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導論/什麼是政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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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確定什麼是政治之後,才能找到政治哲學的良好定義,而政治本身就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政治可以被定義為“如何‘公正’地分配稀缺資源的問題”。本質上,就是人們獲取、保持和行使權力的方式。因此,政治哲學是對政治背後的理論的研究。這些理論可以用來獲得權力或為其存在辯護。
然而,它們大多被用來透過訴諸“理性”、“推理”或其他“自然法”來為當代政治結構的存在辯護或使其合法化。
柏拉圖的《理想國》是政治哲學的一個良好起點,然而,它實際上是一篇關於教育的論文。它從試圖定義正義(肯尼斯·伯克的“上帝術語”之一)開始。在書中,他透過標準的柏拉圖式對話,闡述了一個最小功能社會,為一種苦行生活方式辯護。然後,他以一種略帶諷刺的方式,透過概述如何“公正”地建立一個容納特權階層奢侈品的國家來回答奢侈品問題(這個國家與斯巴達非常相似)。它是一個好的起點,因為它闡述了他對正義的理解,而正義不可避免地基於他的形式理論,而形式理論也是自然法觀念的類似基礎。
跳過幾千年和許多重要的文字,我們來到了尼科洛·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該書寫於1513年,在他去世後於1532年出版。馬基雅維利生活在美第奇家族統治下的佛羅倫薩。在短暫的改革時期,美第奇家族被趕下臺,馬基雅維利成為了一名外交官。當美第奇家族迴歸時,馬基雅維利基本上被流放到國外。他可能寫《君主論》的原因之一是想回到佛羅倫薩的公眾生活。這本書經常因其道德相對主義而受到批評,簡而言之,權力定義了道德行為。
接下來,我們可以談到社會契約論者,即讓-雅克·盧梭、托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克、查爾斯·蒙泰斯奇厄和巴魯赫·斯賓諾莎。當然,這將是對他們的簡要和不完整的處理,但它是一個起點。霍布斯的理論主要在他的書《利維坦》中找到。在這本書中,他將自然狀態(政治前的社會)定義為一個“生活是野蠻、殘忍和短暫”的地方。重要的是要理解,霍布斯是在三十年戰爭(主要發生在英國新教徒和西班牙天主教徒之間的宗教衝突)之後寫作的,因此他對人性持非常悲觀的看法。他基本上認為,人類如果任其自由發展,將會互相交戰,因此有了上面的引語。
從這一點出發,霍布斯認為,即使是最糟糕的,有國家存在的社會也比完全沒有國家要好,因此他得出結論,任何國家行動都是正當的,即使只是因為它是生活方式,是一種較小的罪惡。這一點,以及所有社會契約理論的核心是,公民與國家之間存在某種契約,人們放棄一些自主權以改善生活。對於霍布斯來說,這種自主權被放棄是為了保護生命最基本層面的安全。
然而,洛克對自然狀態(政治前的社會)有一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他認為,人們基本上會互相尊重,不會侵犯他人的生命或財產。如果有人這樣做,那麼被侵略者有自然權利糾正這種情況,任何目睹侵略者的其他人都有義務幫助被侵略者。洛克承認,財產糾紛最終會變得很多,以至於處理這些糾紛會非常耗時,為了大眾利益,人們會為了方便而建立一個國家來保護他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基本上是為了解決糾紛。這些內容大部分都在《政府論第二篇》中闡述。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憲法的大部分內容都基於洛克的政治哲學。
當然,一個問題是,為什麼這些社會契約論者要這樣做。我的意思是,他們透過一種奇怪的抽象過程,創造了這些關於政治前現實的荒謬構造。一個答案是,他們正在為國家的存在和國家的行為辯護。在霍布斯的觀點下,國家在它所做的一切事情中都是合法的,在任何違反“人權”的行為中都是合法的,因為,好吧,沒有國家的話情況會更糟糕。洛克這樣做是為了獲得一種中立程式來保護財產權。
更現代的社會契約論者包括羅伯特·諾齊克(他關於這個主題的主要著作《無政府狀態、國家和烏托邦》是為自由主義國家辯護的),約翰·羅爾斯(他的書《正義論》概述了義務論自由主義的哲學,這是一種再分配正義制度),以及布魯斯·阿克曼(他寫了《自由主義國家中的社會正義》,為一種對話式正義辯護。)
另一位重要人物是約翰·斯圖爾特·密爾,他寫了《功利主義》。密爾的短篇著作擴充套件了傑里米·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對政治計算產生了超過一百年的影響。功利主義的主要推動力是提高社會的整體效用。效用類似於幸福,因此,一個能提高社會幸福程度的決定或分配方案,比一個不能提高社會幸福程度的方案更好——很簡單。對邊沁功利主義的主要批評是,如果三個人,某個分配會讓 A 和 B 每個人獲得 151 個效用單位(效用的度量單位),而讓 C 獲得 0 個效用單位。在其他配置中,每個人都可以獲得 100 個效用單位,但是,這種分配以 C 的代價創造了額外的兩個效用單位。這將創造一個“多數人的暴政”。密爾的功利主義透過增加對少數群體的保護來回應這一點。
一些更現代的政治哲學家包括漢娜·阿倫特、尤爾根·哈貝馬斯、恩斯特·拉卡烏、朱迪斯·巴特勒、理查德·羅蒂和斯拉沃熱·齊澤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