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道德/Zenimax訴Oculus VR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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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帕爾默·拉奇開始嘗試虛擬現實頭顯,並在2010年建立了一個原型,最終成為Oculus Rift的基礎。2012年,約翰·卡馬克,一位拉奇仰慕的遊戲開發者,也是Zenimax Media的員工,要求獲得頭顯的原型,並在電子娛樂博覽會上進行了演示。兩人合作創辦了一家名為Oculus VR的公司,很快任命卡馬克為首席技術官,布倫丹·艾里布為執行長。在2012年8月非常成功的Kickstarter眾籌活動中,籌集了超過200萬美元,Oculus VR隨後透過風險投資家籌集資金。2014年3月,Facebook以30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Oculus VR。
收購後不久,Zenimax開始與Oculus VR發生爭議,聲稱智慧財產權,稱卡馬克在Oculus Rift上的工作使用了Zenimax多年研發積累的技術。2014年5月21日,Zenimax對Oculus VR和帕爾默·拉奇提起訴訟。陪審團審判於2017年1月9日開始,2017年2月2日,陪審團認定Oculus沒有盜用商業秘密,但判處Zenimax 20億美元賠償金和40億美元懲罰性賠償金,原因是違反了保密協議、侵犯版權和虛假來源標示,被告包括Oculus、拉奇和艾里布。
商業倫理是指那些規範個人或組織在信託責任範圍之外的行為的職業道德,即除盈利之外的其他責任。政府利用法律法規來強制執行良好的商業行為,但法律與倫理並不相同。因為法律有法律後果,而倫理通常沒有(儘管不遵守商業倫理可能會產生法律後果)。法律由政府釋出。組織釋出與個人和整個組織行為相關的書面“道德規範”,並適用於商業行為的各個方面。
企業社會責任是商業倫理關注的主要問題,因為在美國和大多數國家,公司實體在法律上被視為個人。經濟學家米爾頓·弗裡德曼指出,公司高管的“責任……通常是儘可能多地賺錢,同時遵守社會的基本規則,包括法律和道德習俗中體現的規則”。弗裡德曼還說,“唯一能夠承擔責任的實體是個人……企業不能承擔責任。[1]
當道德規範被違反時,就會出現倫理問題。倫理問題型別包括涉及公司與員工/供應商/客戶/股東之間權利或義務的問題,以及不同公司之間的問題。本案中涉及的一種問題是Zenimax與其前員工(約翰·卡馬克和其他5人)之間的問題。這些曾為id Software工作的員工被指控從公司竊取智慧財產權。這項研究以及約翰·卡馬克與帕爾默·拉奇之間的合作成為Oculus VR的基礎。像矽谷那樣的科技密集型行業,是產業間諜的目標。在本案中,Oculus利用了Zenimax的資訊,變得足夠受歡迎,被Facebook收購。Facebook也因收購Oculus時完全知情該間諜活動而捲入Zenimax的訴訟。[2]
程式設計倫理關注軟體開發人員的行為及其對智慧財產權的使用。它關注圍繞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即使智慧財產權不受版權法、專利等保護。程式設計師也必須遵守保密義務,對在專案工作中獲得的任何僱主資訊保密。程式設計倫理也禁止使用明知或不知情地以非法或不道德方式獲得的軟體。
在本案中,相關的道德規範來自ACM,即計算機協會,因為Oculus涉嫌從Zenimax竊取的智慧財產權涉及軟體。這種道德行為的承諾是ACM成員(包括投票成員、準會員和學生成員)所期望的。ACM道德規範和職業行為準則包含24條規範,分為4個部分。這些部分包括:(1)一般道德規範,(2)具體專業責任,(3)組織領導規範和(4)規範遵守。[3]以下是將ACM道德規範部分應用於Zenimax訴Oculus VR案的示例
1.6 對智慧財產權給予適當的認可。Zenimax的執行長羅伯特·奧特曼拒絕探索約翰·卡馬克提出的VR遊戲應用。根據卡馬克的檔案:“奧特曼決定不抓住機會讓Zenimax成為VR硬體革命的先驅者,”[4]儘管奧特曼決定不支援卡馬克的提議,但卡馬克轉移到Oculus的智慧財產權違反了軟體開發人員與其工作的公司之間的保密協議。
2.8 僅在獲得授權的情況下訪問計算和通訊資源。在本案中,帕爾默·拉奇於2012年4月與卡馬克合作,利用Zenimax的資源改進Rift頭顯。這種合作違反了ACM規範的這一要求,因為卡馬克利用id Solutions的資源在Rift上進行開發。
3.1 明確闡述組織單位成員的社會責任,並鼓勵完全接受這些責任。Zenimax與Oculus VR之間的案件開始後,扎克伯格被要求作證。“我們非常有信心,Oculus產品是建立在Oculus技術之上的。認為Oculus產品是基於其他人的技術的想法是錯誤的,”扎克伯格在審判期間宣誓作證時表示。[5]無論扎克伯格是否在說實話,Facebook和Oculus的員工都會接受他的宣告作為他們應該持有的社會責任的先例。
美國版權保護適用於所有“創作作品”,包括戲劇、小說、音樂作品和計算機程式。版權賦予所有者在一定時期內創作和分發(即複製)作品的獨佔權利。[6] 值得注意的是,版權保護的是特定想法的表達,而不是想法本身。相比之下,專利保護的是智慧財產權(想法),例如新穎的發明或解決方案。[7] 根據美國版權局的說法,“‘計算機程式’是指一組語句或指令,用於直接或間接地在計算機中使用,以獲得某個特定結果。版權保護擴充套件到計算機程式中包含的所有可版權的表達。版權保護不適用于思想、程式邏輯、演算法、系統、方法、概念或佈局。”[8] 但是,正如本案所示,在實踐中,區分想法或功能與用於表達它的特定指令集通常很困難。圍繞編碼和版權保護的法律模糊性可能存在一個原因,即版權最初並非旨在處理計算機程式碼。相反,它們的目的是保護印刷商和出版商對他們正在製作和銷售的特定作品擁有獨家“複製權”。由於這種情況的合法性非常模糊,我們認為,瞭解職業行為準則變得更加重要。
瞭解如何在編碼領域中保持職業道德的一種方法是檢查另一個相關領域的職業規範,該領域也受版權法管轄:虛構寫作。事實上,該案中的一個關鍵人物正是這樣做的。在評論法庭訴訟的 Facebook 帖子中,Oculus 首席技術官 Carmack 說:“專家給陪審團的類比是,如果有人寫了一本書,基本上是把《哈利波特》的名字改了,那仍然構成侵犯版權。我同意;這就是複製原始碼時更改變數名稱的文學等價物。但是,如果你把《哈利波特》抽象化一兩個層次,你就會得到坎貝爾的英雄之旅,它也很好地對映到《星球大戰》和其他數百個故事上。這些不構成侵犯版權。”[9]
大量借鑑同時代人和前輩的作品是虛構寫作的一個持久主題。這透過一句眾所周知的引語“好的作家借鑑,偉大的作家直接剽竊”得到了體現,值得注意的是,這句話以各種形式被歸因於各種作家和其他藝術家。事實上,許多人認為,基本的故事線數量是固定的,所有虛構作品——從戲劇到小說再到電影——都是這些基本情節的變體。雖然故事形式的數量各不相同(記者和作家克里斯托弗·布克認為有 7 種基本情節[10],而佛蒙特大學的一項計算研究得出結論,故事主要由六種主要的情感弧線主導[11],這些弧線可以用數學方法分析和視覺化),但基本概念是一樣的。儘管如此,並沒有呼籲停止所有寫作。我們不會告訴作者說這沒有意義,一切都已經做過了。相反,我們作為一個社會認識到,每個人都可以透過他們獨特的解讀為故事增添價值。
基於此分析,我們斷言,要成為創意和協作領域的專業人士,你絕對可以借鑑他人的作品,但你必須在應有的地方給予應有的認可,並確保你正在增加價值,最終造福集體利益。
在撰寫本文時,Oculus、Facebook 和 Zenimax 之間的法律和政治糾紛仍在繼續。未來的工作可以詳細說明這些訴訟程式,並利用此案的演變來考察隨著新技術的出現,道德和職業規範是如何發生變化的。特別令人感興趣的是,職業規範和社會期望如何與新興技術和新的商業模式共同發展。此外,正如我們在本章中提到的,法律尚未趕上編碼和虛擬現實等技術。本章的未來擴充套件可以進一步探討軟體版權的歷史以及它如何塑造當前的法律和社會環境。
- ↑ 弗裡德曼,M. (2007)。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增加其利潤。在 P. D. D. h c W. C. Zimmerli、D. M. Holzinger 和 K. Richter(編輯)中,《公司倫理與公司治理》(第 173-178 頁)。施普林格柏林海德堡。檢索自 http://link.springer.com/chapter/10.1007/978-3-540-70818-6_14
- ↑ 希思,A. (未註明日期)。馬克·扎克伯格將在一起 20 億美元的訴訟中作證,該訴訟稱他收購的 VR 初創公司是基於被盜的技術。2017 年 5 月 9 日檢索自 http://www.businessinsider.com/mark-zuckerberg-palmer-luckey-to-testify-in-2-billion-zenimax-lawsuit-against-oculus-vr-2017-1
- ↑ ACM 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未註明日期)。2017 年 5 月 9 日檢索自 http://www.acm.org/about-acm/acm-code-of-ethics-and-professional-conduct
- ↑ Facebook 的 VR 進軍被斥為“虛構的故事”。(2017 年 1 月 9 日)。《彭博社》。檢索自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7-01-09/facebook-s-virtual-reality-foray-challenged-as-fanciful-story
- ↑ 吉爾伯特,B. (未註明日期)。Facebook 剛剛輸掉了一起 5 億美元的訴訟——以下是正在發生的事情。2017 年 5 月 9 日檢索自 http://www.businessinsider.com/facebook-zenimax-oculus-vr-lawsuit-explained-2017-2
- ↑ 網際網路寫作雜誌。(1997)。“作家版權基本概念”。檢索自:http://www.writerswrite.com/journal/sep97/basic-copyright-concepts-for-writers-9973
-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2017)。“專利”。檢索自:http://www.wipo.int/patents/en/
- ↑ 美國版權局。(2012)。“計算機程式版權登記”。檢索自:https://www.copyright.gov/circs/circ61.pdf
- ↑ 高橋,迪安。(2017)。“Oculus 的約翰·卡馬克對 5 億美元的 ZeniMax 陪審團裁決表示不滿”。檢索自:https://venturebeat.com/2017/02/02/oculus-john-carmack-vents-about-500-million-zenimax-jury-verdict/
- ↑ 角谷美智子。(2005)。“情節變薄了,還是沒有新故事了?”檢索自:http://www.nytimes.com/2005/04/15/books/the-plot-thins-or-are-no-stories-new.html?_r=0
- ↑ 里根等人。(1997)。“故事的情感弧線主要由六種基本形狀主導”。檢索自:https://arxiv.org/pdf/1606.07772v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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