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生活方式/立法
權威的來源是什麼?有些人可能認為是上帝,人民,或者介於兩者之間。古蘭經,伊斯蘭教的聖書,只規定了上帝的法律界限,一個絕對的,普遍的和永恆的法律界限。其他一切都是由利益相關方透過立法決定的。這些立法可以是條約,憲法,專家共識和傳統。傳統包括先知及其同伴的傳統,稱為聖訓。
在現代伊斯蘭國家至少存在三種形式的政府。
- 麥地那:先知穆罕默德開創的一種政府形式。麥地那字面意思是公民社會。這種形式依賴條約或憲法將古蘭經正式確立為法律的來源。這些條約或憲法不需要提及伊斯蘭教或古蘭經,參見s:麥地那憲章(也稱為麥地那盟約)
- 哈里發:先知穆罕默德繼任者開創的一種政府形式。哈里發字面意思是繼任者。這種形式不需要任何書面條約或憲法。古蘭經和聖訓就足以作為法律的來源。對這些來源的解釋取決於統治者或統治者任命的專家。
- 伊瑪目:與哈里發制度競爭的一種政府形式,由那些將阿里視為穆罕默德直接繼承者(甚至在穆罕默德去世之前)的人開創。他們認為他應該成為第一任哈里發。基本上類似於哈里發制度,但領導者應該是先知穆罕默德的後裔。伊瑪目字面意思是領導者。
伊斯蘭教神聖法或伊斯蘭教法是現代伊斯蘭國家的一種立法形式。伊斯蘭教法字面意思是水源。對伊斯蘭教法的解釋取決於特定現代伊斯蘭國家的政府形式。在哈里發或伊瑪目形式的政府中,專家共識足以將伊斯蘭教法正式化。在麥地那形式的政府中,必須透過相互條約或人民公決來正式化伊斯蘭教法中的每一項內容。
一些專家認為麥地那是一種過時的政府形式,因為它是在古蘭經尚未完成傳遞的時候形成的。但是,麥地那是現代伊斯蘭國家中最受歡迎的政府形式,相對於哈里發和伊瑪目形式的受歡迎程度。在奧斯曼帝國垮臺之前,一個統一的哈里發帝國統治著從現代西班牙到現代伊拉克的廣闊地區。這些專家希望再次建立一個統一的哈里發帝國。
本書希望討論現代伊斯蘭國家的立法。本書將以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和伊朗為例,代表這三種政府形式。類似的立法也實施在巴基斯坦,加拿大的某些地區和印度尼西亞的某些地區。
1978年12月2日,穆罕默德·齊亞·烏爾·哈克將軍在伊斯蘭曆新年第一天發表了全國講話。他這樣做是為了在巴基斯坦引入伊斯蘭制度。在講話中,他指責政客利用伊斯蘭教的名義,說
- 許多統治者都以伊斯蘭教的名義為所欲為。
在掌權後,政府設定的任務是公開承諾執行Nizam-e-Islam(伊斯蘭制度),這與巴基斯坦以盎格魯-撒克遜法為主體的法律體系形成了180度的轉變。作為在巴基斯坦建立伊斯蘭社會的初步措施,齊亞將軍宣佈成立伊斯蘭教法法庭。在談到伊斯蘭教法法庭的管轄權時,他說:
- 每個公民都有權將政府執行的任何法律提交給“伊斯蘭教法法庭”,並獲得其裁決,即該法律是否全部或部分符合伊斯蘭教或不符合伊斯蘭教。
但齊亞將軍沒有提到伊斯蘭教法法庭的管轄權受到以下優先條款的限制:“(任何)法律不包括憲法,穆斯林個人法,任何與任何法院或法庭程式相關的法律,或者在三年期限屆滿之前,任何財政法律,或者任何與稅收和費用徵收或保險實踐和程式相關的法律。”這意味著所有直接影響每個人的重要法律都超出了伊斯蘭教法法庭的管轄範圍。然而,即使有了縮減的伊斯蘭教法法庭,他也並非一帆風順。聯邦伊斯蘭教法法庭宣佈石刑(Rajm)不符合伊斯蘭教;齊亞·烏爾·哈克重組了法院,之後法院宣佈石刑符合伊斯蘭教。
根據《財產犯罪法(胡杜德法令1979年實施)》,現行《巴基斯坦刑法典》中關於盜竊的處罰,即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處,被替換為由外科醫生從手腕關節處截斷罪犯的右手。對於搶劫,罪犯的右手從手腕處和他的左腳從腳踝處應該由外科醫生截斷。胡杜德(阿拉伯語 حدود,也轉寫為Hadud、Hudud;是Hadh的複數形式,حد,意思是界限或限制)是在伊斯蘭社會和法律文獻中經常用來指代可接受行為的界限的詞語。
在法律術語中(伊斯蘭法通常被稱為《沙里亞》,شريعة),這個術語用來描述界定犯罪分類級別的法律。《胡杜德》下分類的罪行是最嚴重的罪行,如謀殺、盜竊和通姦。四個主要的遜尼派《麥哲赫布》在這些法律的判決和具體規定方面存在細微的觀點差異。人們經常爭論說,由於《沙里亞》是上帝的法律,並對每項罪行規定了特定的懲罰,因此它們是不可改變的。然而,隨著伊斯蘭教中的自由主義運動表達了對聖訓有效性的擔憂,而聖訓是伊斯蘭法制定方式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關於執行某些懲罰的問題也隨之出現。許多國家在實踐伊斯蘭法的過程中,其與人權的衝突,導致許多人呼籲對《胡杜德》法的懲罰實施國際暫停,直到達成更大的學術共識。有些人還認為,《沙里亞》中的《胡杜德》部分與人道主義或人權不相容。
在《巴基斯坦刑法典》下,飲酒(即所有酒精飲料)根本不是犯罪。然而,在 1977 年,巴基斯坦禁止穆斯林飲酒和出售酒類,並規定了六個月的監禁或 5000 盧比的罰款,或兩者兼施的刑罰。根據禁酒令,這些法律條款被 80 鞭刑所取代,為此,人們引用了自第二任哈里發奧馬爾時期以來穆罕默德的同伴們的伊瑪目。然而,該法律不適用於非穆斯林,他們可以從政府那裡獲得飲酒和/或製造酒精飲料的許可證。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莫里啤酒廠。
根據《Zina 條例》,與通姦相關的條款被替換為,如果未婚,犯通姦罪的男女雙方將分別被鞭打一百鞭。如果他們已婚,他們將被石頭砸死。有人爭辯說,《巴基斯坦刑法典》第 497 條處理通姦罪的條款,為犯罪者提供了一些保護,因為如果通姦是在丈夫的同意或縱容下發生的,在法律眼中,就不會被視為犯了通姦罪。根據現行法律,妻子也不應被處罰為教唆犯。伊斯蘭法對此沒有例外。
女性承擔了齊亞伊斯蘭化及其不一致性的很大一部分負擔。《Zina 條例》引發了國際上關於《Zina 條例》所帶來的感知上的不公正和苦難的激烈批評。婦女權利組織幫助製作了一部名為“誰將投第一塊石頭?”的電影,以突出強調女性在《胡杜德條例》下的壓迫和苦難。1981 年 9 月,根據《Zina 條例》做出的第一個判決和判刑,即對《Fehmida》和《Allah Bakhsh》的石刑判決,在國內和國際壓力的下被撤銷。
在許多情況下,根據《Zina 條例》,指控強姦的女性被判犯有通姦罪,而強姦犯則被無罪釋放。這導致了法律專家和女權主義者越來越強烈地要求廢除該條例。1983 年,13 歲的盲女《Safia Bibi》指控她的僱主及其兒子強姦了她,根據《Zina 條例》被判犯有通姦罪,而強姦犯則被無罪釋放。這一判決引起了公眾和媒體的廣泛關注和譴責,聯邦伊斯蘭教法院自行起訴,要求提交該案的記錄,並下令將其釋放出獄,由其自行擔保。隨後,在訴訟中,初審法院的判決被推翻,該判決也被撤銷。
1988 年初,對《Shahida Parveen》和《Muhammad Sarwar》的另一項石刑判決引發了激烈的公眾批評,導致他們被聯邦伊斯蘭教法院重新審判並無罪釋放。在本案中,初審法院認為,沙希達前夫《Khushi Muhammad》的離婚通知應該按照 1961 年《穆斯林家庭法條例》第 7(3) 條的規定,傳送給當地委員會主席。該條規定,任何離婚妻子的男子必須在聯合委員會登記離婚。否則,法院認為離婚無效,這對夫婦將根據《Zina 條例》被判有罪。
國際法學家委員會 1986 年 12 月對巴基斯坦的考察,呼籲廢除《胡杜德條例》中與犯罪和“伊斯蘭”懲罰相關的某些條款,這些條款歧視婦女和非穆斯林。該委員會舉了一個例子,即穆斯林婦女可以根據男子的證詞被判有罪,而非穆斯林可以根據穆斯林的證詞被判有罪,反之則不行。
《巴基斯坦刑法典》(PPC) 和《刑事訴訟法》在 1980 年、1982 年和 1986 年透過法令進行修訂,宣佈任何暗示對穆罕默德、艾哈邁德家族 (先知的家族)、薩哈巴 (先知的同伴) 和沙里亞伊斯蘭 (伊斯蘭象徵) 不敬的言行,都是可起訴的罪行,可處以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 PPC | 描述 | 處罰 |
| 298A | 使用貶損性言論等,涉及聖人 | 3 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
| 298B | 錯用敬稱、描述和頭銜等,專用於某些聖人或地方,由阿赫邁迪人使用 | 3 年監禁和罰款 |
| 298C,或法令 XX | 阿赫邁迪人自稱為穆斯林,或宣揚或傳播其信仰,或觸犯穆斯林的宗教感情,或冒充穆斯林 | 3 年監禁和罰款 |
| 295 | 出於侮辱任何階層宗教的目的,損害或褻瀆宗教場所 | 最高 2 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
| 295A | 故意和惡意地透過侮辱其宗教或宗教信仰,來觸犯任何階層的宗教感情的行為 | 最高 10 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
| 295B | 褻瀆等,古蘭經 | 無期徒刑 |
| 295C | 使用貶損性言論等;涉及穆罕默德 | 死刑和罰款 |
這些法律至今仍然存在爭議,並受到世界各地人權組織的抨擊,而且巴基斯坦的自由派人士和溫和派人士也對其提出了質疑。美國助理國務卿羅賓·拉菲爾於 1996 年 3 月 7 日在參議院外交關係小組委員會作證時表示,美國認識到巴基斯坦的宗教政黨擁有“街頭力量”,而不是“選票力量”,這是貝娜齊爾·布托政府廢除褻瀆神明法的重大制約因素。她透露,自 1986 年以來,巴基斯坦已經發生了 150 多起褻瀆神明案。其中大部分針對阿赫邁迪教派成員。針對阿赫邁迪教派的案件中,沒有一起最終定罪。在同一時期,至少有九起針對基督教徒的案件和九起針對穆斯林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件已經定罪,但沒有人根據該法律的強制性死刑判決被處決。一些定罪已被推翻,一些人目前正在上訴其定罪。
1995 年 2 月 22 日,拉合爾高等法院宣判薩拉馬特·馬西和雷哈特·馬西褻瀆神明罪不成立。他們在 1995 年 2 月 9 日被一名初審法官判處死刑,罪名是在 1993 年在清真寺牆上寫下褻瀆神明的文字。在國際社會的強烈抗議下,這一死刑判決很快被推翻。在訴訟過程中,每天都有小規模宗教團體舉行示威活動,要求執行死刑。判決後,所有宗教團體在巴基斯坦全境舉行抗議活動,以抗議這一無罪釋放。
1995 年,還發生了一起可怕的宗教狂熱事件,薩賈德·法魯克博士在古吉蘭瓦拉一家警察局外被人打死。他被宣佈為叛教者,並被指控褻瀆古蘭經。法魯克博士後來被媒體報道為虔誠的穆斯林,他被從警察局拖出來,被狂熱的暴徒用石頭砸死。根據流言蜚語,顯然是出於個人仇恨,他被他的當地清真寺的擴音器宣佈為基督教徒。
曾經頒佈了指示,要求定期舉行祈禱,並在政府和準政府機構、教育機構、辦公室工作時間、官方活動以及機場、火車站和公共汽車站進行正午祈禱(Salat Al Zuhur)。如今,在實踐中,人們通常可以在政府機構內自由地跳過祈禱。 紐約祈禱時間 悉尼祈禱時間 迪拜祈禱時間 倫敦祈禱時間 利雅得祈禱時間
一項“Ehtram-e-Ramazan”(齋戒敬畏)法令頒佈,規定在伊斯蘭教的齋月期間,要保持完全的聖潔,包括在麥格里布(日落後)祈禱後三小時關閉電影院。
透過修改憲法,齊亞將軍還提供了以下關於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定義:
- (a) “穆斯林”是指相信全能真主安拉的獨一性和唯一性,相信穆罕默德先知的絕對和無條件的最終性,他是最後的先知,並且不相信或承認在穆罕默德之後任何自稱為先知或宗教改革者的人,無論以何種意義或描述。
- (b) “非穆斯林”是指不是穆斯林的人,包括基督教、印度教、錫克教、佛教或拜火教社群的人,卡迪安派或拉合爾派(自稱為阿赫邁迪亞派)的人,巴哈伊教的人,或屬於任何預定種姓的人。
在經濟伊斯蘭化的框架內,國家投資信託和巴基斯坦投資公司被要求從1979年7月1日起以股權而非利息的方式運營。1980年1月1日,所有7000家國有商業銀行都開設了無息櫃檯。但允許利息型國家儲蓄計劃同時運作。
1980年6月20日頒佈了天課和什一稅法令,授權政府每年從主要以利息為基礎的儲蓄和在國家投資信託、巴基斯坦投資公司以及其他公司中持有的大部分股份中扣除2.5%的天課,其中多數股份由穆斯林持有。提供固定利息的外匯持票人證書計劃免除了強制性天課扣除。這項法令引起了什葉派教派的強烈批評,他們後來免除了強制性天課扣除。即使是遜尼派也批評了強制性扣除和天課的分配方式。
1980年12月13日,令齊亞將軍感到驚訝的是,聯邦伊斯蘭教法法院宣佈1972年和1977年的土地改革與伊斯蘭教義完全一致。然後,傳統上支援地主階級的伊斯蘭教法學者被引入。三名伊斯蘭教法學者被引入聯邦伊斯蘭教法法院,兩名被引入最高法院的伊斯蘭教法上訴庭,該庭在1990年推翻了聯邦伊斯蘭教法法院的判決。在實施戒嚴後,據報道許多地主告訴他們的佃戶尋求他們恩人的保護,即布托。在各個地區,數千名佃戶被迫從土地上被驅逐。戒嚴政權明確表示,它不致力於再分配農業政策,並將土地改革描述為普通的政治手段,以獎勵支持者和懲罰敵人。
齊亞將軍對被剝奪者和被佔有者的建議是,“僱主沒有義務提供roti(麵包)、kapda(衣服)和(以及)makaan(房屋)(指的是布托使用的著名的人民黨口號)。這是全能的上帝的職責,他是他的子民生活來源的提供者。你生活來源的增加或減少都來自他。相信上帝,他會賜予你生活中豐富的恩典。”
要求更高的工資、更好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障、養老金和意外事故賠償,都不是抗議和罷工的理由。向工業家保證,任何因罷工或其他工會活動引起的工業動盪都將被鎮壓。對違法者的最高處罰是三年有期徒刑和/或鞭刑。1978年1月2日,在穆爾坦的殖民地紡織廠管理層在與罷工工人發生爭端時向警方尋求幫助,警方無情地殺害了19名工人。
隨著1990年報復和血腥法令的透過,犯罪的受害者(或受害者的繼承人)現在有權對犯罪者施加與受害者遭受的相同的傷害。該法律還允許犯罪者透過向受害者或其繼承人支付賠償來免除自己的罪行,前提是並且只有在受害者家屬願意接受賠償的情況下。
伊斯蘭化有時被用作一種政治程序。齊亞對伊斯蘭教的解釋可能促成了原教旨主義、矇昧主義和倒退的興起。自從齊亞將軍於1988年去世以來,巴基斯坦法律一直存在著不一致和不穩定。
不穩定意味著法律經常發生變化,或者由於執政派別之間的意見分歧而面臨變化的威脅。齊亞的伊斯蘭教法中最明顯的三種不一致是
- 法律規範與社會觀察到的規範之間的不一致;
- 法定法律規範與法院在實踐中應用的規範之間的不一致(例如,胡杜德法難以實施,因為供認、撤回供認和嚴格的證據標準使得執行變得困難);
- 不同正式法律規範之間的不一致(例如,《穆斯林家庭法令》的違規行為受到法院的寬容處理,但在《通姦法令》中卻受到嚴厲的懲罰)。這種矛盾的另一個例子是,憲法一方面保證婦女享有平等地位,但另一方面,她們在刑法中受到極大的歧視。
tarimaka si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