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主義/弗雷德里克·懷特赫斯特和聯邦調查局
在1886年最高法院案件《瓦巴什、聖路易斯和太平洋鐵路公司訴伊利諾伊州》中,一項有爭議的法院案件裁決認定,各州無權管轄州際貿易。因此,建立了州際貿易法和委員會,將州際執法的責任委託給聯邦政府。然而,由於委員會的人員和資金不足,在20世紀初,司法部長查爾斯·博納帕特著手建立一個正式的調查局(BOI),最初由12名特勤局特工組成。到20世紀30年代初,在約翰·埃德加·胡佛的領導下,BOI 擴充套件到數百名聯邦僱員,並正式更名為聯邦調查局(FBI)。1932年,科學犯罪偵查實驗室開業,為頭髮、指紋等證據提供法醫分析,這是弗雷德里克·懷特赫斯特先生故事的核心地點。 [1]
弗雷德里克·懷特赫斯特 擁有杜克大學化學博士學位和喬治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他於1982年加入聯邦調查局。他在休斯頓和洛杉磯擔任特工,當時他最大的抱怨是其他特工如何虛報他們的計時卡。當他被調到實驗室擔任頂級炸藥殘留專家時,他立即發現了實驗室的許多問題。他質疑同事的工作,並對實驗室的混亂感到擔憂,他認為證據汙染太嚴重了。他對實驗室的現狀非常關心,以至於他整夜、週末和節假日都在清潔實驗室,並用最先進的裝置替換裝置。 [2]
1990年秋,他與同樣在聯邦調查局工作的比爾·託賓進行了交談,談論他們如何討厭特工濫用他們的常旅客里程。託賓告訴懷特赫斯特,一位同事可能在從事實驗室工作的同時忠於他的執法團隊。那就是邁克爾·馬龍。 [3] 他獲得了生物學學士和碩士學位,在高中任教兩年後,於1970年加入聯邦調查局擔任特工。在擔任刑事調查員四年後,他被分配到犯罪實驗室。 [4]
他在實驗室工作了25年,擔任頭髮和纖維分析師。他曾在5000起刑事審判中作證。他深受檢察官的歡迎,並且以能夠在沒有目擊證人、沒有認罪和沒有動機的情況下,找到將人送入監獄或死囚牢的證據而聞名。他似乎做得越多,檢察官就越渴望他的案例。他參與了許多高知名度案件。 [5]
託賓實際上告訴懷特赫斯特,他看到馬龍在一個高知名度案件中篡改證據。他的指控提到了哈斯廷斯案,該案中一位聯邦法官被判犯有受賄罪。 [6] 他還在針對查爾斯·費恩的案件中作證,費恩被判處死刑,罪名是謀殺和強姦一名九歲女孩;他在死囚牢中服刑了18年,直到司法部承認馬龍犯下的錯誤,以及真實的證據表明他無罪。 [7] 唐納德·蓋茨是另一位被判犯有強姦和謀殺罪的無辜男子,他在馬龍的證詞下被判有罪,但他不得不服刑28年才被釋放。 [8]
當懷特赫斯特揭露真相時,他被停職,聯邦調查局立即對他進行“抨擊”聯邦調查局犯罪實驗室。馬龍自己聲稱從未做過任何錯事;他承認有時他以普通人的身份作證,而不是以專家的身份,但他聲稱這總是眾所周知的。他承認自己“失言”過幾次,但否認是故意為之。他說他從未偏袒檢察官。 [9]
在懷特赫斯特的多次指控的煽動下,司法部 (DOJ) 和監察長辦公室 (OIG) 對聯邦調查局實驗室的實踐和涉嫌不當行為進行了調查,最終在1997年4月釋出了一份特別報告。該調查考察了聯邦調查局在以下高知名度案件的調查中可能存在的不當行為
- 法官羅伯特·萬斯和其他人的郵件炸彈謀殺案(VANPAC 案)
- 1993 年世界貿易中心爆炸案
- 1993 年科威特對布什總統的暗殺企圖
- 1989 年阿維安卡航空 203 號航班爆炸案
- 辛普森案
- 1995 年俄克拉荷馬城爆炸案
在每起案件中,弗雷德里克·懷特赫斯特都對聯邦調查局實驗室提出指控,包括他們在證據分析和隨後的審判中作出的陳述。在對這些指控進行調查後,司法部同意了一些指控,駁回了其他指控,並對聯邦調查局實驗室的未來發展提出了建議。 [10]。
1993 年 2 月 26 日,一輛卡車在世界貿易中心爆炸,造成 6 人死亡,多人受傷。 [11]。聯邦調查局爆炸物實驗室對碎片進行了分析,以確定使用了哪種型別的爆炸物。在調查一塊碎片時,部門主管羅傑·馬茨和化學家琳恩·拉斯韋爾聲稱他們檢測到硝酸脲。 [10]。硝酸脲是肥料中的一種成分,可以用來製造爆炸裝置。 [11]。確認硝酸脲的存在將有助於起訴方證明使用了硝酸脲炸藥。然而,實驗室的結論讓懷特赫斯特感到擔憂。懷特赫斯特知道,該實驗室只能單獨檢測尿素和硝酸,而這兩種物質都可能來自其他來源,例如汙水。 [11]。為了測試實驗室的實踐,懷特赫斯特向實驗室傳送了兩個樣本:一個樣本包含硝酸脲,另一個樣本包含懷特赫斯特自己的尿液。聯邦調查局實驗室得出結論,兩個樣本均對硝酸脲呈陽性反應,證明了該實驗室關於世貿中心碎片的結論是毫無根據的。 [12]。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這個問題在審判開始之前就已解決,讓懷特赫斯特滿意。
在“美國訴薩拉梅”審判中,SSA 大衛·威廉姆斯作為聯邦調查局實驗室爆炸物部門的檢查員作證。懷特赫斯特對威廉姆斯的證詞提出了幾個擔憂,聲稱他歪曲了事實,在超出其專業領域的情況下作證,並作出了有利於有罪判決的有偏見證詞。具體來說,懷特赫斯特對威廉姆斯用來建立硝酸脲作為比較的特定配方的有效性、威廉姆斯關於被告製造硝酸脲的能力的意見,以及爆炸中是否使用了硝酸脲感到擔憂。調查結束後,司法部得出結論,威廉姆斯犯了令人不安的錯誤。“我們對威廉姆斯在薩拉梅審判中的證詞深感不安……證詞缺乏聯邦調查局實驗室檢查員所要求的客觀性、可信度和能力”。 [10]。
1989 年 11 月 27 日,從哥倫比亞波哥塔起飛的亞維安卡航空 203 號航班在起飛後不久爆炸,機上 107 人遇難,包括 2 名美國人。聯邦調查局爆炸物實驗室協助調查,最終美國訴穆尼奧斯案開庭審理,對這起爆炸事件提起訴訟。爆炸物部門的特別探員理查德·哈恩被指派參與調查並出庭作證。懷特赫斯特聲稱,在調查和審判期間,哈恩偽造證據,犯有偽證罪,並在其專業領域之外作證。具體而言,懷特赫斯特對哈恩關於所用爆炸物型別的結論感到擔憂,以及哈恩無視懷特赫斯特的發現,這些發現與哈恩的證詞相矛盾。在本案中,司法部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同意懷特赫斯特的觀點,稱哈恩沒有犯偽證罪,沒有偽造證據,也沒有意圖誤導法庭。但是,司法部報告得出的結論是,此案體現了聯邦調查局實驗室技術人員需要“將結論建立在確定的發現之上,並在其專業領域內作證”[10]。
司法部對這兩個案件的調查結果揭示了聯邦調查局實驗室和弗雷德里克·懷特赫斯特的真相。世貿中心爆炸案表明,聯邦調查局實驗室有可能過早地得出有利於起訴方的結論。這兩個例子也都有聯邦調查局特工在法庭上超出其專業領域作證的問題。但是,亞維安卡案表明,至少根據司法部的說法,懷特赫斯特有時會在指控中過分熱心。很明顯,懷特赫斯特的指控促使聯邦調查局實驗室進行了必要的改革,但有可能他提出的指控過分了嗎?
懷特赫斯特的揭發事件的一些主要發現和後續結果如下。
如上所述,懷特赫斯特對實驗室的程式提出了數百項具體主張和指控。一些最常報道的問題包括:[13]
- 科學上有缺陷且不準確的證詞
- 測試結果的記錄不足,記錄管理不當
- 科學上有缺陷的報告,以及準備不當的實驗室報告
- 超出審查員專業領域的證詞
- 管理失誤,以及總體上存在缺陷的員工結構(尤其是在爆炸物部門)
由於懷特赫斯特的揭發事件,聯邦調查局被迫進行了 40 多項重大改革和程式改革。一些更重要的改革包括:[14]
- 實驗室必須獲得美國犯罪實驗室主任協會/實驗室認證委員會 (ASCLD/LAB) 的認證。這個極具批判性的認證委員會要求對實驗室的許多政策和做法進行嚴格的改革
- 對爆炸物部門 (EU) 進行全面重建。解決的一個問題是,EU 人員不是法醫科學家。改革要求所有 EU 人員都具有相關科學領域的必要科學背景以及適當的技術培訓,以確保準確進行測試和實驗。
- 所有作者都必須簽署最終報告,而不僅僅是主要作者。這是為了確保參與實驗或報告準備的所有人員對報告內容負責。此外,所有論文都必須經過另一位審查員的同行評審,該審查員擁有科學知識,可以對報告的質量做出良好的判斷。
- 所有案件檔案的記錄必須詳細說明審查員的資料和分析,並且必須能夠根據要求輕鬆檢索。
- 實驗室使用所有科學程式都需要制定書面方案。這是為了確保外部來源能夠有效地複製任何給定實驗的結果。
- ↑ "FBI 歷史時間軸". 聯邦調查局. 存檔於 原始網站 2002-08-03.
- ↑ 好人,壞人
- ↑ 好人,壞人
- ↑ 邁克爾·馬龍的審判證詞
- ↑ 法醫在火線
- ↑ 好人,壞人
- ↑ 法醫在火線
- ↑ 聯邦調查局實驗室醜聞中另一個隱藏的受害者獲釋
- ↑ 好人,壞人
- ↑ a b c d USDOJ/OIG 特別報告 聯邦調查局實驗室:對實驗室做法和爆炸物相關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指稱的不當行為的調查(1997 年 4 月)[1]
- ↑ a b c 華盛頓郵報:自制、廉價且危險(2007 年 7 月 5 日)[2]
- ↑ 弗雷德里克·懷特赫斯特,聯邦調查局實驗室舉報人,在世貿中心爆炸案審判中作證(1995 年 8 月 14 日) [3]
- ↑ USDOJ/OIG 特別報告 [4]
- ↑ USDOJ/OIG 特別報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