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歷史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書籍,開放世界

什麼是法證學?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法證學是一門學科,至少可以追溯到羅馬時代(甚至可能更早的中國古代),當時被指控犯罪的人(以及指控者)會在公眾面前(拉丁語 forensis 意為“論壇上的”)出示證據。在現代,它指的是將科學過程應用於恢復與犯罪或其他法律行動相關的證據。

數字取證系統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數字取證作為一門學科,起源於 1970 年代後期和 1980 年代初個人電腦使用的爆炸式增長。第一批專門的計算機犯罪在 1978 年的佛羅里達州計算機犯罪法中得到承認,該法包括針對未經授權修改或刪除計算機系統資料的立法。在接下來的幾年裡,發生的計算機犯罪型別越來越多,並且頒佈了法律來處理版權、隱私/騷擾和兒童色情等問題。

直到 1980 年代,聯邦法律才開始納入計算機罪行。加拿大是第一個在 1983 年透過立法的國家。隨後是 1986 年的美國聯邦計算機欺詐和濫用法案,1989 年澳大利亞對其罪行法案的修正以及 1990 年的英國計算機濫用法案

在此期間,大部分取證分析是在“即時”系統上執行的,使用傳統(和非專業)系統管理工具。幾乎沒有標準或指南來幫助從業人員,他們提供的證據經常被法院駁回。

制定標準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聯邦執法培訓中心的航拍照片,美國數字取證標準是在 80 年代和 90 年代在那裡制定的

為了應對 1980 年代和 1990 年代計算機犯罪的增長,執法機構開始建立專門的調查小組,通常是在國家層面上。1984 年,聯邦調查局啟動了計算機分析和響應小組,一年後,英國在倫敦警察廳反欺詐小組中設立了一個計算機犯罪部門。這些小組的早期成員中有許多是計算機愛好者,也是執法人員。

在整個 1990 年代,對這些資源的需求量很大,最終導致了區域甚至地方級別的部門的建立。例如,英國國家高科技犯罪部門成立於 2001 年,旨在提供國家結構;人員集中在倫敦,各地區警察部隊(該部門於 2006 年併入嚴重有組織犯罪機構 (SOCA))。

在此期間,數字取證科學是從從業人員開發的臨時工具和技術中發展起來的。這與其他法證學科形成對比,其他法證學科是從科學界的成果中發展起來的。直到 90 年代後期,數字證據的價值才得到法院的認可。

移動裝置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在 21 世紀初,消費領域見證了移動裝置(手機、PDA、移動筆記型電腦和平板電腦)的爆炸式增長,類似於 80 年代的計算機革命。如果說有什麼不同的話,那就是此類裝置的使用更加普遍。

在犯罪中使用手機是眾所周知的,移動裝置的證據價值正在逐漸得到認可。這不僅限於電話和簡訊;現代裝置通常包含電子郵件、照片、聊天和其他形式的通訊/活動。

在 2010 年的一篇論文中,Simson Garfinkel 確定了未來數字調查面臨的問題。包括數字媒體規模的不斷增大,消費者廣泛使用加密,作業系統和檔案格式的種類越來越多,個人擁有多個裝置以及對調查人員的法律限制。該論文還確定了持續的培訓問題,以及進入該領域的高成本成為阻礙。

數字取證簡介
要求 歷史 型別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