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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理論/Grothendieck 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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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3、AB3*、AB5 和 AB5* 實際上是由馮·諾伊曼提出的,但 Grothendieck 的名字一直被沿用。

定義(AB3):

如果對於所有以集合 為索引的族 ,預序類 滿足第三 Grothendieck 公理 AB3,則存在一個最小上界

定義(AB3*):

如果對於所有以集合 為索引的族 ,預序類 滿足對偶第三 Grothendieck 公理 AB3*,則存在一個最大下界

定義(AB5):

如果對於所有 和所有 元素的族 ,以及每個元素 ,預序集類 滿足第五 Grothendieck 公理 AB5,當且僅當

定義(AB5*):

如果對於所有 和所有元素族 ,其中元素屬於 ,並且對於每個元素 ,都有,那麼預序集的類 被稱為滿足 **對偶第五個 Grothendieck 公理 AB5***。

定義 (AB6):

如果對於所有 ,那麼預序集的類 被稱為滿足 **第六個 Grothendieck 公理 A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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