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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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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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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體系。

許多國家與其他國家遵循共同的法律傳統。一個國家內的某些人口也可能擁有與他們居住的國家不同的法律傳統。普通法和民法傳統通常被認為是加拿大運作的兩種傳統。然而,許多土著法律傳統以各種形式存在,宗教法律傳統,如伊斯蘭法和猶太法,對許多加拿大人的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

冒著過度概括的風險,普通法是一種法官在制定法律方面具有很大影響力的制度,他們參考過去的司法判決,在立法沒有為眼前的法律問題提供答案的情況下。透過擴充套件和重新解釋舊的判決,法官發展了普通法,同時有意識地只進行漸進的重新解釋,使法律逐步發展。

民法是一種立法機構採用包含許多一般法律原則的法律典章的制度。法官參照這些一般原則來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他們不必參考以前的法官如何解決類似的具體問題,甚至不必參考他們自己過去如何解決類似的具體問題。同時,法官高度重視特定法律領域專家,他們的出版物對法官有影響力。民法典通常要經過一個世紀或多個世紀才能進行重大改革。

權威等級/法律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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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這是普遍認可的權威等級。

  • 憲法
  • 人權立法
  • 其他立法
  • 條例
  • 來自高階法院的案例法
  • 其他案例法
  • 條約/國際法
  • 學說

在魁北克傳統中,等級結構看起來更像這樣。

  • 憲法
  • 人權立法
  • 民法典
  • 其他立法
  • 條例
  • 學說
  • 來自高階法院的案例法
  • 其他案例法
  • 條約/國際法

一般來說,法官會給予等級結構中較高部分更大的權重。

有用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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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正義是哲學和法律中的一個術語,也是流行想象中的一個術語。人們將案件提交法院或寫信給政府,因為他們希望得到公正的結果。正義通常被視為一個道德概念,它比法院和政府定義的法律更廣泛。

法律:這個概念有許多不同的含義。普通人認為法律是“立法”,即立法機構批准的書面檔案,描述了在法律上可以做或不能做的事情。然而,律師傾向於在更廣泛的語境中使用“法律”這個詞:憲法、立法、條例、司法判決、協議以及任何其他型別的具有官方地位的強制性規則的集合。有些人還將“法律”的含義擴充套件到涵蓋人們在互動中制定的日常規則。例如,許多法律人類學家以這種方式研究法律。

法令:這是大多數人所說的“法律”:根據立法機構的規則透過的書面檔案,政府應予以執行。也稱為法令、法案、立法。它通常處理一個特定的主題,這將用於識別和區分它與其他法令,例如《移民法》或《所得稅法》。

加拿大普通法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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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民法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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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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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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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確實是看到這個詞你會想到的。這個想法是法律是“假設”的。換句話說: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是因為它是以某種方式制定的。沒有其他東西是法律。只要人們對法律制定方式達成一致,就很容易知道什麼是法律,什麼不是法律。這種法律觀最著名的解釋是 H.L.A. Hart 的著作“法律的概念”,[1] 其中 Hart 說社會中存在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初級規則告訴我們如何制定新的(次級)規則。例如,在加拿大,任何新的聯邦法律都必須得到眾議院的批准。任何不遵守此“初級規則”的新規則都不能算作法律,因為它沒有以正確的方式透過。

法律實證主義認為,只有根據初級規則透過的法律才算作真正的法律。這導致了一種對法律非常正式的看法,強調正確的結構。它是一個強大的分析工具,因為它允許我們專注於一種規則,同時排除其他可能分散注意力的規則。

然而,對於實證主義者來說,規則的內容並不重要。道德或任何其他模糊的東西都不會發揮作用。這種“實證法”的理念受到包括羅納德·德沃金在內的學者的批評 [2],因為它有時無法有效地處理道德上覆雜的議題。例如,假設政府通過了一項新的法律,形式正確,而這項法律規定,給孩子餵食是違法的。這聽起來很荒謬,但嚴格的實證主義者會認為,這是有效的法律,因為它以正確的方式通過了。

現實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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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性法律研究 (CLS) 是法律理論中的一項運動,起源於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的美國。一群法律學者開始從左翼批判的角度研究法律。其中包括鄧肯·肯尼迪,他是寫了一本簡短的書 “法律教育與等級制度的再生產:反對體系的辯論” 的教授 [3]

人們常常被鼓勵將法律和法院視為中立和公正的機構。正如肯尼迪作品的標題所表明的那樣,批判性法律學者對這種對法律的看法提出了異議。他們的目標是揭露潛藏在許多法律推理背後的偏見和偏見。批判性法律研究不談論中立的法律規則和技術問題,而是關注權力關係。實證主義者問 “這是否是一項真正的法律?”,而批判性學者問 “這項法律誰受益?” 以及 “如果你付不起律師,你能負擔多少正義?”

批判性法律研究仍然是法律系學生和左翼從業人員中流行的運動。正如它的名字所暗示的那樣,然而,該運動更多地關注對法律機構的消極批評,而不是以一種進步的方式構建社會變革。因此,該運動本身受到一些法律學者的批評,他們指責 CLS 學者 “破壞” 機構而不提供建設性的替代方案。然而,CLS 因開創了新的理論策略來挑戰法律中的權力關係而受到稱讚。法律理論中的其他運動,如女權主義和批判種族方法,據說是從 CLS 運動中發展而來的。


批判種族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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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種族理論是一種法律視角,它關注法律中反映的種族和民族問題。這包括但不限於對法律機構(法院、法庭、律師協會)中的系統性歧視進行調查。種族定性、獲得法律服務和有色人種進入法學院的機會等問題是其他例子。加拿大關於批判種族理論的學術資源比美國少,但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作品。

卡羅爾·A·艾爾沃德的書,加拿大批判種族理論:種族主義與法律 [4] 為該主題提供了一個清晰的介紹。討論的問題包括何時在法庭上提出種族歧視問題,以及為什麼加拿大可能缺乏美國多元的批判種族研究。

另一項有趣的作品是康斯坦斯·巴克豪斯的書,色調程式碼:加拿大種族主義的法律史 1900-1950 [5]。在書中,巴克豪斯詳細地、經過充分研究地提供了關於加拿大種族與法律的一些鮮為人知的事實。這些包括 1930 年代安大略省三K黨的活動、1920 年代禁止中國商人僱用白人婦女的“白人婦女勞動法”、1919 年對黑人學校“傑斯·布克特學院”的槍擊事件以及在加拿大歷史上禁止原住民跳舞和隆重儀式。

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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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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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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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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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art, H.L.A., 法律的概念,紐約:牛津大學出版社,1994。
  2. Dworkin, Ronald, 法律的帝國,馬薩諸塞州劍橋:貝爾納普出版社,c1986。
  3. 紐約;倫敦:紐約大學出版社,c2004。
  4. 新斯科舍省哈利法克斯:Fernwood,1999。
  5. 多倫多:由多倫多大學出版社為加拿大法律史奧斯古德協會出版,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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