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福特皮特汽車油箱爭議
福特皮特汽車是福特於 1971 年至 1980 年生產的一款美國小型汽車。這款車是福特進軍小型汽車市場的重要嘗試。來自國外競爭對手的壓力和日益上漲的油價促使福特的管理層將皮特汽車的交付時間縮短了一半。對輕型和廉價汽車的承諾吸引了潛在客戶。[1] 福特的工程師們根據這些要求設計了皮特汽車,使用了輕巧、薄弱的材料來降低成本。倉促的交付時間導致了元件佈局選擇,這進一步損害了車輛的安全性。測試顯示,在追尾碰撞中,油箱存在被刺穿的風險,從而導致汽車起火。[2] 福特繼續推進生產進度,沒有公佈其測試結果。在皮特汽車九年的生產服務中,追尾碰撞導致的火災死亡人數在 27 人到 180 人之間。 [1] 格林肖訴福特汽車公司案揭露了福特的風險收益分析,以及該公司不願召回的原因。針對福特的訴訟案件在 1970 年代持續出現,直到這家制造商在 1978 年釋出了自願召回通知。 [3]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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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車在 1960 年代進入美國汽車市場。此時,許多家庭開始購買多輛汽車。小型汽車因其價格低廉,成為理想的輔助選擇。[4] 早期的小型汽車市場主要由國外製造商主導,例如 大眾 和 豐田。與美國同行相比,這些公司在生產經濟型汽車方面擁有更多經驗。20 世紀中葉歐洲和日本的高油價、狹窄的道路以及人口密集的地區要求國外品牌設計更省油、更緊湊的車型。 [5] 國外進口汽車還擁有出色的營銷活動,以確保在美國市場立足。大眾的“Think small”活動提高了其甲殼蟲汽車的銷量,而豐田卡羅拉的低價格廣告吸引了中產階級消費者。[6][7] 小型汽車進口量的增加以及汽油價格的持續上漲促使美國汽車公司做出反應。1968 年,福特總裁李·艾柯卡推出了皮特汽車。這款車是福特試圖在小型汽車市場上獲得可觀份額的嘗試。艾柯卡將皮特汽車的交付日期定為 25 個月,幾乎將典型的交付時間縮短了一半。他還強調,汽車的重量必須低於 2000 磅,價格必須低於 2000 美元。[8] 福特董事長亨利·福特二世在 1970 年的一篇《芝加哥論壇報》文章中表達了對皮特汽車的支援,他預計“新國產小型汽車的推出,例如福特皮特汽車,將扭轉進口汽車在美國市場份額不斷增長的趨勢”。[9]
設計缺陷
[edit | edit source]皮特汽車爭議的焦點在於一個單一的設計缺陷,它使這款“無憂無慮的汽車”成為了潛在的死亡陷阱。福特的工程師選擇將油箱放置在汽車的後部,直接位於後保險槓和後橋之間。這種油箱放置方式在當時是國內外汽車的常見做法,與未經測試的軸上設計相比,被認為是保守的選擇。然而,這種放置方式的潛在危險卻被設計過程中的其他決定所放大。由於艾柯卡的成本限制,油箱壁異常薄。油箱設計還包括四個排列不當的螺栓,這些螺栓從後差速器突出,直接位於油箱旁邊。 [2] 追尾碰撞測試表明,在時速超過 25 英里的碰撞中,突出的螺栓會刺穿油箱的薄壁,導致燃料洩漏。火花進入洩漏的燃料有很高的著火機率,最終導致致命的後果。
雖然這種缺陷在測試過程中被發現,但皮特汽車開發的短時間意味著最終的模具製作已經開始。[8] 福特並未將燃料洩漏視為重大設計缺陷,因為他們沒有進行任何重新加工工作。福特的首席測試工程師哈利·科普是皮特汽車測試階段的揭露者。在後期的試驗中,他聲稱皮特汽車“極其不合格,是我在過去 10 到 12 年中見過的最弱的汽車”。 [10]
格林肖訴福特汽車公司案
[edit | edit source]1972 年 5 月,莉莉·格雷駕駛一輛 1972 年的福特皮特汽車,車上有 13 歲的乘客理查德·格林肖。在行駛過程中,汽車突然熄火,隨後被追尾。撞擊後,皮特汽車的油箱破裂,洩漏的燃料隨後起火。皮特汽車著火,格雷被燒死,格林肖受重傷。他們的家人起訴了福特汽車公司,在 1978 年,陪審團判決他們賠償超過 1.25 億美元,儘管後來被法官減少到 350 萬美元。[11] 審判本身受到了媒體的密切關注,並被各種謠言和曲解的事實所包圍。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份被稱為“皮特備忘錄”的檔案。
皮特備忘錄及其風險收益分析
[edit | edit source]皮特備忘錄包含一項成本效益分析,權衡了每輛車 11 美元的修復成本與解決包括死亡或傷害在內的案件的成本。風險收益分析的細分如下
收益
| 燒傷死亡 | 燒傷 | 燒燬車輛 | |
|---|---|---|---|
| 節省 | 180 | 180 | 2100 |
| 單位成本 | $200,000 | $67,000 | $700 |
| 小計 | $36,000,000 | $12,060,000 | $1,470,000 |
| 總成本 | 4900 萬美元 |
風險
| 汽車銷量 | 輕型卡車銷量 | |
|---|---|---|
| 銷量 | 11,000,000 | 1,500,000 |
| 單位成本 | $11 | $11 |
| 小計 | $121,000,000 | $16,500,000 |
| 總成本 | 1.37 億美元 |
備忘錄釋出後,福特的批評者對福特的風險收益分析提出了幾個異議。首先,在計算收益時,福特聲稱燒傷的發生率將等於燒傷死亡的發生率。實際上,專家表示,燒傷與燒傷死亡的比率應該更大,為 10:1。[12] 如果福特估計燒傷的發生率為 1800,是燒傷死亡發生率的十倍,那麼收益的總成本將上升至 1.58 億美元,超過風險的總成本。因此,福特的風險收益分析表明,對皮特汽車的油箱進行改進將更具成本效益。
此外,福特因其對人命的低估而受到抨擊。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 建議福特使用 275,000 美元,考慮到當時大多數其他聯邦機構將人命的價值定為 350,000 美元,這是一個相對較低的估計。然而,福特忽略了這兩個估計,並選擇了一個更低的人命價值:200,000 美元。[13] 透過選擇如此低的人命估值,福特有意識地降低了修復汽車的明顯收益,從而消除了實施油箱改進的負擔。
最後,批評人士還指責福特誇大了維修的單位成本,聲稱每輛車的維修成本將達到 11 美元。當時,幾家第三方公司已經向福特提出了快速且廉價的解決方案。例如,固特異提出了一種橡膠氣囊,可以完全包裹油箱,防止油箱破裂時發生洩漏。[14] 該修復方案的總成本將不到 5 美元。然而,福特無視這些解決方案,堅持他們高達 11 美元的估計價格。這種單位成本的膨脹導致了風險總成本的膨脹。
因此,如果福特提高了燒傷發生的可能性,提高了他們對人命的估值,並使用了更便宜的維修修復單位成本,那麼福特的風險收益分析將表明,實施維修比冒著人命風險更划算。雖然這些單獨的批評都激怒了公眾,但最終導致媒體大肆報道和公眾強烈抗議的是福特在其風險收益計算中對人命的估值。在格林肖訴福特汽車公司案中釋出平託備忘錄之前,公眾對生命估值在成本分析中的廣泛使用基本上一無所知——公司通常對此做法秘而不宣。當這種做法被揭露時,美國公眾對其病態的本質感到震驚。畢竟,人命不是無價的嗎?最終,平託備忘錄引發了關於對人命賦予美元價值的爭論。
雖然圍繞在風險收益分析中使用人命價值的爭議仍然存在,但它已不僅成為一種常見做法,而且成為一種預期做法。事實上,大多數聯邦機構實際上要求公司使用他們預先確定的人命價值進行風險收益分析。例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要求製藥公司對其藥物的安全性進行風險收益分析;環境保護署 要求化工公司對其空氣汙染的影響程度進行風險收益分析。如今,圍繞其使用的爭議並不圍繞其倫理意義,而是圍繞賦予人命的精確美元金額。這場辯論提出了問題:我們究竟如何確定這種貨幣價值?有些生命比其他生命更有價值嗎?大學畢業生比高中輟學生更有價值嗎?
過失計算
[edit | edit source]過失計算,也稱為手規則,是一個旨在確定是否違反了法定義務的公式。
PL>B
在這個公式中,B 是負擔(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止有害後果或損失的成本),P 是有害後果的可能性,L 是損失的財務規模。如果損失的可能性乘以損失的規模高於防止損失所需的成本,則需要採取必要的措施來防止損失。[15]
使用過失計算作為法律標準的先例是在 1947 年美國訴卡羅爾拖船公司案 的裁決中確立的。在本案中,美國在由康納斯海洋公司擁有的駁船安妮 C 號上裝了一批麵粉。當卡羅爾拖船公司的員工在紐約港的碼頭上移動駁船時,安妮 C 號脫錨沉沒,將美國的貨物傾倒。法院裁定,康納斯海洋公司部分負責,因為他們沒有派駁船值班員,而值班員應該在事故發生時在安妮 C 號上。法院決定,康納斯應該採取的預防措施(在船上派值班員)少於事故發生機率乘以事故嚴重程度。由於事故發生在戰時繁忙的港口,因此損失發生的機率被認為很高,而損失的規模則非常大。[15]
進一步的反彈
[edit | edit source]未來的調查將使福特因其與平託相關的行為而陷入困境。1974 年,旨在加強事故中燃油系統完整性標準的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 (FMVSS) 301 準備釋出。如果這項立法透過,它將需要更改平託的設計。福特遊說推遲這項立法,併成功地將其推遲了兩年。福特經理投票決定推遲對新車型的修復,直到法律要求為止。[16]
在格林肖案結束後不久,福特再次走向法庭。印第安納州埃爾卡特縣的公訴人指控福特汽車公司犯有魯莽殺人罪和刑事魯莽罪,原因是三名婦女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後,她們的平託汽車發生爆炸。雖然指控被撤銷,但這還是一家公司首次在產品責任案件中面臨刑事指控。這無疑表明公眾對福特看似對客戶安全漠不關心的態度感到憤怒。除了這兩起知名度更高的案件外,福特還面臨著 117 多起與平託追尾事故相關的訴訟。[17]
NHTSA 調查
[edit | edit source]1974 年 4 月,汽車安全中心 要求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 對福特平託釋出召回通知,以解決燃油系統設計中的缺陷。[18] 但是,NHTSA 最初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來啟動調查。[18] 1977 年 8 月,《母瓊斯》雜誌發表了一篇題為《平託狂熱》的文章,對福特和 NHTSA 提出了許多指控。這些指控包括福特知道平託非常不安全,並且他們沒有實施設計變更,因為他們的成本效益分析表明,僅僅支付訴訟和損害賠償將更有利可圖。[16]。第二天,拉爾夫·納德和文章作者馬克·多伊在華盛頓特區召開新聞釋出會,討論平託設計缺陷的危險性。此外,納德和汽車安全中心向 NHTSA 重新提交了他們的請願書。[19]。新聞釋出會後的第二天,即 8 月 11 日,NHTSA 開始調查平託,並在 1978 年 5 月得出結論,燃油系統存在缺陷。不久之後,NHTSA 為 6 月份安排了一次公開聽證會,並開始與福特協商召回該車輛。[19]
值得注意的是,NHTSA 使用了極端和最壞情況的測試結果來證明召回的合理性。該測試設定了多個引數以最大化損害和潛在的火災風險。大多數現有的小型汽車也會在該測試中失敗。NHTSA 的一位工程師後來用“僅僅因為你的朋友可以逍遙法外地行竊,並不意味著你也可以逍遙法外”的理由為該決定辯護。[20] 在後來對 NHTSA 決定的分析中,李和埃爾曼得出結論,NHTSA 擁有許多激勵因素來證明燃油系統中確實存在缺陷。這些因素包括來自汽車安全組織(如汽車安全中心)的壓力,以及日益增長的公眾抗議。[20]
召回
[edit | edit source]福特公司於1978年6月8日同意自願召回皮特汽車,而不是等待公開聽證會[21]。最終,福特召回了超過150萬輛汽車,當時是汽車史上規模最大的召回行動。儘管召回了汽車,但福特不同意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結論[20]。相反,它堅持認為召回僅僅是為了滿足公眾對燃料系統不公正批評而產生的擔憂[22]。然而,福特也強制要求對每輛召回的汽車進行一些修改,包括在油箱和差速器螺栓之間插入保護罩,以及一個新的油箱,該油箱在發生追尾碰撞時更耐破損[22]。
福特皮特汽車的“神話”?
[edit | edit source]福特皮特汽車一直被作為企業道德敗壞的典型案例。然而,後來的研究表明這是一種誤解。關於皮特備忘錄,公眾被誤認為是福特內部檔案。實際上,這份備忘錄是為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碰撞調查準備的,並作為其他美國汽車公司的資源。在格林肖法庭案件中,被告試圖使用該檔案來證明福特對安全的不重視。法官裁定該檔案不可採納,但媒體對此沒有公開報道[23]。公眾的看法也受到《母親瓊斯》雜誌文章的影響,該文章首先公佈了福特皮特備忘錄。這篇文章使用了一些感情用詞,例如“火陷阱”、“死亡陷阱”和“致命汽車”,這加劇了公眾對福特的信任危機。《母親瓊斯》雜誌的文章還估計,因油箱設計導致的火災造成500至900人死亡。隨後,《60分鐘》節目指責福特為了製造更便宜的汽車而購買了2000人死亡和10000人受傷。然而,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一項研究表明,只有27人死亡和24人因追尾導致的油箱洩漏而燒傷[23]。儘管公眾的看法與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研究結果存在差異,但福特高管仍然進行了風險收益分析。
類似案例
[edit | edit source]由美國訴卡羅爾拖船公司案於1947年確立的過失計算方法,提供了一種將責任和過失與經濟負擔和損失聯絡起來的方法[15]。然而,確定人命的價值成本非常困難。
一個例子是20世紀70年代的鋼鐵工人。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大約有3萬名美國人暴露於鋼鐵製造過程中煤爐產生的煙塵。因此,這些工人的各種癌症死亡率要高出幾倍。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要求鋼鐵公司實施新的安全裝置和操作規程。考慮到行業成本和預測的每年拯救的生命數量,估計每拯救一條生命將花費行業450萬美元[24]。
另一個類似案例是1978年的柳樹島災難,當時一座冷卻塔倒塌,造成51名建築工人死亡。事故發生後,聯邦安全官員立即承諾採取措施防止未來發生建築事故。然而,多年過去了,仍然沒有出臺這樣的法規,因為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和里根政府就人命的現金價值爭執不休[25]。
一個更現代的人物,肯尼斯·費恩伯格,對傳統的生命價值評估實踐提出了挑戰。費恩伯格是一名專門從事替代爭議解決的律師,負責處理9·11襲擊事件和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槍擊事件中喪生者的估值和賠償。在2008年的一次採訪中,費恩伯格回憶起與9·11遇難者家屬打交道時,不得不解釋為什麼消防員家屬的公共賠償金會比銀行家家屬的少。幾年後,在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槍擊事件發生後,費恩伯格鼓勵建立一個所有受害者家屬都能獲得相同賠償金的制度[26]。
道德啟示
[edit | edit source]所有職業領域都有一個共同的規則,強調公共安全。在一個完美的世界裡,風險分析和過失計算將不存在。“生命價值幾何?”的問題將變為“這是安全的?”。工程師有責任創造發明或解決問題以滿足公眾的需要。人們不應該擔心受傷。然而,現代技術使用不當會導致傷害。因此,工程師有責任最大限度地降低傷害風險。如果工程師遵守這個準則,這個案例本來可以避免許多災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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