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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道德/兼職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兼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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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口語。(原美國)。除了正常工作之外,從事有償工作的做法。[1]

在美國的用法中,兼職可以指高中音樂老師給學生上私人課,醫生在多個地點輪班,或者軟體開發人員在工作後抽出時間進行創業。在某些情況下,兼職者尋求額外的收入。其他人為了職業發展和個人發展而兼職。有些人兼職是為了尋求創新機會,並嘗試新的想法。

對於有些人來說,兼職是必要的,甚至是值得讚揚的。但是,當專業人士以專業人士的身份從事額外工作時,他們會遇到倫理和法律風險。如果員工的“兼職”活動與僱主的目標衝突,或者兼職影響了他們的工作表現,他們可能會遇到利益衝突。一些僱傭合同中包含了兼職條款。這些條款各不相同,有些限制員工進行第二份工作,另一些則聲稱擁有智慧財產權。

理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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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有很多職業影響,因為它會影響員工的工作表現,會導致安全和法律問題,並會導致利益衝突。專業人員在他們的領域有兩個主要的法律義務: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兼職可能會危及這些責任。

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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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注意義務是安全履行職責以避免傷害的法律義務。[2]換句話說,專業人士必須謹慎行事。例如,操作重型機械或駕駛飛機的專業人士顯然有義務(道德和法律上的)專注於他們的工作並做好它。注意義務與現實發生衝突的一個領域是醫療實踐,尤其是對於那些正在住院醫師的醫生來說。在醫生職業生涯的這個階段,他們有很強的動力去獲得更多經驗,並償還學費,而這兩者都可以透過更多工作時間來實現。[3]因此,住院醫師通常會在他們已經非常繁忙的住院培訓之外加班或甚至做第二份工作。[4]不出所料,這會導致睡眠剝奪,從而影響工作質量。一項重要的研究證實了這一點,該研究表明睡眠剝奪會導致重症監護室錯誤增加。[5]ACGME(研究生醫學教育認證委員會)建議進行各種限制和改革,包括每週最多工作 80 小時(這仍然是美國標準 40 小時工作周的兩倍)。[6]為了獲得認證,住院醫師必須遵守這些限制。但是,幾乎沒有變化,因為合規性是自我報告的。[7]

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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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獵犬,一種以忠誠聞名的狗品種

專業人員的第二個法律義務是忠誠義務,即防止利益衝突併為公司的利益行事的義務。[8]也就是說,必須把公司置於自己和競爭對手之上。這排除了內幕交易之類的事情,因為它以公司為代價促進了個人利益。忠誠義務的一個常見擴充套件是非競爭條款。這樣的條款規定,在受僱期間,以及在受僱結束後的某個時間內,不得為競爭對手工作。[9]公司也經常有關於智慧財產權轉讓的條款,斷言公司擁有在受僱期間產生的任何專利或發明,即使這些專利或發明是在工作時間之外產生的。[10]這些政策有助於執行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

勞動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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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馬克思

卡爾·馬克思《1844 年經濟學與哲學手稿》描述了“異化”或“勞動異化”的概念,這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所有權問題。在他描述的第一種形式中,這是工人與其勞動成果分離。工人永遠無法擁有他們生產的產品;相反,他們的勞動被買斷和賣斷,就好像它是一個物體一樣。[11][12]

在封建時代,農民會耕種由領主擁有的土地,並將土地產量的一部分(固定或比例)交給領主。農民欠領主這部分產品作為租金,但產品的產權仍然歸農民所有。在現代經濟中,一些專業人士,例如各個領域的工匠和自由職業者,仍然保持這種模式:產品而不是勞動被出售。然而,如今許多人從事工資或薪金勞動:他們因其在時間上或在履行某些職責方面衡量的勞動力數量而獲得報酬。他們可能沒有生產出具體的產品(例如,在零售領域),或者他們可能生產出一種他們沒有產權的產品(例如,在軟體工程領域)。

雖然勞動可以買賣,但勞動仍然是自願的(在勞動力異化的第一種形式下)。此外,工人出售他們工作的一部分;他們可以選擇承擔額外的勞動來出售(或出售其產品)。

在一個對兼職友好的合同或工作場所,工人的(專業人士的)勞動因此只部分異化;僱主購買專業人士的產品或專業人士總勞動的部分,專業人士可以自行決定其餘部分。但是,當合同包含非競爭或轉讓條款時——也就是說,限制或改變“兼職”勞動或其產品的所有權的條款——專業人士出售的不僅僅是他們勞動量的固定數量。合同可能包含條款,將專業人士創造的所有產品都歸公司所有,即使這些產品不是在公司的鼓勵、同意甚至不知情的情況下產生的。[13]

自主性勞動本質上與分配式工作中的勞動不同;它為專業人士提供了探索和實驗、冒險和探索新想法的機會。馬克思指出,非異化勞動是獲得成就感的必要條件;用沃爾夫的話來說,它充當了“對[生產者]能力的確認”。[11]當一個人完全擁有自己勞動的成果及其所有回報時,他們可能會以更高的(而不是最低)標準來執行。他們也可能願意承擔更大的風險或探索群體(或經理)會否定的非常規路徑。

包含反兼職條款的合同試圖獲取自主性勞動的益處;它們意味著購買僱員的直覺、智力和創造力。事實上,分配條款允許公司在不承擔風險的情況下獲得專業人士對新領域的調查成果,例如當僱員除了合同勞動之外還開始創業時。

公司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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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兼職的政策差異很大。一些公司完全限制兼職,而另一些公司則鼓勵兼職,因為他們看到了這種自主性勞動的益處。

常見的兼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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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本身是合法的,但僱主通常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它。許多公司在其僱傭協議中包含兼職政策,以保護自己免受兼職的風險。透過包含這些條款,僱主擁有合法的理由來控制其僱員的兼職行為。這些條款要求僱員承擔責任,並確保任何兼職工作不會影響他們的主要工作。

最常見的兼職政策型別是不競爭協議。這種協議確保僱員在受僱期間以及其僱傭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能為其僱主的競爭對手工作。[14] 該條款透過防止僱員與競爭對手分享公司內部資訊來保護公司。不競爭協議還有助於公司阻止僱員離開公司去競爭對手公司擔任另一個職位,從而讓僱主從寶貴的員工培訓中獲得更多收益。[15]

其他限制兼職的公司政策包括:禁止二次就業政策、禁止自主創業政策以及要求先通知的政策。[16] 這些政策都賦予僱主對僱員行為的某種程度的控制。公司可以使用禁止二次就業政策或禁止自主創業政策來讓僱員專注於他們的工作。當僱員兼職時,他們兩份工作中的表現都可能受到影響。因此,透過限制二次就業或自主創業,僱主確保他們能夠得到僱員的最佳工作。另一方面,一些公司在其僱傭協議中包含一個條款,要求其僱員在接手額外工作之前通知他們。這使僱主能夠控制僱員的兼職行為,並在他們預見到潛在衝突時拒絕僱員兼職的請求。

通常,公司還會執行智慧財產權限制。智慧財產權條款差異很大,但本質上將創意的所有權歸屬於僱主或僱員。這些條款透過確保僱員創造的智慧財產權仍然是公司的財產來保護公司,即使僱員兼職。[17]

儘管在僱傭協議中實施了兼職政策,但一些公司確實鼓勵其僱員承擔額外工作,只要不影響他們的主要工作。

公司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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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logo

Google 試圖透過其“20% 時間”政策來鼓勵自主性勞動。[18] 該政策規定,僱員 80% 的時間應該花在他們被僱用的工作上,另外 20% 的時間可以花在他們感興趣的事情上,這些事情仍然對公司有利。Google 後來取消了這項政策,並非正式地採用了“120% 政策”。[19] 這意味著僱員只有在完成了其職位義務後才能從事個人專案。然而,仍然鼓勵個人專案,並且僱員可以自由使用公司資源。這允許僱員兼職,但仍保持 Google 對兼職專案的控制和所有權。Google 認識到,當一個人對某個副業充滿熱情時,他們通常會產生非常有利的結果。透過允許僱員自由從事個人專案,Google 讓其僱員感到滿意,同時仍然確保其產品所有權。

Twitter 透過 Hack Week 活動鼓勵其員工承擔自主性工作。員工開始新的專案,這些專案可能對公司有利(或者僅僅是為了好玩),但這些專案由員工自行決定。與 20% 時間政策一樣,這使公司能夠利用其員工實驗的創新成果和積極結果。[20] BrightTag、SUSE 和 Linkedin(以及其他公司)也舉辦駭客周或類似活動。[21][22][23]

為初創公司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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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初創公司創始人建議那些試圖創辦自己公司的人,在嘗試讓新企業起步時保留他們的日常工作。[24] 將創辦公司作為兼職專案可以降低年輕公司固有的財務風險。初創專案的頭幾個月通常沒有任何財務回報,因此日常工作的收入保障使人們能夠花時間為他們的企業提供一個競爭機會。在仍然受僱的情況下創辦新公司通常會導致僱員和僱主之間產生衝突。公司通常有具體的條款和限制,要麼禁止僱員兼職,要麼聲稱對他們生產的任何東西擁有所有權。開始這樣一個密集的專案可能會將僱員的注意力從他們的主要工作中轉移出來,並可能干擾他們的盡職義務和忠誠義務。因此,為初創公司兼職必須非常謹慎。

Hasan Luo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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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an Luongo 在他開始以兼職方式創辦公司時,證明了為初創公司兼職的潛在風險。[25] 在為一家未具名的公司工作期間,Luongo 想到了一個新的網站的想法,他將其命名為 PromoterForce。該網站將作為小型專業服務團隊的基於網路的推薦營銷系統。他主要在家開始開發這個網站,但也偶爾會在辦公室花時間開發和推廣該網站。當他的僱主發現此事後,他因在該專案中使用公司資源而被立即解僱。對公司而言,他在辦公室的時間是一種公司資源。此外,公司起訴他以獲得其網站的權利,因為公司資源被用於開發該網站。Hasan 最終庭外和解,支付了鉅額賠償,最終失去了工作。[26] Luongo 是為數不多公開談論自己兼職負面經歷的人之一,他的經歷表明,當反兼職條款生效時,兼職可能帶來的後果。

兼職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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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的一項研究報告稱,4.9% 的工人兼職,即同時從事多份工作。[27] 這些工人兼職的原因多種多樣。大多數人做第二份工作是為了獲得額外的收入來幫助支付家庭開支或償還債務。其他人則出於不同的原因做第二份工作,包括享受工作、積累經驗和建立人脈。[28]

僱主通常擔心兼職會影響員工績效,但他們也經常看到僱用兼職員工的好處。對僱主來說,兼職工作的主要好處是減輕了他們提高員工工資和工時的壓力。此外,兼職工作可以提高員工的個人滿意度,因為它可以成為一種創意出口,並可以減輕財務壓力。兼職工作也可以直接使公司受益,因為它可以提高僱主或公司的聲譽。例如,如果員工兼職教授與他們主要工作相關的課程,僱主可以透過員工關係獲得知名度和業務。[29]

兼職作為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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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職位面試過程中,主要關注點之一是個人專案。[30]個人過去的工作是衡量他們能力的最可靠指標之一。但是,由於許多保密協議,面試者通常無法完全討論他們在之前工作中所做的工作。然而,個人專案沒有同樣的限制,完成工作環境之外的專案的動力是一種吸引人的特質。然而,一旦一個人被僱用,許多公司會限制他們繼續進行此類專案的權利。

兼職作為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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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pTalent 公司的執行長 Manuel Medina 建議,兼職工作是軟體專業人士面試的更好選擇。[31]申請者無需參加面試,而是與目前正在為公司進行真實專案的開發團隊聯絡。除了申請者的“日常工作”外,申請者還利用兼職時間接觸公司的工作以及他們將要加入的開發團隊的文化。如果公司對申請者所做的工作感到滿意,並且申請者對公司的工作和文化感到滿意,就會聘用他們。Medina 指出,許多公司仍然將兼職工作視為一種“叛國行為”,但當前的經濟形勢使更多公司願意考慮這種方式招聘人才。

兼職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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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政策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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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許多地區,警官下班後從事兼職工作很普遍。這些服務通常以安保的形式存在。Off-Duty Solutions 這家承包商廣告宣傳其提供的商業或私人安保服務,包括金融機構、住宅工地、個人安保、貴賓安保和運輸、商業工地、社群巡邏以及活動安保和運輸。 [32]警官由於接受過警察學院和部門的培訓,被認為是安保工作的理想人選。

警官通常在他們的管轄區內 24 小時持有執法權,無論他們是在工作還是不在工作。這使他們擁有逮捕、使用武力和使用槍支的權力。警官在下班後進行安保工作時可以穿制服並攜帶部門發放的槍支。[33]警官無論是在職還是下班後都遵守相同的槍支規則,但某些槍支援有或使用可能違反部門政策。然而,根據第九巡迴法院的裁決,以安保身份執法的執法人員如果參與造成他人傷害的事件,可能無權享有合格豁免權。 [34]合格豁免權保護政府官員免受訴訟,在這種訴訟中,官員侵犯了原告的權利,除非侵犯了憲法權利。[span>35]由於身穿制服、全副武裝的警官在巡邏執勤,很難確定警官是以何種身份為公眾服務。

當警官兼職做安保工作時,忠誠度問題就成了問題。幾個因素影響著警官的忠誠度,並在警官在部門和安保公司共同工作時造成衝突。下班後的薪資水平可能也經常超過上班後的薪資水平。薪酬更高的職位可能會改變警官的優先事項,導致他們偏愛安保工作,從而對上班後的績效造成負面影響。下班後的薪資水平提高會鼓勵警官在安保工作上花費更多時間,導致他們在上班時疲勞。招募其他警官加入安保公司的警官通常會獲得獎金。這會影響人們對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與上班後工作的重要的看法。安保公司中的職位等級也不遵循部門的職位等級結構,導致警官“超過”他們的指揮官,並可能導致濫用等級制度的變化。這會導致對被認為不公正行為的報復,從而導致兩個工作場所之間的緊張局勢。[36]對於許多警官來說,在兩個工作中都保持職業道德是困難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話。

政府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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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a Beyer 自 2010 年起在俄亥俄州代頓市的代頓會議中心擔任休閒設施專員。2017 年 2 月,她被市議會解僱,原因是她兼職工作,據稱與她的工作衝突,並違反了人事政策。最初對她進行調查是因為她沒有獲得管理層的許可就在市外工作。然而,代頓的政策沒有明確說明員工何時應該通知管理層他們的外部工作,或者什麼構成利益衝突。Beyer 不認為她需要獲得城市的許可,因為她與美國戲劇舞臺員工國際聯盟合作可以促進她作為休閒設施專員的工作。然而,該市聲稱她需要獲得他們的許可才能與他們合作,因為這會影響她對城市的時間和責任。他們還聲稱她對客戶和同事的行為不專業,並且讓另一名員工加班來完成她的一部分工作。公務員委員會駁回了該市關於她疏忽職責和不稱職的指控,並認定她沒有違反該市的道德準則。然而,該委員會後來報告說,Beyer 在安排加班讓員工完成她的職責時存在財務不負責任,這傳達了關於兼職工作後果的混淆資訊。公務員委員會最終將 Beyer 在會議中心的解僱降為無薪停職。

在這一事件之後,代頓更新了其關於利益衝突的模糊政策,要求所有員工在尋求外部工作之前獲得部門批准。許多員工,比如 Beyer,已經有兼職工作,並被告知由於存在利益衝突,他們不能保留這兩份工作。該市聲稱這始終是一項規定,但沒有明確界定禁止行為和利益衝突的示例。[37]

兼職工作的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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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專業人士不僅質疑兼職工作是否合乎道德,還質疑兼職工作何時合乎道德。答案各不相同,但許多人認為兼職工作會威脅到個人對主要工作的時間和奉獻。

一些公司對禁止的員工行為含糊其詞。很難確定當一個人因為他們的熱情和技能而兼職工作時,他們是否會損害公司的完整性。真正的專業人士應該在兼職工作時尊重他們的僱主,注意遵守員工政策,並避免給公司帶來傷害。專業人士的官方定義是詞典中的定義:“與職業相關的或具有職業特徵的”。[38]然而,在個人道德和僱主道德的背景下,更恰當地定義專業人士。

兼職工作質疑人們自我認知的概念。當一個人成為公司的一部分時,他們除了自己的道德規範外,還接受了公司的道德規範。因此,作為一名專業人士,他們必須考慮他們的個人自我以及公司自我。公司制定兼職工作政策是為了保護公司免受兼職工作帶來的風險。然而,個人道德和公司道德應該引導專業人士(即使沒有法律政策)遠離可能損害公司的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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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oonlighting, n.". OED Online. March 2014.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 (accessed April 09, 2014).
  2. "General Duty of Care", Western Australia Department of Commerce, available at http://www.commerce.wa.gov.au/worksafe/content/about_us/legislation/OSH_Act/General_Duty_of_Care.html
  3. 郭麗莎 (Elizabeth Kwo),"利用業餘時間賺外快",Medscape,可在 http://www.medscape.com/viewarticle/761414 處獲得。
  4. 史蒂文斯 (Larry Stevens),"在你兼職之前:來龍去脈",http://www.amednews.com/article/20071022/business/310229993/4/
  5. 蘭德里根等人,"減少實習生工作時間對重症監護病房嚴重醫療錯誤的影響",新英格蘭醫學雜誌 2004,可在 http://www.nejm.org/doi/full/10.1056/NEJMoa041406 處獲得。
  6. "常見問題解答 - ACGME 共同值班時間要求",ACGME,可在 https://www.acgme.org/acgmeweb/Portals/0/PDFs/dh-faqs2011.pdf 處獲得。
  7. "專家:住院醫師是否因過度疲勞而危險?",華爾街日報,可在 http://online.wsj.com/news/articles/SB10001424127887324503204578318763513170222 處獲得。
  8. "賓夕法尼亞州僱員對僱主的忠誠義務",沃爾夫、鮑德溫和合夥人,可在 http://www.wolfbaldwin.com/Articles/An-Employees-Duty-of-Loyalty-to-An-Employer.shtml 處獲得。
  9. "競業禁止協議",OneCLE,可在 http://contracts.onecle.com/type/21.shtml 處獲得。
  10. "智慧財產權 (IP) 轉讓協議:樣本模板",MaRS 發現區,可在 http://www.marsdd.com/mars-library/intellectual-property-ip-assignment-agreement-sample-template/ 處獲得。
  11. a b 沃爾夫 (Jonathan Wolff),"卡爾·馬克思",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 (2011 年夏季版),愛德華·扎爾塔 (Edward N. Zalta) 編輯,可在 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um2011/entries/marx/ 處獲得。
  12. 馬克思 (Karl Marx),"異化勞動","1844 年經濟學與哲學手稿",馬丁·穆里根 (Martin Mulligan) 翻譯,可在 https://www.marxists.org/archive/marx/works/1844/manuscripts/labour.htm 處獲得。
  13. 作者曾在軟體工程師的合同中見過此類條款。
  14. HRDI (2020)。HRDevelopmentInfo。什麼是兼職工作,它有多合法,以及更多。 https://hrdevelopmentinfo.com/what-is-moonlighting/
  15. 迪吉亞科莫 (J. DiGiacomo) (2017 年 6 月 12 日)。競業禁止協議的重要性。修正法律。 https://revisionlegal.com/corporate/agreements/non-compete-agreements/
  16. HRDI (2020)。HRDevelopmentInfo。什麼是兼職工作,它有多合法,以及更多。 https://hrdevelopmentinfo.com/what-is-moonlighting/
  17. 合同標準 (2020 年 4 月 16 日)。智慧財產權所有權。 https://www.contractstandards.com/public/clauses/intellectual-property-ownership#clauses
  18. 梅迪拉塔 (Gharat Mediratta),"谷歌之道:給予工程師空間",紐約時報,可在 http://www.nytimes.com/2007/10/21/jobs/21pre.html?_r=0 處獲得。
  19. 克里斯托弗 (Mims Christopher),"谷歌工程師堅持 20% 時間沒有消失 - 它只是變成了 120% 時間",Quartz,可在 http://qz.com/116196/google-engineers-insist-20-time-is-not-dead-its-just-turned-into-120-time/ 處獲得。
  20. "推特駭客周",可在 https://blog.twitter.com/2012/hack-week-twitter 處獲得。
  21. 溫德蘭 (Dave Wendland),"BrightTag 駭客周:第三集",可在 http://www.brighttag.com/2014/02/11/brighttag-hack-week-episode-iii/ 處獲得。
  22. "駭客周",可在 https://hackweek.suse.com/ 處獲得。
  23. 納什 (Adam Nash),"讓駭客日奏效的 10 種方法",可在 http://blog.linkedin.com/2011/06/09/10-ways-to-make-hackdays-work/ 處獲得。
  24. "兼職工作生存指南",創業法律部落格,可在 http://www.startuplawblog.com/2011/08/05/the-moonlighting-survival-guide/ 處獲得。
  25. 盧昂戈 (Hasan Luongo)。"兼職工作的危險",GIGAOM,可在 http://gigaom.com/2007/05/22/the-dangers-of-moonlighting/ 處獲得。
  26. 盧昂戈 (Hasan Luongo)。"兼職工作的危險 II",GIGAOM,可在 http://gigaom.com/2007/06/06/dangers-of-moonlighting-ii/ 處獲得。
  27. 勞工統計局 (2018 年 7 月 19 日)。2017 年,4.9% 的工人同時擔任多份工作。美國勞工部。 https://www.bls.gov/opub/ted/2018/4-point-9-percent-of-workers-held-more-than-one-job-at-the-same-time-in-2017.htm?view_full
  28. 勞工統計局 (2000 年 8 月)。勞工統計問題。美國勞工部。 https://www.bls.gov/opub/btn/archive/when-one-job-is-not-enough-pdf.pdf
  29. 米勒 (Bridget Miller) (2017 年 7 月 28 日)。為什麼僱主應該支援兼職工作?人力資源日報顧問。 https://hrdailyadvisor.blr.com/2017/07/28/employers-support-moonlighting/
  30. 費爾利 (Andrew Fairley),"向軟體開發人員提出的 5 個最佳面試問題",潛伏招聘人員,可在 http://theundercoverrecruiter.com/5-interview-questions-for-software-developers/ 處獲得。
  31. 梅迪納 (Manuel Medina),"兼職工作是新的面試",GroupTalent,可在 https://grouptalent.com/blog/moonlighting-is-the-new-job-interview 處獲得。
  32. 非值班解決方案。(n.d.) "服務",可在 https://www.offdutysolutions.com/security-services 處獲得。
  33. 科布林 (C. Coble) (2018 年 9 月 5 日)。"非值班警察的法律許可權"。FindLaw。可在 https://blogs.findlaw.com/blotter/2018/09/legal-authority-of-off-duty-cops.html 處獲得。
  34. 塔奇斯通 (J. Touchstone) (2017 年 8 月 30 日)。"第九巡迴法院裁定對擔任私人保安的非值班警官沒有合格豁免權"。CPOA:領先優勢。可在 https://cpoa.org/ninth-circuit-rules-no-qualified-immunity-off-duty-police-officer-working-private-security-guard/ 處獲得。
  35. LII。(n.d.)。法律資訊研究所。"合格豁免權"。可在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qualified_immunity 處獲得。
  36. 奧哈拉 (P. O'Hara) (2017 年 3 月 3 日)。將警察貨幣化:機構管理的非值班工作中的腐敗因素。政策與社會,34(151-164)。可在 https://www.tandfonline.com/doi/full/10.1016/j.polsoc.2015.05.002 處獲得。
  37. 弗羅利克 (Cornelius Frolik) (2017 年 10 月)。"因兼職工作而被解僱的代頓員工重獲工作",代頓每日新聞,可在 https://www.daytondailynews.com/news/breaking-news/dayton-employee-fired-for-moonlighting-gets-job-back/TQ1bKR190xg7aS29qL1y2O/amp.html 處獲得。
  38. Merriam-Webster.com (2020)。專業。 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professional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