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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主義/康拉德·戈林斯基、瓦皮沙納人和生物剽竊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世界,開放的書籍

生物剽竊是指對生物或遺傳物質(如藥用植物提取物)的商業開發,通常不補償獲取這些物質或相關知識的土著人民或國家 [1]。它屬於 生物勘探 的範疇,生物勘探是指發現和商業化基於生物資源的新產品的總稱。它通常涉及檢查來自奇異環境(如雨林或溫泉)的有機物質。生物勘探自史前時代就已存在,人們檢查植物並推斷出它們的藥用特性。如今,它非常重要,因為在過去 30 年中,全球上市的 46% 的新化學實體來自自然界中發現的物質 [2]

生物勘探和生物剽竊之間的界限有時很難區分。1993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建立,旨在促進土著地區和西方研究人員之間的雙邊協議。它們已被證明在幫助土著地區從製藥公司獲得利益方面取得了成功。然而,一些人認為這些雙邊協議不足以防止生物剽竊,因為無法監控合同、充分告知土著人民,以及確保他們獲得相當一部分收入 [3]

庫納尼醇和魯普努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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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潛在的生物剽竊案件集中在兩種化學藥物上 - 庫納尼醇和魯普努尼 - 這些藥物是由生物化學家康拉德·戈林斯基從瓦皮沙納部落使用的植物中提取出來的。

瓦皮沙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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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皮沙納人是蓋亞那和巴西亞馬遜地區的一個土著部落。綠心樹(魯普努尼的來源)和庫納尼灌木(庫納尼醇的來源)被認為是神聖的,對瓦皮沙納人具有重要的實用和儀式功能。該部落使用一種叫做提皮爾的綠心樹堅果製品作為避孕藥,並用於治療出血和感染。該部落使用庫納尼(對魚有毒,但對人無害)來幫助捕魚。瓦皮沙納人獨立地發現了這些植物的用途,並對其使用有特定的規則,這些規則只允許瓦皮沙納人執行。他們不相信土地或知識的商業所有權。

康拉德·戈林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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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拉德·戈林斯基是德國牧場主和阿托拉德婦女的兒子,在瓦皮沙納人土地附近的牧場長大。由於瓦皮沙納人成員身份是社會性的而不是世襲性的,戈林斯基從未被視為瓦皮沙納人。阿托拉德部落現在幾乎滅絕了。他在牛津大學學習並獲得了生物化學博士學位,後來回到蓋亞那學習瓦皮沙納人如何使用植物。他從一位瓦皮沙納嚮導那裡瞭解了提皮爾和庫納尼,並研究了這些植物的化學提取物,之後他確定了兩種具有治療潛力的生物活性化學物質,並將其命名為魯普努尼和庫納尼醇。他在美國和歐洲都申請並獲得了這兩種化學物質的專利 [4] [5],而且他是在沒有瓦皮沙納人同意的情況下這麼做的。戈林斯基博士獲得這些由生物生態系統自然產生的分子的專利的主要目的是證明這些生物生態系統除了森林的伐木價值外,還具有其他價值。

瓦皮沙納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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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皮沙納人聽到他們敬畏的植物獲得專利的訊息後,並不怎麼高興:“當瓦皮沙納首領們聽到生物化學家所做的事情後,他們指責他偷走了他們祖先和長輩的知識,以便將這些知識賣給製藥公司。正如一位瓦皮沙納婦女所說,'這種知識一直與瓦皮沙納人同在。這是我們遺產的一部分,現在它被我們拿走了,卻沒有得到任何報酬。’” [6] 瓦皮沙納人對戈林斯基的兩項專利提出異議,但只撤銷了庫納尼醇的專利。然而,最終,由於瓦皮沙納人和環保組織的疏遠和壓力,戈林斯基放棄了關於庫納尼醇和魯普努尼的專利費。

生物剽竊:好還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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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傳統知識”來推動西方醫學的發展導致了許多有影響力的藥物的開發,例如毛果芸香鹼(來自巴西植物毛果芸香[7]、沙丁胺醇、沙美特羅和異丙腎上腺素(來自中國傳統醫學中使用的植物麻黃[8],以及前列腺素(來自薩摩亞植物)。[9] 生物剽竊和生物勘探之間的界限有時很難區分,但生物剽竊通常涉及對土著人民的商業開發。當與土著知識一起收集時,更容易識別出源自植物的有價值的化合物。大約 1/10,000 種來自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的大規模篩選的化學物質會產生一種潛在的利潤豐厚的藥物。另一方面,薩滿製藥公司(一家透過與土著人民交談並觀察他們工作來收集植物的公司)報告了植物生物活性篩選的成功率為 50%。[3] 通常,在收集樣本和開發新藥時,沒有考慮向外國生物勘探者開放土地和文化的土著人民的權利或福祉,康拉德·戈林斯基和瓦皮沙納人就是一個例子。以下兩個簡短的案例證明了這種區分的難度。

禮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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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來公司在 20 世紀 50 年代從馬達加斯加長春花中提取了長春鹼和長春新鹼。禮來公司在 20 世紀 60 年代初開始將提取物作為溫可寧銷售,用於治療白血病和淋巴瘤。禮來公司透過這些提取物每年獲得約 1 億美元的收入,但無論是向禮來公司研究人員提供知識的薩滿還是馬達加斯加政府都沒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10]

非洲望天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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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千年來,非洲部落的人們一直在食用Hoodia仙人掌來抵禦長途狩獵中的飢餓和乾渴。在南非的桑地區廣泛使用,南非科學與工業研究委員會(CSIR)於 1995 年為Hoodia的抑制食慾的成分申請了專利,作為一種潛在的肥胖治療方法。1997 年,他們將該成分許可給了英國生物技術公司Phytopharm,然後 Phytopharm 在 1998 年將其許可給了輝瑞。2002 年,桑人提起訴訟,聲稱他們正在被這種對他們知識的利用所剝削。雖然他們現在獲得了賠償,但並不多,因為他們只獲得了輝瑞公司支付給 CSIR 的版稅的 6-8%。因此,桑人提起的訴訟並未影響輝瑞公司[10]

生物海盜行為大多有利,而很少有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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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海盜行為的辯護者認為,禁止這種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傳統知識不構成私有財產。密歇根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吉姆·陳寫道:“民族生物學知識已經屬於某種公共領域,儘管可能是一個非常小的公眾,由其文化本身受到威脅的土著部落成員組成。”[11] 製藥公司利用這些部落的瀕危狀態來為其行為辯護,聲稱他們有權生產此類藥物,因為他們擁有能夠使遺傳和生物資產變得可銷售的生物技術,而土著人口現在或將來都不會擁有。這些公司包括禮來公司和輝瑞公司。

功利主義倫理也認為生物海盜行為是允許的,因為益處大於風險。他們斷言,藥物價值被帶到第一世界,而不會給那些源自其知識的藥物的土著文化帶來重大開支。發達國家的藥物專利明顯不會阻止土著人民繼續使用他們對該生物化合物的傳統應用,因此沒有造成真正的傷害。[11] 科學家認為,可以在對第三世界人民造成最少損害的情況下取得科學和人類健康的進步,或者他們可以允許第一世界的人繼續遭受痛苦。一位因未經土著社會的知情同意而進入亞馬遜尋找新的抗癌化合物而受到批評的科學家提供了以下辯護:“雖然我們一直在談論對生物海盜的擔憂,但實際上去亞馬遜研究的人卻越來越少,這是一種嚴重的科學忽視。當然,生物海盜確實發生了,但我們必須權衡這與完全不研究雨林的利弊。最終,這對人類的傷害更大。”[12]

生物海盜行為損害了土著人民,並源於職業操守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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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的一份報告“表明生物海盜行為每年從第三世界國家那裡騙取了 54 億美元。”[13]。大型製藥公司透過生物海盜行為剝削髮展中國家,他們向發展中國家政府支付數百萬美元,以換取生物多樣性勘探的獨家權利,然後向他們支付數百萬美元的版稅,而公司卻獲得了數十億美元的利潤。發展中國家同意短期收益,因為他們沒有技術像公司那樣有利可圖地利用自己的生物多樣性資源。公司獲得的專利和智慧財產權權利限制了國家對其自身資源的所有權,削弱了他們的主權。

《名古屋議定書》中包含了關於土著知識商業化的互利安排的明確指南和協議,以及對土著人民和發展中國家的適當補償。《名古屋議定書》於 2010 年 10 月 29 日被納入《生物多樣性公約》。[14]。截至其透過之日,美國尚未簽署或批准該議定書。此外,美國專利法在考慮新的專利申請時不考慮口頭傳統或非記錄的智慧財產權或現有技術。無視傳統知識作為現有技術形式以及美國未能承認與土著人民分享利益的國際準則,促成了生物海盜行為,並允許戈林斯基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為了他和瓦皮沙納的利益而行動。

在 2006 年的一次採訪中,戈林斯基聲稱他“想幫助瓦皮沙納……將他們的知識出售給外部世界,而不被政府和西方跨國公司剝削”,為此他“需要為他們的遺傳遺產建立法律所有權”。[15]。這與他在 2000 年的一次採訪中的說法形成鮮明對比:“很艱難,不是嗎?……我不是唯一一個關注綠心木的人……[瓦皮沙納人]只是繼承了綠心木。他們不擁有它。我用自己的錢投資了這個。”[16]。這些觀點的差異使人們質疑戈林斯基的誠信。由於他的職業培訓存在缺陷以及他與瓦皮沙納導遊和教師的獨家關係中存在信任危機,戈林斯基試圖從瓦皮沙納的傳統知識中獲利,而沒有得到他們的許可,也沒有明確打算補償他們。這些缺陷,無論是在個人層面還是在公司層面,都透過將生物多樣性資源的控制權外包給土著人民和發展中國家造成了損害,這些資源中的許多是這兩個群體經濟和生計的基礎。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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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海盜行為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說明需要應用利益相關者管理。埃德·弗里曼指出:“每個企業都會為客戶、供應商、員工、社群和融資者創造價值,有時也會破壞價值。企業是關於為股東最大化利潤的理念已經過時了,而且行不通,最近的全球金融危機教會了我們這一點……管理人員的任務是在不訴諸權衡的情況下儘可能創造價值。偉大的公司之所以能持久,是因為它們設法將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朝著同一個方向調整。”[17] 製藥公司必須學會將自己的利益與土著文化的利益相一致,否則他們將面臨失去寶貴的生物多樣性和傳統知識的風險,這些知識是他們的寶貴財富。

大規模基因測序技術使跨國公司能夠更有效地、更有利可圖地利用通常位於缺乏此類技術的開發中國家的生物多樣性資源。這種技術差距促成了生物多樣性資源利潤的不平等分配,在公司能夠協商對自己有利可圖的協議的情況下尤其如此。這可以概括為證明那些擁有技術手段的人可能以那些沒有技術手段的人為代價進行剝削的可能性。

儘管利益相關者的技術和經濟手段存在差異,《生物多樣性公約》已經承認了透過生物海盜行為產生的剝削的威脅和程度。《名古屋議定書》的透過[14] 促進了生物多樣性資源及其利用所產生的利潤的公平分配。企業責任和土著倡導可以共同努力,確保公平利用知識,造福所有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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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ictionary.com Unabridged. Random House, Inc. 01 May. 2014. Dictionary.com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browse/biopiracy
  2. David J. Newman and Gordon M. Cragg, “Natural Products as Sources of New Drugs over the Last 30 Years from 1981 to 2010”,” Journal of Natural Products, 2012, Vol.75(3), p 311-335
  3. a b Bio-Prospectors Hall of Shame...or Guess Who's Coming to Pirate Your Plants?! Pros and Cons of Bilateral Bioprospecting Agreements, http://www.etcgroup.org/content/bioprospectingbiopiracy-and-indigenous-peoples. 26 Dec. 1995
  4. Gorinsky, Conrad. Biologically Active Rupununines. Patent US 5569456 A. 29 Oct. 1996. Print.
  5. Gorinsky, Conrad. 聚乙炔。美國專利 EP 0610059 A1。1994 年 8 月 10 日。印刷版。
  6. Greer, D. 和 Harvey, B. 藍色基因:分享和保護世界水生生物多樣性。倫敦:Earthscan,2004 年。
  7. Newman, David J.,John Kilama,Aaron Bernstein 和 Eric Chivian。“來自自然的藥物”。《維持生命》。Eric Chivian 和 Aaron Bernstein 編。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2008 年。印刷版。
  8. Chivian,Eric 和 Aaron Bernstein。“對醫藥有價值的受威脅生物群”。《維持生命》。Eric Chivian 和 Aaron Bernstein 編。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2008 年。印刷版。
  9. Millum, Joseph。“生物勘探的收益應該如何分享?”《黑斯廷斯中心報告》。40.1 (2010):24-33。印刷版。
  10. a b 生物勘探:基於市場的生物盜竊解決方案,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律與技術期刊 http://www.lawtechjournal.com/notes/2004/08_040809_mccelland.php。2004 年 無效的 <ref> 標記;名稱“Eli Lilly”被定義多次,但內容不同
  11. a b Chen, James Ming,不存在生物盜竊……而且這很好(2006 年)。麥克喬治法學評論,第 37 卷,2006 年;明尼蘇達公共法律研究論文第 05-29 號。可在 SSRN 獲取:http://ssrn.com/abstract=781824
  12. Greer, David 和 Brian Harvey。藍色基因:分享和保護世界水生生物多樣性。倫敦:Earthscan,2004 年。可在以下位置獲取:http://books.google.com/books?id=BIzttZOzuaUC&pg=PA108&lpg=PA108&dq=Veash+biopiracy&source=bl&ots=xeW5vdHwqh&sig=mJsTkOy0xxtw5428HfDaiHoXWw&hl=en&sa=X&ei=kitpU5jCGaPkyQHip4CIAw&ved=0CCsQ6AEwAg#v=onepage&q=Veash%20biopiracy&f=false
  13. 國際鄉村發展基金會,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保護土著知識:整合兩種創新體系:獨立研究。1994 年。
  14. a b 《名古屋議定書關於獲取和惠益分享》。生物多樣性公約。 https://www.cbd.int/abs/
  15. Pearce, F. "訪談:生物盜竊者還是土著知識的救世主?" 新科學家。2006 年 7 月 22 日。
  16. Vidal, J. "尋找最大獎品的生物盜竊者。" 衛報。2000 年 11 月 14 日。
  17. http://redwardfreeman.com/stakeholder-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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