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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舉報人或舉報人)[1]是指向公眾或主管部門揭露政府部門、公共或私人機構或公司中所涉嫌的不誠實或非法活動(不當行為)的人。所指稱的不當行為可以歸類為多種方式;例如,違反法律、規則、法規和/或對公共利益構成直接威脅,例如欺詐、健康/安全違規和腐敗。舉報人可以向內部(例如,向被指控機構內的其他人)或外部(向監管機構、執法機構、媒體或關注該問題的群體)提出指控。
保護舉報人的最早法律之一是1863年的美國虛假索賠法案(1986年修訂),該法案試圖打擊美國政府供應商在內戰期間的欺詐行為。該法案透過承諾向舉報人提供政府追回資金或賠償金的一部分來鼓勵舉報人,並保護他們免遭不當解僱。[2]
舉報人經常面臨報復,有時來自他們指控的組織或群體,有時來自相關組織,有時來自法律。
“舉報人”一詞源於警察或裁判員吹響哨子以指示違法行為或犯規行為。[3][4]

大多數舉報人是內部舉報人,他們向公司內同事或上級舉報不當行為。關於內部舉報人最有趣的問題之一是,人們在什麼情況下以及為什麼會在現場採取行動制止非法行為或其他不可接受的行為,或者舉報這些行為。[5] 有一些理由讓人相信,如果一個組織中存在投訴系統,不僅提供由規劃和控制組織規定的選擇,而且為個人提供選擇,包括提供幾乎絕對保密的選擇,那麼人們更有可能對組織內部的不可接受行為採取行動。[6]
然而,外部舉報人向外部人員或實體舉報不當行為。在這些情況下,根據資訊的嚴重性和性質,舉報人可能會向律師、媒體、執法部門或監管機構,或其他地方、州或聯邦機構舉報不當行為。在某些情況下,提供金錢獎勵來鼓勵外部舉報。
根據大多數美國聯邦舉報人法案,為了被視為舉報人,聯邦僱員必須有理由相信其僱主違反了某些法律、規則或法規;就受法律保護的事項作證或提起法律訴訟;或拒絕違反法律。
在舉報特定主題的舉報行為受法令保護的情況下,美國法院通常認為這些舉報人受到保護,免受報復。[7] 然而,美國最高法院一項意見分歧較大的決定,《加塞蒂訴塞瓦洛斯案》(2006年)裁定,政府僱員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保障不保護在履行職責範圍內作出的披露。
人們對舉報行為的看法差異很大。舉報人通常被視為為公共利益和組織問責制而無私奉獻的烈士;另一些人則將其視為“告密者”或“告密者”,只是為了追求個人榮耀和名聲。一些學者(例如托馬斯·阿魯雷德·福恩斯)認為,舉報人至少應該享有一項可反駁的推定,即他們試圖在面臨阻礙的情況下應用倫理原則,如果舉報行為在治理系統中具有更堅實的德性倫理的學術基礎,則會得到更多尊重。[8][9]
許多人可能甚至沒有考慮過舉報,這不僅是因為害怕報復,還因為害怕失去工作和工作之外的人際關係。[10]
由於大多數案件非常低調,很少或根本沒有媒體關注,並且由於那些舉報重大不當行為的舉報人通常會面臨某種形式的危險或迫害,因此尋求名利的想法可能不太被人相信。[需要來源]
舉報人迫害已成為世界許多地區的一個嚴重問題。儘管舉報人在法律上通常受到保護,免受僱主報復,但仍有許多案件發生舉報人受到懲罰,例如解僱、停職、降職、工資扣押,以及/或者其他員工的嚴厲虐待。例如,在美國,大多數舉報人保護法規定,如果證明舉報人遭到報復,則對僱傭損失提供有限的“全額賠償”救濟或損害賠償。然而,許多舉報人報告稱,公司或政府機構存在普遍的“殺信使”心態,指控其不當行為,在某些情況下,舉報人因舉報不當行為而受到刑事起訴。
作為對這種現象的反應,許多私人組織成立了舉報人法律辯護基金或支援團體來協助舉報人;兩個這樣的例子是美國美國的國家舉報人中心[11]和英國英國的工作中的公眾關注[12]。根據情況,舉報人被同事排斥、被未來潛在僱主歧視甚至被解僱並非罕見。這種針對舉報人的運動,其目標是將他們從組織中清除,被稱為圍攻。這是職場霸凌的一種極端形式,其中集體針對目標個人。
法律保護
[edit | edit source]舉報人的法律保護因國家而異,可能取決於原始活動所在的國家、秘密洩露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它們最終如何釋出或公開。出於英文維基百科的目的,本節重點介紹英語世界,並僅在其他制度代表特別大的或小的保護時才涵蓋其他制度。
美國
[edit | edit source]舉報是美國內部相互矛盾法律的複雜拼湊。
在美國,法律保護根據舉報的主題不同而不同,有時還取決於案件發生的州。[13] 在透過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時,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發現,舉報人保護取決於不同州法規的“拼湊和反覆無常”。[14] 儘管如此,各種聯邦和州法律仍然保護那些關注違規行為、協助執法程式或拒絕服從非法指示的僱員。
美國第一部專門保護舉報人的法律是1863年的美國虛假申報法案(1986年修訂),該法案試圖打擊美國政府供應商在內戰期間的欺詐行為。該法案透過向舉報人承諾他們可以獲得政府收回的資金或贏得的損害賠償的一定比例來鼓勵舉報人,並保護他們免遭不當解僱。[15]
另一部專門保護舉報人的美國法律是1912年的勞埃德-拉福萊特法案。它保證了聯邦僱員向美國國會提供資訊的權利。第一部包含員工保護的美國環境法是1972年的清潔水法案。隨後的聯邦環境法也包含類似的保護措施,包括安全飲用水法案(1974年)、資源保護和回收法案(1976年)、1976年有毒物質控制法案、1974年能源重組法案(透過1978年修正案保護核舉報人)、綜合環境響應、賠償和責任法案(CERCLA,或超級基金法)(1980年),以及清潔空氣法案(1990年)。透過OSHA執行的類似員工保護措施包含在地面運輸援助法案(1982年)中,以保護卡車司機,2002年的管道安全改進法案(PSIA)、溫德爾·H·福特航空投資和改革法案(“AIR 21”)和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於2002年7月30日頒佈,適用於企業欺詐舉報人)。
對20項聯邦法規下針對舉報人的報復行為的調查,屬於美國勞工部[17]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18]的舉報人保護計劃辦公室[16]的管轄範圍。國會頒佈的新的舉報人法令,由勞工部長執行,通常由部長令[19]委託給OSHA的舉報人保護計劃辦公室(OWPP)。
法律的拼湊意味著報復行為的受害者需要警惕相關法律,以確定投訴的期限和方式。一些期限短至10天(亞利桑那州員工在亞利桑那州人事委員會提交“禁止人事行為”投訴;俄亥俄州公務員向州人事複審委員會提出上訴)。環境舉報人向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提出書面投訴的期限為30天。投訴歧視、報復或其他違反民權法的聯邦僱員有45天時間向其機構的平等就業機會(EEO)官員提出書面投訴。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和企業欺詐舉報人有90天時間向OSHA提出投訴。核舉報人和卡車司機有180天時間向OSHA提出投訴。對於因尋求最低工資或加班費而遭到報復的受害者,他們有兩年或三年時間提起民事訴訟,具體取決於法院是否認定違規行為是“故意”的。
那些報告針對聯邦政府的虛假申報,並因此遭受不利僱傭行為的人,可能有長達六年的時間(取決於州法律)根據美國虛假申報法案(FCA)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得救濟。[20] 根據告密者條款,“原始來源”有權獲得政府從違規者那裡追回的資金的一定比例。但是,“原始來源”也必須是第一個為追回欺詐性獲得的聯邦資金而提起聯邦民事訴訟的人,並且必須避免在美國司法部決定是否自行起訴該訴訟之前公佈欺詐索賠。這種告密者訴訟必須在保密狀態下提起,使用特殊程式來防止索賠在聯邦政府做出關於直接起訴的決定之前公開。
聯邦僱員可以從《舉報人保護法》[21]和《無畏法案》(No-FEAR Act)(該法案規定各機構直接對非法報復的經濟制裁負責)中受益。在少數情況下,當《特別顧問辦公室》(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支援舉報人的案件時,聯邦保護措施會得到加強。
華爾街
[edit | edit source]《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2010)為證券類舉報人提供激勵和保護。[22] 《多德-弗蘭克法案》為舉報人提供重大激勵,並加強了證券交易委員會舉報人計劃的保護措施。該法案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獎勵那些提供有關需要向證券交易委員會申報的公司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資訊的舉報人。
此外,《多德-弗蘭克法案》加強了《虛假申報法案》的舉報人保護條款,幷包含了迄今為止頒佈的最強舉報人保密條款之一。舉報人首次可以透過律師提交申訴,以匿名的方式舉報欺詐行為。
此外,該法案禁止僱主對舉報人進行報復。僱主不得解僱、降職、停職、威脅、騷擾或歧視舉報人。《多德-弗蘭克法案》將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提供的舉報人保護範圍擴大到上市公司的僱員,以及其私營子公司和關聯公司的僱員。遭受就業報復的舉報人可以起訴要求恢復原職、追回工資以及發生的任何其他損失。
美軍
[edit | edit source]《軍方舉報人保護法》[23]保護軍人與任何國會成員交流的權利(即使通訊副本被髮送給其他人)。
英國
[edit | edit source]在英國,《1998年公共利益披露法》(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 1998) 為那些披露資訊以揭露不當行為和類似問題的個人提供法律保護框架。[24] 通俗地說,它保護舉報人免遭受害和解僱。
澳大利亞
[edit | edit source]新南威爾士州前警察局長託尼·勞爾總結道:“在澳大利亞,沒有多少人喜歡舉報人,尤其是在警察或政府這樣的機構。”
加拿大
[edit | edit source]按照英語國家的標準,加拿大對舉報人的保護臭名昭著地糟糕。直到最近,還沒有正式保護那些在政府內部掌握知識的人,即使是高階公務員(希夫·喬普拉就是一個著名的例子)也會因為揭露內部濫用行為而被解僱或被變相解僱。
在私營部門,情況甚至更糟,因為加拿大保留了未經改革的誹謗普通法,沒有為公共問題或公共利益新增例外情況,這些例外情況在所有其他英語國家都已新增。這使得政治誹謗案件不幸地很常見,甚至有一起臭名昭著的案件是總理本人對反對黨提起的,指控總理在反對黨時賄賂了議員查克·卡德曼.
歷史上,許多加拿大的私營部門商業醜聞只有透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干預才得以曝光(加思·德拉賓斯基、康拉德·布萊克、史蒂文·賓厄姆就是三個著名的例子),部分原因是缺乏舉報人保護、有利於原告的誹謗法和由於這些原因缺乏調查性新聞報道。
加拿大政府
[edit | edit source]加拿大的議會設立了公共部門廉政專員辦公室 (加拿大),這是一個議會辦公室,負責保護那些揭露政府內部濫用行為的舉報人。然而,當第一任廉政專員克里斯蒂安·烏埃梅特在2010年12月的審計長報告中受到嚴厲批評時,該辦公室本身也蒙上了陰影。[25][26] 內閣部長斯托克韋爾·戴為該辦公室辯護[27],但獨立組織敦促重新審理已結案的案件。[28][29]
印度
[edit | edit source]截至2009年,印度政府推出了舉報人法“資訊權法”。為了維護和提高法律的穩定性,印度政府正在議會中討論推出監察員法。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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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巴洛斯案和2007年舉報人保護法
[edit | edit source]美國最高法院在 加塞蒂訴塞巴洛斯案,04-5, 547 US 410,[30] 中裁決,政府僱員 在其僱主進行的績效評估中,如果被指控的言論是作為其工作職責的一部分產生的,則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 不會受到報復保護。 [31]塞巴洛斯並沒有否認他的備忘錄是作為他的官方職責的一部分而製作的。想要根據第一修正案提起聯邦訴訟的舉報人現在必須始終聲稱,其製作的備忘錄和著作不僅是其職責的一部分,而且是公民觀點和公共相關話語的一部分。 這可以透過聲稱報復的理由不是備忘錄的文字,而是圍繞備忘錄的想法來做到。在塞巴洛斯案中,他本可以辯稱,他受到保護的言論是他嚴格遵守法治的理念。
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保護長期以來一直被舉報人律師用來保護舉報人免遭報復。針對最高法院的裁決,眾議院通過了 H.R. 985,《舉報人保護法》2007 年。總統 喬治·W·布什以國家安全問題為由,承諾如果該法案被國會頒佈為法律,他將否決該法案。參議院版本的舉報人保護法案(S. 274)獲得了重要的兩黨支援,並於 2007 年 6 月 13 日獲得參議院國土安全和政府事務委員會的批准。但是,由於參議員湯姆·科伯恩(俄克拉荷馬州共和黨人)對該法案進行了阻撓,因此該法案尚未在參議院進行投票。 [32]根據國家舉報人中心的說法,科伯恩對 S. 274 的阻撓是為了推動布什總統的議程。 [33]
2010 年 12 月,參議院通過了加強對舉報浪費、欺詐和濫用行為的政府僱員和承包商的保護措施。 [34]
加利福尼亞州虛假索賠法
[edit | edit source]加利福尼亞州虛假索賠法在名為“第 12653 節:僱主干預員工披露”的部分保護舉報人免遭其僱主的報復。 [35]根據本節規定,僱主不得制定阻止員工向政府披露資訊以推進虛假索賠訴訟的規定,僱主不得解僱、降級、停職、威脅、騷擾、拒絕晉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僱傭條款和條件方面歧視員工,因為其向政府披露了資訊。
盡職員工保護法(CEPA)
[edit | edit source]CEPA 是新澤西州的舉報人法,禁止僱主對員工採取任何報復行動,因為員工做了以下任何事情
- 向主管或公共機構披露或威脅披露僱主或另一個僱主(與其有業務關係)的活動、政策或做法,員工合理地認為該活動、政策或做法違反了法律,或違反了根據法律頒佈的規則或條例,或者,對於作為持證或認證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員工,合理地認為構成不當的患者護理質量;
- 向任何正在進行調查、聽證或詢問僱主或另一個僱主(與其有業務關係)違反法律或根據法律頒佈的規則或條例的行為的公共機構提供資訊,或在該機構作證,或者,對於作為持證或認證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員工,向任何正在進行調查、聽證或詢問患者護理質量的公共機構提供資訊,或在該機構作證;或者
- 反對或拒絕參與任何員工合理地認為以下行為的活動、政策或做法:違反法律,或違反根據法律頒佈的規則或條例,或者,如果員工是持證或認證的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則構成不當的患者護理質量;是欺詐或犯罪的;或與關於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或環境保護的明確公共政策要求不符。 [36]
“關於對報告患者安全資訊的醫護人員的保護”在科羅拉多州
[edit | edit source]“患者安全是為科羅拉多州公民提供醫療保健的首要問題。當醫護人員有權代表患者說出自己的想法,而不必擔心遭到報復或懲罰時,患者是最安全的。醫護人員認識到,為了提供最高質量的醫療保健,必須確保所有醫護人員都有權報告患者安全問題,併為患者的福祉代言,而不必擔心遭到紀律處分或失去工作”。[37]
參考資料
[edit | edit source]- ↑ 雅虎教育
- ↑ Answ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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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瑪麗·羅伊,“工作場所衝突解決的選項和選擇”,收錄於拉維尼亞·霍爾編輯的《談判:互利策略》,Sage Publications, Inc., 1993 年,第 105-119 頁。
- ↑ DOL.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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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 年舉報人保護強化法案 - Congress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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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議院透過舉報人保護法案". 華盛頓郵報. 檢索於 12 月 13 日 2010.
- ↑ 加利福尼亞州虛假索賠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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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工程倫理概念和案例,作者:Charles E. Harris, Jr. - Michael S. Pritchard- Michael J. Rabins.
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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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unt, Geoffrey (2006). 互補原則: 資訊自由、公共問責制和舉報,摘自 Chapman, R & Hunt, M (編) 資訊自由: 從理論和實踐角度看開放政府. Ashgate, Aldershot, 英國。
- Hesch, Joel (2009). 舉報: 政府獎勵計劃指南. Goshen 出版社. ISBN 978-0977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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