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理論/公平理論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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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Hatfield, Elaine. Equity Theory and Research. Blumberg, Herbert H. Small Groups and Social Interaction. John Wiley & Sons Inc.; 1983. 四個命題:1:個人會試圖最大化他們的結果(結果等於獎勵減去懲罰)2a:群體(更確切地說是構成這些群體的個人)可以透過制定公平和分配資源給成員的公認體系來最大化集體獎勵。因此,群體將會發展出這種公平體系,並試圖誘使成員接受並遵守這些體系。2b:群體通常會獎勵那些公平對待他人的成員,並通常懲罰那些不公平對待彼此的成員。3:當個人發現自己參與不公平的關係時,他們會感到痛苦。關係越不公平,他們感受到的痛苦就越多。4. 發現自己處於不公平關係中的人會試圖透過恢復公平來消除痛苦。存在的公平差距越大,他們感受到的痛苦就越多,他們努力恢復公平的程度就越高。
公平在於個人主觀判斷
改變公平只有兩種方法 - 改變他們自己的或他們伴侶的相對收益
適用於:剝削者/受害者關係、慈善家/受助者關係、商業關係和親密關係
備註:該理論存在很多問題: - 仍然不是決定性的;無法知道一個人是否會嘗試解決不公平,以及如果解決,將如何解決 - 完全主觀 - 每個人對公平的定義都是獨特的
公式:
其中
- 和 代表審查者對 A 人和 B 人投入的感知
- 和 代表他或她對 A 人和 B 人結果的感知
- 以及 和 代表他們投入的絕對值