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媒/媒體法律與倫理簡介
任何一個組織,如果想要建立健全的制度,都離不開一定的規章制度或管理機構。食品行業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美國職業橄欖球運動員有國家橄欖球聯盟裁判員,美利堅合眾國有憲法。媒體行業也是如此,無論是印刷媒體還是數字媒體。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 專門負責監管媒體各個領域的有序執行。 [1]廣播媒體受到政府監管最為嚴格。電視和廣播媒體專業人員需要遵守一系列規則和規定,違反規定將面臨鉅額罰款。報紙和雜誌等印刷媒體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監管,但誹謗等違規行為可能會導致出版物面臨鉅額賠償。網際網路基本上也是不受監管的,但許多同樣的規則也適用於某些資訊分發者。
FCC 由 1934 年《通訊法》設立,該法是美國通訊領域的綜合性框架。政策是指組織為達到某種目的而採取的一項行動方案。[2]如果沒有 1934 年《通訊法》作為媒體世界的政策依據,媒體專業人員將無法明確瞭解其監管範圍。除了少數不可列印或播出的內容以外,廣播和印刷記者可以自由寫作和言論。優秀的專業人士以第一修正案賦予他們的自由為榮,尤其是“新聞自由”部分。然而,曾經有一段時間,一些記者無法享受到這種自由。美國準備與法國開戰,總統約翰·亞當斯利用不正當手段確保美國取得勝利。
總統約翰·亞當斯在 1798 年簽署了《外國人與煽動法》。1798 年《外國人與煽動法》是一項包含四項條款的法律,賦予政府權力,可以監禁和驅逐被認為“對美國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外國人,並禁止美國公民“印刷、發表或出版……任何關於政府的虛假、誹謗和惡意的文字”。[3]這是第一次有法律挑戰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界限。煽動法針對的是民主共和黨報紙的記者和編輯,因為他們對聯邦黨政策的批評被認為是叛國行為。當時的國會由聯邦黨控制,因此四項法律輕鬆透過。然而,在這些法律通過後,人們對該黨派的批評大幅增加。這導致聯邦黨人在 1800 年大選中失利。在他們失敗後,這些法案要麼被撤回,要麼被允許失效。
通常,管理機構會根據當時的標準、地區、公眾等制定、起草和透過法律。1798 年,公眾接受了某種行為(即發表批評管理機構內容的文章)應受法律懲罰的事實。因此,《外國人與煽動法》的透過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如今,同樣的過程會變得更加困難,甚至不可能。美國公民以能夠自由言論和行動為榮,只要這些言論和行動符合政府制定的合理法律。許多國家無法享受到同樣的權利。美國對言論自由的看法在今天與過去截然不同,這體現了一種標準。
標準是指某項權威或普遍共識認為的比較基礎。1798 年,美國對印刷媒體的標準是忽略任何關於政府的負面文章,並對作者和編輯進行起訴。[4]然而,2013 年,美國對印刷媒體的標準認為,言論自由是美國公民可以行使的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對美國政府的批評只要不包含誹謗成分(將在本章後面討論),在今天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事實上,只要以恰當的方式進行,並有充分的、有事實根據的論據來支援,這種批評還會受到讚揚。
有些人認為印刷媒體完全不受監管,記者們對他們有時誹謗的人或捏造的故事造成的混亂毫不關心。雖然一些記者被發現有偽造資訊以創造“更吸引人”的故事的罪行(例如,珍妮特·庫克獲得普利策獎的文章“吉米的世界”),但仍然有很多記者為了維護新聞報道的完整性,只報道真相。透過遵守道德準則,即組織採納的準則,以幫助成員瞭解“正確”與“錯誤”之間的區別,並將這種理解應用於他們的決策,記者們保持了他們的誠信。美國專業記者協會的道德準則包括關於負責任、減少傷害和獨立行動的一系列指導。 [5]
然而,隨著近年來技術進步的不斷湧現,新聞報道的完整性大幅下降。聯絡訊息來源變得更加容易。一條簡單的電子郵件或電話已經取代了前往訊息來源的住所或工作場所。這種易於接觸可能導致一些記者變得懶惰。當遇到未回覆的電子郵件或不停響鈴的手機時,一些記者並沒有採取下一步行動,也沒有簡單地列印或播出“拒絕置評”這句話,而是透過半真半假甚至完全的謊言來美化他們的故事。完全忽視真實資訊的報道與表達對某個主題或人的感受相差甚遠。在印刷媒體領域,這種包含偏見評論和主觀意見的寫作形式被稱為評論版。
偏見是指一種特定的傾向或愛好,尤其是這種傾向或愛好會阻止對問題的公正考慮。簡而言之,偏見是指基於個人意見的判斷。客觀寫作與偏見寫作相反,是新聞報道工作中所期望的。記者應該保持客觀,只報道事實,而不是觀點。偏見寫作不給讀者留下任何機會進行自己的推斷或判斷。 [6]當作者在文章中加入自己的觀點時,讀者會認為這份作品是出自客觀的視角。他們不區分真相和觀點。然後,作者的作品可能會導致讀者得出相同的結論,如果同一個作者或少數作者反覆這樣做,這可能會導致出版物嚴重傾向一方。
如今,許多最成功的印刷和廣播記者都是透過評論文章和其他帶有個人觀點的材料(如部落格和影片部落格)而成名的。他們對政府、媒體其他成員以及其他各種主題和人物的極具偏見性的陳述和假設是可接受的,因為這與現代美國文化和政府制定的標準相結合。雖然一些印刷和廣播媒體專業人士以能夠符合美國文化標準的道德正義為榮,但有些人卻在每一次廣播和文章中都有意打破倫理的界限。在媒體世界裡,倫理判斷是一個難以界定的問題,因為不同的個人和組織對倫理尺度的認識存在差異。
倫理是指在特定類別的人類行為或特定群體或文化中被認可的行為準則。當個人決定成為媒體世界的一部分時,他們必須確保以一定的正直和道德行事。[7]這包括對評論和分析進行標註。任何因記者缺乏認可而被斷章取義的資訊都應由記者負責,不應該被認為是讀者的誤解。新聞報道和推廣或宣傳之間應該有明確的區分。在許多情況下,作者會發布一些資訊,這些資訊明顯支援某個公司、個人、群體或組織,從而導致讀者認為該主題比實際情況要重要得多。
作為符合媒體世界行為準則的媒體成員,個人應該能夠毫無問題地以誠信完成工作。誠信是指遵守道德和誠實的標準。無論行動的結果如何,作者、製片人、攝影師等都應該始終秉持這樣的想法:他們能夠堅強地站在自己的作品背後。[8]媒體專業人士的受眾普遍認為,此人是以誠實和公正的方式處理此事,並且做出了道德決定,以免踐踏任何相關方的權利。在媒體中,某些因素在做出道德決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公正和客觀是兩個非常重要的因素。
媒體世界中的公正和客觀
[edit | edit source]作為媒體的消費者,公眾有權假定媒體來源釋出的所有內容,除非另有說明,都是真實的,並且來自公正客觀的角度。[9] **公正**意味著無偏見、公平和公正。事實上,公正是無偏見的同義詞。很多時候,媒體專業人員在只進行了一次事實核查或只進行了一次採訪後就發表作品。這不是公正的工作。如果一個故事涉及兩方,記者公平地報道故事的雙方是合理的。如果一方沒有回應,記者必須釋出宣告,說明他或她多次聯絡過該來源,但沒有收到回覆。這證明了記者具有新聞誠信,並盡其所能從公正的角度進行寫作。
與公正性類似,**客觀性**是寫作的一個要素,這意味著它不受個人感受、解釋或偏見的影響。如果寫作是客觀的,它嚴格基於事實。沒有客觀性,作者有可能會讓讀者相信不真實的資訊(比如一個簡單的觀點)是真實的。客觀的作者會支援觀點的公開交流,即使這些觀點他或她可能覺得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此外,他或她避免刻板印象。[10] 如果寫作中包含任何對特定社會地位、有身體殘疾的群體、性取向、地理位置、種族、宗教、年齡、性別或種族的貶低或貶低內容,它就不是客觀的。無論作者是否對某個特定群體有意見,他或她都不應該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出版物的讀者。透過避免新聞和廣告的任何混合形式,保持一定程度的客觀性也是明智的。類似新聞的廣告可能會混淆讀者和觀眾,並引起新聞來源的倫理問題。
在專業媒體領域,存在許多倫理問題,但其中一些最重要的倫理問題是關於誹謗、名譽損毀和誹謗的。這三個詞經常被混淆。名譽損毀和誹謗都屬於誹謗。**誹謗**是指透過誹謗或名譽損毀等方式對他人名譽進行的虛假或不合理的損害。在媒體領域,聲譽極其重要。對有些人來說,這是他們唯一的資本。當一個人的名譽受到損害時,責任方(如果責任方不是本人)必須對法律負責。誹謗是一個經常出現在法庭上的問題。[11] 即使一個人沒有故意造成消費者推斷的含義,他或她仍然對受損者的名譽誹謗負責。普通讀者或觀眾對某件事的看法將成為法庭的依據。任何暗示個人、群體、組織或文化不忠、懶惰、腐敗、財務困難、犯罪、不誠實或無能的內容都構成誹謗訴訟的理由。
名譽損毀和誹謗都屬於誹謗。儘管這兩個詞都指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陳述,但兩者之間的區別很簡單。**名譽損毀**是指在書面或印刷形式中使用關於他人的虛假、誹謗性言論。**誹謗**是指口頭或其他短暫形式中使用關於他人的虛假、誹謗性言論。[12] 誹謗,通常非正式地用作誹謗的同義詞,發生的頻率更高,因為人們往往會更多地考慮與自己姓名相關的書面文字,而不是自己說出的話。
當個人說出或寫出關於他人的不實言論時,他們通常要麼直接撒謊,要麼侵犯他人的隱私以獲取資訊並將其弄錯。由於世界在技術進步方面取得了巨大進步,資訊(無論是真實的還是不真實的)實際上都以光速傳播。以前,報紙會對誹謗性的言論進行簡單的撤回。如今,資訊發表在雜誌、報紙、書籍、網站、部落格、影片部落格等許多地方。這種獲取資訊的方式如此之多,導致個人需要有代表他們的人。
侵犯隱私不幸的是一種常見的、但非法的做法,用於獲取某些出版物的資訊。**隱私**是指不受侵犯或干擾個人生活或事務的自由狀態。關於媒體專業人士可以走多遠以獲取資訊,有一些令人驚訝的事實。例如,社會在公共場所幾乎沒有隱私權。[13] 很多時候,當電視上的商業廣告展示繁忙的街道,人們在街上忙碌時,觀眾會認為每個人都被告知他們會在電視上。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能已經被告知。但是,他們不知道攝像機的存在並不違法。如果公共場所的所有人都能看到你,媒體就有權寫關於個人、個人所做的事情以及拍攝個人照片的報道。
媒體專業人士可以在公共場合拍攝和撰寫關於人們的文章,這僅僅是媒體政治的一個因素。**政治**是指在組織中進行事務的實踐或職業。[14] 然而,一些媒體專業人士超越了政府和媒體倫理準則設定的界限。當一個人認為自己的隱私受到侵犯,或者關於他或她的誹謗性言論被髮布或播出時,他或她通常會尋求公共關係官員的幫助來為自己辯護。
媒體監管和審查
[edit | edit source]**第一修正案**是美國憲法的一項修正案,保證言論自由權;包括集會自由、新聞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逐字地,它寫道:“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關於建立宗教的法律,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或限制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會權,或向政府請願以要求糾正申訴的權利。”[15] 許多人認為,第一修正案受到**版權**的限制,即在文學、音樂或藝術作品(無論是印刷、音訊、影片等)方面進行復制、授權和以其他方式利用的排他權利。[16] 儘管版權和第一修正案都試圖促進創造和傳播更多樣化的作品,但它們使用的方法大不相同。
媒體專業人士必須承認,他們的職位要求他們公正地開展工作。為此,公平主義原則應運而生。**公平主義原則**要求廣播員對具有公共重要性的問題提供充分的報道,並且公正地反映不同的觀點。[17] 不同的觀點往往會導致爭論變得激烈。在這種情況下,參與爭端各方經常會聯絡媒體,以表達自己的真相。例如,在一種情況下,一位政治候選人可能會在某天早上加入一個廣播電臺發表講話。公平主義原則要求任何持相反觀點的候選人也必須獲得在節目中發言的機會。
除了公平主義原則外,廣播員還受制於事先限制原則的規則和條例。**事先限制原則**認為,第一修正案禁止聯邦政府在該修正案範圍內的任何表達領域實施任何事先限制制度,但有一些有限的例外。[18]
媒體倫理包括擁有和利用一套道德規範。廣播和印重新整理聞中的道德規範包括髮布準確和包容的資訊。它還包括誠實,我們在本章前面討論過,被稱為誠信。新聞業道德缺失的一種表現是**暗中支付報酬**,即秘密或私下支付報酬,以換取透過濫用職權、影響力或設施來促進產品、服務等的推廣。[19] 例如,如果一個廣播主持人不斷地說某家餐廳是他或她最喜歡的地方,並告訴聽眾去看看這家設施,這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發現該主持人從經理那裡收取了錢,以換取在節目中宣傳,這就被認為是暗中支付報酬,這是非法的。
在專業媒體界,有時會發生的一種不道德行為是關於來源的撒謊。如果一個故事的來源確實是合法的,但他們只在匿名的情況下接受媒體採訪,那麼這個故事的釋出方式是合法的。[20]在這種情況下,新聞報道保護法保護作者和來源。 **新聞報道保護法**是賦予新聞工作者在法律訴訟中不透露其專業能力獲得的機密資訊或資訊來源的特權的法律。新聞報道保護法的最著名案例之一是朱迪思·米勒事件。朱迪思·米勒是一位美國記者,參與了普萊姆事件。作為《紐約時報》的記者,朱迪思·米勒拒絕透露關於瓦萊麗·普萊姆及其丈夫約瑟夫·威爾遜的故事的來源。
攝影新聞倫理
[edit | edit source]媒體倫理與口頭和書面文字一樣,與照片密切相關。“一張圖片勝過千言萬語”這句古老的諺語在新聞報道中從未像現在這樣真實。講故事或寫故事來告知受眾很容易,但當故事配上照片時,文章就會變得生動起來。然而,與新聞報道的其他方面一樣,攝影也可以被用於非預期的方式。
有時,影像被用來操縱受眾。例如,考慮在辛普森審判期間用於《新聞週刊》和《時代》雜誌封面的辛普森的照片。他的罪犯照片在《新聞週刊》雜誌封面被完整地打印出來,沒有任何修改。然而,《時代》雜誌以其有爭議的封面而聞名,使用了該照片的低解析度版本,並在邊緣添加了暗淡的褪色效果。這張照片讓辛普森看起來很陰險,讓讀者在閱讀文章之前就對這位運動員和對他的指控做出推斷。[21]
照片操縱並非不道德攝影新聞的唯一例子。在某些情況下,照片可以在不需要或過於血腥的情況下使用。[22]一些例子包括捕殺本·拉登、來自阿富汗的戰爭照片以及波士頓爆炸案的受害者。對一些記者來說,發表描繪可怕傷勢的戰爭照片是必要的,這樣才能讓戰爭的現實永遠銘刻在讀者的腦海中。換句話說,戰爭對許多沒有參與其中或不住在發生戰爭國家的人來說有一種“眼不見為淨”的效果。[23]人們對僅僅展示士兵列隊或穿著制服的照片也變得麻木。一些記者認為,使用士兵和平民殘缺肢體或血肉模糊軀體的照片可以使故事更“引人入勝”,或牽動讀者的同情心。雖然這是真的,但照片中的人可能還有家人和朋友,他們寧願不忍受看到自己親人如此可怕的畫像的痛苦。lion.k.sugumar
媒體法律與倫理的未來
[edit | edit source]隨著第五階層不斷壯大,第四階層的成員越來越失去信譽。廣播中的偏見報道和公然謊言讓新聞界聲名狼藉。隨著越來越多的漏洞被創造出來,媒體法律和倫理的未來看起來很不穩定;然而,這個幾乎不受管制的行業仍然對不成文的倫理準則負責,即使許多媒體機構的數字化導致專業媒體成員減少。
**數字化**,即為了在計算機中使用而將資料轉換為數字形式,讓許多業餘媒體運營者認為自己是專業人士。[24]他們在網際網路上釋出的作品看起來可能很專業,但有時卻令人尷尬地錯誤和無效。這反過來又導致社會將所有媒體機構歸為一類,用“欺騙性”、“不可靠”和“難以置信”等詞語來描述它們。
部落格和微博、照片分享網站、數字故事、機器動畫、雲計算、播客、寫作社群和谷歌工具等新媒體技術使技術傳播能夠超越其創造者的想象。使用者和開發者不斷運營和擴充套件某些媒體創作,以至於媒體法律和倫理的未來,包括翻新和全新的媒體技術,將在媒體世界中具有指數級的意義。
關鍵詞
[edit | edit source]**1798年《外國人及煽動叛亂法案》** - 四項法律賦予政府權力,可以監禁和驅逐被認為對美國和平與安全構成危險的外國人,並使美國公民發表、說出或出版關於政府的虛假、誹謗和惡意的文章成為非法。
**偏見** - 特定的傾向或傾斜,尤其是阻止對問題進行公正考慮的傾向。
**倫理準則** - 機構採納的準則,幫助成員理解“正確”和“錯誤”之間的區別,並將這種理解應用於他們的決策。
**版權** - 對複製、許可和其他方式利用文學、音樂或藝術作品的獨家權利,無論是印刷品、音訊、影片等。
**誹謗** - 透過誹謗或中傷等方式,錯誤或無端損害他人的名譽。
**數字化** - 將資料轉換為數字形式,以便在計算機中使用。
**事先審查原則** - 一項原則認為,第一修正案禁止聯邦政府在該修正案範圍內的任何表達領域實施任何事先審查制度,但有某些有限的例外。
**倫理** - 在特定型別的人類行為或特定群體或文化中認可的行為準則。
**公平主義原則** - 一項原則,要求廣播公司負有積極責任,提供關於具有公共重要性的問題的報道,這些報道應足夠充分,並公平地反映不同的觀點。
**聯邦通訊委員會** - 為管理媒體每個部分的系統功能而設立的委員會。
**第五階層** - 指部落格等媒體機構,而不是主流媒體機構。
**第一修正案** - 美國憲法的一項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權;包括集會自由、新聞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
**第四階層** - 報道新聞的人員和組織。
**誠信** - 符合禮儀和誠實的標準。
**誹謗** - 使用關於某人的虛假、誹謗性宣告,以書面或印刷形式。
**行賄** - 秘密或私下付款,作為透過濫用職位、影響力或便利設施來推廣產品、服務等的回報。
**政策** - 組織為方便起見採取的行動方針。
**政治** - 在組織中進行事務的實踐或職業。
**隱私** - 免受個人生活或事務的侵犯或干擾的狀態。
**新聞報道保護法** - 賦予新聞工作者在法律訴訟中不透露其專業能力獲得的機密資訊或資訊來源的特權的法律。
**誹謗** - 透過口頭或任何其他短暫形式,使用關於某人的虛假、誹謗性宣告。
**標準** - 權威機構或普遍同意認為是比較基礎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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