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理論/民間音樂
外觀
< 音樂理論
民間音樂是指一個國家或民族群體所特有的音樂,為其社會各個階層所知曉,並通常透過口頭傳統儲存下來。對民間音樂的歷史和發展瞭解很大程度上是推測性的。在歷史記錄中偶爾會遇到民間歌曲的樂譜和民間音樂文化的描述,但這些往往主要反映了識字階層的不屑甚至敵視。
隨著基督教在中世紀歐洲的擴充套件,人們試圖壓制民間音樂,因為民間音樂與異教儀式和習俗有關,未經培養的演唱風格也遭到貶低。在文藝復興時期,新的人文主義態度鼓勵人們接受民間音樂作為鄉村古歌的一種型別,作曲家廣泛使用這種音樂;民間曲調通常被用作莫特特和彌撒的原材料,新教聖歌借鑑了民間音樂。
在 17 世紀,民間音樂逐漸從識字階層的意識中消失,但在 18 世紀後期,它再次成為藝術音樂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 19 世紀,民間歌曲被視為“國寶”,與精緻的詩歌和歌曲齊名。國家和地區的收藏出版,音樂成為促進民族主義意識形態的一種手段。
自 1890 年代以來,民間音樂透過機械錄音被收集和儲存。出版物和錄音促進了廣泛的興趣,使得在傳統民間生活和民間傳說衰落的地區復興民間音樂成為可能。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地建立了實地錄音檔案。雖然研究通常涉及不受城市流行音樂和大眾傳媒影響的“正宗”(即較老)材料,但伍迪·格思裡、皮特·西格、瓊·貝茲和鮑勃·迪倫等歌手創作人的影響將該型別擴充套件到包括原創音樂,這些音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傳統作品的形式和簡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