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教育實踐:機構使用者指南/智慧財產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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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燈片:Leigh Blackall,James Neill
我們將探討奧塔哥理工學院的開拓性工作,該學院於 2007 年制定了一項關於智慧財產權的進步政策,為隨後推行的開放教育實踐做好了準備。2010 年,堪培拉大學的工作人員借鑑了奧塔哥學院的初期工作,為該大學的智慧財產權審查準備了一份提案。本章講述了這些故事,並概述了這些政策的關鍵要點,即能夠更好地管理智慧財產權,在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的宣告方面更加現實,並認識到土著文化對智慧財產權概念的自主權。
2007 年,奧塔哥理工學院制定了一項智慧財產權政策,該政策將智慧財產權 (IP) 的所有權歸於創作者,同時透過優先使用紐西蘭知識共享署名 版權許可來推廣自由版權和開放開發。[1] CC By NZ 許可允許其他人複製、分發、傳播和改編作品,只要註明原作者。由於此許可不適用於所有情況,因此理工學院的智慧財產權政策中規定可以協商對 CC By NZ 預設設定的例外情況。
為了確保紐西蘭毛利人的價值觀得到保護,並適應不同的所有權概念,理工學院與當地毛利人 Ngai Tahu 法律辦公室協商制定了一項毛利人智慧財產權政策。從廣義上講,理工學院在這一領域的職責是守護毛利人智慧財產權和知識。監護的概念也擴充套件到學生的智慧財產權。

副執行長羅賓·戴博士講述了政策演變的故事。
- 長期以來,理工學院沒有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正式政策,當執行委員會認識到需要填補這一空白時,他們最初尋求法律專家的幫助,以幫助制定一個框架供大家協商。根據這個最初的、非常不同的框架,奧塔哥理工學院擁有該機構開發的材料的版權。反應十分強烈,一些教職工表示:“你們不能擁有我的想法!如果那樣的話,我將完成我的工作,而我的真正有創意的想法將在家裡進行!” 一些學生也表示抗議,他們說他們會完成獲得資格所需的工作,但會把他們最好的作品留給自己,以便他們畢業後能夠自己創辦公司來開發他們的想法。從教育的角度來看,似乎擁有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政策可能會限制學習、知識發展和善意。
- 經過兩年多的辯論,大部分意見來自那些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利益相關的人——藝術、設計和 IT 學院,他們是該機構的主要創作者。菲爾·克爾(執行長)和我與那些對此感興趣的人交談,參加會議,並讓教職工參與政策的起草和修改。意見來自各個方面,從那些想要獲得完整版權的人到那些想要共享材料的人,再到那些主張自由和更易獲得的學習以及更開放的社會的人。奧塔哥理工學院的執行委員會由核心經驗和資格在教育領域的人員組成。新智慧財產權政策反映了他們“對開放共享資訊、知識和資源的偏好”,並與理工學院從學習者的角度看待學習以及先修課程認可等舉措的理念相一致。
- 確保每個人都瞭解該政策,以及其他政策、戰略和行動計劃都得到一致,這是一項巨大的工作,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儘管試圖讓每個人都瞭解並參與到這個過程中,但對一些人來說,版權和智慧財產權只有在影響到他們時才會出現。在這些情況下,仍然可以在個案基礎上進行協商。例如,研究和倫理問題通常需要謹慎處理。在討論選擇方案之前,將指導詢問者瞭解相關政策,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在專案開始時就制定合同來明確所有權和版權條件。
- 許多教職工擔心,如果他們的教學材料免費提供,人們將不再報名參加課程,但另一些人指出,目前已經有很多材料是免費提供的,而且大多數學生想要的是一個需要評估而不是內容的資格。開放教育資源是吸引人們加入理工學院的一種方式,因為他們可以看到我們使用的材料型別,並且可以在開始學習之前做好準備。網際網路提供了一個論壇,我們可以在這個論壇上樹立機構的聲譽,以及它與社群和企業的互動。我們的資源不僅不會勸阻人們前來,還可以提供微妙的營銷和理解,讓人們看到我們的工作,並決定是否想加入我們。
關於研究也是如此,因為在紐西蘭,高等教育機構非常重視研究,奧塔哥理工學院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可能會影響出版。羅賓認為,發表論文就像與外部客戶合作一樣,他說:“我們必須在不同的世界裡行走。如果那是我們的東西,我們就會用知識共享署名許可來保護它,這是我們的預設設定。對於外部出版商,如果有必要,我們會接受他們的版權限制,不過如果我們能夠協商,我們就會這樣做。” 他指出,現在已經出現了資料庫和期刊正在轉向知識共享許可制度:“驅動因素必須發生變化,因為開放式期刊變得更加可信。其他人可能意識到,如果他們不也採用開放式商業模式,最終會失去業務。”
智慧財產權政策使理工學院教職工能夠自由地釋出和傳播研究成果,而不影響他們的智慧財產權。例如,來自教育發展中心的 Leigh Blackall 在各種開放平臺上發表文章,例如華夏公益教科書、部落格和 YouTube。與 Leigh 合作的教育開發人員 Bronwyn Hegarty 參與了幾個由紐西蘭政府資助的專案,在這些專案中,開放式許可非常重要,以便高等教育部門的其他人可以訪問和重新使用成果。
羅賓認為,該政策符合紐西蘭政府鼓勵市場與高等教育部門之間技術轉讓的願望。他表示:“這項智慧財產權政策消除了障礙。我們的畢業生帶著他們的智慧財產權進入市場。如果他們想要開發它,我們很樂意與他們合作,而且他們經常會回來與我們合作。我們的工業原型設計設施現在有大約 60 家企業進出。他們知道他們的智慧財產權是受到保護的。他們想使用我們的裝置、人員和技術技能,並將它與他們正在做的事情結合起來。他們付錢,這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好處,但巨大的好處是我們作為該地區這一發展的關鍵領導者的聲譽。” 奧塔哥理工學院的智慧財產權條件也吸引了一些來自大學的人員參與與奧塔哥理工學院的合作研究,該學院從事研究和學術活動,並獲得基於績效的研究經費。羅賓解釋說:“有些人說,我喜歡這種工作環境。它結構不太嚴格。它更加開放。我們遇到過一些人,他們說他們喜歡在這裡工作,因為研究條件實際上更好。這很酷。”
理工學院也不會盲目地跳入任何可用的網路平臺。他們會對平臺的適用性和可靠性進行評估和討論。華夏公益教科書是推薦的平臺之一,因為它非常強大,並且正在建設和發展。雖然有些人仍然存在疑慮,但許多人喜歡這樣一個事實,即它是一個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倡議,它是一個非營利組織,並且具有更高的理想。
2010 年,堪培拉大學健康學院的教職工利用了他們大學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審查期,並制定了一項智慧財產權政策提案,該提案建立在奧塔哥理工學院最初的工作基礎上[2]。後來,這發展成為一個更通用的 澳大利亞研究和教育的政策和程式
關鍵要點包括
- 教職工和學生保留其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
- 大學的預設許可證為知識共享署名,如果需要限制,則使用退出流程
- 保護土著智慧財產權並支援自主立場
提議政策的支持者被邀請在 2010 年知識商業化澳大利亞的年度大會上發表演講,並在該實踐專業社群內測試其提案中的要點。[3] 他們認為,他們在提案中證實了價值,特別是預設使用知識共享署名,並採用退出流程,這將改進智慧財產權的整體管理,並更好地將資源集中到需要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的那些人身上;承認和重視智慧財產權的個人所有權是一種更現實的方法,並且可以促進大學內部的善意;承認土著人圍繞智慧財產權的自主權是與世界各地土著文化和解的重要一步。[4]
該提案未得到堪培拉大學的認可或正式回覆。然而,其他人做出了回應,包括全國高等教育聯盟,他們將該提議政策稱為澳大利亞大學部門智慧財產權管理中的一個可能的基準。[5]
知識共享和開放獲取如何改進智慧財產權管理
[edit | edit source]將組織的版權程式設定為知識共享署名,促進開放的學術實踐並保留個人所有權,可以推動該組織中智慧財產權的更好管理。(布萊克爾,2010 年)
CC BY 和開放獲取預設設定要求那些希望限制其版權和訪問許可權的人,在專案時間線早期將其告知其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這會導致在專案初期進行早期干預和最佳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幫助確保從一開始就盡職盡責地進行版權管理。這種干預將導致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供更高效和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例如教育、商業化或各種限制管理和保護。[6]
將 CC BY 和開放獲取設定為預設位置可確保可以開放的學術作品能夠開放。需要限制的那一小部分作品將盡早獲得最佳的智慧財產權管理。
教育機構中的許多智慧財產權管理者表達了對專案進展太晚才被告知的沮喪,這會導致複雜且耗時的工作,在他們能夠將專案置於有利地位以利用限制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原因之前,需要解開多年混亂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這些組織對在組織內產生的所有智慧財產權都聲稱擁有所有權,認為這是管理和控制智慧財產權的最佳方式,但混亂的現實揭示了此類嘗試將所有工作都包含在限制和保護狀態中的不切實際和適得其反。
制定此類政策忽略了教育和研究的混亂現實。新任和訪問學者將帶來先前的工作和新的專業網路,而不必一定轉讓智慧財產權或澄清所有權。大多數人可能每天都會忽略智慧財產權的複雜性,更願意繼續進行主要工作。重要的是,嚴厲的政策有風險導致不良做法遠離更好的管理,並且可能過於容易地對參與者產生惡感,導致學者離職時認為他們有權帶走自己的工作,從而產生爭議。組織聲稱擁有全部所有權並不能解決任何這些現實問題。
另一方面,保留個人所有權可以促進善意以及學者與其所在大學之間更加公平的關係,並可以提高專案的積極性和所有權和責任感。將 CC BY 和開放獲取設定為預設位置有助於大學利用正在產生的絕大多數工作。退出 CC BY/開放獲取預設設定的流程將啟動與智慧財產權辦公室的早期干預,並幫助該辦公室有效地將重點放在少數工作上,併為智慧財產權教育和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務。
參考文獻
[edit | edit source]- ↑ 奧塔哥理工學院的智慧財產權政策
- ↑ 堪培拉大學作者。 堪培拉大學智慧財產權提議政策 2010 年 9 月
- ↑ 布萊克爾,L 和尼爾,J. 2010 年。 堪培拉大學開放教育與研究。Wikiversity。檢索日期:2012 年 11 月 22 日
- ↑ 布萊克爾,L. 2010 年。 為什麼 KCA 需要改名。leighblackall.com。檢索日期:2012 年 11 月 22 日
- ↑ 郭,J。 NTEU 對堪培拉大學提議的智慧財產權政策的回應。2010 年 9 月 27 日
- ↑ 布萊克爾,L. 2010 年。 向 auPSI 的演講。leighblackall.com。檢索日期:20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