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社會科學/法律作為科學
法律作為科學,是由國家建立的行為規範和規則體系,其履行由國家強制力保障。法律是行為規範和規則。刑事司法系統(警察、法院、監獄)必須對違法者實施制裁。在古代,通常將肉體懲罰(酷刑和處決)作為法律制裁。在現代民主社會中,處決通常被監禁終身取代,酷刑則被法律限制期限的監禁、罰款、沒收財產、對受害方進行賠償等取代。然而,在古代,法律最常建立在國家對公民的武裝控制之上。法律規範使人們的行為具有可預測性,這是法律對社會的功能和益處。
法律規範之間不應相互矛盾;否則公民將不知道應該遵守哪項法律。國家必須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私有財產權和自由競爭。國家必須堅決制止一切犯罪分子擾亂公共秩序的企圖。國家必須堅決制止一切犯罪分子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企圖。國家必須堅決制止一切犯罪分子阻礙其他公民自由從事商業活動的企圖。人們不可避免地在社會中建立關係,人們彼此簽訂經濟合同,同時國家是保證雙方履行合同條件的擔保人,違反合同條款者將受到懲罰,並且該違反者必須賠償受害方的損失。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所有公民都必須遵守法律,無論其社會地位如何。即使是高階官員和州長也必須遵守法律,即使是州長也不應該在自己的活動中允許出現任性和違法行為。只有公佈的法律才能適用,否則公民將不知道他們可能因為哪些法律而受到懲罰,權力將獲得任意的權利。如果一個國家存在憲法,那麼即使是州長也必須遵守憲法規範。
法律由政府最高機構頒佈。在暴政、王國或世襲君主制下,法律由國王或君主透過個人決定頒佈,例如,漢謨拉比國王首次頒佈了歷史上著名的法典。在貴族或寡頭政治下,法律由參議院、貴族院、執政的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或政治局透過投票表決頒佈。在直接民主下,法律由人民大會投票表決透過。在代議制民主條件下,法律由議會透過。今天存在著法律和法典的等級制度。法典是指大量描述在經濟、家庭等某一活動領域的行為規範的法律。最重要的法律彙集在憲法中。其他法典中的法律不應與憲法規範相矛盾。如果法典中的法律與憲法規範相沖突,則根據憲法法院的決定,其他法典中的法律將失效。除了法律之外,還有其他低於法律的法律行為:總統令、政府決議、指示、規則、命令等等。為了在社會中生活,為了在事務中取得成功,一個人必須學習法律。
犯罪的原因。


在科學界,關於犯罪原因存在許多觀點。
尼爾·斯梅爾瑟在解決這個難題的過程中確定了三種方法
- 生物學方法,
- 心理學方法,
- 社會學方法。
生物學方法的本質在於以下幾點:天生罪犯傾向於犯罪行為,天生罪犯出生於小偷和野蠻人,天生罪犯除了偷竊、搶劫和殺人之外什麼也做不了,天生罪犯只能偷竊、搶劫和殺人。切薩雷·龍勃羅梭在這個方法中聲稱,罪犯是人類進化到早期階段退化的結果。切薩雷·龍勃羅梭將天生罪犯的外部特徵列舉為:下顎突出、鬍鬚稀疏、對疼痛敏感度降低。 [1] 順便說一句,在我看來,這些特徵最典型的特徵是說話者。罪犯與原始野蠻人的相似之處體現在對紋身的熱情、智力薄弱,甚至體現在將象形文字寫作方式作為書寫方式的退化中。切薩雷·龍勃羅梭將罪犯分為四種類型:殺人犯、小偷、強姦犯和騙子。這種型別學至今仍然存在。
根據亨利·H·戈達德的說法,罪犯是智力低下的人,來自遺傳負擔重的家庭。我在女子監獄給罪犯上歷史課的教學經驗表明,罪犯的智力水平與普通人一樣,從非常低的智力水平到非常高的智力水平都有。在一個被判犯有盜竊罪的女性罪犯中,我發現了一個非常高的智力水平,因為這個女性罪犯獲得了男性的信任。這個女性罪犯給男人喝摻了安眠藥的伏特加酒,然後趁男人睡著時搶劫了他們。這個女性罪犯記住了我歷史課上的每一個詞、每一個日期、每一個歷史英雄的名字,這很有可能,“受信任的小偷”的性格特徵需要最好的記憶力。 智力水平影響著小偷技能提升的成功程度。
小偷技能提升的階段如下:
• 專攻入室盜竊。
• 專攻扒竊。
• 盜竊基於受害者對罪犯的信任。
因此,亨利·H·戈達德的觀點似乎並不完全正確。
從“犯罪心理動力學”理論的角度來看,罪犯在自己的行動中不是被理智引導,而是被情緒引導,罪犯是一個偏離常態的精神病患者,但罪犯既不是精神病患者,也不是智力低下的人。
恩斯特·克雷奇默描述了人類的三種主要體型
• 瘦弱型(瘦弱、矮小、虛弱);
• 肥胖型(矮胖、肥胖),
• 健壯型(肌肉發達、骨骼粗大);
運動員是肌肉發達的人,傾向於組織衝突。
肥胖型人傾向於肥胖,試圖用和平的方式解決衝突。
瘦弱型人很瘦,在衝突中是潛在的受害者。 威廉·赫伯特·謝爾登認為,健壯型人最容易犯罪。
犯罪原因的遺傳學解釋認為,一些罪犯的染色體是XYY型,而普通男性是XY型,普通女性是XX型。這些染色體為XYY型的人外表嚇人,個子高,有時是嚴重的變態。 [2]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在心理學方法的框架內引入了“有罪惡感的罪犯”的概念,這些罪犯希望被抓住並受到懲罰,因為他們因為自己的“破壞傾向”而感到內疚,他們相信入獄會幫助他們克服這種傾向。 [3]
社會學方法的本質在於,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小偷在犯罪團伙中接受了有目的的培養。埃德溫·薩瑟蘭認為,監獄不能糾正任何人,監獄通常是進行犯罪行為訓練的學校。
埃米爾·涂爾幹認為,社會失範,換句話說,無法無天,是社會危機時期犯罪的主要原因。 [4] 俄羅斯在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和鮑里斯·葉利欽統治期間經歷了一個類似時期。弗拉基米爾·普京的主要目標是在該國建立秩序,將犯罪世界趕到地下。在各種族群混合在一起的大城市,尤其是在青少年中,可以觀察到失範狀態,他們有著不同的價值體系。
羅伯特·金·默頓認為,目的與實現目的的認可手段之間的差距是犯罪的原因,例如,目的是經濟成功,手段是接受高等教育,但如今收費教育往往難以負擔,因此一些人可能會採用非法的致富手段。 [5]
根據霍華德·S·貝克爾的汙名化理論,有影響力的群體能夠將犯罪的汙名強加於影響力較小的群體的成員,從而訓練他們認為自己是有罪的。例如,在美國,白人就是用這種方式對待非裔美國人的。 [6]
從馬克思主義和激進犯罪學家的角度來看,罪犯是反對資本主義剝削的叛逆者。 [7] 約瑟夫·斯大林就是一個這樣的“叛逆者”的例子,他曾因敲詐勒索犯有 6 次刑事記錄,並 5 次越獄。可以得出結論,所有這些理論都有一定的道理,犯罪是多種原因造成的。
在實證研究之前,我的初步預測是潛在的罪犯是演說者。這一預測已得到部分證實,但事實證明演說者除了能夠表現出機智之外,還知道如何在犯罪團伙中與其他性格型別打交道,演說者能夠利用其他性格型別作為自己犯罪計劃的執行者,然後演說者能夠逃避刑事懲罰,演說者能夠將所有罪責都推卸到其他性格型別身上。在犯罪世界中,各種角色都有專業化,例如組織者、執行者、從犯和煽動者。俄羅斯的“法律中的竊賊”就是高素質組織者的一個例子。精通竊賊事務的演說者能夠扮演組織者的角色。沒有經驗的演說者或技術人員則適合扮演執行者的角色。
在犯罪世界中存在著這樣一條原則:“你不能成為執行者!”因為執行者最先被捕,然後執行者根據竊賊法必須承擔所有責任,並且執行者不能背叛犯罪團伙的其他成員,否則執行者可能會在監獄中被殺。與其他角色相比,執行者的角色是最不划算的。
心理學家和演說者可以擔任煽動者的角色,同時,演說者透過威脅迫使執行者犯罪,而心理學家則透過欺騙和狡猾說服執行者犯罪,因此,演說者和心理學家使用不同的脅迫方法。從犯的角色由不同的性格型別扮演,例如,技術人員能夠製造高質量的武器,演說者能夠出售贓物。心理學家和演說者能夠在入室盜竊案中提供有關潛在受害者和他們財產狀況的資訊。心理學家知道如何贏得潛在受害者的信任。
順便說一下,我的研究表明,與男性監獄中的秩序不同,在女性嚴管勞改所中不存在“法律中的女竊賊”,囚犯女性之間也不存在嚴格的等級制度。演說者和心理學家適合擔任毒品交易者的角色。技術人員可以扮演殘忍的殺手或狙擊手的角色,因為技術人員傾向於麻木不仁和情緒低落。
演說者最有可能成為犯罪世界的領導者,進行各種嚴重罪行並提高竊賊的技能,演說者傾向於冒險和魯莽的行為,準備屈服於犯罪團伙的壓力,並且無法預見自己罪行的嚴重後果。這種演說者犯罪行為的傾向在年輕時以及在醉酒狀態下尤其明顯。心理學家通常是犯罪的潛在受害者,因為心理學家由於性格上的弱點,無意間激怒了罪犯。女心理學家無意間激怒了強姦犯,因為女心理學傢俱有很高的性慾。
這項研究是在 2003 年 11 月至 2004 年 3 月期間,以貝雷茲尼基市的 UT 389/28 女性嚴管勞改所為基礎進行的。在這段時間的最後,該所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嚴管制度改為普通制度。非正式的非結構化訪談(35 名受訪者)和在囚犯接受初中 8 年級和 9 年級培訓過程中的參與式觀察(15 名受訪者)成為進行這項研究的形式。總共對 50 名女性囚犯進行了訪談和觀察,採用的是隨機抽樣方法。在這 50 名女性囚犯中,40% 是心理學家,20% 是技術人員,40% 是演說者,在女性囚犯中沒有發現理論家。為了進入這所勞改所並進行研究,我不得不在這所監獄的學校擔任歷史教師。我的研究結果概括如下表所示
| 不同型別的囚犯。 | 囚犯數量。 | 囚犯中演說者的比例。 | 囚犯中技術人員的比例。 | 囚犯中心理學家的比例。 |
|---|---|---|---|---|
| 1. 該勞改所中性格型別的比例。 | 50 人。 | 40% | 20% | 40% |
| 2.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第 162 條被判犯搶劫罪的囚犯。 | 8 人。 | 62% | 25% | 13% |
| 3.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第 111 條第 1、2、3 款被判犯故意傷害罪(未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囚犯。 | 11 人。 | 73% | 18% | 9% |
| 4.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第 111 條第 4 款被判犯故意傷害罪(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囚犯。 | 0% | 40% | 60% | |
| 5.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第 105 條被判犯故意殺人罪(有預謀的殺人)的囚犯。 | 10 人。 | 30% | 40% | 30% |
| 6.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第 228 條被判犯非法制造、販賣、儲存和運輸毒品的囚犯。 | 17 人。 | 47% | 6% | 47% |
| 7.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第 158 條被判犯盜竊罪的囚犯。 | 26 人。 | 35% | 23% | 42% |
| 8.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第 228 條或 158 條被判犯非法制造、販賣、儲存和運輸毒品罪或盜竊罪的吸毒囚犯。 | 13 人。 | 45% | 10% | 45% |
| 9.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第 228 條被判犯非法制造、販賣、儲存和運輸毒品的吸毒囚犯,患有艾滋病毒。 | 2 人。 | 50% | 0% | 50% |
| 10.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第 158 條被判犯入室盜竊罪的囚犯。 | 9 人。 | 33% | 22% | 45% |
| 11.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第 158 條被判犯扒竊罪的囚犯。 | 2 人。 | 50$ | 0% | 50% |
| 12.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第 158 條被判犯利用氯胺酮進行信任盜竊的囚犯。 | 1 人。 | 100% | 0% | 0% |
| 13. 被判犯集團犯罪的囚犯。 | 25 人。 | 52% | 12% | 36% |
| 14. 單獨犯下罪行的囚犯。 | 13 人。 | 31% | 15% | 54% |
| 15. 被判犯家庭暴力罪的囚犯。 | 12 人。 | 33% | 42% | 25% |
| 16. 在勞改所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囚犯——工頭、值班人員、分隊委員會主席。 | 3 人。 | 100% | 0% | 0% |
| 17. 處於合法或民事婚姻狀態的囚犯。 | 24 人。 | 20% | 20% | 60% |
| 18. 有自己孩子的囚犯。 | 22 人。 | 14% | 32% | 54% |
| 19. 殺害自己丈夫的囚犯。 | 4 人。 | 50% | 50% | 0% |
| 20. 每個囚犯平均的犯罪記錄數量。 | 50 人。 | 2,5 | 2,3 | 2,4 |
根據這些研究結果,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演說者在勞改所中擁有最高地位。演說者最有可能犯下集團犯罪,儘管所有女性囚犯都注意到女性囚犯執行了犯罪團伙中男性累犯的命令。對演說者的再教育是最困難的任務,其表現為在所有性格型別中,演說者每個囚犯的平均犯罪記錄數量最多。演說者的再教育任務因以下情況而複雜化:演說者的婚姻狀況最差——演說者結婚的次數更少,演說者生孩子的次數少於其他性格型別,演說者高度傾向於吸毒、酗酒,患艾滋病毒的可能性很高。
心理學家專門從事毒品販賣和入室盜竊罪。心理學家高度傾向於陷入激情狀態,並且高度傾向於在故意傷害罪的過程中致死受害者,但心理學家對搶劫的傾向較低。與在群體中犯罪相比,心理學家最有可能獨自犯下罪行。心理學家再教育的任務因其吸毒的傾向,患艾滋病毒的可能性很高而複雜化。心理學家再教育的任務因其相對良好的婚姻狀況而得到簡化——心理學家結婚的次數更多,生孩子的次數也多於其他性格型別。
與其他性格型別相比,技術人員犯下罪行的傾向要低得多。技術人員僅佔囚犯的 20%。但技術人員高度傾向於犯下故意和非故意過失殺人罪(有預謀的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技術人員能夠作為劊子手殺人,並對受害者瀕死的痛苦表現出冷酷麻木。他們的再教育過程因其低吸毒傾向和相當良好的婚姻狀況而得到簡化。1 名技術人員和 1 名心理學家分別有兩項謀殺罪的犯罪記錄,這體現了他們獨特的殘忍。
所有羅姆人女性(5 人)都是心理學家,羅姆人女性專門從事毒品販賣——60%,盜竊——20% 和故意殺人(有預謀的殺人)——20%。
在 24 起女性犯罪案件中,犯罪工具包括刀具(84% 的案件)、斧頭(8% 的案件)、繩索(4% 的案件)和擀麵杖(4% 的案件)。


新版俄羅斯刑法對與使用暴力相關的犯罪實施了更加嚴厲的處罰。最高刑期從 15 年提高至 20 年,並可判處無期徒刑。俄羅斯聯邦仍然保持著對死刑的暫停執行的規定,儘管刑法中對最嚴重的罪行規定了死刑,但法院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這是因為人們擔心在理論上存在判處無辜者死刑的可能性,從而導致司法錯誤。一旦對死刑判決執行後,即使發現司法錯誤,也不可能讓無辜者重新獲得生命。例如,在連環殺手安德烈·奇卡提洛的案件調查中,人們發現法院已判處一個無辜者死刑並已執行,而該無辜者是奇卡提洛殺害的 50 多人中的其中一人。
根據社會學調查,大多數俄羅斯居民認為有必要實行死刑,特別是在面臨車臣恐怖主義威脅的情況下。大多數俄羅斯居民認為,對那些炸燬莫斯科、伏爾戈頓斯克和布伊納克斯克的房屋的恐怖分子,以及那些在車臣砍掉俄羅斯戰俘頭顱的恐怖分子,應該判處死刑。在戰爭期間廢除死刑是荒謬的。
在上卡馬河地區(索利卡姆斯克、別列茲尼基、克拉斯諾維謝爾斯克、基澤爾等城市),蘇聯時期被變成了監獄區域。車臣恐怖分子頭目之一薩爾曼·拉杜耶夫被判處無期徒刑,他在索利卡姆斯克的“白天鵝”超級監獄服刑。拉杜耶夫在一次採訪中表示,他希望在超級監獄服刑 25 年,獲得赦免並獲釋,但他在 2002 年 12 月 14 日因舊傷在醫院去世。對於前恐怖分子來說,在監獄中生存非常困難。囚犯和警衛也會對恐怖分子施加壓力。
幾乎所有彼爾姆OMON(特種警察部隊)的小隊成員——43 名警察(其中 32 人在戰鬥中喪生,11 人被俘並以極其殘忍的方式處決)——都死在了車臣恐怖分子的一次伏擊中。事件發生在 2000 年 3 月 29 日。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以理解警衛對被判處死刑的恐怖分子的敵意。許多車臣恐怖分子頭目,如喬哈爾·杜達耶夫、沙米爾·巴薩耶夫、伊本·哈塔布、阿斯蘭·馬斯哈多夫,都是透過特種行動被殺害的。在文明的歐洲,可以廢除死刑,但在犯罪的俄羅斯,無法廢除死刑。在美國,仍然保留著死刑。在美國,當囚犯被判處死刑時,可以選擇處決方式——注射死刑、電刑、槍決、絞刑或吸入毒氣,受害者的親屬可以透過有線電視觀看處決過程。
米歇爾·福柯關於監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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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改革
米歇爾·福柯在他的《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一書的開頭,描述了 1757 年 3 月 2 日對羅貝爾-弗朗索瓦·達米安的殘酷處決。[8] 現代意義上的監獄是在這次處決 80 年後出現的,並且已經為年輕囚犯制定了監獄時間表。囚犯每天必須在車間工作 9 個小時,並在監獄學校學習 2 個小時。因此,公開處決與監禁和監獄作息時間表相輔相成。在歐洲和美國,公開處決和監禁成為了不同的懲罰方式。早些時候,監獄只是審訊和折磨罪犯的地方,然後罪犯在那裡等待處決。改革後,監獄變成了囚犯生活和工作的場所,他們按照嚴格的時間表生活,服刑很長一段時間。這些懲罰適用於不同型別的罪行和不同型別的罪犯。這場改革在不到 100 年的時間內完成。在此期間,新的法典規定了新的懲罰方式:俄羅斯在 1769 年,普魯士在 1780 年,賓夕法尼亞和托斯卡納在 1786 年,奧地利在 1788 年,法國在 1791 年、1808 年和 1810 年。 [9]
監獄改革的實質(從 18 世紀後期到 19 世紀初期)在於:
- 取消公開處決和酷刑。
- 引入準確的法典、統一的司法程式規則和陪審團審判。
- 引入懲罰的矯正性質,根據罪行的輕重程度確定不同的刑期和懲罰方式。在俄羅斯、奧地利和普魯士,只有鞭刑仍然存在一段時間。
- 罪犯臉上或肩膀上的烙印消失了。在施加痛苦的藝術上,出現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身體作為懲罰的主要目標消失了。
- 取消了公開認罪和示眾。
- 取消了使用罪犯從事公共工程——在修理道路時,罪犯被鎖在腳鐐和鐵項圈中,他們用咒罵聲來回擊人群對他們的蔑視。
- 取消了囚犯鏈。1837 年,曾經將囚犯拖遍法國,直到佈雷斯特和土倫的囚犯鏈,被不顯眼的黑色囚車所取代。這種囚車是移動的監獄。中央走廊貫穿囚車,走廊兩側各有六個單人牢房,囚犯面對走廊而坐。罪犯的雙腳和雙手被鏈子鎖住。走廊和牢房之間有一個帶有小窗戶的鐵門,阻止囚犯在路上互相交流。走廊裡有兩個手持警棍的警衛。懲罰逐漸不再是一種奇觀,不再是一種儀式和供人圍觀的表演。 [10]
廢除公開處決的原因
[edit | edit source]- 處決比罪行本身更加野蠻。
- 處決使旁觀者習慣於一種殘暴,而這種殘暴正是處決想要阻止的。
- 處決使劊子手看起來像罪犯。處決使法官看起來像殺人犯。
- 處決引起人們對被處決罪犯的敬佩和憐憫,而不是蔑視和憎恨。
結論:懲罰逐漸成為刑罰過程中最隱蔽的部分。懲罰的有效性被認為源於其不可避免性,而不是其顯而易見的強度。 [11]
在現代社會,權力開始使用監禁、拘留、強迫勞動、苦役、禁止進入某些地區、驅逐等手段,而不是酷刑和處決。 [12] 監禁在一定程度上也與身體痛苦有關,與懲罰不同,但無法忍受的肉體痛苦不再與刑事懲罰相關。整個獄警、醫生、牧師、精神科醫生、心理學家、教育家隊伍取代了劊子手,成為造成痛苦的專家。 [13]
現代監禁的缺點
[edit | edit source]- 監禁對公眾沒有影響。
- 監禁無法對應於罪行的特殊性。
- 監禁成本很高。
- 監禁使罪犯無所事事,並使他們的惡習增多。
- 獄警的工作是一種暴政的體現。 [14]
全景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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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傑里米·邊沁的計劃,全天候監管囚犯是建造泛光鏡監獄的主要目標。這種監獄呈圓形或十字形建築,例如聖彼得堡的克雷斯蒂監獄就是幾個十字形建築。中央塔樓位於此類建築的中心,監管人員在那裡安頓下來。透過寬大的窗戶,監管人員可以觀察到圍繞建築物圓周的牢房中的囚犯生活,就像在水族館或動物園中一樣。每個牢房有兩個窗戶,一個窗戶用來採光,另一個較大的窗戶留置在裡面,因此牢房可以被觀察到。每個牢房只能容納一名罪犯,以避免囚犯之間產生不良影響。牢房之間的牆壁防止囚犯之間交流。因此,不存在陰謀、集體越獄計劃以及未來犯罪計劃的風險。這種監獄建築結構與地牢的原則相反。持續監管在一定程度上也消除了對體罰的需要。現代技術手段允許透過影片監控手段對牢房中的囚犯進行持續監管,而無需依靠特殊的監獄建築結構。像泛光鏡這樣的監獄專案對俄羅斯來說仍然過於昂貴。現有的監獄嚴重超員,俄羅斯今天牢房記憶體在擁擠和不衛生的狀況。[15]
西方大國希望干預囚犯在監獄中形成的犯罪群體。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美國發明瞭兩種囚犯監管制度。
- 奧伯恩制度誕生於19世紀,規定囚犯在晚上單獨關押在牢房中,下午一起工作和用餐,就像在修道院一樣,但必須保持絕對安靜。囚犯只能與獄警交談。
- 賓夕法尼亞制度(隔離制度)規定囚犯在完全與世隔絕的條件下單獨關押在牢房中,目的是讓罪犯獨自面對自己的良心。
人們曾經討論過支付囚犯勞動報酬以及囚犯拒絕某些型別工作和組織罷工的可能性。[16]
- 監獄為沒有經驗的罪犯提供“盜竊職業”培訓,將他們轉變為職業罪犯。
- 罪犯在監獄裡策劃未來的罪行,他們策劃組織越獄和集體監獄暴動。
- 監獄並沒有減少犯罪率。監獄可以擴建、增建或改造,但犯罪的數量和罪犯的數量保持穩定,甚至更糟糕的是,還會增加。
- 拘留會導致累犯,離開監獄的人比以前更有可能重返監獄。對於累犯來說,監獄生活是一種生活方式。累犯習慣了在監獄裡不關心食物、住所、工作和生計。
- 監獄無法避免產生違法者。它透過強加給囚犯的生存方式來實現這一點:無論他們是單獨關押在牢房中,還是被分配了無用的工作。在30到40名監管人員的監督下,生活著1000到1500名囚犯,他們只能透過依賴告密者來維護某種安全保障。
- 監獄使罪犯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忠誠、有等級制度、準備協助和教唆任何未來的犯罪行為的群體成為可能,甚至鼓勵這種群體形成。監獄教會人們“盜竊職業”和充當告密者。出獄後,罪犯發現自己身處一種註定他們重複犯罪的環境中。在被監禁期間,罪犯失去了住處,出獄後就變成了無家可歸的流浪漢。監禁使罪犯的家庭在唯一的經濟支柱被拘留後陷入貧困。因此,小偷的兒子經常也成為小偷,最終會導致新的犯罪。[17]
結論:我認為,監獄有很多缺陷,但監獄無法取消。不可能回到酷刑和處決,因為這樣做違背了人道主義原則。此外,體罰在今天的監獄體系中仍然存在。體罰也是人類的一項偉大發明,無法完全取消,因為世界上仍然存在一些人,只有體罰才能對他們起作用。不可能完全用行政處罰代替體罰,即不可能用將個人從“自由人”身份轉換為“囚犯”身份來代替體罰。用行政處罰(監禁)代替體罰和處決的嘗試並不完全成功,因為這種嘗試導致了以前不存在的新問題的出現。如果電影《靜靜的頓河》中的格列布·熱格洛夫遵循“盜賊必須被關進監獄”的原則,那麼以前的法官則遵循“累犯的歸宿是絞刑架”的原則。因此,藉助處決可以減少累犯的數量,可以藉助處決犯罪頭目來摧毀犯罪等級制度,可以干預沒有經驗的罪犯接受“盜竊職業”培訓的過程,因為處決確實減少了類似的“老師”數量。處決惡名昭著的惡棍可以將關押罪犯的成本降到最低。此外,處決恐怖分子和瘋子可以滿足受害者家屬根據“以牙還牙”的古老法律而產生的正義感,這些家屬有時被迫為了報復而殺人,被迫面臨刑事訴訟。這個例子表明,取消任何社會發明,即使是體罰和死刑,也總是會導致重大問題的出現。
- ↑ 尼爾·斯梅爾塞爾. 社會學. 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 1988. 第7章. 偏差與社會控制.
- ↑ 尼爾·斯梅爾塞爾. 社會學. 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 1988. 第7章. 偏差與社會控制.
- ↑ 尼爾·斯梅爾塞爾. 社會學. 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 1988. 第7章. 偏差與社會控制.
- ↑ 尼爾·斯梅爾塞爾. 社會學. 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 1988. 第7章. 偏差與社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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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尼爾·斯梅爾塞爾. 社會學. 新澤西州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 1988. 第7章. 偏差與社會控制.
- ↑ 米歇爾·福柯. 規訓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 第一部分. 酷刑. 第1章. 受刑者的身體.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 ↑ 米歇爾·福柯. 規訓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 第一部分. 酷刑. 第1章. 受刑者的身體.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 ↑ 米歇爾·福柯. 規訓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 第一部分. 酷刑. 第1章. 受刑者的身體.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 ↑ 米歇爾·福柯. 規訓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 第一部分. 酷刑. 第1章. 受刑者的身體.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 ↑ 米歇爾·福柯. 規訓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 第一部分. 酷刑. 第1章. 受刑者的身體.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 ↑ 米歇爾·福柯. 規訓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 第一部分. 酷刑. 第1章. 受刑者的身體.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 ↑ 米歇爾·福柯. 規訓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 第二部分. 懲罰. 第2章. 懲罰的溫和方式. 第114頁.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 ↑ 米歇爾·福柯. 規訓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 第三部分. 規訓. 第3章. 泛光鏡主義.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 ↑ 米歇爾·福柯. 規訓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 第四部分. 監獄. 第1章. 完整而嚴酷的制度.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
- ↑ 米歇爾·福柯. 規訓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 第四部分. 監獄. 第2章. 非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https://zulfahmed.files.wordpress.com/2013/12/disciplineandpunish.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