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心理學/導論
社會心理學是研究個人如何感知、影響和與他人建立關係的學科。根據戈登·奧爾波特(Gordon Allport)的經典定義,社會心理學試圖理解和解釋個人的思想、情感和行為是如何受到他人實際存在、想象存在或暗示存在的影響的。奧爾波特在說想象存在或暗示存在時,指的是即使周圍沒有其他人,社會影響的影響依然存在。
社會心理學通常被認為是心理學或社會學的子領域,分別集中在個人或社會影響力的相對重要性上。一些差異是組織性的(例如,心理學和社會學社會心理學家傾向於在不同的期刊上發表文章),而其他差異則包括各個學科強調的處理過程型別。
心理學社會心理學家傾向於對人類社會行為採取互動式方法,這種方法強調個人內部因素(認知、情感、動機、神經生理學和人格特質)和直接的社會環境因素。社會學社會心理學家傾向於強調個人外部的,更遙遠的宏觀層面的過程,例如社會結構,以及更直接的微觀層面的過程,例如社會互動。兩者都包括在研究中使用個人和群體作為分析單位。
社會心理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特別是社會學和心理學有密切的聯絡。它還與社會哲學領域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絡。
- 社會學是研究群體行為和人類社會,重點是社會結構和社會影響力的過程。包括所有組織行為。
- 心理學是研究所有行為和經驗背後的基本心理過程的學科。它試圖解釋的一些例子包括:將心理狀態歸因於他人,統一“自我”的概念,視覺和感知,人格和身份,戰爭和暴力,愛情,飢餓,醒來等。
- 社會科學哲學是研究關於個人經驗和行為以及在社會科學中研究它們所涉及的理由的理論問題。它涉及與心智哲學、語言哲學、社會認識論和許多其他領域相關的問題。
社會心理學這門學科始於 20 世紀初。里程碑事件包括查爾斯·霍頓·庫利 (Charles Horton Cooley) 於 1902 年出版的“人性與社會秩序”,試圖利用“照鏡子自我的”概念來解釋社會秩序。社會心理學的首批教科書將在六年後由 E. A. Ross 和威廉·麥克杜格爾 (William McDougall) 出版。
約翰·斯圖爾特·穆勒 (John Stuart Mill)、奧古斯特·孔德 (Auguste Comte) 和其他人為社會心理學奠定了基礎,他們斷言人類的社會認知和行為可以而且應該像任何其他自然科學一樣得到科學研究。

社會心理學試圖從三個方面理解思想、群體和行為之間的關係。
首先,它試圖瞭解個人的思想、情感和行為是如何受到他人實際存在、想象存在或暗示存在的影響的(奧爾波特 3)。這包括社會感知、社會互動以及各種社會影響力(如信任、權力和說服)。深入瞭解個人的社會心理學,需要考察個人對其他個人的信念、態度和行為的影響,以及群體對個人的影響。社會心理學的這一方面提出了一些問題,例如
- 小型群體動力學如何影響認知和情緒狀態?
- 社會群體如何控制或促成個人成員的行為、情緒或態度?
- 群體如何影響個人?
- 個人如何在社會群體中運作?
其次,它試圖理解個人感知和行為對群體行為的影響。這包括考察一些事物,如工作場所的群體生產力和群體決策。它考察了以下問題:
- 說服是如何改變群體行為、情緒或態度的?
- 從眾、多樣性和偏差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第三,最後,社會心理學試圖理解群體本身作為行為實體,以及一個群體對另一個群體的影響和關係(米切納 5)。它提出了以下問題:
- 是什麼讓一些群體彼此敵對,而另一些群體則保持中立或文明?
- 群體與群體之外的個人的行為方式是否不同?
在歐洲的教科書中,還有第四個層次,稱為“意識形態”層次。它研究影響人類心理的社會力量。
在社會心理學中,與任何其他學科一樣,科學家們的專案中會存在一些潛在的哲學傾向。其中一些傾向涉及社會知識本身的性質、社會現實的性質以及人類在行動中的控制中心(Cote 和 Levine,2002;Slife 和 Gantt,1999)。
一個主要且持久的危機是關於實證主義和現象學的爭論。前者研究的重點是試圖找到社會行為和歷史的普遍的、普遍的規律。相反,後者強調經驗研究的重點,並對社會現實進行準確的描述,而不論它們是否符合宏大的理論或解釋。這兩種形式傾向於分別支援定量方法或定性方法。除了這兩種取向之外,還有一種第三種觀點:一種社會理性主義,它利用公理性的預設來解釋社會現實。
社會心理學家面臨的一個根本問題是:他們的研究最終是否應該從民間心理學角度,用社會行為背後的意義和意識來理解,或者是否應該只關注更客觀、唯物主義和行為主義的事實。這個問題對於那些研究意義和語言的社會心理學家,以及那些支援符號互動主義的社會學社會心理學傳統的研究者來說尤為重要,因為拒絕研究意義將導致將此類研究重新歸類為非經驗性的。
社會科學哲學中存在三個持續的主題,它們直接影響著社會心理學,分別是結構-行動者之爭,以及與之相關的關於決定論和自由意志的爭論。
首先,在社會學社會心理學家群體中尤其重要,結構-行動者之爭(有時被稱為“個人主義”和“整體主義”)涉及關於社會行為本質的問題:社會行為最終是否可以透過個體創造性意志來預測,還是很大程度上是社會化、互動和更宏觀的社會結構的產物。(Bunnin 和 Tsui-James,2003)
對自由意志的關注通常被視為哲學的和方法論的,而不是經驗性的,通常屬於不相容論的傳統。然而,一些相容論者認為這個問題本身可以透過社會心理學家進行經驗性研究。本傑明·利貝特的著作就是一個例子,其研究被認為是反駁自由意志概念的經驗性反駁。
社會心理學家關注倫理問題,在這一領域,一些特定的倫理爭議尤為明顯。社會心理學的目標是理解在社會環境中自然發生的認知和行為,但觀察人們在社會環境中的行為本身往往會影響和改變他們的行為。因此,許多社會心理學實驗採用欺騙來掩蓋或扭曲研究的某些方面。欺騙可能包括虛假的故事、假參與者(被稱為同謀或托兒)、給予參與者的虛假反饋等等。這種做法受到一些心理學家質疑,他們認為,任何情況下使用欺騙都不符合倫理,應該使用其他研究策略(例如角色扮演)來代替。不幸的是,研究表明角色扮演研究沒有產生與欺騙研究相同的結果,這使得他們的有效性受到質疑。除了欺騙之外,實驗人員有時會將人們置於可能令人感到不舒服或尷尬的處境(例如米爾格拉姆實驗),這也因倫理原因而受到批評。
為了保護研究參與者的權利和福祉,同時發現有意義的結果和對人類行為的洞察,幾乎所有社會心理學研究都必須透過倫理審查程式。在大多數大學和學院,這由倫理委員會或機構審查委員會進行。該小組審查擬議的研究,確保不會對參與者造成傷害,並且研究的益處大於參與者可能承受的任何風險或不適。此外,通常使用知情同意程式,以確保志願者瞭解實驗中將會發生的事情,並理解他們可以隨時退出實驗。實驗結束後通常會進行脫敏,以揭示任何使用的欺騙手段,並確保參與者沒有受到程式的傷害。如今,大多數社會心理學研究的風險不超過日常心理測試或正常日常生活活動所預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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