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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情緒障礙/輕躁狂發作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為開放的世界

輕躁狂類似於躁狂,但症狀較輕,持續時間較短,功能障礙也較輕。

症狀的實際清單與躁狂相同,只是在數量和強度上較輕。此外,功能障礙很少或沒有。輕躁狂發作實際上可能會由於患者能量水平的提高而導致生產力提高。這與躁狂形成對比,在躁狂中,儘管能量水平大大提高,但個人卻過於混亂而無法完成很多事情。精神科住院治療(非自願或自願)不需要,精神病性特徵(在完全躁狂中並不罕見)也不存在。

--診斷標準--

對於情緒障礙,DSM-IV 描述了幾種型別的發作。這些發作本身並非疾病,而是對離散綜合徵的描述,這些綜合徵可以構成實際疾病的構成要素。

對於輕躁狂發作,DSM-IV 列出了以下標準

  • 症狀必須持續至少 4 天
  • 以下三種或更多症狀(如果情緒僅為易怒,則至少 4 種)
    • 誇大
    • 睡眠需求減少
    • 言語急促
    • 思維奔逸或聯想飛躍
    • 注意力分散
    • 活動增加或激動
    • 愉快的但有風險的活動參與度增加
  • 發作代表了該人正常行為的明顯變化
  • 發作可被他人觀察到
  • 發作的嚴重程度不足以導致明顯的社會或職業功能障礙
  • 症狀不是繼發性的(物質或一般醫療狀況的直接結果)

它是雙相 II 型障礙的關鍵特徵,其中患者出現輕躁狂發作,間歇出現重度抑鬱發作。此外,所有患有雙相 I 型障礙的患者在發展為完全躁狂之前都會經歷輕躁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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