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生活方式/立法
權威的來源是什麼?有些人可能認為是上帝、人民或介於兩者之間。古蘭經,伊斯蘭教的聖書,只規範了上帝的法律界限,一個絕對的、普遍的、永恆的法律界限。其他一切都是由利益相關者透過立法決定的。這種立法可以是條約、憲法、專家共識和傳統形式。傳統包括先知及其同伴的傳統,稱為遜尼派。
現代伊斯蘭國家至少存在三種政府形式。
- 麥地那:由先知穆罕默德開創的政府形式。麥地那字面意思是公民社會。這種形式取決於條約或憲法,將古蘭經正式確立為法律的來源。這些條約或憲法不需要提及伊斯蘭教或古蘭經,參見s:麥地那憲章(眾所周知為Mithaq-e-Madina)
- 哈里發:由先知穆罕默德的繼承者開創的政府形式。哈里發字面意思是繼承者。這種形式不需要任何書面條約或憲法。古蘭經和遜尼派作為法律的來源就足夠了。這些來源的解釋取決於統治者或統治者任命的專家。
- 伊瑪目:一種與哈里發制競爭的政府形式,由那些認為阿里是穆罕默德的直接繼承人,甚至在穆罕默德去世之前的人開創的。他們認為他應該是第一任哈里發。基本上類似於哈里發制體系,但領導者應該是先知穆罕默德的後裔。伊瑪目字面意思是領導者。
伊斯蘭神聖法或伊斯蘭教法是現代伊斯蘭國家的一種立法形式。伊斯蘭教法字面意思是水源。伊斯蘭教法的解釋取決於特定現代伊斯蘭國家的政府形式。在哈里發制或伊瑪目制政府形式中,專家共識足以將伊斯蘭教法正式化。在麥地那政府形式中,必須進行相互條約或人民公決才能將伊斯蘭教法的每個條款正式化。
一些專家認為,麥地那是一種過時的政府形式,因為它是在古蘭經的交付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形成的。但麥地那是現代伊斯蘭國家中事實上的最流行的政府形式,與哈里發制和伊瑪目制的流行程度有關。直到奧斯曼帝國滅亡,一個統一的哈里發帝國統治著從現代西班牙到現代伊拉克的廣闊區域。這些專家希望再次建立一個統一的哈里發帝國。
本書希望討論現代伊斯蘭國家的立法。本書將以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和伊朗為代表,分別代表這三種政府形式。類似的立法也在巴基斯坦、加拿大部分地區和印度尼西亞部分地區實施。
1978年12月2日,穆罕默德·齊亞·烏爾·哈克將軍在希吉拉歷第一天發表了全國講話。他這樣做是為了在巴基斯坦引入伊斯蘭制度。在講話中,他指責政客利用伊斯蘭教的名義,說
- 許多統治者以伊斯蘭教的名義為所欲為。
在掌權後,政府設定的任務是公開承諾執行Nizam-e-Islam(伊斯蘭制度),這是巴基斯坦以盎格魯-撒克遜法為主的法律體系的180度轉變。作為在巴基斯坦建立伊斯蘭社會的初步措施,齊亞將軍宣佈成立伊斯蘭教法法庭。在談到伊斯蘭教法法庭的管轄權時,他說,“
- 每個公民都有權將政府執行的任何法律提交給“伊斯蘭教法法庭”,並獲得其裁決,無論該法律是全部或部分伊斯蘭教法還是非伊斯蘭教法。”
但齊亞將軍沒有提到伊斯蘭教法法庭的管轄權受到以下優先條款的限制:“(任何)法律不包括憲法、穆斯林個人法、任何與任何法院或法庭程式有關的法律或在三年期限屆滿之前,任何財政法律,或任何與徵稅和收費或保險實踐和程式有關的法律。”這意味著所有直接影響每個人的重要法律都保留在伊斯蘭教法法庭的管轄範圍之外。然而,即使是經過修剪的伊斯蘭教法法庭,他也並沒有一帆風順。聯邦伊斯蘭教法法庭宣佈拉石刑為非伊斯蘭教法;齊亞·烏爾·哈克重組了法庭,之後法庭宣佈拉石刑為伊斯蘭教法。
根據《關於財產犯罪的罪行(1979年執行胡杜德法令)》,對盜竊罪的判處,原有的《巴基斯坦刑法》規定的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被改為由外科醫生從手腕關節處截斷罪犯的右手。對搶劫罪的判處,由外科醫生從手腕處截斷罪犯的右手,並從腳踝處截斷罪犯的左腳。胡杜德(阿拉伯語حدود,也音譯為Hadud,Hudud;Hadh的複數,حد,限制或約束)是伊斯蘭社會和法律文獻中常用的一個詞,指的是可以接受的行為界限。
在法律術語中(伊斯蘭法通常被稱為Sharia,شريعة),該術語用於描述界定犯罪分類級別的法律。歸類為Hudud的犯罪是最嚴重的犯罪,例如謀殺、盜竊和通姦。四大遜尼派madhhabs對這些法律的判決和具體規定存在細微的差異。人們經常爭論說,由於沙里亞是神的法律,並規定了每種罪行的特定懲罰,因此它們是不可改變的。然而,隨著伊斯蘭教中自由主義運動表達了對聖訓有效性的擔憂,聖訓是伊斯蘭法制定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人們對執行某些懲罰提出了疑問。在許多國家,伊斯蘭法的實踐方式與人權不相容,這導致許多人呼籲對胡杜德法律的懲罰實行國際暫停,直到學者們達成更廣泛的共識。有些人還認為,沙里亞中的胡杜德部分與人道主義或人權不相容。
根據《巴基斯坦刑法》,飲酒(即所有酒精飲料)根本不是犯罪。然而,在1977年,巴基斯坦禁止穆斯林飲酒和出售葡萄酒,並規定了六個月監禁或5000盧比罰款,或兩者兼施的刑罰。根據禁酒令,這些法律規定被改為處以八十鞭刑,並援引了自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時期以來穆罕默德同伴們達成的共識。然而,該法律不適用於非穆斯林,他們可以從政府獲得飲酒和/或生產酒精飲料的許可證。其中最著名的是穆裡啤酒廠。
根據《Zina法令》,與通姦相關的規定被修改為:如果未婚,犯有通姦罪的男女雙方將分別被鞭打一百下。如果已婚,他們將被處以石刑。有人爭辯說,《巴基斯坦刑法》第497條處理通姦罪的規定對犯罪者提供了一些保障,因為如果通姦是在丈夫的同意或縱容下發生的,在法律眼中就認為沒有發生通姦罪。根據現行法律,妻子也不應該被處罰為教唆犯。伊斯蘭法沒有這樣的例外情況。
女性在齊亞的伊斯蘭化及其不一致中承擔了大部分負擔。《Zina法令》引發了國際社會的強烈批評,人們認為該法令造成了不公正和苦難。婦女權利組織幫助製作了一部名為“誰會扔第一塊石頭?”的電影,以突出強調胡杜德法令對婦女的壓迫和苦難。1981年9月,根據《Zina法令》作出的第一起定罪和判決,即對Fehmida和Allah Bakhsh處以石刑,在國內和國際壓力下被撤銷。
在許多情況下,根據《Zina法令》,對強姦指控的女性被判犯有通姦罪,而強姦犯則被無罪釋放。這導致了法學家和婦女活動家越來越強烈地要求廢除該法令。1983年,Safia Bibi,一位13歲的盲女,指控她的僱主及其兒子強姦了她,根據《Zina法令》被判犯有通姦罪,而強姦犯則被無罪釋放。這一判決引起了公眾和媒體的極大關注和譴責,聯邦沙里亞法院自行要求該案件的記錄,並命令釋放她,由她自己提供保釋金。隨後,經上訴,維持初審法院的判決,撤銷了定罪判決。
在1988年初,另一起對Shahida Parveen和Muhammad Sarwar處以石刑的定罪判決引發了公眾的強烈批評,導致他們被聯邦沙里亞法院重新審判並無罪釋放。在本案中,審判法院認為,Shahida的前夫Khushi Muhammad發出的離婚通知應根據1961年《穆斯林家庭法令》第7(3)條的規定,送達當地理事會主席。該條規定,任何離婚的男子必須到聯合理事會登記。否則,法院認為離婚無效,這對夫婦將被判犯有《Zina法令》規定的罪行。
國際法學家委員會1986年12月對巴基斯坦的訪問呼籲廢除胡杜德法令中關於犯罪和“伊斯蘭”懲罰的某些條款,這些條款歧視婦女和非穆斯林。該委員會舉了一個例子,即一名穆斯林婦女可以透過一名男子的證詞被定罪,一名非穆斯林可以透過一名穆斯林的證詞被定罪,反之則不行。
巴基斯坦刑法(PPC)和刑事訴訟法於1980年、1982年和1986年透過法令進行修訂,宣佈任何暗示對穆罕默德、Ahle Bait(先知的家族)、Sahaba(先知的同伴)和Sha'ar-i-Islam(伊斯蘭象徵)不敬的行為,均為可訴罪行,可處以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 PPC | 描述 | 處罰 |
| 298A | 對聖人使用貶損性言論等 | 3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
| 298B | 艾哈邁迪教徒濫用為某些聖人或聖地保留的稱號、描述和頭銜等 | 3年監禁和罰款 |
| 298C或法令XX | 艾哈邁迪教徒自稱穆斯林,或宣揚或傳播其信仰,或冒犯穆斯林的宗教感情,或偽裝成穆斯林 | 3年監禁和罰款 |
| 295 | 故意損毀或玷汙宗教場所,以侮辱任何階級的宗教 | 最長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
| 295A | 故意且惡意地透過侮辱其宗教或宗教信仰來冒犯任何階級的宗教感情的行為 | 最長10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
| 295B | 玷汙等《古蘭經》 | 無期徒刑 |
| 295C | 使用貶損性言論等;關於穆罕默德 | 死刑和罰款 |
這些法律至今仍然存在爭議,受到世界各地人權組織的抨擊,並受到巴基斯坦自由主義者和溫和派人士的質疑。美國國務院助理國務卿羅賓·拉菲爾在1996年3月7日向參議院外交關係小組委員會作證時表示,美國認識到巴基斯坦的宗教政黨擁有“街頭力量”,而不是“選票力量”,這是貝娜齊爾·布托政府廢除褻瀆神明法的主要障礙。她透露,自1986年以來,巴基斯坦已提起150多起褻瀆神明案。其中大多數針對艾哈邁迪教徒。針對艾哈邁迪教徒的案件均未導致定罪。在同一時期,至少有9起案件針對基督教徒,9起針對穆斯林。其中一些案件已導致定罪,但根據該法律的強制性死刑條款,尚未處決任何人。一些定罪判決已被推翻,一些人目前正在上訴其定罪判決。
1995年2月22日,拉合爾高等法院判決薩拉馬特·馬西赫和雷赫馬特·馬西赫褻瀆神明罪不成立。他們於1995年2月9日被一名初級法官判處死刑,罪名是在1993年在清真寺的牆壁上寫下褻瀆神明的字樣。在國際社會一片譁然之後,死刑判決迅速被推翻。在申訴聽證會期間,幾乎每天都有小型宗教團體舉行示威活動,要求執行死刑。在判決之後,所有宗教團體在巴基斯坦各地舉行抗議活動,抗議無罪釋放判決。
1995年還發生了一起令人毛骨悚然的宗教狂熱事件,薩賈德·法魯克博士在古吉蘭瓦拉一個警察局外被民眾毆打致死。他被宣佈為叛教者,並被指控褻瀆《古蘭經》。法魯克博士後來被媒體報道為虔誠的穆斯林,他被從警察局拖出來,被狂熱的暴徒用石頭砸死。根據謠言,顯然是有人出於個人恩怨傳播的謠言,他在其居住地的清真寺裡透過擴音器被宣佈為基督教徒。
已釋出指令要求定期進行祈禱,並在政府和準政府辦公室、教育機構、辦公時間、官方活動以及機場、火車站和公共汽車站安排了正午祈禱(Salat Al Zuhur)。如今,在實踐中,人們通常可以自由地在政府機構跳過祈禱。 紐約祈禱時間 悉尼祈禱時間 迪拜祈禱時間 倫敦祈禱時間 利雅得祈禱時間
一項“Ehtram-e-Ramazan”(齋戒敬畏)法令頒佈,規定在伊斯蘭教的齋月期間,必須保持完全的聖潔,包括在麥格里卜(日落後)祈禱後三小時關閉電影院。
透過修改憲法,齊亞將軍還對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進行了如下定義:
- (a) “穆斯林”是指相信真主安拉的獨一性,相信穆罕默德是最後的先知,相信穆罕默德的先知身份的絕對性和無條件的最終性,並且不相信或承認穆罕默德之後任何聲稱自己是先知的人為先知或宗教改革者,無論其身份如何。
- (b) “非穆斯林”是指非穆斯林的人,包括基督教徒、印度教徒、錫克教徒、佛教徒、帕西教徒、卡迪亞尼派或拉合爾派(自稱阿赫邁迪派)、巴哈伊教徒,或任何一個預定種姓的人。
在經濟伊斯蘭化的框架內,國家投資信託和巴基斯坦投資公司被要求從1979年7月1日起以權益為基礎運營,而不是以利息為基礎。1980年1月1日,所有7000家國有商業銀行都開設了無息櫃檯。但允許利息型國家儲蓄計劃並行運作。
1980年6月20日頒佈了天課和什一稅法令,授權政府每年從主要由利息產生的儲蓄和在國家投資信託、巴基斯坦投資公司以及其他穆斯林佔多數股權的公司持有的股票中扣除2.5%的天課。提供固定利息的外匯持有人證書計劃免除了強制性天課扣除。該法令遭到什葉派教派尖銳的批評,什葉派教派後來免除了強制性天課扣除。即使是遜尼派也批評強制性扣除以及天課的分配方式。
1980年12月13日,令齊亞將軍驚訝的是,聯邦伊斯蘭教法院宣佈1972年和1977年的土地改革與伊斯蘭教法令完全一致。然後,傳統上支援地主階級的伊斯蘭教學者被請來。三名伊斯蘭教學者被任命為聯邦伊斯蘭教法院的法官,兩名被任命為最高法院的伊斯蘭教上訴庭法官,該法庭於1990年撤銷了聯邦伊斯蘭教法院的裁決。在實施戒嚴令後,據報道許多地主告訴他們的佃戶尋求其恩人的保護,即布托。在各個地區,數千名佃戶被強行趕出土地。戒嚴政權明確表示,它不致力於再分配農業政策,並將土地改革描述為為了獎賞支持者和懲罰敵人而進行的普通政治活動。
齊亞將軍對受剝奪者和失去財產者的建議是,“僱主沒有義務提供麵包(roti)、衣服(kapda)和房屋(makaan)(指的是布托使用的一個著名的PPP口號)。這是全能的上帝的職責,他是他子民生計的提供者。你的生活資料的增加或減少都來自他。相信上帝,他將在生活中賜予你豐富的恩典。”
要求提高工資、改善工作條件、社會保障、老年津貼以及工傷賠償,這些都不是進行抗議和罷工的理由。工業家們得到保證,任何因罷工或其他工會活動造成的工業動盪都會被鎮壓。對違法者的最高處罰是三年有期徒刑和/或鞭刑。1978年1月2日,穆爾坦的殖民地紡織廠管理層在與罷工工人發生爭議時向警方尋求援助,警方殘忍地殺害了19名工人。
隨著1990年血親復仇和賠償法令的透過,犯罪的受害者(或受害者的繼承人)現在有權對罪犯實施與受害者所受傷害相同的傷害。該法律還允許罪犯透過向受害者或其繼承人支付賠償金來免除自己的罪行,但前提是,且僅當受害者的家人願意接受賠償金時。
伊斯蘭化有時被用作政治手段。齊亞對伊斯蘭教的解釋可能促成了原教旨主義、矇昧主義和倒退的興起。自從齊亞將軍於1988年去世以來,巴基斯坦法律一直存在著不一致和不穩定。
不穩定意味著法律經常變化,或者由於執政派別之間意見分歧而面臨改變的威脅。齊亞的伊斯蘭教法中最明顯的三種不一致是
- 法律規範與社會觀察到的規範之間的不一致;
- 法定法律規範與法院在實踐中應用的規範之間的不一致(例如,胡杜德法難以實施,因為認罪、撤回認罪以及嚴格的證據標準使得執行變得困難);
- 不同的正式法律規範之間的不一致(例如,法院對《穆斯林家庭法令》的不遵守行為做出了妥協,但在《私通法令》中卻受到嚴格的懲罰)。這種矛盾的另一個例子是,憲法一方面保證婦女享有平等地位,但另一方面,她們在刑法中受到嚴重歧視。
tarimaka si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