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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導論/神權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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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定義是“最終拍板的人”。人類最終依靠某種東西作為判斷基礎的傾向是普遍存在的,無法逃避。正如它在每個人的生活中都是真實的,它在整個社會中也是真實的。某些來源為意義和現實的解釋提供了基礎。

一些國家非常明確地頒佈了他們的基礎,其本質是宗教性的。以色列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它聲稱猶太教是其“官方”宗教。法律、節日、家庭結構、教育等都源於這種信仰。英國也是如此。英國聲稱其宗教為“基督教”,宗派為聖公會。在西班牙,除非你公開宣稱自己是天主教徒,否則你不能擔任政治職位。這些國家以及許多其他國家都透過法令或法律宣佈宗教觀點是什麼,但這本身並不一定要求個人服從。

底線是,每個社會都有一個神作為其基礎。這是不可避免的。有一個不可避免的“神學”作為道德基礎設施。美國最初是一個公認和法定的基督教國家,儘管各州擁有相當大的自治權。特拉華州最初要求該州所有當選和任命的官員都相信耶穌基督並信奉舊約和新約。這可能是現代歷史上最突出、最自我意識的民事要求之一。

然而,認識到所有社會都有基本的宗教基礎並不意味著這些基礎都是有神論的。前蘇聯有一個無神論基礎。這也是一種神學觀點。在哲學和神學方面,每種信仰要麼是神權主義的,要麼是自治的(以神為中心或以人為中心)。沒有逃避,也沒有其他選擇。

例如,在美國,我們自由而經常地談論自由。自由與自由同義。獨立宣言認為,權利最初是上帝賦予的,因此,人類剝奪這些權利是錯誤的。請注意這種立場的神學基礎。上帝是賜予者,人是接受者。縱觀美國曆史,都有法律制定、戰爭爆發以及從這種基本和基礎性的神學立場衍生出的倫理規範。

在法國,美國革命之後,也發生了一場類似的革命。這場革命同樣基於神學觀點。這種觀點由羅伯斯庇爾提出並宣稱,他將人變成了自己的神,並隨之將基督教從畫面中剔除。這是一個可怕的實驗,但它顯然是神學導向的。因此,這不是神權政治與非神權政治的問題,而是哪種神權政治的問題。術語“神權政治”,像哲學和神學中的許多其他術語一樣,並不是一個令人愉快的詞。然而,這個詞卻被反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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