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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精神/邁倫·梅爾曼和美孚公司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為開放世界提供開放書籍

邁倫·A·梅爾曼博士,曾任美孚公司毒理學主管兼環境健康與科學實驗室經理,是一位著名的毒理學家,在政府和商業僱主那裡擁有豐富的毒理學工作經驗。他於麻省理工學院獲得博士學位,並在威斯康星大學完成博士後研究。他曾在羅格斯大學和內布拉斯加大學擔任生物化學教授。在加入美孚之前,他曾在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局擔任生物化學毒理學主管,並在美國衛生、教育和福利部以及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院長辦公室擔任其他負責毒理學職務。自 1960 年以來,梅爾曼博士在毒理學和生物化學領域發表了 160 多篇文章。[1]

1989 年,美孚石油公司任命梅爾曼博士為美國國家科學院成員,代表美孚在國際上處理毒理學事務。梅爾曼博士代表美孚在監管機構、貿易和科學協會以及學術機構面前維護美孚的利益。1989 年 9 月,梅爾曼博士計劃向美孚日本子公司的公司經理發表演講,主題是汽油吸入和接觸對健康的影響。在演講期間,一位聽眾告訴梅爾曼博士,美孚日本子公司銷售的汽油中苯含量超過了規定限度。梅爾曼博士警告子公司經理,這些濃度的過高,不能出售,需要立即降低。當日本經理反對他的要求時,梅爾曼博士以最後通牒回應道

“我們在美國和美孚公司都認為苯是一種劇毒化學物質——危險且有毒。這些濃度過高。必須降低。”……“要麼降低濃度,要麼不要出售。”

他回到美國的那一天,梅爾曼博士告訴他的上司,含量過高,不能出售。他立即被停職,並因濫用公司資源而受到調查。他無法進入自己的實驗室,所有員工都被禁止接聽他的電話。美孚後來以他濫用公司人員和物資為妻子(普林斯頓科學出版公司)的科學出版業務進行宣傳為由將他解僱。[2]

苯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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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的 3D 結構

是原油的天然成分,也是汽油中常見的新增劑。它是一種已知的致癌物質,接觸苯會導致嚴重的健康風險。美國石油協會指出,“通常認為,苯的絕對安全濃度為零。”[3]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將苯專門歸類為強效人類致癌物。慢性接觸苯的主要影響發生在血液中,已知會導致不同型別的癌症。[4] 苯首次被發現於 1920 年代可誘發人類癌症。1979 年,儘管之前的醫學文獻中已有關於苯與癌症之間關係的歷史參考,但化工業仍然認識到苯的致癌特性。化工業試圖貶低早期的動物研究,聲稱所獲得的結果與人類無關。[5]

邁倫·梅爾曼訴美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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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2 年以來,除了許多聯邦法律和法案之外,所有州都為舉報人提供了一些保護。在本案發生時,只有三分之二的州有舉報人保護法。《良心員工保護法》(CEPA)是新澤西州的。

1997 年,梅爾曼博士起訴美孚公司,要求根據 CEPA 獲得保護。美孚公司否認了這一點,並對普林斯頓科學出版公司提起反訴。本案中有兩個主要問題:1)美孚公司是否有理由解僱梅爾曼博士,即濫用美孚公司的資源和人員?2)如果不是,CEPA 的保護是否適用於這種情況,是否涵蓋在發達外國做出的宣告?

美孚公司在第一點上辯稱,梅爾曼博士被解僱的原因是他濫用公司資源來為妻子的出版公司謀取利益,從而造成利益衝突。美孚公司指控梅爾曼博士使用美孚公司的人員來編輯文章,使用美孚公司的郵件服務來郵寄普林斯頓科學公司的書籍和文章,使用公司的郵資,聘請顧問進行個人訴訟,甚至使用美孚公司的贈款來支援出版贊助人。梅爾曼博士辯稱,在他處理工作中與普林斯頓科學公司打交道的許多情況下,他都是代表美孚公司行事。由於美孚公司是一家進行研究的大型公司,他們經常在普林斯頓科學公司上發表文章,這解釋了梅爾曼博士與出版公司的互動。梅爾曼博士證實,他經常獲得上級的批准來採取這些行動,始終以美孚的最佳利益為重。對於某些指控,例如美孚公司的員工是否審查了文章,梅爾曼博士沒有發表評論。陪審團最終認定,美孚公司在提出這些指控之前就已經有意解僱梅爾曼博士,駁回了這些指控作為解僱的正當理由,從而引發了本案最大的爭議。

CEPA 的目的是“保護和鼓勵員工舉報非法或不道德的職場行為,並阻止公共和私營部門僱主從事此類行為。”[6] 它透過保護員工免受報復來實現這一點,如果員工能充分證明他們舉報了不道德行為,之後又遭受了不利行動,就會得到保護。

最初的陪審團站在梅爾曼博士一邊,判處他 350 萬美元的補償性損害賠償,以及 350 萬美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然而,初審法官不同意。CEPA 的意圖是阻止公司進行“違反保護公眾健康的任務”的行為。[2] 由於日本是一個發達國家,可以自行進行監管,法官不想允許 CEPA 保護針對有能力的外國實體的宣告。為了不造成不好的先例,他取消了補償性損害賠償。梅爾曼博士和美孚公司都想要額外的 350 萬美元,所以他們都對判決提出了上訴。

在新澤西州最高法院的上訴部門,梅爾曼博士辯稱,CEPA 的意圖不是讓良心員工成為律師,而是鼓勵人們在發現問題時站出來說話。法院同意了這一說法,並指出,“梅爾曼博士指出了一個明確的公共政策任務,他合理地認為,1989 年 9 月,當他反對美孚子公司 MSKK 在日本分發苯含量過高的汽油時,美孚公司違反了該任務。” 這恢復了最初陪審團的判決,使梅爾曼博士獲得了總計 700 萬美元的賠償。

倫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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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孚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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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孚期望其員工遵守某些道德準則。這些準則旨在確保誠實和值得信賴的實踐。公司的道德準則指出:“即使法律允許,公司也選擇最高誠信的路線。” 它還指出:“公司關心結果的獲取方式,而不僅僅是結果本身。”[7] 這兩句話強調了美孚對誠實工作和避免捷徑的承諾。公司鼓勵員工正直。“公司董事和高管支援並期望公司的員工支援任何放棄機會或優勢以犧牲道德標準的員工。” 這明確表明員工在工作中必須始終維護道德標準。這與美孚對邁倫·梅爾曼在日本的行為反應直接矛盾,當時他警告管理人員汽油中苯含量升高的危害。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摘錄強調:“安全程式不應為了實現其他目標而妥協。” 這個最後的理想再次與美孚針對梅爾曼的行動相矛盾。梅爾曼的決定完全基於安全考慮。他想確保日本子公司的員工不會受到高濃度苯暴露的危害。美孚所謂的道德立場並沒有導致他們在這種情況下的行動。[7]

梅爾曼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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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梅爾曼的意見和道德信仰很難獲得,因為與該案的其他事實不同,這些事實並未在案件摘要中找到。梅爾曼接受了喬伊·霍洛維茨的採訪,在她的小說《百萬分之一:比弗利山高中中毒事件》中。百萬分之一:比弗利山高中中毒事件。在採訪中,梅爾曼聲稱目前美國公認的苯含量過高。他與前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局長尤拉·賓厄姆合作,一直在努力降低這一標準。尤拉·賓厄姆OSHA。梅爾曼引用了 1984 年的一項研究來支援他的努力,該研究中,加州的一個科學審查小組得出結論,沒有安全水平可以設定苯暴露閾值。他還指出,最後一次關於暴露閾值水平的研究是在 1987 年進行的,從那以後,政府沒有真正努力更深入地研究這個問題。從 20 世紀 80 年代後期開始,美國公共衛生協會敦促國會為 OSHA 提供必要的資金,以便進行最新的研究。在科學界,苯是否能夠導致癌症和其他疾病不再是一個問題。對他努力的主要反對來自化學工業公司的辯護律師,他們旨在透過在法庭案件中注入不確定性來阻礙進展。他指出,辯論是人為製造的,並沒有引用需要辯論的事實。辯護律師在辯論中注入疑問的能力仍然是限制水平的主要問題。當被問及個人允許如此高濃度苯的可能原因時,梅爾曼回答說,該個人一定受到了外部人士或經濟因素的影響。從梅爾曼的採訪中可以推斷出,需要降低含量,而特殊利益目前阻礙了對公認含量進行限制。[8]

這個案例研究是真正職業精神的例證。邁倫·梅爾曼因舉報美孚公然違反國家法規而將自己的職業生涯置於危險之中。梅爾曼的行動使他躋身於眾多告密者之中。告密者保護法(例如 CEPA)透過消除對報復的恐懼來鼓勵員工表達他們的擔憂。但是,這些法律可能會鼓勵員工濫用權力,因為法院會向告密者支付和解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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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拉馬齊尼學院".
  2. a b "梅爾曼訴美孚石油公司".
  3. 美國石油學會,衛生與公眾服務部
  4. 苯的健康影響,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
  5. Huff J (2007). "苯誘發的癌症:簡要歷史和職業健康影響". 國際職業與環境健康雜誌. 13 (2): 213–21. PMID 17718179.
  6. "在紐澤西州,對客戶的告密不屬於受保護的活動".
  7. a b 埃克森美孚道德準則,埃克森美孚網站
  8. 霍洛維茨書籍的線上摘錄,來自 Google 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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