍備競賽”,越來越具有侵入性的做法將成為監控使用者網路流量的必要手段,從而導致“反生產的審查和規避貓鼠遊戲,這將驅使精明的違法者進入暗網,同時加強對技術水平較低的網際網路使用者的監控”。[29]
域名系統(DNS)
[edit | edit source]域名系統 (DNS) 伺服器通常被比作電話簿,將瀏覽器對域名的請求轉換為分配給該計算機或網路的IP 地址。該法案最初要求這些伺服器停止將對侵權域名的請求重定向到其分配的 IP 地址。 DNS 設計上具有強大的抗故障能力,要求無法響應的情況需要向其他 DNS 伺服器查詢。[64]
ESET 北美公司執行長安德魯·李反對稱,由於該法案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過濾對這些網站的 DNS 查詢,這將破壞域名系統的完整性。[65]
據戴維·尤列維奇稱,總部位於舊金山的OpenDNS負責人表示,透過 SOPA 法案可能導致美國人轉向位於其他國家提供加密連結的 DNS 提供商,並可能導致美國提供商(如 OpenDNS 本身)遷移到其他國家,例如開曼群島。[66]
2011 年 11 月,一個匿名頂級域名 .bit 在ICANN 控制之外啟動,作為對 SOPA 感知威脅的回應,儘管其有效性(以及其他替代 DNS 根的有效性)仍然未知。[67]
2012 年 1 月 12 日,監督 PIPA 的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帕特里克·萊希參議員(佛蒙特州民主黨人)[68][69]以及眾議院發起人拉馬爾·史密斯宣佈[70],與 DNS 重定向相關的條款將從他們各自的法案中刪除。[71][72]
網際網路安全
[edit | edit source]多位網際網路安全專家(包括史蒂夫·克羅克和丹·卡明斯基)在白皮書中寫道:“從操作的角度來看,受法院命令影響的命名伺服器的解析失敗與被駭客攻擊的命名伺服器的解析失敗無法區分。執行安全應用程式的使用者需要區分基於策略的失敗和由攻擊或惡意網路的存在引起的失敗,否則降級攻擊可能會非常普遍。”[73]
域名系統安全擴充套件 (DNSSEC)
[edit | edit source]斯圖爾特·貝克是國土安全部前第一政策助理部長,也是國家安全域性前總法律顧問,他表示,SOPA 會“嚴重損害網際網路安全”[64],因為它會破壞域名系統安全擴充套件 (DNSSEC),這是 DNS 的一項擬議的安全升級,因為瀏覽器必須以相同的方式處理所有重定向,並且必須繼續搜尋,直到找到一個提供未經篡改結果的 DNS 伺服器(可能在海外)。[64]2011 年 12 月 14 日,他寫道,SOPA“迫切需要一記重拳”,因為它對安全和 DNS 產生了影響:[64]
從[司法部長]的角度來看,瀏覽器為尋找權威 DNS 伺服器所作的努力將看起來像是故意逃避其封鎖令。最新版本的 SOPA 將會助長這種觀點。它允許司法部長起訴“任何明知且故意提供......產品......,該產品由該實體或與該實體協同的其他人設計,用於規避或繞過”司法部長的封鎖令。很難逃避這樣的結論:該條款是針對瀏覽器公司而設定的。實施 DNSSEC 的瀏覽器將不得不規避和繞過犯罪封鎖,在此過程中,它們也將不得不規避和繞過 SOPA 命令。
DNSSEC 是網際網路工程任務組 (IETF) 開發的一套協議,用於確保網際網路安全。布魯金斯學會的一份白皮書指出:“DNS 系統基於信任”,並補充說 DNSSEC 是為了防止惡意重定向 DNS 流量而開發的,並且“其他形式的重定向將破壞該安全工具的保證”。[74]
2011 年 11 月 17 日,桑迪亞國家實驗室(美國能源部的研究機構)釋出了對眾議院和參議院法案中 DNS 過濾條款的技術評估,以回應佐伊·洛夫格倫代表(加州民主黨人)的請求。該評估指出,擬議的 DNS 過濾不太可能有效,會對網際網路安全產生負面影響,並會延遲 DNSSEC 的全面實施。[75][76]
2011 年 11 月 18 日,眾議院網路安全小組委員會主席丹·朗格倫表示,他對 SOPA 對 DNSSEC 的影響“非常擔憂”,並補充說:“我們沒有足夠的資料,如果像一些與我聯絡的技術專家所說的那樣,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我們必須解決它。”[77]
執法透明度
[edit | edit source]布魯克林法學院教授傑森·馬佐尼警告說:“SOPA 下發生的大部分事情都將在公眾視野之外進行,而且沒有人能夠追究責任。因為當版權法以私人的方式制定和執行時,公眾很難知道法律的具體形式,更難以對法律的運作提出異議。”[42]
支持者
[edit | edit source]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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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網路盜版法案由拉馬爾·史密斯代表 (德州共和黨人) 提出,最初由霍華德·伯曼 (加州民主黨人)、瑪莎·布萊克本 (田納西州共和黨人)、瑪麗·波諾·馬克 (加州共和黨人)、史蒂夫·查博 (俄亥俄州共和黨人)、約翰·康耶斯 (密歇根州民主黨人)、特德·多伊奇 (佛羅里達州民主黨人)、埃爾頓·加萊格利 (加州共和黨人)、鮑勃·古德萊特 (弗吉尼亞州共和黨人)、蒂莫西·格里芬 (阿肯色州共和黨人)、丹尼斯·A·羅斯 (佛羅里達州共和黨人)、亞當·希夫 (加州民主黨人) 和李·特里 (內布拉斯加州共和黨人) 共同發起。截至 2012 年 1 月 16 日,共有 31 位發起人。[78]
公司和組織
[edit | edit source]該立法得到了依賴版權的組織的大力支援,包括美國電影協會、美國唱片業協會、麥克米倫美國公司、維亞康姆,以及有線電視、電影和音樂行業的各種其他公司和工會。支持者還包括耐克、歐萊雅和艾庫什內特公司等依賴商標的公司。[79][80]
美國勞工聯合會-產業工會聯合會和美國商會都支援 H.R. 3261,許多行業也公開讚揚了該立法。
2011 年 6 月,前比爾·克林頓新聞秘書邁克·麥克庫裡和前小布什顧問馬克·麥金農,作為公共策略公司 (Public Strategies, Inc.) 的商業夥伴,發起了呼應麥克庫裡之前在網路中立立法鬥爭中工作的運動。麥克庫裡在《政治報》(Politico) 中代表 SOPA/PIPA,將其描述為一種打擊網路盜竊的方式,[81] 從美國電影協會 (MPAA) 獲得了正面評價。[82] 15 日,麥克庫裡和 Arts + Labs 聯席主席麥金農與國會議員、藝術家和資訊行業高管共同舉辦了“創造 - 創意、商業、版權、假冒和政策論壇”(CREATE – A Forum on Creativity, Commerce, Copyright, Counterfeiting and Policy) 會議。[83]
2011 年 9 月 22 日,一封由超過 350 家企業和組織簽署的信件被送往國會,鼓勵透過該法案。信件的簽署者包括環球影業(NBCUniversal)、輝瑞(Pfizer)、福特汽車公司(Ford Motor Company)、露華濃(Revlon)、NBA 和麥克米倫美國公司(Macmillan US)。[79][80] Fightonlinetheft.com 是反假冒和盜版聯盟 (The Coalition Against Counterfeiting and Piracy,美國商會全球智慧財產權中心(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enter) 的一個專案) 的網站,[84] 列出了包括上述公司在內的眾多支持者,以及警察兄弟會(Fraternal Order of Police)、全國州長協會(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美國市長會議(U.S. Conference of Mayors)、全國檢察長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torneys General)、美國商會(Better Business Bureau) 和全國消費者聯盟(National Consumers League)。[85][86]
11 月 22 日,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BSA) 執行長表示,“關於該法案,已經提出了一些有效且重要的問題”。他表示,需要收緊和縮小定義和補救措施,但“BSA 隨時準備與司法委員會主席史密斯及其同事合作,解決這些問題”。[87][88]
12 月 22 日,全球最大的域名註冊商GoDaddy 表示支援 SOPA。[89] 隨後 GoDaddy 撤回了其支援,其執行長表示,“打擊網路盜版至關重要,這就是 GoDaddy 一直致力於幫助制定該法案修訂版的原因 - 但我們顯然可以做得更好。所有網際網路利益相關者共同努力這一點非常重要。做對值得等待。當且僅當網際網路社群支援時,GoDaddy 才會支援它。”[90]
2012 年 1 月,娛樂軟體協會(Entertainment Software Association) 宣佈支援 SOPA。[91] 該協會的一些成員表示反對 SOPA。[92]
反對
[edit | edit source]立法者
[edit | edit source]眾議院少數黨領袖南希·佩洛西 (D-CA) 表達了對該法案的反對意見,還有眾議員達雷爾·伊薩 (R-CA) 和總統候選人朗·保羅 (R-TX) 也加入了反對行列,他們與 9 位民主黨人一起簽署了一封致其他眾議員的信,警告該法案將導致“創新扼殺訴訟和訴訟激增”。[93] 《國會山報》(The Hill) 報道稱,“伊薩表示,該法案已經無法修復,必須從頭開始重寫”。[94] 伊薩和洛夫格倫宣佈計劃制定一項立法,提供“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的專利侵權調查為模式的版權執行程式”。[32] 《政治報》(Politico) 將支援該法案稱為立法者的一種“選舉負債”。[95] 隨後,支持者開始暗示可能會推遲關鍵條款,而反對者則表示這還不夠。[96][97]
2012 年 1 月 14 日,奧巴馬政府回應了一份反對該法案的請願書,表示不會支援包含可能導致網際網路審查、扼殺創新或降低網際網路安全的條款的立法,但鼓勵“各方共同努力,在今年透過合理的立法,為檢察官和權利所有人提供新的法律工具來打擊源自美國境外的網路盜版,同時堅持以上回應中概述的原則”。[98][99][100][101]
公司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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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者包括谷歌(Google)、雅虎(Yahoo!)、YouTube、Facebook、推特(Twitter)、美國線上(AOL)、領英(LinkedIn)、eBay、Mozilla 公司、Roblox、Reddit,[102] 維基媒體基金會,[103] 以及無國界記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 等人權組織,[104] 電子前沿基金會(EFF)、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 和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105]
2011 年 12 月 13 日,自由主義智庫卡託研究所(Cato Institute) 的朱利安·桑切斯(Julian Sanchez) 強烈反對該法案,稱雖然修正後的版本“削減或淡化了最初提案中的一些最令人髮指的條款……但 SOPA 的根本問題從來不是這些細節,而是核心思想。核心思想仍然是建立網際網路黑名單……”[106]
圖書館版權聯盟 (包括美國圖書館協會) 對“故意侵權”的範圍擴大以及對非商業流媒體侵權引入重罪處罰表示異議,稱這些變化可能會鼓勵對圖書館進行刑事起訴。 [107]
11 月 22 日,Techdirt 的邁克·馬斯尼克(Mike Masnick) 將 SOPA 稱為“有毒的”[96] 並發表了一篇詳細的批評文章,[108] 文章寫道,“可以認為整個網際網路都在促進或便利侵權行為”,並表示娛樂行業編制的網站列表中包含了他們自己的藝術家的個人網站,50 美分,以及合法的網際網路公司。文章質疑該法案對 2 萬億美元GDP 和 310 萬個工作崗位的影響,以及對投資、責任和創新的一系列後果。[109] 風險投資公司Y Combinator 的創始人保羅·格雷厄姆(Paul Graham) 反對該法案,並禁止所有支援 SOPA 的公司參加他們的“演示日”活動。“如果這些公司對技術如此一無所知,以至於他們認為 SOPA 是一個好主意,”他問道,“他們怎麼可能成為好投資者?”[110]
民主與技術中心(Center for Democracy and Technology) 維護著包含 SOPA 和 PIPA 反對者的列表,其中包括《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洛杉磯時報》(Los Angeles Times) 等報紙的編輯部,以及其他 34 個組織和數百名知名人士。[111]
Zynga 遊戲網路,Facebook 遊戲《德州撲克》(Texas HoldEm Poker) 和《農場》(FarmVille) 的開發商,致信兩項法案的提案者,強調了對“DMCA 的安全港條款……[這些條款]……一直是美國科技和產業發展成功的基石”的影響的擔憂,並反對該法案,因為它會對“創新和活力”產生影響。[112]
計算機科學家文頓·瑟夫,網際網路的創始人之一,現任谷歌副總裁,在發表在 CNet 上的一封信中寫信給史密斯,稱“要求搜尋引擎刪除域名將開始一場史無前例的網路‘審查’軍備競賽”。[113][114]
2011 年 11 月 18 日,歐洲聯盟議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一項決議,該決議“強調需要保護全球網際網路的完整性和通訊自由,避免採取單方面措施撤銷 IP 地址或域名”。[115][116]
2011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聽證會定於修改和投票表決 SOPA。即使史密斯提出了一項 71 頁的修正案來解決人們的擔憂,許多反對者仍然堅定不移。與谷歌、推特、eBay 和 Facebook 合作的 NetCoalition 對史密斯在傾聽表示感謝,但表示它仍然無法支援這項修正案。伊薩表示,史密斯的修正案“保留了其前身的基本缺陷,透過阻止美國人訪問網站,對網路公司施加高額的監管,並賦予司法部長埃裡克·霍爾德的司法部廣泛的新權力來監管網際網路”。[117]
2011 年 12 月,電影和漫畫作家史蒂夫·奈爾斯公開反對 SOPA,評論道:“SOPA 不僅打擊所謂的‘盜版’網站……SOPA 剝奪了所有正當程式,在沒有審判、沒有通知、沒有正當程式的情況下關閉任何它認為違法的網站……沒有人關心,或者他們害怕。無論哪種方式,都令人非常失望。我想當它影響到他們時,他們會生氣……我知道人們害怕說出來,因為我們中的許多人都在這些公司工作,但我們必須戰鬥。利害攸關。”[118][119]

2011 年 11 月 16 日,Tumblr、Mozilla、Techdirt、民主與技術中心等眾多網際網路公司透過參加美國審查日抗議。他們在網站徽標上顯示了黑色的橫幅,上面寫著“停止審查”。[120]
2011 年 12 月,維基百科聯合創始人吉米·威爾斯與編輯們討論了可能的知識黑屏,這是一場受義大利語維基百科成功阻止義大利DDL intercettazioni法案啟發的抗議活動,該法案的條款可能會侵犯百科全書的編輯獨立性。編輯們和其他人士[121] 考慮在義大利抗議活動中中斷服務一兩天,或者在允許訪問者完成搜尋之前,向他們展示一個空白頁面,引導他們獲取更多資訊。[122][123] 因此,英語維基百科將於 1 月 18 日黑屏 24 小時。[124]
NetCoalition 執行董事馬克漢·埃裡克森告訴福克斯新聞,上週“一些公司已經討論過[黑屏服務]”。[125] 關於這一選項的討論也傳播到其他媒體。[126]
2012 年 1 月,Reddit 宣佈計劃於 1 月 18 日將其網站黑屏 12 小時,因為公司聯合創始人亞歷克西斯·奧哈尼安宣佈他將前往國會作證。保羅·塔西在《福布斯》雜誌中寫道:“他堅信,SOPA 可能會‘徹底摧毀’整個科技行業。”塔西還認為,谷歌和 Facebook 必須加入黑屏,才能覆蓋足夠廣泛的受眾。[127] 其他據報道將參與 1 月 18 日黑屏行動的主要網站包括Cheezburger 網站,[128] Mojang,[129] Major League Gaming,[130] 以及Boing Boing。[131]
主要網際網路網站已經考慮過更廣泛的抗議活動,在某些情況下也已經實施,谷歌、Facebook、推特、雅虎、亞馬遜、AOL、Reddit、Mozilla、領英、IAC、eBay、PayPal、Wordpress 和維基媒體等知名機構被廣泛稱為“正在考慮”或已經承諾於 2012 年 1 月 18 日進行“史無前例的”[132] 網際網路黑屏。[133][132][134][135]
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聽證會上,一些觀察人士擔心,作證的演講者缺乏技術專業知識。科技新聞網站 CNet 報道稱,“一位接一位的證人——包括美國電影協會的一名說客——都說他們沒有資格討論……DNSSEC。”[77] 墨卡圖斯中心高階研究員亞當·西爾勒同樣表示,“國會的技術無知在這次聽證會上得到了充分展示。一位接一位的議員承認,他們真的不知道 SOPA 的監管條款將對 DNS、網路安全或其他任何事物產生什麼影響。”[136]
洛弗格倫表示,“我們今天的專家組中沒有技術專家。”她還批評了聽證會的語氣,說道,“該委員會的政策通常不是忽視那些我們要監管的人的觀點。對批評者的動機而不是實質進行攻擊是一個錯誤。”[137]
朗格倫告訴《政治報》的《早間科技》,他對 SOPA 對 DNSSEC 的影響“非常擔憂”,並補充說,“我們沒有足夠的資訊,如果正如一些與我聯絡的技術專家所言,這是一個嚴重問題,我們必須解決它。我不能不處理這個問題就放任不管。”[138]
消費電子協會執行長加里·夏皮羅原本想作證,但沒有被邀請,他表示,“這項法案潛在的重大危害反映在反對它的非凡聯盟身上。SOPA 的擔憂來自於茶黨、進步人士、計算機科學家、人權倡導者、風險投資家、法學教授、獨立音樂家以及更多人士。不幸的是,這些聲音在今天的聽證會上沒有被聽到。”[48]
《財富》雜誌的一篇社論寫道,“這只是國會按照強大的遊說者——在本例中是好萊塢和音樂產業,以及其他行業——的意願行事的一個例子。如果立法不那麼嚴厲,圍繞它的言論不那麼明顯地迎合,那將是完全平常的。”[139]
12 月 15 日法案的細則修正
[edit | edit source]自該法案提出以來,許多反對者都表達了他們的擔憂。該法案於12月15日由**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提交**審議**。
史密斯的助手錶示:“他願意接受修改,但只能是合法的修改。有些網站完全有能力過濾非法內容,但它們不願意這樣做,反而從非法內容的流量中獲利。”[140]
審議結果
[edit | edit source]在聽證會的第一天結束後,超過20項修正案被否決,其中包括伊薩提出的一項修正案,該修正案本將刪除針對搜尋引擎和網際網路提供商的條款。**《PC World》**報道說,該修正案以22票贊成、12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透過,這預示著該法案將得到委員會的強烈支援。[141]
委員會在第二天休會,同意在2012年初繼續辯論。[10][142]史密斯宣佈了一項計劃,將刪除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遮蔽對某些外國網站訪問的條款。[72] 2011年1月15日,伊薩表示,他已經從眾議員埃裡克·坎特那裡得到了保證,在達成**共識**之前,該法案不會進行投票。[143]
1月24日,相關**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將在參議院進行投票
[edit | edit source]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哈里·裡德**計劃於1月24日對參議院版本的立法(**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或PIPA)進行投票。裡德拒絕了六名參議員提出的推遲請求,他說:“這是一個過於重要的問題,不能推遲。”[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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