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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國際法基礎 - 從格勞秀斯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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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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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際法起源於羅馬法,羅馬法由羅馬帝國傳播到整個歐洲,後來被神聖羅馬教會和東正教教會改編和修正。宗教的目的是加強以前幫助社群生存的習慣和做法。在擁有少量固定資產的遊牧/狩獵/戰士群體和在土地開發方面投入巨資的已建立的農業部落之間實現和平是文明的關鍵。

第一部成文法是漢謨拉比法典,它刻在石碑上,在第六任國王漢謨拉比(約公元前1795年 - 公元前1750年)的命令下,遍佈巴比倫帝國的寺廟。這賦予了釋放奴隸(通常是在戰鬥中俘獲的外國人)的基本權利,並規定了諸如商品測量和交換等貿易標準,這極大地增強了帝國與其鄰國的關係。只有一塊石碑倖存下來,目前儲存在巴黎的盧浮宮。該法典與摩西法典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絡,摩西法典傳統上是在猶太民族遷徙期間傳給他們的。

摩西法是舊約的基本禮儀法。它規範了祭司制度、祭祀、儀式、肉食和飲料供品等。它與十誡有關,十誡是普通法的行動式版本,很容易在兒童時期就灌輸給普通人。(實際上,該法典中存在十四或十六條“神聖誡命”,因為至少有兩個版本,並且有許多解釋)羅馬法具有相同的基本要素,再加上一些有效徵稅的規則。

已知最早的關於國際法的論述是《國際法導論》,由穆罕默德·沙伊巴尼(卒於804年)在8世紀末寫成,他是伊斯蘭法和法學哈乃菲學派的法律學者,該學派以古蘭經為基礎,古蘭經是一部聖典,寫於7世紀初,與猶太教和基督教傳統密切相關,甚至受到它們的啟發。

現代道德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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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與西班牙和葡萄牙交戰時,一艘滿載貨物的商船聖卡塔琳娜號於1603年被一名私人武裝船隻劫持,其貨物被分配給了荷蘭船隻的船主。根據荷蘭法規,扣押戰利品合法性不僅存疑,而且該公司的一些股東是浸禮會教徒,他們持有強烈的宗教觀點,並以道德理由反對強迫扣押。然而,大多數股東卻更加貪得無厭。

雨果·格勞秀斯或休伊格·德·格魯特是一位傑出的法學家,他考慮了這個問題,並寫了一些理論著作,包括1605年的《論印度》和1609年出版的《自由海洋》。格勞秀斯提出了新的原則,即海洋是國際領土,所有國家都可以自由地將其用於航海貿易。生活在西班牙與荷蘭之間八十年戰爭和天主教歐洲國家與新教歐洲國家之間三十年戰爭時期,格勞秀斯對國家和宗教之間衝突問題深感關注並不奇怪。格勞秀斯本人被監禁,但逃往法國,在那裡他完成了《論戰爭與和平法》(共三卷),該書於1625年首次出版,獻給了格勞秀斯的贊助人路易十三。該專著提出了一套自然法原則體系,這些原則被認為對所有人民和國家都有約束力,無論當地習俗如何。

殖民地英國為了爭奪世界貿易的主導地位而與荷蘭鬥爭,反對了他們對手的自由貿易和國際法理念,並聲稱大不列顛島嶼周圍的海洋是英國帝國的一部分或附屬物。[4] 在《封閉海域》(1635年)中,約翰·塞爾登試圖證明,實際上,海洋與陸地領土一樣,幾乎可以被佔有。

直到很久以後,當科尼利厄斯·拜因克斯霍克在他的《論海洋統治》(1702年)中提出將海上統治限制在炮火範圍能夠有效保護的實際距離內,才找到了一個可行的方案。這一方案被普遍採用並發展成為三海里限制。

與此同時,17世紀的荷蘭共和國繼續支援自由貿易的理念,而英國則通過了《航海條例》(1651年),禁止任何貨物進入英國,除非是在英國船隻上。這種限制性的做法隨後導致了第一次英荷戰爭(1652-1654年),這可能是歷史上第一場完全在海上進行的軍事行動。

英國保護國奧利弗·克倫威爾曾多次提議兩國基督教新教國家聯合起來結束爭端。但最終,雖然荷蘭投降了,但爭端仍在繼續,在英國君主制於1660年恢復後,人們歡欣鼓舞,第二次英荷戰爭於1665年爆發,並持續到1667年,此時英國已經瀕臨破產。這一次,荷蘭獲勝。

隨著歐洲殖民國家對新世界的探索和開發不斷擴充套件,需要一個新的基礎來避免戰爭和國家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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