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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情緒障礙/躁狂發作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面向開放的世界

躁狂,定義為“整體啟用增強,情感表達增強,伴隨情感不穩定”,其根本特徵是情緒病理性升高。患者常報告有欣快感,傳統上將欣快情緒與躁狂聯絡在一起。然而,情緒升高也可能表現為易怒;事實上,隨著躁狂的發展,不僅易怒(可能演變成完全的憤怒和危險的敵意)變得更加突出,而且情緒經常不穩定,患者可能會在欣快和易怒之間不穩定地切換。也可能觀察到短暫的抑鬱症狀。其他主要特徵包括思維奔逸和言語急促;以及能量增加、睡眠需求減少和過度活躍。此外,幾乎總是會看到自尊心膨脹或誇大,以及注意力分散、判斷力差、缺乏洞察力、抑制能力下降以及“過度參與可能帶來痛苦後果的令人愉快的活動”,這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後果。他們的思想至少是快速的,患者可能抱怨思維以混亂的程序競速,一團亂麻。當病情更加嚴重時,思維奔逸可能會退化為聯想鬆散,即患者的連續想法之間的聯絡沒有可理解的聯絡。患者也可能出現精神病症狀。

躁狂患者可能看起來儀容整潔,但外貌發生巨大變化(例如,衣著、化妝或髮型發生巨大變化;他們可能裝飾著絲帶和過多的珠寶)。躁狂患者可能非常健談,最初可能顯得更聰明或更有趣;然而,談話最終會變得離題,從一個主題跳到另一個主題,令人費解,並且患者的言語可能變得異常快速,幾乎停不下來。通常,躁狂患者對自己有過度自信,甚至覺得自己無敵。患者可能會承擔過多的專案,而實際上沒有將任何專案完成,參與有風險的性行為,花費過多的錢,並與法律發生衝突。在恢復後,患者經常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懊悔和羞愧。

--診斷標準--

對於情緒障礙,DSM-IV 描述了幾種型別的發作。這些發作本身並非疾病,而是對離散綜合徵的描述,這些綜合徵可以構成實際疾病的構建模組。

對於躁狂發作,DSM-IV 列出了以下標準

  • 症狀必須持續至少一週(如果需要住院治療,則持續任何時間)
  • 以下三種或三種以上症狀(如果情緒僅為易怒,則至少四種)
    • 誇大
    • 睡眠需求減少
    • 言語急促
    • 思維奔逸或思維聯想障礙
    • 注意力分散
    • 活動或躁動增加
    • 參與令人愉快的但有風險的活動的程度增加
  • 症狀導致社會或職業功能受損。
  • 症狀不是繼發性的(某種物質或一般醫療狀況的直接結果)

躁狂可能繼發於多種一般醫療或神經系統疾病,或作為藥物濫用或某些藥物的副作用而出現。然而,它最常與雙相 I 型障礙相關,雙相 I 型障礙是一種嚴重的精神疾病,其特徵是患者一生中至少出現一次完全的躁狂或混合躁狂發作。

在當前的 DSM-5 命名法中,儘管對輕躁狂和完全躁狂發作使用相同的診斷標準,但輕躁狂發作與躁狂發作分開,躁狂發作又分為輕度、中度或重度(有或沒有精神病特徵)。然而,躁狂發作可以“分期”如下:輕躁狂,或 I 期;急性躁狂,或 II 期;以及譫妄狀態躁狂,或 III 期。從描述和鑑別診斷的角度來看,這種躁狂發作的“分期”非常有用,特別是允許更全面地考慮更極端的表現,在目前的命名法中,這些表現只是簡單地歸類為“重度伴有精神病特徵”。

躁狂發作的“分期”與主要症狀相輔相成:情緒高漲(欣快或易怒);思維奔逸和言語急促;以及能量增加、睡眠需求減少和過度活躍。這些主要症狀在輕躁狂中最明顯;然而,在 II 期和 III 期,這些症狀會經歷逐步加重的惡化,並且越來越被精神病症狀和混亂或支離破碎的行為所掩蓋。然而,一旦患者發作的嚴重程度達到頂峰,患者會回溯到早期升級中出現的症狀:因此,發作達到頂峰處於急性期或 II 期躁狂的患者會逐漸恢復到 I 期或輕躁狂,然後再或多或少地恢復到情緒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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