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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建設手冊/理解衝突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為開放的世界

理解衝突

暴力和戰爭是衝突的兩種表現形式。然而,並非所有暴力事件都會導致難以解決的衝突,因此,不應將暴力事件視為衝突爆發和根深蒂固的充分理由。導致衝突的根本因素通常在暴力爆發之前很久就已存在,而衝突的升級則是將和平競爭的局面轉變為破壞性、致命衝突的關鍵所在。

衝突預防通常足以防止暴力升級。然而,為了使衝突預防有效,必須在暴力變得過於破壞性之前發現和解決早期預警指標。在早期階段採取的預防措施需要解決導致衝突根源的原因。暴力升級通常先於群體之間利益的感知不相容性、群體之間不對稱的力量關係以及激發群體圍繞其不滿情緒而動員或團結起來的觸發因素。同樣,僅靠降級通常不足以結束衝突。為了使和平變得可持續,在暴力結束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和平建設和衝突後重建活動對於解決衝突的根本原因以及防止衝突再次爆發至關重要。

我們建議和平建設行動者在應用本和平建設手冊中闡述的和平步驟之前,先了解衝突、衝突解決和和平建設的概念、原因、影響、過程和挑戰,特別是在社群層面。本手冊是根據此建議編寫的。

在我們瞭解衝突的原因、誰參與其中以及衝突的議題和動態之前,我們的和平建設方案將不會有效。因此,瞭解衝突分析非常重要,因為它提供了正在發生的事情的詳細圖景,並幫助我們確定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建立更和平、更公正的社會。衝突解決、暴力預防和所有形式的和平建設的關鍵任務是幫助人們識別未滿足的需求,並建立一個過程來開發和平的方式,滿足所有參與衝突的人的需求和權利。

1956 年,社會學家路易斯·科塞爾將社會衝突定義為“對稀缺的社會地位、權力和資源的價值觀和主張的鬥爭”。1981 年,克里斯托弗·米切爾將衝突定義為“任何兩個或多個社會實體或‘政黨’……認為他們擁有相互不相容的目標的情況”。

根據加爾通的暴力三角形(1969 年),衝突的三大因素是:直接暴力、文化暴力和結構性暴力。約翰·加爾通的三角形是闡明衝突驅動動態中的外部(背景或衝突原因)、心理/感知(態度)和行為元素(行為)之間相互關係的重要澄清者。

根據約翰·加爾通的說法,存在衝突各方“A”的態度(刻板印象、信念、他者形象、猜疑、恐懼、仇恨、冒犯等),這些態度隨著衝突的升級而變得越來越敵對。態度受交戰方“B”的行為(侵略、壓迫、歧視、反應、升級等)的影響很大。暴力程度的升級使得越來越難以看到結束衝突的共同利益。此外,存在以“C”為中心的結構性衝突原因(資源短缺、財富分配不均、服務獲取機會不均等)作為衝突的根本原因。這是衝突所涉及的客觀現實,如果不解決這種現實,態度和行為的改變將不可持續。然而,在這種目標不相容的情況下,衝突可以從這三個點(ABC)中的任何一個點開始。

加爾通 ABC 三角形相互依存且動態的概念可以用來系統地思考改變暴力衝突的關鍵驅動力量所需的內容。為了最終達成某種程度的衝突解決,各方必須首先改變他們對彼此的態度和看法,解決暴力本身以緩解局勢,改變他們的行為,並努力解決衝突的客觀背景或結構性原因,以使解決結果可持續。

事實上,當人們在與他人的關係中感受到緊張時,就會發生衝突。衝突中的人們認為其他人正在使他們難以或不可能滿足他們的需求。衝突可以以建設性或破壞性的方式處理。暴力是處理衝突的一種方式。當人們願意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而傷害他人時,就會發生暴力。衝突和暴力發生在社會的所有層面

  • 人際內部:人際內部衝突是我們內心發生的辯論。它們通常涉及與道德決定、資源使用和個人目標相關的疑問。
  • 人際之間:人際之間衝突發生在兩個人或更多人之間。
  • 群體內部:群體內部衝突發生在同一個群體內部的人們之間。
  • 群體之間:群體之間衝突發生在群體(社群、組織、文化和國家)之間。

當人們試圖以犧牲他人為代價來滿足自己的需求時,也會發生衝突。有些人認為他們有權以犧牲他人為代價來滿足自己的需求。這種“內化優越性”的神話和貪婪相互作用,造成了過度的需求感。婦女和其他受壓迫群體有時會感到一種“內化自卑感”,即認為自己不如其他人,並且不應尋求滿足自己的需求和權利。

“暴力”一詞包括公開和私人的形式,這些形式剝奪了人們的基本需求。當人們感到有權(並且有能力)以犧牲他人的需求為代價來滿足自己的需求時,他們經常決定參與暴力。有些人有一種“內化優越性”,使他們覺得自己比其他人有權獲得更多。其他人有一種“內化自卑感”,使他們覺得自己有權獲得比其他人更少。這種“心理動力”的優越性和自卑在種族主義、階級主義、性別歧視和其他形式的壓迫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等級制的社會結構根據人的價值觀對人們進行排序。等級制度頂端的人通常會有一種優越感,並以犧牲等級制度中較低的人為代價來滿足自己的需求。等級制度中地位較高的人對等級制度中地位較低的人的生活有更多的“支配權”和控制權。

理解和分析衝突與暴力

衝突的維度

  • 物質問題和資源:當發生衝突時,人們往往會談論具體的問題或資源。人們之間可能存在對特定問題或資源的競爭感;
  • 關係:當發生衝突時,人們在與他人的關係中感到緊張。人們之間的關係中可能存在權力鬥爭或溝通不暢;
  • 文化(包括身份和感知)。當發生衝突時,人們往往對世界有不同的看法。每個個人或群體的經歷、文化、宗教、身份感、感知和信念有助於塑造該個人或群體在衝突中的感受和行為

人的需求和權利。所有人類都具有同等價值,並擁有與生俱來的人的需求和人的權利。衝突和暴力源於人們認為人的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或人的權利受到侵犯。衝突解決、暴力預防和所有形式的和平建設的關鍵任務是幫助人們識別未滿足的需求,並建立一個過程來開發新的方式,滿足所有參與衝突的人的需要。

識別衝突的表現形式和衝突的根源。衝突的根源包括貧困、缺乏民主制度和文化身份受到威脅所帶來的未滿足的需求。衝突的表現形式可能增加暴力犯罪、暴亂或內戰。任何試圖阻止衝突的表現形式而不解決衝突根源的努力都不會帶來持久的變化。

衝突和暴力的對映。和平建設者透過分析確定他們在衝突中可以扮演的角色。和平建設者需要清楚地瞭解任何衝突的性質和動態,然後才能決定他們在任何型別的干預中想要扮演什麼角色。由於衝突是動態的,因此衝突分析必須是一項持續的任務。有時,一個人或一個群體關於衝突原因的故事被廣泛接受。關於衝突的這種講故事通常是為了確保關於衝突原因的不同故事能夠展示成功和解決衝突的替代方法。存在不同型別的暴力

  1. 結構性暴力是一個術語,用來描述因系統、制度或政策而導致的死亡和殘疾,這些系統、制度或政策以犧牲他人為代價來滿足某些人的需要和權利。在結構性暴力中,人們使用國家或宗教當局批准的直接或間接暴力來歧視或傷害一群人。自我毀滅、抑鬱、酗酒、吸毒和自殺都是一些人應對結構性暴力的方式。
  2. 二級暴力試圖揭露結構性暴力或“起源性”暴力的暴力和不公正,並提高人們對起源性暴力受害者的未滿足需求的意識和同情心。
  3. 人際和社群暴力 - 在人際和社群層面,一些人對結構性暴力帶來的不公正感做出反應,並試圖透過向家人和社群中的人發洩他們的怒火來重新獲得權力感。家庭暴力、性虐待和強姦、幫派暴力、青少年暴力以及所有形式的人際犯罪都是二級暴力的例子。
  4. 國家間和國家內部暴力 - 在國家和國際層面,有組織的叛亂和游擊隊運動試圖推翻現有的國家結構並取而代之。

衝突與暴力的動態

  • 衝突不是靜止的 - 它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隨著它們的演變,它們會呈現出新的特徵。衝突會經歷不同的階段,並隨著時間的推移轉變為暴力表達。
  • 衝突通常始於兩個人之間。最初,這兩個人會就某個特定問題發生爭執,例如土地、辦公空間或市場上的山羊。隨著衝突升級,每個人都會認定其他衝突問題,問題數量也會增加。人們往往開始將對方視為問題本身。他們可能會尋求第三者的建議來處理衝突,或者試圖拉攏其他人支援自己。每個人都可能選擇懲罰對方,形成“以牙還牙”或“以命抵命”的報復迴圈。在最糟糕的情況下,整個社群或組織會分裂和兩極分化,因為每個人都被迫“選邊站”。這種衝突的演變過程可以想象成一座山或駱駝的脊背。衝突會經歷一個緊張局勢在不斷加劇但並不明顯的階段。這通常被稱為“危機前”階段。隨著更多的人和問題捲入衝突,衝突會爬上山頂或駱駝的脊背。危機的高峰就是駝峰的頂端。當人們因衝突而筋疲力盡,或者找到了解決導致衝突問題的辦法時,衝突就會降級。
  • 衝突達到暴力頂峰需要經歷三個階段:(i) 對峙階段,衝突變得更加公開,雙方之間可能會偶爾發生戰鬥或低級別的暴力。雙方之間的關係可能變得非常緊張;(ii) 危機階段,緊張局勢和/或暴力達到最激烈程度。在大型衝突中,這是一個戰爭時期,所有參戰方的人員都會被殺害。雙方之間的正常溝通減少;(iii) 結果階段,危機最終導致結果(例如,一方可能擊敗另一方,或者在戰爭情況下可能會宣佈停火)。人們可能會同意前往“和平談判桌”並參與和平建設程序,以解決所有群體的未滿足需求。在衝突的對峙、危機和結果階段,女性有不同的需求。她們可能需要一個安全的地方來安置家人,或者她們可能需要感受到參與決定戰爭如何結束的決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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