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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導論/什麼是人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在某個時期,一些宗教社會普遍認為人有靈魂,人死後靈魂會升入天堂或下地獄,或者轉世。靈魂被認為是人的本質核心。這個觀念現在可能不太流行了,但它構成了大多數宗教信仰的基礎。這種身心分離的信仰在今天被稱為二元論。

當前的科學思想傾向於另一種觀點:一元論。身體被視為複雜的生物實體,負責他們表達的所有行為和思維過程。由於沒有靈魂存在的證據,只有物質實體需要考慮。說 X 現在和 Y 然後是同一個人,就是說他們之間存在著身體上的時空連續性。

個人身份的問題,最初是由洛克提出,後來由萊布尼茨擴充套件,乍一看似乎是微不足道的。當觀察一個人或一個物體時,我們可以很容易地追蹤這個人一生。如果我把一支筆放在我背後,然後把它拿出來,它顯然是同一支筆。當我們討論情況並非如此簡單時,問題就出現了。

讓我們回到人的例子;從你出生到死亡,你身體中的大部分物質都會發生變化,那麼你還是同一個人嗎?從堅果中長出來的樹在整個生命中都擁有相同的東西,主要是它的起源,然而它始終是同一棵“樹”嗎?那它僅僅是堅果的時候呢,或者是我房子後面的柴火呢?物體什麼時候不再是物體,而變成了不同的物體呢?

也許最著名的歷史例子來自忒修斯之船。忒修斯之船有 100 個部件,船艙裡放著 100 個備用部件。這艘船開始航行,第一天航行時,船長髮現船上有問題,於是他用船艙裡的部件替換了它。第二天又發生了類似的事情,然後是第三天,等等。100 天后,這艘船返回港口,所有部件都被船艙裡相應的部件替換了。這艘船還是同一艘船嗎?如果船長清空了船艙,用最初屬於忒修斯之船的部件造了一艘新船,那將是忒修斯之船,還是他駛入港口的船呢?

關於個人身份,一個人從什麼時候開始不再是人了?如果你的手臂被砍掉了,你還是一個人嗎?還是同一個人嗎?我需要移除什麼才能剝奪你的“人”性呢?

什麼是人的問題充滿了各種各樣的含義。例如,未出生的嬰兒是“人”嗎?問問一個主張墮胎是非法的的人,你可能會得到一個答案;相反,問問計劃生育的人,你幾乎肯定會得到另一個答案。如果未出生的嬰兒是“人”,它從什麼時候開始被認定為一個人?它可能是隱含在存在中的嗎?那麼,未出生的嬰兒與未出生的雞有什麼區別?在那個時候,兩者都具有類似的感知力,似乎是。無論使用哪種人格定義,都會提出很多類似的問題。

意志自由與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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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弗蘭克福特(1929-),寫道,“[成為人的標準]旨在捕捉那些我們對自己最關心的屬性,也是我們認為生活中最重要的和最成問題的屬性的來源。”在哲學中,“什麼是人?”不是一個生物學問題,而是一個其他屬性的問題。哈里·弗蘭克福特說,其中一個屬性是意志的結構。

在自由意志辯論中,主要有三種思想流派:硬決定論、軟決定論和自由意志論。這些流派在兩個問題上存在分歧,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相容論與不相容論。用自由意志辯論的術語來說,決定論是指人類大腦的決策部分並非本質上是隨機的,而非決定論是指大腦的決策部分本質上是隨機的。相容論認為,即使我們的決策系統不是隨機的,人類也能做出自由意志的決定,而不相容論認為,只有當我們的決策過程是隨機的時候,我們才能擁有自由意志。

這場辯論之所以複雜,是因為一些作者將“決定論”與“硬決定論”互換使用。決定論是一個物件組(一個“系統”)的條件,該條件使得它在時間 t-0 的狀態決定了它在時間 t-1 的狀態,t-1 是緊接在 t-0 之後的時間點。一個關於自由意志的決定論者相信,人類大腦的決策系統就是一個這樣的系統。一個硬決定論者相信這一點,還有一件事,即某人的決定是被決定的(由他們的慾望等等決定)意味著他們沒有自由意志。因此,仔細區分這兩個詞很重要,並記住相信決定論的人不一定是相信自由意志的人。

另一個複雜之處在於,一些作者認為,缺乏決定論(“非決定論”)是一種根本的隨機性,其中某物在時間 t-0 的狀態並不決定該物在時間 t-1 的狀態,甚至該物在時間 t-1 的存在,從而使控制變得不可能,而其他作者認為,即使他們在大腦狀態在 t-1 與他們緊接其前的 t-0 大腦狀態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具有非決定論性大腦的人類仍然可以控制他們在 t-1 的行為。(持有前一種觀點的作者往往是軟決定論者,而自由意志論者似乎傾向於持有後一種觀點。硬決定論者可以持兩種觀點。)

不相容論者認為,為了讓人有自由意志,在所有相同的條件下,必須是人會遵循不同的行動路線。例如,讓我們假設我去冰淇淋店想吃巧克力冰淇淋。在我所有內心狀態和心理狀態以及所有條件都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我必須能夠點巧克力或那不勒斯,才能擁有自由意志。例如,如果我愛吃巧克力,討厭那不勒斯,我點巧克力是因為我想吃巧克力冰淇淋,那這不是一個自由意志的行為,因為它是由我想吃巧克力冰淇淋的事實決定的。不相容論者認為,只有當我去冰淇淋店想要吃巧克力,討厭那不勒斯,卻能夠點那不勒斯,即使我想吃巧克力,並且討厭那不勒斯,我才能擁有自由意志。

相比之下,相容論者認為,為了讓人擁有自由意志,他們必須在沒有強迫的情況下決定他們做什麼。如果我去冰淇淋店想要吃冰淇淋,相容論者認為,我點巧克力這一選擇是由我對巧克力的強烈渴望決定的,這並不意味著它不是一個自由意志的行為。相反,相容論者認為,剝奪人們自由意志的是強迫。如果一個來自那不勒斯的瘋狂遊客用槍指著我的頭,讓我點那不勒斯而不是我心愛的巧克力,我點那不勒斯冰淇淋就不是一個自由意志的行為。

硬決定論者接受決定論和不相容論,他們認為人類的決定不是隨機的,這種非隨機性排除了自由意志。軟決定論者接受決定論和相容論,他們認為人類的決定不是隨機的,這種非隨機性並不排除自由意志。(一些軟決定論者認為,人類決策中的隨機性會使自由意志成為不可能。)自由意志論者接受非決定論和不相容論,他們認為人類的決定是隨機的,這種隨機性並不排除自由意志,事實上,隨機性實際上允許自由意志。

決定論者認為,如果一個特定的系統是決定論的,那麼它的下一個狀態將完全由其當前狀態決定。這意味著,在一個決定論系統中,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緊隨其後的結果或事件集合都是確定的,由自然規律保證。自然界中的一切都是由原子構成的,原子的行為遵循自然規律,我們也不例外。決定論是指一切事件都是必然發生的,這是由於先前的環境所致;硬決定論是指這是真的,並且人們無法真正做出自己的決定。不相容論是指,如果自然規律決定了人們在特定情況下會做什麼(這些情況本身是由緊接其前的環境決定的),那麼人們就不能擁有自由意志。

我們對科學和物質世界的所有認識都表明,決定論在幾乎所有可觀察的情況下都是真實的。然而,對量子力學的某些解釋認為,一些事件是根本上的隨機事件,這意味著一些大腦事件可能是隨機事件。這反過來意味著,至少在理論上,一些人類的決定可能是隨機的,比如一個人決定點巧克力冰淇淋,但不知何故,沒有理由地點了那不勒斯。

自由意志論者認為,人們日常經驗中對自由意志的感受證明了人類的決定並非必然的。軟決定論者同意這種觀點,即證據壓倒性地支援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人類至少有時能夠決定自己的行動並不證明這些行動並非必然的。一些軟決定論者認為,一個人決定了自己的行動就證明了行動是被決定的(由她決定的)。

自由意志論者認為,人們只能對真正由他們自己決定的選擇進行思考,而這一事實證明了人類的行動並非必然的。軟決定論者回應說,思考並非事件的隨機序列,而是一個確定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人腦會根據個人的需求、偏好和慾望做出決定。

自由意志論者有時會提到他們內心的一種基本感覺,這種感覺告訴他們他們正在讓事情發生。軟決定論者回應說,這種感覺是正確的,它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個人的大腦正在識別需求、形成偏好、做出決定,然後根據這些決定採取行動,如果沒有大腦的決定性,即隨機性,這一切都不會發生。

人們感覺自己正在做出自己的選擇,並且他們可以自由地在不同的選擇中進行選擇。這些感覺源於這樣一個事實,即我體驗到自己根據自己的感受形成偏好,根據自己的偏好形成慾望,根據我積累的慾望做出決定,並根據這些決定採取行動。自由意志論者認為人類行為不受因果關係的影響,他們無法解釋這種有序的、一環扣一環的過程,因此這種選擇體驗是對自由意志論的有力反駁。

縱觀歷史,大多數哲學家都找到了折衷方案,認為自由意志和決定論是可以相容的。大衛·休謨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休謨認為,只要人們在做他們想做的事情,他們就是自由的。我可能無法真正做出自己的選擇(就像硬決定論者和自由意志論者所理解的那樣),但只要我想吃巧克力冰淇淋,並且這種慾望決定了我會選擇它,那麼我就擁有自由意志。

回到哈里·弗蘭克福特。他認為,因果關係與自由意志和人格無關。弗蘭克福特構建了一個慾望和意志的等級體系。第一級慾望是想要做某事。大多數生物都有這種慾望。“我想吃東西。”第二級慾望是想要變得不同,或者想要擁有不同的第一級慾望。弗蘭克福特說,這種自我評價主要是一種人類特徵。比這更進一步的是第二級意志,即一個人想要某種慾望成為他的意志。弗蘭克福特說,這些意志是人的特徵,而“放縱者”則是沒有這些意志的生物,他們不在乎自己的意志,僅僅被自己的慾望所驅使。

這些理論,以及其他理論,至今仍然存在,並且存在著衝突。

在我們開始思考是否有可能創造一個人之前,必須回答這個問題。英語中的“person”一詞含糊不清。我們經常把它作為“人類”的同義詞。但肯定這不是我們這裡的意圖。可能存在於其他星球上的外星人,他們擁有與我們相同的認知能力(例如,E.T.,第三類接觸,星球大戰中著名的“酒吧場景”)。想象一下會說一種語言、做出道德判斷、創作文學作品和藝術作品等的外星人。毫無疑問,具有這些屬性的外星人將是“人”——也就是說,將它們作為財產買賣,就像我們對待貓狗一樣,或者為了我們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它們,這是不道德的,因為它們是具有道德行為能力的道德主體,他們的利益與我們一樣值得保護。因此,我們主要關注的是將人與財產區分開來。人是一種擁有做出自己人生選擇、不受他人(無端)干預地過自己生活的道德權利的實體。財產是那種可以買賣的東西,我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它。[當然,當涉及到動物時,在如何“使用”它們方面存在著嚴重的道德限制。我們敦促您瞭解有關動物倫理待遇的哲學辯論,以及動物是否可能擁有我們社會中通常不承認的廣泛權利。] 人不應被視為財產。今後,我們將對人進行如下定義。

PERSON = “任何擁有自我決定權的實體”。因此,任何被認為是人的實體都應該在一個公正社會的憲法下受到保護。例如,您可能認為任何此類生物都有權“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在 PT 專案中,我們關注的主要哲學問題之一是:一個實體必須具備哪些屬性才能成為“人”?許多屬性都被提出來了:智力、說語言的能力、創造力、做出道德判斷的能力、意識、自由意志、靈魂、自我意識……等等,這個列表幾乎可以無限延伸下去。

自由意志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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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的概念與倫理和責任的概念之間存在著明確的聯絡。自由意志論者和決定論者基本同意,為了讓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個人必須做出執行該行為的決定。這轉化為法學哲學。如果我們不認為某人是“自己行為的主人”,我們通常不會讓他對犯罪負責。例如,如果一個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在幻覺狂怒中開槍打傷了某人,我們不認為這是他的錯,我們認為他“因精神錯亂而無罪”。在一個沒有自由意志的世界裡,就沒有責備,也沒有讚揚。

然而,一些相容論者,尤其是休謨,聲稱人們只有在不自由的時候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他的文章“論自由和必然性”中,休謨提供了一個析取三段論。他聲稱,要麼人類的行為是預定的(就像這個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一樣),要麼人類的行為是隨機的、混亂的。他繼續說,如果人類行為是隨機的,如果我的行為不是來自我的性格,而是來自偶然,那麼就沒有道德責任。如果我的行為不是來自我,我就不能被追究責任。然而,如果一切都是預定的,那麼至少我的行為來自我的心理和形而上學狀態。至少那時可以說我的性格導致我以某種方式行動。

休謨在很大程度上輸掉了這場戰鬥,主要是因為理查德·泰勒駁斥了休謨的三段論,並提供了一個第三種選擇:主體因果論,即一個人可以導致事件發生。這可能與決定論和隨機的、混亂的行動的概念不同。然而,即使這個概念也可以被決定論者反駁,他們可以爭辯說,雖然一個人可以說他導致了事件發生,但這個人不能做出導致事件發生的決定,而不依賴於從過去的經驗和遺傳中自然而然地、或必然地產生的信念和慾望。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直接來自從過去的經驗和遺傳中發展起來的信念和慾望,那麼我們就回到了原點,必須承認世界是隨機的、混亂的。

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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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約翰·洛克 人類理解論,特別是第二卷第二十七章
  • 克里斯蒂安·史密斯 什麼是人?芝加哥大學出版社 2010 年
  • 大衛·休謨 論自由和必然性
  • 德里克·帕菲特 理由與人 牛津大學出版社 1984 年
  • 哈里·弗蘭克福特 自由意志與人的概念
  • 理查德·泰勒 自由與決定論
  • 西蒙·布萊克本 思考 牛津大學出版社 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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