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跨國公司
跨國公司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結構化。
在金字塔型結構中,一家母公司控制著多家子公司,每家子公司專門從事某一特定型別的業務或世界上的特定區域。大多數總部設在美國和歐洲的跨國公司都是圍繞金字塔結構組織的。
有些金字塔型結構可能在頂端有多家公司。殼牌和聯合利華就是兩個眾所周知的例子:它們都擁有兩家母公司,一家在英國,一家在荷蘭。
財團是由一組獨立公司組成的,它們共同參與大型商業專案。一個著名的財團是空中客車工業,在 2001 年成為一家法國公司之前,它一直作為一個由四家歐洲航空航天公司組成的財團存在多年。
企業集團結構起源於日本,至今仍是日本跨國公司的獨特結構。在企業集團中,許多名義上獨立的公司協調運營,並透過廣泛的交叉持股互相控制。在冷戰時期,三菱、三井和住友等主要企業集團圍繞著大型商業銀行組織起來;如今,這種體系已經有所弱化。
大多數跨國公司在會計目的上被視為一家公司,但在稅收目的上,每家公司都被單獨對待。
公司擁有一種“公民身份”,因為它們是在特定國家成立和總部設在那裡的。這個概念被稱為住所。公司的內部事務通常受其註冊地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管轄。
在美國,與荷蘭一樣,住所是根據公司註冊的州確定的。大多數大型公司都註冊在特拉華州,但總部設在紐約或其他地方;即使它們在特拉華州沒有開展業務,其住所也被認為是在特拉華州。
在歐洲的大部分地區,但不包括荷蘭和其他國家,住所是根據公司的管理地點確定的(法語稱為siège,德語稱為Sitz)。一家公司可能在一個與主要營業地點不同的地點進行管理,但仍然保留管理地點的住所;見Centros訴Erhvervs-og Selkabsstyrelsen案,[1999] ECR 1-1459。
住所通常決定哪些法律將適用於公司的內部事務。在美國最高法院的住友商事訴Avagliano案中,457 U.S. 176 (1982),一家總部設在紐約的日本公司的子公司被認定為一家紐約公司;因此,它受美國歧視法管轄,而不是適用於在美國開展業務的日本公司的相反條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